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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諸是」結合的可能

第三節 最高種彼此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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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 揭 開 這 個 區 別 。80 而 這 個 問 題 同 樣 也 會 出 現 在 同 上 , 同 屬 於 任 何 o[n 之 上 的 同 於 自 身,和 異 的 情 況 類 似,它 們 的 屬 性 將 很 難 劃 清 界 線 ; 我 們 能 區 辨 它 們 本 性 上 不 同 , 但 它 得 以 區 別 於 其 他 或 是 同 於 自 身 而 是,它 們 的「 是 」便 早 已 先 行 連 結 在 一 起。但 筆 者 認 為 他 們 彼 此 之 間 範 疇 的 存 在 範 圍 並 非 柏 拉 圖 的 關 切,柏 拉 圖 在 此 探 討 最 高 種 的 本 性 何 以 作 為 最 高 種,反 而 是 以 其 本 性 作 為 判 準 來 成 立 種 的 分 別。它 們 在 本 性 上 的 不 能 同 一 , 而 分 別 作 為 兩 個 種 。 這 同 時 是 一 個 非 常 普 遍 的 規 定,柏 拉 圖 此 處 以 每 個 個 別 的 來 稱 述 那 些 分 有 異 之 相 的 東 西,確 實 這 普 遍 的 規 定 適 用 於 任 何 具 有「 是 」的 東 西。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在 此 柏 拉 圖 以 分 有 異 之 相 來 說 明 其 它 和 異 的 關 係,他 顯 然 是 肯 認 了 異 作 為 相,但 異 的 本 性 作 為 相 並 非 是 如 此 自 明 的,因 為 在 早 中 期 的 相 論 中 有 一 個 對 於 相 的 描 述 : 在 己 的 (ta; me;n aujta; kaq! auJtav), 而 在 上 一 段 也 明 確 指 出 異 即 不 是 那 總 是 在 己 為 己 的,而 是 總 和 其 它 在 關 係 之 中 的。這 個 描 述 是 無 法 爭 辯 的,它 既 不 能 總 在 己 為 己,如 此 它 便 不 能 和 其 它 有 關 係,甚 至 它 也 不 能 在 己 的 同,如 此 它 會 喪 失 異 的 本 性,它 若 是 異,它 也 總 是 異 於 自 己,可 以 見 到 它 和 這 個 規 定 是 相 牴 觸 的。那 麼 它 在 此 處 被 稱 作 相 , 或 許 可 以 視 為 柏 拉 圖 對 於 相 的 規 定 的 轉 變 。

第三節 最高種彼此的關係

在 確 定 五 個 種 是 分 別 的 五 個 種 後 , 異 邦 人 提 議 對 這 五 個 種 作 推 論 , 再 確 認 五 個 種 彼 此 的 關 係 :

F:那 麼 讓 我 們 對 這 五 個( 種 )做 斷 言,以 反 覆 的 對 個 別 的 的 方 式。T:甚 麼 呢 ? F:首 先,動 是 整 個 且 完 全 異 於 靜 。 或 我 們 怎 麼 說 ? T: 就 只 是 如 此 。 F: 所 以 靜 不 是 動 。 T:

絕 對 不 是。81 F:但 動 是( 存 在 )( ist, e[sti),由 於 它 分 有了

「 是 」。 T: 它 是 。 F: 但 再 者 動 也 異 於 同 ( 同 一 個 )。82 T:

幾 乎 是。F:然 而 動 也 不 是 同。T:確 實 不 是。F:但 動 也 在

80 Nicolai Hartmann. Platos Logik des Seins, 378.

81 Cornford 在注釋中認為此處的「根本不是」(not in any sense, keineswegs),和位於前二句 的「完全異於」(altogether different, ganz und gar verschieden) 指動和靜不只相異並且還不 相容(F. M. Cornford. Plato's theory of knowledge, 285)。

82 Cornford 將此句譯作 motion is different from the Same (Sameness) ,並在注釋處提到在希 臘文中這矛盾的現象由於taujto;n有'同(Sameness)和同一個(the same)兩個意義而加深

(F. M. Cornford. Plato's theory of knowledge, 286)。

量或是描述[Ritter] (F. M. Cornford. Plato's Theory of Knowledge, 286-287)。

85 Cordero 在註釋中指出,動和靜的例子對其它種是沒有價值的,因為它不曾直接關聯它的 對立,為了建立一個可能的聯繫,可能要使用另一個種作為中介,且去說動異於靜,但那 個連結「動是靜」是不可能的。但不同於另一組,同異,因為它們是關係的概念 (Nestor- Luis Cordero. Le Sophiste, 262-263)

