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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 論

本節針對研究結果的分析討論,主要從「參與福利機構早期療育的職 能治療師的背景現況」、「職能治療師參與福利機構早期療育的現況」、「參 與福利機構早期療育的職能治療師對現況的滿意度及項目」等三個層面 整理歸納出結論,茲分別陳述於後。

壹、參與福利機構早期療育的職能治療師的背景現況

針對目前參與福利機構早期療育的職能治療師,分別以「性別」、「年 齡」、「學歷」、「總工作年資」、「小兒工作年資」、「合作型態」等背景項目,

分述如下:

一、就性別而言,目前服務機構兒童的職能治療師,以女性佔多數(約佔 六成三),男性(約佔三成七)則相對較少。

二、就年齡而言,目前服務機構兒童的職能治療師,以 21-30 歲(約佔七 成六)的治療師居多,其次是 31-40 歲(約佔一成九)者,最少為 40 歲 以上(約佔零點四成)的職能治療師。

三、就學歷而言,目前服務機構兒童的職能治療師,主要學歷以學士(約 佔三成七)為最多,碩士學位(約佔三成七)者佔少數。

四、就總工作年資而言,目前服務機構兒童的職能治療師,其總工作年資 主要分布在 1-未滿 3 年(約佔二成六)、3-未滿 5 年(約佔二成七)、5-未滿 10 年(約佔二成三)這三個年齡層,且各比例大致相同,至於未 滿 1 年的資淺職能治療師與 10 年以上的資深職能治療師都僅佔少數。

五、就小兒工作年資而言,目前服務機構兒童的職能治療師,其小兒工作 年資主要分布在 1-未滿 3 年(約佔二成八)、3-未滿 5 年(約佔二成七) 這二個年齡層,且各比例大致相同,至於小兒工作年資未滿 1 年的資 淺職能治療師與 10 年以上的資深職能治療師都僅佔少數。

六、就合作型態而言,福利機構大部份採用與醫療機構合作的模式,其中 主要合作型態為由醫院派職能治療師,到機構提供兒童職能治療(約佔 六成),依工作時間又可分為常駐在機構與部份時間在機構;其次為每 周固定時間,接機構兒童到醫院接受職能治療(約佔二成一)。此外,

只有少數經濟或資源較充裕的機構,有能力自聘職能治療師(約佔一成 七)。

貳、職能治療師參與福利機構早期療育的現況

研究者依據研究結果與討論,歸納職能治療師參與福利機構早期療育 的現況,結論如下:

一、職能治療師工作行政現況

(一)參與的原因

以整體為例,主要原因分別為「自己的興趣與專長」(約佔 五成)、「服務單位的規定與業務的需要」(約佔三成四)、「對專 業成長有幫助」(約佔三成四) 。「自己的興趣與專長」是機構

自聘職能治療師參與的主要原因,而「服務單位的規定與業務 的需要」,則是機構外聘職能治療師參與的主要原因。

(二)目前服務的領域

依照與機構合作型態的不同而有差異。機構自聘的職能治 療師,大部分為專任小兒職能治療(約佔八成),而機構外聘職 能治療師大部分需要兼顧小兒與生理職能治療(約佔六成)。

(三)人員流動狀況

根據調查結果,機構自聘的職能治療師,對機構兒童而言,

最為固定(約佔八成),不用每隔一段時間就需要換職能治療師。

而在醫院服務機構兒童的職能治療師,大部分為固定執行福利機 構早期療育(約佔七成八),少數治療師則主要以每三個月互相輪 流; 在機構服務兒童的外聘職能治療師,有部分固定執行福利機 構早期療育(約佔六成),其餘職能治療師(約佔四成)則主要以每 六個月互相輪流。

(四)機構兒童接受職能治療的原因

會依合作型態的不同而略有差異。機構自聘職能治療師的型 態,機構兒童接受職能治療的主要原因為「IEP 的要求」(約佔 五成四) 、「老師的推薦」(約佔三成六) 。而機構外聘的合作型 態,機構兒童接受職能治療的主要原因為「老師的推薦」(約佔 四成三),可見機構兒童能否接受合適的職能治療,老師扮演很 重要的角色。

(五)收費方式

依合作型態的不同而略有差異。機構自聘職能治療師的型 態,主要的收費方式為「社福補助」(約佔七成三); 而機構外聘 的合作型態,主要的收費方式大部份依循全民健保所規定的方 式,也就是蓋一格健保卡,可做六次職能治療。此外,部份福利

機構也會開辦自費的職能治療課程,兒童則依個別情況報名參 加,費用主要由社福補助,不足部份才由家長自費負擔。

二、職能治療師臨床治療現況

(一)經常執行職能治療的場所

主要為「教室」,其次為「獨立的治療室」,同時有較 高比率會到兒童的社區居家環境提供職能服務。至於機構 外聘的職能治療師,仍然較習慣傳統醫療的治療模式,以 獨立的治療室為主要治療場所。

(二)平均每次職能治療時間

依合作型態的不同而略有差異。機構自聘的合作型態與 在醫院服務機構兒童的合作型態, 兒童平均每次接受職能 治療的時間,主要為 31-40 分鐘;而機構外聘,在機構執行 早療的合作型態,兒童平均每次接受職能治療的時間,主要 為小於 30 分鐘。

(三)主要職能治療型態

職能治療師經常使用的治療的方式仍為傳統的「一對一 直接治療」、「一對多直接治療」居多,而當採一對多直接治 療方式時,則主要以 2-3 人的小團體為主。此外,機構自聘 的職能治療師比機構外聘的職能治療師,有較多機會提供

