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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四節 綜合討論

壹、參與福利機構早期療育的職能治療師之背景資料分析與討論

一、性別

根據本研究發現,參與福利機構早期療育的職能治療師,以女性最多,

約佔六成三;其次為男性,約佔三成七。這情況顯示服務機構兒童的職能 治療師還是以女性職能治療師為主,這研究結果與陳葦長(民 90)的研究:

台灣地區兼職小兒職能治療師,男性約佔三成一,女性約佔六成九,比例 上大致相符合。

二、年齡

根據本研究發現,參與福利機構早期療育的職能治療師,在年齡方面 以 21-30 歲的治療師最多,約佔七成六,其次為 31-40 歲,約佔一成九,

最少為 40 歲以上,僅佔零點四成。這情況顯示服務機構兒童的職能治療師 是以較年輕 21-30 歲的年齡層為主,而 40 歲以上的職能治療師則較少數,

其可能原因是資深的職能治療師,主要負責監督與指導的工作,較少會直 接執行機構的早期療育。

三、學歷

根據本研究發現,參與福利機構早期療育的職能治療師,主要學歷為 學士,約佔九成,少數有碩士學位者,僅佔一成。這情況顯示服務機構兒 童的職能治療師,以大學畢業為主,然而,並無博士學歷者直接執行機構 的早期療育,其可能原因是高學歷小兒職能治療師主要從事教職工作,或 自行成立小兒職能工作室,提供自費的服務。

四、總工作年資

根據本研究發現,參與福利機構早期療育的職能治療師,主要的總工 作年資為 3-未滿 5 年者最多,約佔二成七,其次依序為 1-未滿 3 年者,

約佔二成六、5-未滿 10 年者,約佔二成三、10 年以上者,約佔一成二,

而以未滿 1 年者最少,約佔一成。這情況顯示服務機構兒童的職能治療師,

其總工作年資主要分布在 1-未滿 3 年、3-未滿 5 年、5-未滿 10 年這三個 年齡層,且各比例大致相同,至於未滿 1 年的資淺職能治療師與 10 年以 上的資深職能治療師都僅佔少數。

五、小兒工作年資

根據本研究發現,參與福利機構早期療育的職能治療師,主要的小兒 工作年資為 1-未滿 3 年者,約佔二成八,其次依序為 3-未滿 5 年者,約 佔二成七、5-未滿 10 年者, 約佔一成九、未滿 1 年者,約佔一成五,而 以 10 年以上者最少,約佔一成。這情況顯示服務機構兒童的職能治療師,

其小兒工作年資主要分布在 1-未滿 3 年、3-未滿 5 年這三個年齡層,且各 比例大致相同,至於小兒工作年資未滿 1 年的資淺職能治療師與 10 年以 上的資深職能治療師都僅佔少數。

這樣的研究結果與陳葦長(民 90)的研究指出「兼職治療師平均年資 2.56 年,全職治療師之年資以小於 3 年的比例最高」相比較,發現經過數年的 演變,服務機構兒童的職能治療師,其小兒工作年資並無明顯改變。

六、合作型態

根據本研究發現,目前職能治療師參與福利機構早期療育的型態,主 要為由醫院派職能治療師,到機構提供兒童職能治療的合作型態最多,約 佔六成,其次為每周固定時間,接機構兒童到醫院接受職能治療的合作型

態,約佔二成一,而以機構自聘職能治療師的型態最少,約佔一成七。這 情況顯示,除了少數經濟或資源較充裕的機構,有能力自聘職能治療師 外,大部份採用與醫療機構合作的模式,主要方式有兩種:其一為由醫院 派職能治療師,到機構提供兒童職能治療,這種方式目前佔多數,如依工 作時間又可分為常駐在機構與部份時間在機構;其二為每周固定時間,接 機構兒童到醫院接受職能治療,這種方式牽涉到兒童的交通往返、伴隨老 師的人力,以及醫療機構是否能在同一時段,提供足夠的空間與治療人 力,因此這種合作型態,目前較少。

本研究結果與劉玉蓮(民 92)調查指出「對於職能治療師、物理治 療師及語言治療師的聘用,則以外聘(包含與醫院合作)居多」相符合。同 時與嚴嘉楓(民 92) 調查指出機構與醫療院所簽約合作,主要方式為「復 健人員以每週固定時數到機構內為院生做復健治療服務」亦相符合。

貳、職能治療師參與福利機構早期療育之現況分析與討論

一、職能治療師參與福利機構早期療育的原因

根據本研究結果, 職能治療師參與福利機構早期療育的原因,雖然因 職能治療師參與型態不同,而使勾選比率略有差異,但主要選擇項目大致 相同。以整體為例,職能治療師參與福利機構早期療育的原因,分別為「自 己的興趣與專長」(約佔五成)、「服務單位的規定與業務的需要」(約佔三 成四)、「對專業成長有幫助」(約佔三成四)、「此領域有發展潛力」(約佔 三成三),而最少被勾選的原因為「較好的工作環境」(約佔一成一) ,至 於「較輕的工作壓力與負擔」、「較好的福利待遇」則機乎沒有人選。這情 況顯示,整體而言,參與福利機構早期療育的職能治療師,較重視工作本 身帶來的滿足感,金錢報酬的激勵作用較低。