87 Diès 的譯本此處為,est autre que le rest des genres 有強調這裡的「是」自身(dem Seienden selbst, to; o]n aujto;)作為種(genre)(Auguste Diès. Oeuvres complètes. Tome VIII, 3e partie. Le Sophiste (Paris: Les Belles Lettres, 1925), 371)。Cordero 也有將 genres 譯出(est autre que les autres genres)(Nestor- Luis Cordero. Le Sophiste, 179),並在註釋中提出在此處亦可能可以 譯作 autres Formes,由於希臘文僅有文字 autres( a[llwn),而先行詞可能為 eide, grenre 或 Formes,且在此處兩字為同義詞,兩種譯法皆可 (Nestor Luis Cordero. Le Sophiste, 263)。

Plato's Sophist, trans. by Richard Rojcewicz and André Schuwer, 386-387)。Cordero 在註釋 中指出,有許多作者認為在《哲人篇》中有一個異 (l’autre) 概念的雙重(含混)的用法, 性和不同是《哲人篇》中的兩個基本概念 (Nestor- Luis Cordero. Le Sophiste, 263-264)。

分詞時(Nestor- Luis Cordero. Le Sophiste, 265)。Nicolai Hartmann 指出,不同於 oujk o[n 作為斷定的陳述的否定,mh; o[n 是一種關係的否定(beziehende Negation),不同於 oujk o[n Seienden, ejnantivon)(257b3,9 ; 258b2 ; 258e8 ; etc),而只是一個異(nur ein Verschiedenes, e{teron movnon)」(Nestor- Luis Cordero. Le Sophiste,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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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 也 同 樣,理 由 是 異 之 性 或 異 的 本 性 它 們 都 在「 是 」之 中,因 為 異 是 , 所 以 它 的 部 份 也 是 。 此 處 柏拉圖為了強調否定的概念,使用了非正義

(non-juste, mh; divkaion)取代不正義(injuiste, avdikon)。93 最 後,異 邦 人 確 立 「 非」 的 「 是 」:

F:並 且 去 說 剩 下 事 物 是 同 樣 的,當 異 的 本 性 或 是 異 之 性 自 己 被 指 出 在 「 是 」 之 中 。 因 為 異 是 , 所 以 它 的 部 份 必 然 也 同 樣 的 是 。 T: 他 們 怎 麼 會 不 是 ? F: 如 此 異 的 一 個 部 份 的 本 性 和 「 是 」 的 一 個 部 份 的 本 性 相 對 立 , 當 這 兩 個 彼 此 被 設 立 為 相 對 立 , 同 樣 的 , 人 們 被 允 許 這 麼 說 , 當 「 是 」 是 且 絕 對 不 意 味 著 是 它 (「 是 」) 的 對 立 , 而 是 只 是 , 它 的 異 的 ( ein Verschiedenes von ihm, e{teron ejkeivnou)。 T: 十 分 肯 定 的。F:現 在 我 們 應 該 稱 呼 這 個。T:明 顯 的 是「 非」, 那 個 我 們 為 了 智 者 尋 找 的,就 是 這 個。F:如 你 所 說 的,它 並 沒 有 一 點 不 同 於「 是 」。且 人 們 能 出 自 內 心 的 說,「 非」 沒 有 爭 議 的 有 它 自 己 的 本 性 和 本 質 [… ],並 且 算 作「 諸 是 」 中 一 種 相 ? 或 我 們 對 此 還 有 任 何 一 點 的 懷 疑 , 苔 耳 業 苔 陶 斯 ? T: 一 點 都 沒 有 。( 258a4-258c6)

最 後 異 邦 人 說 異 的 一 個 部 份 和 「 是 」 的 一 個 部 份 被 設 立 為 對 立 , 也 就 是 當 我 們 主 張 非 某 某 的 時 候,某 某 東 西 作 為「 是 」的 一 部 分,因 為 它 並 不 窮 盡 所 有 的 「 是 」, 而 作 為 「 是 」 的 一 部 分 , 在 不 指 完 全 對 反 於 某 某 的 那 一 部 份 中,非 某 某 指 的 是「 非」之 中 的 一 個 部 份 , 那 個 部 份 即 是 對 立 於 某 某 的,這 個 部 份 異 於 某 某,而 非 完 全 對 反 於 某 某。然 而 肯 認 接 受 這 樣 一 種 僅 僅 是 非 某 某 的「 是 」,「 非」所 含 括 的 範 圍 將 近 乎 是 沒 有 範 圍 的,因 為 在「 非」之 相 中 將 會 涵 括 所 有 非「 是 」的 可 能。但 這 困 難 無 損「 非」被 確 立 的 價 值,因 為 異 邦 人 首 要 的 目 的 是 要 擺 脫 那 不 能 言 說 的 「 非 是 」。