「間接治療」與「諮詢服務」。

(四)決定治療型態所考慮的因素

主要為「兒童的主要問題」、「兒童的障礙程度」、「治 療空間與人力」。然而,職能治療師雖然認為自己有能力做 適當的判斷,來決定該採用何種治療型態,但研究發現,機

構外聘職能治療師,仍然習慣傳統的直接治療,較少會依考 量結果,改以間接治療或諮詢為主要治療的方式。

(五)協同教學情況

雖然職能治療師仍比較習慣在獨立空間,進行一對一 直接治療,但無論就整體或不同的合作型態而言,大部分職 能治療師會和老師協同教學(約佔六成三)。

(六)主要評估方法

主要為「臨床觀察法」、「與老師晤談」、「自編評估表」,

其中以「臨床觀察法」為主要的評估方法。

(七)再評估間隔的時間

以整體為例,主要為「視個案的情況」。除此之外,機構 外聘的職能治療師通常每隔三個月會再次評估兒童的狀 況,而機構自聘的職能治療師則為每隔六個月會再次評估兒 童的狀況。

三、職能治療師與其他專業互動情況

(一)經常互動的專業人員

不同合作型態的職能治療師,皆有跟其他專業人員互動 的機會。「物理治療師」、「特教老師」是一致的最常互動對象,

其次是「語言治療師」,而以「心理諮商師」、「個案管理員」

互動的比率最低。此外,機構自聘的職能治療師比機構外聘 的職能治療師有較多機會和「社工師」、「個案管理員」互動。

(二)互動的頻率

互動頻率主要為每周至少一次(約佔六成三),但是不同 合作型態的職能治療師和其他專業人員互動頻率仍稍有差

異,其中以機機構外聘,部分時段在機構服務兒童的職能治 療師,和其他專業人員的互動頻率較低。

(三)互動的方式

主要為多專業間整合模式(約佔四成),其次是專業間 整合模式(約佔三成),也就是職能治療師仍習慣各自進行兒 童的評估與訓練。僅透過非正式與正式的個案討論會,或個 案資料的傳遞,和其他專業人員互動。

(四)互動的困擾

以整體為例,主要為「時間不夠」(約佔六成五),其 次依序為「人員本位主義太強」(約佔三成)、「缺乏統一、

良好的紀錄」(約佔三成) 。此外統計結果顯示,在醫院服 務機構兒童的職能治療師,與其他專業人員互動時有較多 的困擾,也就是教師帶著兒童到醫院,以門診方式接受各 種復健治療,相關專業人員各自獨立工作,彼此需要互動 時,自然會遭遇較多的困擾。

(五)缺乏的專業人員

不同合作型態的職能治療師,認為機構目前最欠缺的 專業人員,其主要項目大致相同。以整體為例,職能治療 師認為機構目前最欠缺的專業人員,主要為「語言治療師」

(約佔五成二),其次為「心理諮商師」(約佔五成二) 、「職 能治療師」(約佔四成六)。

(六)參與 IEP 會議的情形

機構自聘或機構外聘,在機構服務兒童的職能治療 師,合計約七成「每次」或「經常」會親自參與兒童 IEP 會 議;此外有一成左右的職能治療師,雖然沒有親自參加,但 有提供職能資料; 而在醫院服務機構兒童的職能治療師,大

部分都沒有親自參與兒童 IEP 會議(約佔八成八),而僅提供 兒童個別的職能資料(約佔四成一)。

(七)參與 IEP 會議的困擾

以整體為例,主要為「時間不能配合」,其次為「IEP 的建議和執行不易落實,對兒童的實質幫助不大」、「會議缺 乏效率」。此外,研究發現,「時間不能配合」的困擾,以機 構外聘職能治療師比率最高; 「IEP 的建議和執行不易落 實,對兒童的實質幫助不大」的困擾,以機構自聘職能治療 師比率最高。

四、職能治療師與家長互動情形

(一)互動的頻率

職能治療師有跟家長互動的比率,以「機構自聘」

的職能治療師(約佔九成)最高,其次是「機構外聘,在 機構服務兒童」的職能治療師(約佔七成八)、最低是「在 醫院服務機構兒童」的職能治療師(約佔五成七)。但互 動的頻率,以整體為例,約有八成職能治療師每個月或 每學期才有一次和家長互動的機會。

(二)互動的方式

主要為「由老師傳遞訊息」。此外,機構自聘或機 構外聘,在機構服務兒童的職能治療師較會利用「IEP 會議時」(約佔五成六) 、「面對面晤談」(約佔五成 四) 、「治療活動時,家長在場配合與瞭解」(約佔五成) 等不同方式和家長互動。相對的,在醫院服務機構兒童 的職能治療師,與家長互動的方式,主要為「由老師傳

遞訊息」(約佔六成二),其次「面對面晤談」(約佔五 成)。研究顯示,在醫院服務機構兒童的職能治療師與 家長互動的方式與頻率都較少,而且無論那種合作型 態,職能治療師較少會使用自己的時間與家長互動,而 是儘量在上班時間完成。

(三)互動的困擾

以整體為例,主要為「家長沒有將 OT 的治療建 議落實在日常生活」(約佔八成八),其次為「家長不清 楚 OT 的角色與功能」(約佔四成六)、「缺乏良好溝通管 道」(約佔二成二) 。

五、職能治療師與老師互動的情形

(一)互動的頻率

以整體為例,「有」和老師互動的約佔九成,互動 的頻率主要為「每周至少一次」(約佔六成六)。此外,

研究顯示機構自聘職能治療師和老師互動的機會與頻

研究顯示機構自聘職能治療師和老師互動的機會與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