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諸是」結合的可能
第二節 同、異是否作為新的兩個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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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同、異是否作為新的兩個種
1. 同異與動靜
在 對 於 三 個 最 高 種 的 規 定 中 多 了 兩 個 種 ( 異 、 同 ), 異 邦 人 接 著 要 確 定 這 新 加 入 的 兩 個 種 是 否 是 新 的 兩 個 總 是 必 然 與 前 三 個 相 混 合 的 種 , 又 或 者 其 實 他 們 不 過 只 是 以 同 異 稱 呼 之 前 提 到 過 的 那 三 個種 , 進 而 展 開 以 下 推 論 :
F: 但 動 和 靜 肯 定 不 是 同 也 不 是 異 。 T: 爲 什 麼 ? F: 那 個 我 們 加 到 動 與 靜 一 般 的,不 可 能 和 那 兩 個 是 同 一 個。T:爲 什 麼 不。F:動 將 會 變 成 靜,且 靜 將 會 變 成 動。因 為 你 想 選 擇 的 哪 一 個 , 那 兩 個 中 的 一 個 , 如 此 通 過 這 個 那 另 一 個 會 被 迫 的 轉 變 成 它 本 性 的 對 立,因 為 它 分 有 了 它 的 對 立。T:
顯 然 的。F:但 現 在 兩 者 都 分 有 同 和 異。T:是。F:如 此 我 們 不 說 動 是 同 或 異 , 也 不 說 靜 是 同 或 異 。 T: 當 然 不 。
( 255a4-255b7)
異 邦 人 斷 定 動 和 靜 不 是 同 也 不 是 異。論 證 的 方 式 是,加 到 動 和 靜 上 的
( 同 和 異 )不 可 能 是 動 和 靜,因 為 加 到 動 靜 上 的 會 使 動 變 成 靜、靜 變 成 動,如 此 和 靜 會 被 迫 分 有 它 們 的 對 立,並 且 違 反 於 一 開 始 動 和 靜 的 基 本 假 設 , 即 它 們 是 互 不 相 容 的 基 本 設 定 。
試 用 目 前 已 知 的 幾 個 基 本 的 關 係 來 推 演 推 論 的 過 程:( 1)動 和 靜 的 完 全 互 不 相 容 、( 2) 動 和 靜 都 與 「 是 」 結 合 , 因 為 它 們 都 是 、( 3)
動 、 靜 和 「 是 」 每 個 都 不 同 於 其 他 兩 者 , 且 ( 4) 同 於 自 己 。
從 以 上 的 幾 個 關 係 來 看 , 動 和 靜 分 別 結 合 於 「 是 」、 同 和 異 , 因 為 它 們 分 別 都 是,同 於 自 己 並 異 於 其 他。依 此 會 有 以 下 的 結 合:動 結 合 於「 是 」、靜 結 合 於「 是 」、動 結 合 於 同、動 結 合 於 異、靜 結 合 於 同 、 靜 結 合 於 異 。 而 若 是 「 動 」 或 「 靜 」 同 於 「 同 」 或 「 異 」, 原 本 結 合 於 「 動 」 或 「 靜 」 的 「 同 」 或 「 異 」 是 「 動 」 或 「 靜 」, 則 動 和 靜 會 和 他 們 的 對 立 結 合。例 如:若 動 同 於 同,則 原 先「 動 結 合 於 同 」、「 靜 結 合 於 同 」會 變 成「 動 結 合 於 動 」、「 動 結 合 於 靜 」,而「 動 結 合 於 靜 」 這 樣 的 結 果 就 違 反 動 和 靜 相 互 對 反 互 不 相 容 的 前 提。因 此 不 管 是 挑 選 動 或 靜 其 中 哪 一 個,設 定 其 同 於 同 或 異,都 會 讓 原 先 結 合 於 同 或 異 的 那 個 選 項 必 須 結 合 於 其 對 立 項。因 為 會 產 生 這 樣 矛 盾 的 結 果,所 以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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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異 必 不 同 於 動 和 靜 。 Nicolai Hartmann 指 出 , 五 個 最 高 種 它 們 由於 異 而 不 能 同 時 發 生( zusammenfallen),70 筆 者 認 為,在 此 處 它 們 並 不 是 不 相 結 合,而 是 在 本 性 上 的 互 不 相 同,不 以 同 樣 的 本 性 是,他 們 需 互 相 結 合 得 以 是 , 但 在 本 段 主 要 是 要 證 明 他 們 互 不 相 屬 。 J. F. Mattéi 的 詮 釋 71 是 將 這 一 對 立 分 別 同 於 同 以 及 同 於 異 , 當 兩 者 是 同 , 同 將 無 差 別 的 適 於 兩 者,它 們 將 不 再 保 持 它 們 之 間 的 交 互 替 代,它 們 之 間 的 差 異 也 不 再;若 這 一 組 對 立 是 異,動 異 於 動,是 靜,靜 異 於 靜,是 動。這 個 推 論 是 以 兩 組 對 立 的 對 應 關 係,無 可 避 免 的 推 導 出 必 須 承 認 對 反 的 對 立 相 對 等,與 異 結 合 的 一 方 不 再 維 持 自 己。例 如 肯 認 了 動 是 同,靜 則 是 異,靜 便 不 再 是 靜,而 是 動。在 這 個 詮 釋 下 確 實 凸 顯 了 同 會 泯 滅 差 異,異 使 對 立 項 不 能 維 持 同 一 的 特 性,似 乎 凸 顯 了 同 和 異 本 性 會 帶 來 的 影 響,但 筆 者 認 為 如 此 會 無 法 解 釋 255b處 的 分 有,也 無 法 很 完 整 的 顯 示 其 不 得 與 動 靜 這 組 對 立 的 必 然 性 。
