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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危險具體化尋找承保責任啟動時點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從危險具體化尋找承保責任啟動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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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從危險具體化尋找承保責任啟動時點

第一項 財產保險承保責任啟動之判斷

在財產保險之中,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與保險事故發生之時間間 隔相去不遠,故判斷財產保險之承保責任啟動,可從承保之危險事故 發生時點尋找保險事故的發生。如在車體損失保險中,承保碰撞之危 險事故,若汽車碰撞發生,將立即造成車體毀損,保險事故在碰撞時 發生,幾乎與危險事故同時間發生,承保責任啟動。

第二項 責任保險承保責任啟動之判斷

在責任保險中,亦是從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判斷承保責任啟 動。若以法律責任形成過程之時間演進上,劃定承保之危險事故範圍 大小,會影響危險具體化之程度,並進一步決定承保責任啟動時點。

因此,如何在法律責任形成過程之時間演進上,劃定適當的承保範圍,

在危險具體化的動態過程中,決定最適時點作為承保責任啟動時點,

即成問題。

從法律責任形成的發展過程觀察,在最初時,責任保險自被保險 人為加害行為後,並不會馬上產生法律責任而造成其經濟上減少,必 須經過一段漫長的時期,才會產生最終危險具體化的效果。從時間的 演進上,係由於被保險人之行為可能不會立刻造成第三人之損害,縱 其受有損害,第三人亦可能不會馬上向被保險人請求賠償。

被保險人最終雖然會產生經濟上減少,但由於責任保險之危險具 體化屬於一個漸進的動態過程,十分抽象,無法精確從一時點作一分 為二之區隔。惟吾人仍須決定一個特定時點作為承保責任啟動,因為 惟有確定承保責任啟動,保險人才會負有履約責任。又承保責任若沒 有在契約有效期間內啟動,保險人亦不負有履約責任。

因此,在責任保險中,決定承保責任啟動並非絕對惟一,而是吾 人必須透過價值判斷與利益衡量後,再來決定一個最適當時點。典型 的啟動樣態可以分為兩種方式,一為以損害事故發生,啟動承保責任,

屬事故發生基礎制保單;另一為以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啟動承保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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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屬索賠基礎制保單。

第一款 被保險人造成損害事故

以損害事故發生作為承保責任之啟動之想法,在於被保險人對第 三人造成損害,自然可能引發潛在索賠之可能性,負擔法律責任,產 生被保險人損失之結果。損害事故是否發生,需包括不法行為、損害 發生、因果關係都具備成立,並發生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始啟動 承保責任。

關於判斷損害事故之重點,在於不法行為至損害之間及損害發生 時點。

第一目 從不法行為至損害發生

責任保險並不能直接以不法行為作成時立刻決定損害事故,須待 第三人損害確實發生後,才有可能因此導致被保險人經濟上之損失,

損害事故始算成立。

舉例而言,在車禍事件中,被保險人碰撞之事實與第三人之車子 毀損即相隔不遠,不法行為馬上造成損害發生,損害事故成立。惟如 產品責任之案例中,被保險人 A 兩年前安裝樓梯欄杆有缺失,造成 第三人 B 兩年後於某日跌倒,A 對於 B 的手臂骨折及花瓶毀損因而 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損害發生於 B 跌倒時,而非兩年前 A 為 B 建 造樓梯欄杆時,此之間存有時間上的落差40。另外,當大量製造商出 售有瑕疵的產品時,即是不法行為作成時點,然而若消費者購買後未 立即使用該產品,產品的瑕疵並不會立即造成消費者的損害,損害發 生與不法行為亦存有一段期間。

第二目 損害發生時點

損害發生難以認定在於若第三人的「損害」屬一個漸進的過程時,

必須決定應以何時作為損害發生時點。因為不論是財產之使用或是人 體的健康,一旦曝露於少量的危險源,損害結果是不會立即的顯現,

40 See Stanovich, supra note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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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經過這些危險因子長時間不斷的累積,可能是幾個月或幾年,損 害結果才會顯現,被稱為遲延顯現之損害。

如消費者在食用有毒塑化劑食品後,因為單次攝取量很低,並不 會立即對生理機能有所影響,但經過日積月累的食用,其毒素不斷的 累積於體內,終至病症顯現,損害結果產生。又如土地受到有毒地下 水排放的侵害,每次地下水排放的量並不會立即造成土地無法種植農 作物,至令不堪使用。然而經過多次多年的排放,累積的毒物終會使 農作物枯萎無法繼續生長,土地毀損而不能種植作物。

因此,這種漸進性累積性的損害,究竟從一開始曝露於危險源時 即可被視為損害發生,或是須待損害結果顯現始為損害發生,即容有 爭議。

第二款 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種承保責任啟動之方式是以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作為啟動。

此種類型之保單並不必然要求損害事故必須發生在保單有效期間內,

而以第三人之在保單有效期間內提出索賠,啟動承保責任。第三人索 賠時又更加深危險具體化之程度,被保險人責任損失的可能性又更加 提高。

惟此種保單等於多了一道限制,即於被保險人造成第三人損害後,

第三人若不在保單有效期間提起索賠,則不會啟動承保責任,保險人 將不須負責。在責任保險中,第三人受有損害後,常因種種原因而不 知損害已發生,故可能經過多年始發現損害而請求索賠,此時極可能 已踰越了保單有效期間,對於被保險人而言殊為不利。

另外,必須特別強調的是,以第三人索賠啟動承保責任之意義,

是透過保單條款之約定,將承保之危險事故調整為除了「損害事故」

發生外,另外加上保單期間內索賠之限制,二者皆成立,成為「索賠 事故」41。責任事故經過限制屬於一種承保範圍的限縮,其原理來自

41 增加索賠要件為限制承保範圍之問題,為保險事故發生之要件之一,可參閱

汪信君、廖世昌,同前揭註 20,頁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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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價平衡原則,故其觀念上並非在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後,另外增加 要件限制承保責任啟動(參見圖八)。

圖八 責任保險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圖

事故發生基礎制保單

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 損害事故發生

不法行為 損害發生 索賠

保單期間 承保責任啟動

索賠基礎制保單

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 索賠事故發生

不法行為 損害發生 索賠

保單期間 承保責任啟動

第三款 最終決定危險發生的過程中何時點為承保責任啟動 由於責任保險之危險具體化屬於一個動態過程,在此過程中會遭 遇時間間隔漫長所衍生之問題,吾人必須在此過程中決定一個最適時 點作為承保責任啟動時點。決定承保責任啟動並非絕對而屬於法律評 價,必須考量權衡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利益,在選擇損害發生或 索賠時作為承保責任啟動,雖然越往後面危險具體化更加為明顯,但 若保險人太晚介入可能會無法及時有效率填補被保險人之損失,惟太 早介入又可能造成保險人承保範圍過大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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