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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開墾之官員責任─規範再述與案例

第二節 陞科豁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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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奏摺最後:

該員等任內並無墾地議敘加級記錄均毋庸議抵,恭候命下臣部遵奉 施行,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 旨173

在所有的議處後為是否有抵銷議處之事由。在《欽定吏部處分則例》之「開墾荒 地」例文對於地方官員開墾荒地有紀錄與加級之規定,若未查出隱地而受懲處可 用開墾之紀錄抵銷之。在本案中由於各官皆無開墾之紀錄,因此吏部議定無庸議 抵。本件乾隆皇帝之諭旨「李質穎、閔鶚元俱著降一級留任。其因隱漏地畝不行 查出議以降調之張家琰著該督撫出具□語送部引見再降諭旨,餘依174」,透過本 案吏部之議處可以觀察當代對於官員失察隱地之處理方式。綜上所述,透過規範 之設計與案例之實踐可以清楚了解隱地與國家財政密不可分,隱漏地畝等同逃漏 租稅,再人民未有隱匿之行為,誠實報墾陞科,地方官亦可能因故意或過失不往 上呈報。這些行為地方官員上至督撫下至州縣皆有義務查出,督撫等不能以之為 州縣官之責任而推諉卸責。

第二節 陞科豁除

墾地之開發並非總是順利,在開墾過程中或遭遇天然因素,或因人為因素而 使開墾無法繼續進行,既墾不能成,則應將其豁免於繳交租稅。在乾隆朝土地發 展延伸至山區以及河湖淤地,在水土保持不能平衡的狀態下,土地多有受到損害 而難以墾闢,也因此陞科的豁除在乾隆朝以後成為地方官員發展開墾之要事。從 檔案中也可以發現在從乾隆朝開始,關於陞科豁除之奏摺較前朝增加不少。從《內 閣大庫》檔案中以「水沖沙壓」或是以「墾」、「豁免」同時作為關鍵字搜尋,可

173 《內閣大庫檔案》,同註 169,登錄號 051628-001。

174 《內閣大庫檔案》,同註 169,登錄號 05162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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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發現自乾隆朝後關於此類之豁免事件佔搜尋結果之多數,以其中「水沖沙壓」

為例,在其十九筆搜尋結果中有十六筆與開墾相關。在十六筆中又只一筆發生於 順治年間,其餘皆自乾隆後發生。又或是同時以「墾」、「豁免」作為關鍵字搜尋,

在四十一筆搜尋結果中有十七筆為因水或沙而請求豁免陞科或錢糧,其中乾隆以 前並無因水土保持原因而題請豁除者,而在乾隆年間有十筆搜尋結果,嘉慶年間 有七筆。因此本論文認為陞科之豁除在乾隆朝甚為重要,特於此論之。

第一款 陞科豁除之官員責任規範再述

在第三章談論到《欽定戶部則例》的程序中之陞科程序中實則包含官勘,在 陞科之前規範要求官員須再行勘查人民報墾之地畝,根據《欽定戶部則例》〈開 墾下〉「陞科年限」規定:

─各省報墾田地水田以六年起科,旱田以十年起科,將屆起科該督 撫委員覆勘,有水冲沙壓及實在墾不成熟者取結題請開除。若陞 科後有冲坍及減則或山田此冲彼長水田此坍彼漲者以新抵舊,無 著者仍予題豁其舊熟糧田,有前項情形一例辦理175

根據規定陞科年限為水田六年、旱田十年,在陞科之前督撫須再次委任屬員勘查,

如果墾地還是不能變成熟地,則提請開除。在陞科之後亦同,如果因環境因素而 錢糧無著者亦同。並且根據《欽定吏部處分則例》「丈勘報墾地畝」規定

…至於山田或先可耕種後因水沖僅存石骨難以播種,併濱江濱河之 田前經報墾後因水浸或經坍塌者,應於水田六年、旱田十年將屆陞 科之期,令該督撫按年委員覆加查核,如果有坍塌更改之處據寔具

175 《欽定戶部則例〈乾隆朝〉》,同註 25,頁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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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請豁,其成熟田地仍分別陞科,如有應行改正而互相狥隱者俱照 荒熟地畝不分晰明白例降一級調用。陞科以後山田水田或彼冲此漲,

此坍以新長者補冲,以新漲者抵塌,寔在冲塌者即予開除,仍將每 年開除抵補細數造冊報部。如該地方官不寔力奉行,督撫確查題參 亦照例降一級調用,督撫不題參別經發覺者俱罰俸一年176

在「丈勘報墾地畝」中規定如同「陞科年限」分為陞科前與陞科後,課予地方官 員於陞科前勘查之義務,否則會受到懲處。陞科前不實力為之者降一級調用,陞 科後地方官不盡力奉行,則督撫應題參,地方官受題參降一級調用,督撫如果不 嚴查者,罰俸一年。

第二款 陞科豁除案件研析

在陞科豁除的案件上本論文選擇《內閣大庫檔案》中之奏摺,此奏摺非如第 一節之奏摺為官員之懲處奏摺,而是關於開除不陞科時所行之官勘程序,惟因此 奏摺中對陞科豁除有詳盡之描述,從此奏摺中之內容可以描繪當代人民開墾之景 況以及所可能面臨之困難,也可以了解當代官員於陞科豁除此程序中所議之事,

因此本論文仍選擇之。本論文於《內閣大庫》檔案中以「免其陞科」作為搜尋,

而找到以下所要論者,其乃開墾不能成功而題請開除之案件。本案奏摺於乾隆五 十三年四月四日由時任四川總督兼管巡撫李世傑上奏,對於陞科開除的案件有完 整的描述,本論文將之分為四部分論之。根據奏摺:

