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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開墾程序中之陞科規範體系

第二節 陞科減免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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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例文可以說是陞科的主要規定,限期陞科雖名為陞科,實則給予墾戶之租稅減 免期間,亦即在此段時間內之租稅全免,給予墾戶整理荒地之準備期間。在清初 陞科年限與政府之財政吃緊度成相關,若國家財政吃緊則陞科年限就會縮短,減 少所給予之租稅優惠,若國家財政寬裕則會延長陞科之年限。清代初期由於清政 府之政權尚不穩固,各地仍兵馬倥傯,陞科年限曾經歷不斷更改之時期147。惟陞 科年限過短亦使人民卻步,若因地不成熟而陞科期限已到,則人民地無所出,無 能繳稅,如此不利於墾荒之進行,無益於國家財政。因此於雍正皇帝時乃將陞科 年限定於定例,水田六年起科,旱田十年起科,一直延續至乾隆朝所訂定之《欽 定戶部則例》之中。

在此例文中規定之主體為直省報墾的田地,田地為水田與旱田,水田耕作較 易因此給予之優免較少,水田六年則須起科,而旱田則有十年之優免期間。惟在 該田地起科之前,仍須派員對田地與以覆勘,在有需免除陞科之情形者提請免除 之。若是無視報墾程序之人,亦即私墾之人民,其田地之陞科規定,若是自首者 則從自首該年入額陞科,國家不再給予租稅期間上之優惠。然若不報墾亦未自首 則依「欺隱田糧」處理,關於欺隱田糧與其相關之規範於第三章已有清楚之討論 於此不再贅述。

第二節 陞科減免規範

雖基本規定為水田六年起科,旱田十年起科,已有給予時間上之緩衝優惠然 時間一到皆須與一般田地一般開始繳稅。但有些土地甚至能全然免於賦稅或是即 使賦稅也有折扣。墾地在租稅有優免之規定,在卷九中占了多數,有「陞科年限」

此例文一款後半規定、「零地免科」、「公佔田地」、「冬勘田地」。此四例文中有自 始免科或優惠,亦有嗣後因情勢之變更而免科者。另外「免科田地」雖亦為租稅 全免之規定,然其並非是對於墾地之規範,因此會在最後略為提之。

147 彭雨新,同註 8,頁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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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墾地自始租稅免除或優惠

本款稱墾地自始租稅免除或優惠,是指於陞科程序之前即受有優免,在本款 中論及的《欽定戶部則例》例文主要為「陞科年限」與「零地免科」,「陞科年限」

主要為土地因自然或人為在陞科前無法墾熟,而「零地免科」則是為鼓勵開墾所 設。

一、墾不成熟與水沖沙壓

自始免於起科或優惠之情形有墾不成熟、水沖沙壓、畸零地、難墾之地四種。

墾不成熟以及水沖沙壓之情形被規定於「陞科年限」之例文中:

…該督撫委員覆勘,有水冲沙壓及實在墾不成熟者,取結題請開除148

此例文乃是在起科之前須對當年要起科的田地進行覆勘,因耕地以屆陞科期限然 卻仍無法耕有所成則得免科,再若田地之情況因自然因素並不適宜起科,則無需 陞科。雖《欽定戶部則例》未特別提及是否有議處之規範,惟在《欽定吏部處分 則例》確實有要求官員應查核將陞科之地畝,將不適合陞科者具題請豁,根據《欽 定吏部處分則例》卷十七「丈勘報墾地畝」例文

…至於山田或先可耕種後因水沖僅存石骨難以播種,併濱江濱河之 田前經報墾後因水浸或經坍塌者,應於水田六年、旱田十年將屆陞 科之期,令該督撫按年委員覆加查核,如果有坍塌更改之處據寔具 題請豁,其成熟田地仍分別陞科,如有應行改正而互相狥隱者,俱 照荒熟地畝不分晰明白例降一級調用149。…

148 《欽定戶部則例〈乾隆朝〉》,同註 25,頁 104。

149 《欽定吏部則例‧處分則例》,同註 26,頁 8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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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例文在乾隆朝後之作用甚大,在與水爭田之景況下,實則水患亦日漸嚴重,因 水患而題請豁免者眾,從《內閣大庫》、《宮中檔》等奏摺資料庫搜尋乾隆朝題請 豁免之奏摺可見此趨勢。

二、 零地與難墾地免科

墾地自始免於起科之情形尚有因畸零地而取得賦稅之優惠或免除,對於畸零 地給予優惠有助於零星土地之開發,以達土地最大利用值。根據《大清會典則例》

之記載:「乾隆五年諭,從來野無曠土,則民食益裕。即使地屬竒零,亦物産所 資。民間多闢尺寸之地,即多收升斗之儲。乃往往任其閒曠,不肯致力者,或因 報墾則必升科,或因承種易致爭訟,以致愚民退縮不前。前有臣工條奏及此者,