截 至 目 前 柏 拉 圖 使 用 了 三 種 不 同 的 字 詞 來 陳 述 種 和 種 之 間 的 混 合 或 是 連 結 關 係 :「 是 」 結 合 (meiktovn) 於 那 兩 者 ( 254d7)、 兩 者 總 必 然 的 混 合 (summeignumevnw ) 於 那 第 三 者 ( 254e4 ), 以 及 它 分 有
(metascovn)了 它 的 對 立( 255b1),所 以 未 見 結 合 有 一 專 用 的 術 語 , 但 可 以 確 定 的 是 種 之 間 確 實 有 相 互 連 結 的 關 係,特 性 上 的 分 享 也 仍 見
「 分 有 」 的 使 用 。
2. 同與「是」
同 和 異 不 是 動 或 靜,那 麼 是 否 有 可 能 是「 是 」? 這 裡 的 情 況 也 類 似 , 異 邦 人 先 考 慮 同 是 否 和 「 是 」 能 是 同 一 個 :
F:但 也 許 我 們 必 須 將「 是 」和 同 想 作 同 一 個 ? T:也 許。F:
但 若 「 是 」 和 同 不 是 不 同 的 意 義 , 為 此 我 們 將 說 , 當 動 和 靜 都 是 , 當 它 們 作 為 「 是 」, 兩 者 假 冒 為 同 一 個 。 T: 只 是 這 是 不 可 能 的 。 F : 如 此 這 也 不 可 能 , 同 和 「 是 」 是 一
( eins, e{n) 不 可 能 的 。 T: 幾 乎 。( 255b8-255c4)
這 推 論 同 樣 是 以 前 面 已 接 受 的 前 提,動 與 靜 都 與「 是 」結 合 開 始,「 動 結 合 於『是』」、「 靜 結 合 於『是』」,若 同 同 於「 是 」,則,「 是 」即 是 同 , 所 有 的「 諸 是 」都 是 同,則 動 靜 也 會 是 同,他 們 便 可 以 假 冒 為 同 一 個 ,
70 Nicolai Hartmann. Platos Logik des Seins (Berlin: W. de Gruyter, 1965), 127.
71 Jean-François Mattéi. L'étranger et le simulacra. (Paris: PUF, 1983),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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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Nicolai Hartmann. Platos Logik des Seins, 127.
73 Cordero的註釋指出此處柏拉圖依靠對於同(le même, taujto;n)的解釋的模糊性,這對於 同的解釋至少有完全的(同,Même)、不完全的或關係的(同於,le même que)意義。
74 An und für sich, ta; me;n aujta; kaq! auJtav.
75 In Beziehung auf anderes, ta; de; pro;" a[lla ajei; levgesqai.
76 Das Verschiedene immer in Beziehung auf ein anderes, to; dev g! e{teron ajei;
pro;" e{tw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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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種 , 異 指 eJterovth"( 異 之 性 , otherness)。77
這 裡 的 推 論 是,先 舉 出「 是 」的 兩 種 可 能,即: 有 些「 是 」是 在 己 的,有 些 只 能 在 和 其 他 的 關 係 之 中,而 我 們 也 會 同 意 異 總 是 關 於 一 個 異 的,因 為 異 是 異 於 異 的,它 總 是 要 異 於 一 個 異 於 它 的 東 西。但 如 果「 是 」和 異 是 很 像 或 一 樣 的,那 異 就 不 能 只 和 其 他 有 關 係。如 果 異 和 存 在 一 樣 分 有 了 那 兩 個 特 性,異 能 和 其 他 有 關 係,且 異 能 在 己,如 此 在 後 面 一 種 特 性 下,異 就 是 在 自 身 異,和 其 他 沒 有 關 係,它 會 成 為 一 個 無 關 係 的 它 者( beziehungsloses Anderes),78 也 必 然 矛 盾 於 自 身。