在 確 立「 非」可 以 是 之 後,異 邦 人 並 主 張「 非」同 時 也 可 以 沒 有 疑 義 的 能 有 自 己 的 本 性 和 本 質 , 如 同 高 、 美 、 非 高 、 非美 ,

「 非」可 以 有 自 己 的 本 性 和 本 質 並 也 可 以 看 作 許 多「 是 」中 的 一 種 相 。「 非」 作 為 一 種 相 , 似 乎 是 預 示 了 其 得 以 結 合 於 其 它 相 的 可 能 , 它 不 僅 具 有 「 是 」 也 作 為 「 是 」 中 的 一 種 相 。

93 Nestor- Luis Cordero. Le Sophiste,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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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小結

在 本 章 中 異 邦 人 揭 示 了 諸 最 高 種 的 結 合 及 分 離,是 以 對 於 動 靜 這 組 對 立 的 種 作 為 主 軸,分 析 出 其 它 異 於 兩 者 本 性 的 最 高 種,並 展 示 其 間 結 合 和 分 離 的 關 係 。 除 了 動 靜 之 外 , 他 們 提 出 「 是 」、 同 、 異 三 個 種,這 些 種 經 推 論 後 得 證 它 們 彼 此 不 同,並 且 不 同 於 動 靜,且「 諸 是 」 必 然 的 通 過 這 幾 個 種 得 以 同 於 自 己 且 異 於 其 他 的 「 是 」。 並 且 這 個 諸 種 相 結 合 的 關 係 不 僅 是 一 個 例 子,它 更 顯 現 了 最 高 種 之 間 必 然 的 特 性 以 及 結 構,作 為 最 高 種 它 們 的 本 性 必 然 的 相 區 別,但 也 必 然 的 相 連 結。

又 通 過 異 結 合 於「 是 」,他 們 得 到 了 異 於「 是 」的「 非」,一 種 可 以 進 入 言 說 中 的「 非 是 」,因 為 作 為「 非」,它 並 不 對 反 於「 是 」, 它 具 有 自 己 的「 是 」,或 者 說 它 是 一 個「 異 」,而 非 之 前 他 們 苦 於 無 法 言 談 的「 非 是 」。透 過 排 除「 非 是 」絕 對 對 立 於「 是 」,94 而 是 異 的 意 義,異 邦 人 推 翻 了 巴 門 尼 德 斯 的 禁 令。一 方 面 他 們 為 了 哲 人 所 尋 找 的

「 非 是 」非 是 得 以 言 談,他 們 能 夠 主 張 有 一 種 在 巴 門 尼 德 斯 禁 令 外 的

「 非 是 」, 得 以 指 出 異 於 「 是 」 的 , 異 於 真 的 ,「 非」; 另 一 方 面 並 指 出 異 和「 是 」都 是 遍 布 於 所 有「 是 」的 相, 解 釋 了「 諸 是 」分 立 的 可 能 , 因 為 有 「 是 」, 使 得 「 諸 是 」 得 以 是 ; 有 異 , 使 得 「 諸 是 」 得 以 異 於 其 它「 諸 是 」而 分 別 是,除 此 之 外 這 種 對 於 相 能 互 相 結 合 的 肯 認 同 時 也 是 「 諸 是 」 可 以 透 過 諸 相 的 結 合 而 是 其 所 是 的 關 鍵 。

94 Cornford 對是(is)以及非是(is not)兩組可能的意義作了說明:(1)是可以作為存在

(exists),此時對反於是的非是是不存在的(non-existent),(2)是也可以是「同於」(is the same as),所有的相是(同於)自身,此時的非是就是異於(is different from)。並 Cornford 在此強調這裡的兩組是,都和亞里斯多德邏輯下預設為連結主詞和述詞的繫辭不相關連

(F. M. Cornford. Plato's theory of knowledge, 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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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異之相於《哲人篇》中的作用

