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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之危險與危險承擔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三節 責任保險之危險與危險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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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責任保險之危險與危險承擔

相較於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之危險與危險承擔較為複雜,有必要 特別說明,也是本文關注之重點。

第一項 責任保險之危險

第一款 責任之不確定危險

責任保險為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給 付填補損失義務。如果說財產保險之目的在於填補被保險人因為不可 預料之意外造成其個別財產之毀損滅失,責任保險則在填補因為被保 險人對他人負法律責任而造成其整體財產之減少。

因此,關於責任上的不確定危險(liability risks),指由於疏忽行為,

導致第三人之人身或財產發生毀損,應負法律上之賠償責任(legal liability),因而造成經濟上之損失之可能性27。法律責任的範圍可包括 契約法上(contracts)、侵權行為法上(torts)、以及依法令應負擔者 (statutes)28

第二款 責任保險之危險事故

被保險人為不法行為(wrongful act)後,致生第三人損害,因而負 擔法律責任,造成被保險人經濟上之損失。一個形成被保險人負擔法 律責任之事故即為責任保險之危險事故,為各種責任事故,如:產品 責任事故、專業人員責任事故等。

須特別注意的是,責任保險之危險事故之發生,並非被保險人為 不法行為之時,而係負擔法律責任之時,不法行為只是危險事故之原 因。因為被保險人必須負擔法律責任才會產生經濟上損失,而法律責 任之構成要件必須包括不法行為之作成、第三人之損害發生、行為及 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故責任保險之危險事故發生需要經過一段長期

27 陳雲中,同前揭註 3,頁 3。

28 DONALD S. MALECKI, RONALD C. HORN, ERIC A. WIENING & ARTHUR L. FLITNER,COMMERCIIAL LIABILITY INSURANCE AND RISK MANAGEMENT VOLS. 1, AMERICAN INSTITUTE FOR CPCU, 3-21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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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來完成,是為責任保險之特殊之處(參見圖四)。

圖四 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圖

責任事故發生

被保險人作成不法行為 被保險人負擔法律責任產生損失

第二項 責任保險之危險承擔

第一款 責任保險承保之危險事故

由於有部分類型之法律責任可能引起相當大的賠償,造成巨災損

失,保險人可能不願意承保,或以除外條款排除。

目前保險市場僅針對部分責任危險提供保障,並非所有責任危險 均可獲得保險。常見承保之危險事故,以危險類別區分,包括以下數 類型之責任事故:(1)使用汽機車造成之責任事故 (2)管理建築物造成 之責任事故 (3)雇用員工造成之責任事故 (4)產品製造生產之責任事 故 (5)專業服務失當之責任事故29

特定類型保單承保之危險事故固為特定類型之責任事故。保險人 在衡量承保能量後,有可能因某些責任危險無法承擔,故將之列入除 外不保,以縮小承保範圍30。保單條款除得直接列舉不保之責任事故 之外,亦可以加諸若干要件,限制符合該要件下之責任事故,才屬於 承保之危險事故。如:索賠基礎制保單中的各項限制條款,約定某時 間內提起索賠之特定危險。故承保範圍之大小除可從縱向的危險類別 劃定,排除高危險事故,亦可從橫向的時間演進,在法律責任形成之 過程,從時間點上切割。若以法律責任形成過程之時間演進上劃分,

於較早的時點承保範圍越大,較晚時點則承保範圍越小。因此,在承 保之危險事故上,事故發生基礎制保單(occurrence basis)與索賠基礎

29 陳彩稚,同前揭註 2,頁 44-45。

30 責任保險常見除外不保危險,可參閱陳彩稚,同前揭註 2,頁 360 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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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保單(claims-made basis)之承保範圍有所不同31,前者危險事故發生 較早,承保範圍較大,所承保者屬一個「損害事故」;後者發生較晚,

承保範圍較小,所承保者乃於損害事故發生後另有提起索賠之「索賠 事故」(參見圖五)。

圖五 責任保險承保之危險事故圖

事故發生基礎制保單 索賠基礎制保單

以承保範圍大小觀之,可以下圖表示(參見圖六):

圖六 責任保險承保之危險事故承保範圍大小圖

31 保單不論選擇事故發生基礎制或索賠基礎制,是承保範圍之問題,參閱汪信

君、廖世昌,同前揭註 20,頁 246。

索賠事故

限於損害事故發生後有 提起索賠之情形,如:

不法行為致第三人體傷 或財物損害,第三人於 保單期間提起索賠。

損害事故

造成第三人損害之責任事 故。如:不法行為致第三人 體傷或財物損害。

損害事故

索賠事故 (損害事故+

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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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責任保險之損失

關於責任保險之損失,即是被保險人因負擔法律責任之賠償請求 而受有經濟上減少,蓋損失係由於承保之危險事故所造成,且與第三 人因被保險人之行為而受有之損害有所不同。另外,由於責任保險的 功能,已從過往純粹填補被保險人經濟上之減少,演化至強調保險人 以及被害第三人「權利保護」之思維32。責任保險之損失,或有必要 以廣義角度理解,只要責任保險當事人之權利受有影響,即可能被認 為屬責任保險損失之範圍。

第三款 責任保險之保險事故

判斷責任保險之保險事故,首先仍必須確定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

再尋找承保之危險事故何時導致損失,危險產生具體化,才可得知保 險事故。較為特殊之處,在於若以法律責任形成過程之時間演進上,

劃定承保之危險事故範圍,承保範圍之大小將會影響危險具體化之程 度。承保範圍越大者,具體化程度越小;承保範圍越小者,具體化程 度則越大。

判斷責任保險何時生危險具體化並非易事。被保險人因不法行為 造成第三人損害時可能屬於保險事故,因為此時已存在第三人將來請 求損害賠償的潛在可能。但第三人受有損害後,若永遠不向被保險人 請求,被保險人即可能不會對第三人負擔法律責任,產生被保險人經 濟上之損失,且縱使向被保險人請求賠償,亦可能經過一段漫長之時 間始提起。故在第三人受有損害後至其向被保險人請求之期間,何時 才算是被保險人受有經濟上之損失,即生問題。

因此,責任保險之保險事故發生之時點,於第三人受有損害,第

32 「從責任保險發展的三個階段視之,初期以保護身為加害人之被保險人為中

心;第二期之重點由保護身為加害人之被保險人之作用移至保險契約外之受害第 三人,即將責任保險的功能擴張到保護受害之第三人…第三期則又回到第一期之 重心,而再度著重保險人與為加害行為之被保險人的關係,並擴大將權利保護功 能運用於此,形成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負有使其在第三人提出之請求中豁免責任 的義務」,參閱林建智主持,從保護被保險人之觀點論責任保險人之防禦義務,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100 年 7 月 31 日,頁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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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在損害發生後向被保險人請求賠償,甚至於須待被保險人判決責 任確定,實際履行賠償時,均有可能。吾人可得知,責任保險之危險 具體化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必須在此過程中決定一個最適時點作為保 險事故之發生時點(參見圖七)。

圖七 責任保險保險事故圖-以法律責任形成過程之時間演進觀察

危險具體化 (危險→損失) → → →

不法行為 損害發生 索賠 責任確定 履行賠償 ↑ ↑ ↑ ↑ 保險事故? 保險事故? 保險事故? 保險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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