可 是 現 實 顯 示 異 總 是 和 其 他 是 有 關 聯 的 , 所 以 異 和 存 在 不 是 很 近的 , 異 不 能 作 為 在 己 的,異 僅 能 是 對 著 它 者 的,由 於 異 和「 是 」在 這 一 點 上 不 能 相 符,異 和「 是 」不 是 同 一 個,異 作 為 第 五 個 種。Nicolai Hartmann 也 指 出,柏 拉 圖 看 到 的 不 僅 是 異 的 差 異 性( Verschiedenheit),他 強調 了 一 種 必 然 彼 此 相 關 連 的 關 係。79 在 每 一 個 與 異 結 合 的 某 之 上,一和 它 者 的 區 分 便 會 出 現,這 種 彼 此 相 聯 的 關 係 並 不 是 先 後 的,而 必 然 是 同 時 出 現 的 差 異 性 , 因 為 差 異 的 出 現 總 是 和 那 與 之 相 異 者 有 關 係的 。
而 所 有 其 它 的 都 具 有 這 種 特 性 :
F:且 它( 那 個 異 的 本 性 )通 過 他 們 全 部,我 們 必 然 說,以 此 每 個 個 別 的 不 同 於 剩 下 的 , 不 是 由 於 他 的 本 性 , 而 是 他 對 於 異 之 相 的 分 有 。 T: 明 顯 的 當 然 是 。( 255e3-255e7)
異 如 同「 是 」兩 者 都 遍 佈 其 他 所 有 的 個 別,每 個 個 別 的 不 同 於 其 他 的 是 由 於 分 有 了 異 之 相,也 就 是 每 個 不 由 於 在 其 自 己 本 性 上 的 不 同 而 異 於 其 他,而 是 由 於 每 個 都 分 有 異 而 能 相 異。這 裡 的 論 述 一 致 於 柏 拉 圖 於《巴門尼德斯篇》對於作為異的非是的描述,異的價值在於區分了存 有和其它,藉由否定其所非是的,界定出其所是的存有範圍。且這個存有特 性是在其進入存有時就具備的最基本的特性。海 德 格 認 為 柏 拉 圖 在 這 裡 在 本 性(fuvsi")和 種( gevno")之 間 作 了 區 分,o[n 和 e{teron 兩 個 種 之 間 它 們 的 範 疇 的 內 容 ( categorial content) 上 不 能 一 致 , 因 而 o[n 和 e{teron 不 是 同 一 個 種 , 但 同 時 它 們 在 範 疇 存 在 的 範 圍 ( realm of the presence of the categories)上 是 一 致 的,因 而 可 以 主 張 每 個 存 在 是 異 ; 海 德 格 同 時 也 批 評 柏 拉 圖 雖 然 運 用 了 這 個 區 別 但 卻 並 沒 有 很 真 誠 的
77 Martin Heidegger. Plato's Sophist, trans. by Richard Rojcewicz and André Schuwer, 376.
78 Nicolai Hartmann. Platos Logik des Seins, 128.
79 Nicolai Hartmann. Platos Logik des Seins,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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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 揭 開 這 個 區 別 。80 而 這 個 問 題 同 樣 也 會 出 現 在 同 上 , 同 屬 於 任 何 o[n 之 上 的 同 於 自 身,和 異 的 情 況 類 似,它 們 的 屬 性 將 很 難 劃 清 界 線 ; 我 們 能 區 辨 它 們 本 性 上 不 同 , 但 它 得 以 區 別 於 其 他 或 是 同 於 自 身 而 是,它 們 的「 是 」便 早 已 先 行 連 結 在 一 起。但 筆 者 認 為 他 們 彼 此 之 間 範 疇 的 存 在 範 圍 並 非 柏 拉 圖 的 關 切,柏 拉 圖 在 此 探 討 最 高 種 的 本 性 何 以 作 為 最 高 種,反 而 是 以 其 本 性 作 為 判 準 來 成 立 種 的 分 別。它 們 在 本 性 上 的 不 能 同 一 , 而 分 別 作 為 兩 個 種 。 這 同 時 是 一 個 非 常 普 遍 的 規 定,柏 拉 圖 此 處 以 每 個 個 別 的 來 稱 述 那 些 分 有 異 之 相 的 東 西,確 實 這 普 遍 的 規 定 適 用 於 任 何 具 有「 是 」的 東 西。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在 此 柏 拉 圖 以 分 有 異 之 相 來 說 明 其 它 和 異 的 關 係,他 顯 然 是 肯 認 了 異 作 為 相,但 異 的 本 性 作 為 相 並 非 是 如 此 自 明 的,因 為 在 早 中 期 的 相 論 中 有 一 個 對 於 相 的 描 述 : 在 己 的 (ta; me;n aujta; kaq! auJtav), 而 在 上 一 段 也 明 確 指 出 異 即 不 是 那 總 是 在 己 為 己 的,而 是 總 和 其 它 在 關 係 之 中 的。這 個 描 述 是 無 法 爭 辯 的,它 既 不 能 總 在 己 為 己,如 此 它 便 不 能 和 其 它 有 關 係,甚 至 它 也 不 能 在 己 的 同,如 此 它 會 喪 失 異 的 本 性,它 若 是 異,它 也 總 是 異 於 自 己,可 以 見 到 它 和 這 個 規 定 是 相 牴 觸 的。那 麼 它 在 此 處 被 稱 作 相 , 或 許 可 以 視 為 柏 拉 圖 對 於 相 的 規 定 的 轉 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