第一節 異與言說

在 揭 示 了 諸 最 高 種 並 展 現 了 其 結 合 與 分 離 之 後 ,「 非」 也 透 過 其 作 為「 異 」和「 是 」的 結 合 而 得 以 被 言 談,異 邦 人 進 一 步 的 要 將 這 個 結 論 引 入 言 說 之 中 。 異 邦 人 認 為 前 一 部 份 的 推 論 結 果 應 被 接受 , 若 不 接 受 也 應 提 出 更 好 的 說 明,應 如 他 們 之 前 一 樣,一 步 步 論 證、檢 驗 , 而 非 以 不 確 定 的 言 說 在 論 證 中 帶 來 如 異 是 同 、 大 是 小 之 類 的 矛 盾。前 面 諸 多 的 討 論 其 實 也 是 為 了 指 出 哲 人 虛 假 言 說 的 可 能,在 找 到

「 非」 之 後 異 邦 人 將 討 論 帶 至 言 說 :

F:想 去 分 隔( absondern, ajpocwrivzein)一 切 沒 有 一 處 適 合,

無 論 如 何 這 背 離 繆 斯 也 完 全 不 哲 學 。 T: 怎 麼 會 ? F: 因 為 每 一 個 都 和 其 他 分 開(dialuvein)是 完 全 毀 滅 言 說。因 為 只 有 通 過 諸 相 相 互 緊 密 連 結 (sumplokh;n) 我 們 才 能 產 生 言 說 。( 259d9-259e6)

這 裡 異 邦 人 指 出 與 他 們 相 對 立 的 立 場:將 一 切 分 隔 開,若 承 認 對 立 者 所 主 張 的 , 諸 相 相 互 分 隔 則 諸 相 彼 此 不 相 結 合 , 使 之 取 消 言 談 的 可 能,而 對 於 言 談 的 剝 奪 就 也 是 對 哲 學 的 剝 奪。至 此 異 邦 人 提 出 另 外 一 個 主 張 並 指 出 對 立 者 間 所 存 在 的 衝 突,這 個 主 張 即 是:談 話 是 由 於 相 之 間 完 全 緊 密 的 結 合,也 唯 有 如 此 才 能 產 生 談 話。在 這 之 後 異 邦 人 又 說 言 說 作 為「 諸 是 」的 種 之 一,有 詮 釋 將 之 區 別 於 最 高 種,95 即 是 不 作 為 第 六 個 最 高 種,僅 作 為「 諸 是 」中 的 其 中 一 個 種,也 是 一 個「 是 」,

若 做 了 這 個 規 定,則 它 具 有 那 些 種 的 特 性,與 諸 種 相 連 結 的 關 係 也 變 得 清 楚,似 乎 可 以 作 為 其 得 以 和 其 它 的「 是 」結 合 的 保 證,並 且 也 包 括 那 一 直 以 來 的 問 題 : 非 是 。

這 個 主 張 在《 哲 人 篇 》看 似 是 毫 無 依 據 的 被 推 論 出,因 為 在 這 主 張 之 前 並 未 展 示 一 切 不 相 結 合 的 後 果,唯 一 可 見 端 倪 的 是 在 對 伊 利 亞 學 派 的「 一 」作 反 省 時( 244b-245d),若 主 張 那 絕 對 又 與 一 切 分 離的 一 會 帶 來 令 人 無 法 接 受 的 後 果,即 是,他 們 甚 至 無 法 繼 續 主 張 一 是 。 而 且 那 也 不 明 顯 相 關 於 這 個 主 張 , 這 是 一 個 連 結 至 《 巴 門 尼 德 斯篇 》 的 主 張,且 極 端 其 主 張 後 的 結 果。確 實 在《 巴 門 尼 德 斯 篇 》反 倒 是 更

95 Nestor- Luis Cordero. Le Sophiste, 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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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看 到 這 個 前 提 的 後 果 的 : 那 未 進 入 存 在 的 一 甚 至 不 能 擁 有 任 何 性 質,不 能 被 任 何 述 詞 描 述,以 致 於 不 能 被 言 談、思 想;但 在《 巴 門 尼 德 斯 篇 》並 未 說 明 諸 相 如 何 能 夠 相 連 結,而 正 是 在《 哲 人 篇 》中 前 一

能 看 到 這 個 前 提 的 後 果 的 : 那 未 進 入 存 在 的 一 甚 至 不 能 擁 有 任 何 性 質,不 能 被 任 何 述 詞 描 述,以 致 於 不 能 被 言 談、思 想;但 在《 巴 門 尼 德 斯 篇 》並 未 說 明 諸 相 如 何 能 夠 相 連 結,而 正 是 在《 哲 人 篇 》中 前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