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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之危險與危險承擔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財產保險之危險與危險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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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財產保險之危險與危險承擔

在進入責任保險前,擬先探討較單純的財產保險,再進入體系較

複雜之責任保險作比較。

第一項 財產保險之危險

第一款 財產之不確定危險

凡財產發生各種損害之不確定性均可列入財產之危險(property risks)範圍,例如汽車由於碰撞或竊盜而發生損失之可能性,船舶有 因沉沒、擱淺,以及碰撞或遭受嚴重損失之可能性23

第二款 財產保險之危險事故

造成動產或不動產損失之危險事故種類繁多。保險實務上大致可 歸類於以下種類:(1) 火災、煙燻與爆炸 (2)風災、雹災與洪水 (3) 地層活動相關災變 (4)飛機與航空器等墜落物 (5)水陸交通工具之碰 撞 (6)罷工、暴動、民眾騷擾與惡意行為 (7)偷竊、強奪與搶劫 (8) 水患、墜落物與玻璃破碎等一般危險 (9)自動消防設備滲漏 (10)傾倒 (11)蟲害、銹蝕、潮濕、曝曬等自然耗損 (12)政治、戰爭、政變等軍 事活動 (13)核能與各種放射線24

第二項 財產保險之危險承擔

第一款 財產保險承保之危險事故

許多造成財產損失之危險事故,如:火災、地震、颱風、竊盜均 可能成為承保之危險事故,因為這些危險是多數社會大眾所共同面臨,

因此較容易符合大數法則,且具有偶發性,並可計算損失之大小。惟 若干危險事故可能造成損失幅度過大,使危險共同團體不堪負荷,故 以除外條款將之排除,如:因幅射之污染、戰爭所造成之損失25。從 承保範圍大小,可以下圖理解(參見圖三):

23 陳雲中,同前揭註 3,頁 3。

24 陳彩稚,財產與責任保險,2006 年 9 月初版,智勝文化,頁 9-12。

25 陳彩稚,同前揭註 2,頁 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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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三 財產保險之承保之危險事故承保範圍大小圖-以住宅火災保險承保之危險 事故為例

第二款 財產保險之損失

財產之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屬財產本身之毀損,如房屋燒毀或

汽車被竊,並可能是經濟價值之部分喪失或是全部喪失。財產之間接 損失,可能為房屋毀損後無法出租或營業利潤中斷之經濟利益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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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財產保險之保險事故

在財產保險中,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不久後,即會造成對於保 險標的之損害,故關於財產保險之保險事故認定較為單純。舉例而言,

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第 20 條第 1 項,係關於住宅火災保 險之部分:

「本公司對於下列危險事故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時,依本保險 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一、火災

26 陳彩稚,同前揭註 2,頁 43。

火災、閃電雷擊、爆炸。

不包括因戰 爭、火山爆發、

輻射所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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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閃電雷擊 三、爆炸

四、航空器墜落 五、機動車輛碰撞

六、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其「承保之危險事故」即包括火災、閃電、雷擊爆炸、航空器墜 落、機動車輛碰撞及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當火災發生時,屬於承保 之危險事故發生,但可能尚未燃燒至建築物。而當火焰燃燒至建築物 時造成其毀損滅失,此時即生危險具體化之情狀,產生保險人必須履 行契約義務之事實,是為「保險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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