選擇「自己的興趣與專長」項目以「機構自聘職能治療師」比率最高,

約佔七成二,其次為「機構外聘,在機構執行早療的職能治療師」,約佔 四成七、「機構外聘,在醫院執行早療的職能治療師」,約佔四成三。這情 況顯示,職能治療師會願意專職於福利機構,主要是基於本身的專業及對 小兒職能治療的興趣。

機構外聘,在醫院服務機構兒童的職能治療師,參與的主要原因為「服 務單位的規定與業務的需要」,約佔七成八; 機構外聘,在機構執行早療 的職能治療師,參與的主要原因為「服務單位的規定與業務的需要」,約 佔六成八。這情況顯示,機構外聘的職能治療師,會參與機構早療,主要 是因為福利機構和醫療院所有合作關係,職能治療師只能依照醫院政策,

被指定派任的緣故。

二、參與福利機構早期療育的職能治療師目前服務的領域

根據本研究結果,機構自聘的職能治療師,目前工作的主要領域為

「專任小兒職能治療」,約佔八成,其次為「小兒與生理職能治療,約佔一 成八」; 機構外聘,在醫院執行早療的職能治療師,目前工作的主要領域 為「小兒與生理職能治療」,約佔七成,其次為「專任小兒職能治療」,約 佔二成八; 機構外聘,在機構執行早療的職能治療師,目前工作的主要領 域為「小兒與生理職能治療」,約佔六成,其次為「專任小兒職能治療」, 約佔四成。這情況顯示, 目前參與福利機構早期療育的職能治療師,工作 領域情況,會依職能治療師和機構不同合作方式而有差異。機構自聘的職 能治療師,其工作的領域較單純,大部分為專任小兒職能治療。至於,少 數需兼顧生理治療者,可能是因為機構收容的對象,同時也包括成人; 機 構外聘的職能治療師,機構工作大部份為兼職性質,職能治療師仍需從事 醫院的業務,因此工作需要兼顧小兒與生理職能治療。

三、職能治療師每週治療機構兒童的工作時數

由研究結果得知,發現目前參與福利機構早期療育的職能治療師,每 週治療機構兒童的工作時數,會依職能治療師和機構不同合作方式而有差 異。

機構自聘的職能治療師, 每週治療機構兒童的工作時數主要為「1-10」

小時,約佔四成五,其次為「31-40」小時,約佔二成七,其原因可能是機 構自聘的職能治療師除了採用直接治療外,也常會用間接或諮詢的方式,

提供職能服務;此外部份機構自聘職能治療師需要兼任行政工作,也會佔 去職能治療師能治療兒童的時間。

機構外聘,在醫院執行早療的職能治療師, 每週治療機構兒童的工作 時數主要為「11-20」小時,約佔五成,其次為「1-10」小時,約佔三成。

這情況顯示,如果以每次機構兒童來醫院平均為四小時,則可知由機構帶 兒童來醫院的合作方式,大部分為每周二至三次。

機構外聘,在機構執行早療的職能治療師,每週治療機構兒童的工作時 數主要為「1-10」小時,約佔四成四,其次為「31-40」,約佔二成三。這 情況顯示,在機構工作的外聘職能治療師,有四成左右為兼職性質,如果 以每次到機構服務四小時,則平均每周到機構約二次;此外,在機構工作 的外聘職能治療師,有二成左右為常駐在機構,平均每周工作五天。

四、職能治療師是否固定執行福利機構早期療育的工作

針對統計結果,可發現以下現象:

1.機構自聘的職能治療師,固定執行福利機構早期療育佔大多數,約佔 八成;僅有少數職能治療師和他人輪流執行機構早療,約佔一成八,而且 每次輪流的時間為一年。這情況顯示,機構自聘的職能治療師,對機構兒

童而言最為固定,不用每隔一段時間就需要換職能治療師,可以減少在適 應時間上的浪費,此外,固定的治療師或許比較能掌握兒童的發展狀況。

2.機構外聘,在醫院執行早療的職能治療師, 固定執行福利機構早期療 育者,約佔七成八; 需和他人輪流執行機構早療者,約佔二成一,且每次 輪流的時間主要為三個月,約佔六成六。這情況顯示,在醫院服務機構兒 童的職能治療師,對機構兒童而言還算固定;但是如果有輪流的情形,每 次輪流的時間主要為三個月,這或許容易讓老師或兒童要花更多的時間來 適應新的職能治療師。

3.機構外聘,在機構執行早療的職能治療師,固定執行福利機構早期療 育者,約佔六成; 需和他人輪流執行機構早療者,約佔四成,且每次輪流 的時間主要為六個月,約佔六成六。這情況顯示, 機構外聘,在機構執 行早療的職能治療師,有較高比率和他人輪流執行機構的職能工作,而且 每次輪流的時間主要為六個月。其可能原因是約有四成職能治療師部分時 間在機構,其餘時間仍需回醫院執行職能工作,交通往返較花時間,為了 公平起見,便有較高的比率採取輪流制度。

五、職能治療師經常執行機構兒童職能治療的場所

1.機構自聘的職能治療師,經常執行職能治療的場所,依據勾選比率主 要為「教室」,佔十成,其次為「獨立的治療室」,約佔六成三,最少者為

1.機構自聘的職能治療師,經常執行職能治療的場所,依據勾選比率主 要為「教室」,佔十成,其次為「獨立的治療室」,約佔六成三,最少者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