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規範中的清代田賦制度─以《欽定戶部則例》為中心
第二節 從《欽定戶部則例》論清代田賦稅收制度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5
分,清吏司方面分別為山東清吏司、山西清吏司、河南清吏司、江南清吏司、江 西清吏司、福建清吏司、浙江清吏司、湖廣清吏司、陝西清吏司、四川清吏司、
廣東清吏司、廣西清吏司、雲南清吏司、貴州清吏司。其它內部機構尚有南檔房、
北檔房、司務廳、八旗俸餉處、井田科、八旗現審處、督催所、軍需房、捐納房、
飯銀處、以及通部筆帖式分派各司專長翻譯。並且在司員出缺時遞補之方法。除 此之外,在通例門中還規定了戶部收受公文後之處理以及處理之期限、戶部當執 之規定等。在非屬特定事務之行政程序皆被規範於此門中。
綜觀整部《欽定戶部則例》,可以爬梳清代中央財政規範,並且分析何者對 於戶部而言為清代財政之重要之點。在清代之收入及其執行規範中分別被規範於 田賦門、庫藏門、倉庾門、漕運門、錢法門、鹽法門、關稅門、稅則門之中,其 中以田賦為清代國家收入之大宗,從規範順序及其配套制度亦可見其對清代財政 之重要性,過去關於中國田賦制度之研究已琳瑯滿目,有從政策面切入,有從人 民之糾紛切入,惟就規範觀點切入者仍是少數。在《欽定戶部則例》中對於田賦 有相當龐大之規定,從中可以看到清代的田賦制度的部分面向。因此本章欲先就 規範出發探討田賦制度,並找出開墾制度對於田賦之重要性,再加以分析。
第二節 從《欽定戶部則例》論清代田賦稅收制度
開墾制度在《欽定戶部則例》中被規範於田賦門,根據其被規範之位置可以 知道開墾對清代稅收能發揮影響之處乃是在田賦的部分。田賦,顧名思義即為國 家自土地所課徵之稅收,在以農業為基礎之國家,田賦可以說是國家主要收入之 一。清代實行攤丁入畝之制度後,丁賦亦隨地畝徵收41,更顯田賦對國家財政之 重要性。關於田賦之規定於《欽定戶部則例》中乃在卷五至卷十八,其排序只在 戶口之後,卷數更多達十四卷,可見田賦之事對於清代有舉足輕重之地位。在本
41 方行、經君健、魏金玉主編,中國經濟通史,清代經濟卷(上),經濟日報出版社,頁 8,1998 年。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6
節中所欲釐清者為在乾隆四十六年版本之田賦門其規範之體系為何?如此方能 知曉本論文重點之開墾於《欽定戶部則例》田賦門中所處之重要性何在。
《欽定戶部則例》乾隆四十六年為有系統編纂成冊之規範,此時政權與經濟 發展皆已趨穩定,清代前期之田賦制度發展至此時亦已臻定制,從《欽定戶部則 例》乾隆四十六年之版本可以就其規範內容對清代前期戶部所管轄之田賦制度做 清楚之釐清。《欽定戶部則例》乾隆四十六年版本之田賦門卷數多達十四卷,卷 數在《欽定戶部則例》中僅次於稅則之二十九卷。表二所列出者為《欽定戶部則 例》乾隆四十六年版本田賦門卷五至卷十八卷各卷卷名以及例文名。其編排上似 有層次。首先,第一部分為國家土地之分類以及其中可為稅基之部分以及其管理,
本論文認為卷五至卷九之規定屬此一層次,亦即〈旗地上〉、〈旗地下〉、〈民地〉、
〈開墾上〉、〈開墾下〉此五卷。此五卷規定出土地之種類,土地為課稅之依據,
土地種類此所涉及者為是否需要課與稅賦。土地種類之劃分顯示清代以少數民主 統治中國的分類方式,在《欽定戶部則例》中土地主要被劃分為旗地與民地。旗 地之部分因其乃屬統治階層,其中或有租稅減免的情形,而民地於原則情形則一 應課稅。〈開墾上〉、〈開墾下〉所規定之土地乃是國家土地未能課稅之部份,未 開墾之地尚未能有收成,亦不一定有能課稅之主體,須經過一番程序方能有稅收,
屬於潛在之稅基。若能增加田地之畝數,則所能課徵之田賦更多,本論文所要分 析者即為開墾之部分,因此關於土地區分之規範將於下一款更詳細論之。
‧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8
第二部分是關於徵收錢糧相關之方法與程序,屬於此一層次者有〈丈量〉、〈徵 解上〉、〈徵解下〉三卷。〈丈量〉之部分屬於土地之計算方式,戶部對於田畝之 丈量定下統一的計算方法以及計算工具,除普通田地之丈量方法,尚有有關特殊 地形或在地形有所改變之丈量程序,如蘆洲、黃河灘地等,透過對田地之丈量除 可使土地之計算劃一,此外尚能清丈出隱匿地畝逃漏賦稅之情況。〈徵解上〉、〈徵 解下〉規範龐雜,有 22 條例文,其所規範者則是規範官員課徵錢糧的程序,包 含管轄權限、徵收期限、徵收文件以及徵收後之運輸等。
第三部分則是除了土地之租稅外所科徵者,〈丁賦〉、〈耗羨〉、〈土番賦稅〉
此三卷即為是。〈丁賦〉之部分為清代實施攤丁入畝之政策後即隨田賦徵收,〈耗 羨〉則是在徵收田賦時定一數量隨之徵收,以預防徵糧於運送管理中耗損。而〈土 番賦稅〉之部分乃是於特殊地區有特殊之物產時所須備另外課徵者。第四部分則 為徵收結果之報告,規定於〈奏銷考成〉,〈奏銷考成〉實則亦為徵收錢糧之程序 之一,惟從規範中可以觀察到,清代對於程序之規定十分井然,通常透過規範之 卷名即可了解清代程序進展之模式,〈奏銷考成〉由於其已是錢糧徵收之最末端 之程序,用以檢視錢糧徵收之成果,因此該等程序乃規範於錢糧徵收通常規定之 最末。
除賦稅之規範外,田賦門之規範尚有對於土地買賣之管理,規範於〈典賣田 產〉一卷中,本卷所要規範者為旗地以外之田產買賣限制。最後一卷為〈新疆貢 賦〉,基於新疆獨特之戰略地位將新疆獨立於課稅之通常程序以外,而形成關於 新疆之特別規定,關於新疆目前於歷史學界之研究頗多,惟由於其屬特別地區之 特別規定,因此本論文不將之納入討論,本論文在討論上仍集中於非特別地區之 稅基討論,而新疆此特別地區之收稅規則留待日後。綜上為清代《欽定戶部則例》
田賦門之規定體系之概論,對於第一部分也就是對於國家稅捐基礎的詳細規定分 析於後。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