題為欽奉上諭事,據四川布政使王站柱詳奉督院批呈,詳乾隆伍拾 參年正月貳拾壹日奉准戶部咨四川司案呈戶科抄出四川總督保寧題 四川省灌縣民人張瑞獻等報墾地畝未能成熟題免陞科一案,乾隆伍

176 《欽定吏部則例‧處分則例》,同註 26,頁 8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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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年捌月貳拾捌日題拾月拾壹日奉旨:該部議奏,欽此。欽遵於 本月拾壹日抄出到部,該臣等查先於乾隆肆拾伍年分,據原任四川 總督文綬題報:川省灌縣民人陳三重等報墾中地壹千捌百肆拾伍畝 伍分應徵丁條糧銀壹拾參兩肆分柒釐,又報墾下地八千捌畝肆分玖 釐,應徵丁條糧銀參拾伍兩參錢捌分陸釐。均於戊甲年起科等。因 經臣部覆准行令該督按起科年分屆期照數徵收造入地丁奏銷冊內報 部查核在案。今據四川總督保寧疏稱:前項開墾戊申年起科中下地 玖千捌百伍拾參畝玖分玖釐內,除朱撝謙等壹拾陸戶開墾成熟,中 地參佰壹拾參畝,下地柒佰肆拾伍分伍釐,共徵丁條糧銀伍兩肆錢 捌分伍釐,應請於戊申年起科外,其張瑞縣等伍拾貳戶報墾中地壹 千伍百參拾貳畝伍分,下地柒千貳百陸拾柒畝玖分肆釐,俱因先可 耕種後被山水沖去泥土現出磧石,有種無收,兼因墾戶多有亡故,

丁單子幼無力開墾。應請開除銀肆拾貳兩玖錢肆分捌釐等語177

根據奏摺內容事件在於請求題免陞科,戶部查事情原由,乾隆四十五年四川民人 陳三重等人報墾地畝,中地一千八百四十五畝五分,下地八千八畝四分九釐。至 戊申年以屆起科年分,戶部行文時任四川總督保寧屆期應照數徵收錢糧並造入地 丁奏銷冊。惟後四川總督上疏聲稱:在當年度報墾之土地中只朱撝謙等十六戶開 墾有成,其餘張瑞獻等五十二戶報墾之地雖或有墾成,惟嗣後因山水沖刷使土地 不宜耕種,同時在五十二戶之墾戶中多有壯丁凋零,而無力再行開墾,因此請求 開除應徵前糧。惟戶部對於高達五十二戶最後無法陞科有疑慮:

…臣部查:報墾田地屆應陞科之期果有坍塌不能成熟例免陞科,今

177《內閣大庫檔案》,「題報成都府屬灌縣民張瑞獻因開墾地畝未能成熟經遴委妥員履畝確勘實係 坍塌不能成熟再委員復加確查委屬實情應准開除免其陞科」奏摺,檔案號:06771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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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地畝數至捌千捌百餘畝之多起皆不能開墾成熟,且因墾戶亡故 丁單子幼無力開墾者,自可另行招集民戶承墾,何得概行開除。雖 據該縣等查勘結報,殊難為憑。應令該督再行遴委妥幹大員履畝確 勘,如果無虛捏即取具切實印結,加具保結,另行題報,再行核議。

其朱撝謙等拾陸戶開墾成熟中地參佰壹拾參畝,下地柒百肆拾畝伍 分伍釐,共徵丁條糧銀伍兩肆錢捌分伍釐,臣部按照科則分別核算 與例相符,應行該督即於戊申年起徵造入地丁奏銷冊內,分別聲明 報部等因。乾隆伍拾貳年拾貳月初柒日題本月初玖日奉旨依議,欽 此178。…

首先戶部引用例文之內容稱「果有坍塌不能成熟例免陞科」,惟戶部認為在事實 認定上還有疑義,不能陞科之數量過多且丁單子幼不能墾成亦非別無他法,尚能 招來民戶承墾,如何能一概的開除,其中是否有誤仍應再行勘查。行文四川總督,

此時之四川總督已為李世傑,令李世傑再行派員查勘,確保無虞。至於朱撝謙等 戶因已墾成無誤,自戊申年起造入地丁冊開始徵稅。四川總督李世傑即派員再行 查勘。

…欽遵相應行文四川總督遵照可也等因咨院行司當經詳明,飭委成 綿道、林儁前往,督同原勘之員再加復勘結報。去後茲准成綿道、

林儁移稱本道,隨即馳赴灌縣督同原勘之前署溫江縣知縣淡士灝、

署灌縣知縣吳光奎於本年貳月貳拾捌、玖等日親詣報墾之大壪、桂 花坪、連陞塘各等處逐加查勘,其中附近向陽坡嶺久經老年業戶開 墾成田,承糧載冊。其原報新墾中下地玖千捌百伍拾參畝玖分玖釐 內,惟朱撝謙壹拾陸戶開墾成熟之大八字塘、小八字塘、紅椿坪參

178 《內閣大庫檔案》,同註 177,檔案號:06771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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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中下地壹千伍拾參畝伍分伍釐現尚耕種。其餘張瑞獻等伍拾貳戶 原報中下山地捌千捌百畝肆分肆釐,或地居陰箐難以發生,或砂石

處中下地壹千伍拾參畝伍分伍釐現尚耕種。其餘張瑞獻等伍拾貳戶 原報中下山地捌千捌百畝肆分肆釐,或地居陰箐難以發生,或砂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