部臣以國家惟正之供,無不賦之土,不得概免升科,未議凖行。朕思則壤成賦,

固有常經,但各省生齒日繁,地不加廣,窮民資生無策,亦當籌畫變通之計。向 聞山多田少之區,其山頭地角,閒土尚多,或宜禾稼,或宜雜植。即使科糧納賦,

亦屬甚微,而民夷隨所得之多寡,皆足以資口食。即内地各省,似此未耕之土、

不成丘段者亦頗有之。皆聽其閒棄,殊為可惜。嗣後凡邊省内地,零星地土可以 開墾者,悉聽本地民夷墾種,免其升科,並嚴禁豪強首告爭奪,俾民有鼓舞之心,

而野無荒蕪之壤。其在何等以上仍令照例升科,何等以下永免升科之處,各省督 撫悉心定議具奏,欽此150…」《欽定戶部則例》之「零地免科」例文始於此,在 人口日漸增加,土地資源卻十分有限,如何將土地資源效益最大化成為當代的重 要問題之一。乾隆五年議定各省之畸零土地免於陞科,至於畸零土地之大小、品 質則由各省之督撫議定後上奏。亦即《欽定戶部則例》中之「零地免科」中對於 各省零地之規定是由各省之督撫上奏之結果。關於《欽定戶部則例》畸零地之減 免規定於「零地免科」,如下

150 《大清會典則例》,戶部,卷三十五,基本古籍資料庫,頁 448-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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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內地及邊省零星地土聽民開墾永免陞科。其免科地數直隸、江 西以不及二畝為斷。福建及江蘇之蘇州府屬以不及一畝為斷。浙 江及江蘇之江寧府屬以不及三畝為斷。陝西以不及五畝為斷。安 徽、湖南、湖北、貴州水田以不及一畝,旱田以不及二畝為斷。

河南上地以不及一畝,中地以不及五畝為斷。山東中則以上地以 不及一畝為斷。山西下地以不及十畝為斷。廣西中則以上水田以 不及一畝,旱田以不及三畝,下則水田以不及五畝,旱田以不及 十畝為斷。四川上田、中田以不及五分,下田、上地、中地以不 及一畝為斷。若河南之下地,山東之中則以下地,四川之下地,

雲南之山頭、地角、水濱、河尾,廣東之畸零沙地,高州、雷州、

廉州、三府之山塲、荒地俱不論頃畝槩免陞科。奉天十畝以下尚 宜禾稼者減半徵租。山岡、土阜、傍河濱海窪下之處僅宜雜值不 成坵叚者永免陞科151

「零地免科」雖名為免科,然其中實則包含免科與優惠規定,亦非皆為零地。

規範大致可分為三部分,整體條文乃以畸零地免科為主要之規定,依地區、水田、

旱田、地之品質區分,能免科之零地由五分至十畝不等。第二部分乃難墾之地,

南之下地,山東之中則以下地,四川之下地,雲南之山頭、地角、水濱、河尾,

廣東之畸零沙地,高州、雷州、廉州、三府之山塲、荒地這些地乃難耕之地,因 其難耕產出與零地無異,因此無論畝數皆得以免於陞科。在「零地免科」之例文 中惟一有一地並未獲得租稅全免之優惠,乃奉天之零地,奉天零地十畝以下之地 宜種植之地乃減半徵租,在土地貧劣之處,無法成為糧田之處免陞科,此處免於 陞科者亦不限畝數。

關於畸零地免科租稅之規定,在地方規範《福建省例》有福建省官員操作此

151 《欽定戶部則例〈乾隆朝〉》,同註 25,頁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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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更細節的規定,在此或可以對於零地免科之零地及免科程序有更進一步認識,

惟由於地方規範具有因地制宜之特性,所以並不能就此推定全國皆一致,合先於 此敘明。根據《福建省例》勸墾例「民間零星報墾地畝不及一畝,雖有一畝或係 山頭地角、不相聯絡,例免陞科;老田相聯、逐漸滋墾,雖不及一畝,仍行彙陞」

中規定:

…據稟民間零星報墾田地,凡數不及一畝,及雖有一畝,或係山頭 地角,經界不相聯絡者,例免陞科外,惟是所墾地土,間有在老田 旁餘地,逐漸滋墾,雖不即一畝,而實則與老田相聯一塊,此等續 墾地畝,似非零星不成片段者之比,今應否仍行彙陞,以免老田、

新墾,一陞、一免等因。所議甚為周匝,如稟通飭遵照可也。此繳。

奉此152

從《福建省例》中對於地方報墾之零地以一畝為限,或是雖超過一畝但地處分散 不相連,並且該地不能與地主已開之地土相鄰,方准免科。雖免陞科仍須報墾,

報墾後由地方給予人民印照,《福建省例》中亦有記載同於墾荒例中「報墾零星 地畝,免其陞科,給發印照付據」中規定

…仰即轉飭遵照定例辦理,給與印照管業,毋得任聽經胥弊混,勒 索滋擾。其照內即將例案敘明,將照示呈送察驗153

從例文可知在零地之情況亦須報墾外,由地方給予人民印照,土地即由人民管業,

此印照內敘明「例案」,所謂例案即為關於零地免科之例。《中國歷代土地契證》

152 《福建省例》,第四冊,臺灣文獻叢刊,臺灣銀行,頁 453,1964 年 6 月。

153 《福建省例》,同上註,頁 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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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收錄了乾隆六年山東蓬萊縣關於零地免科之印照,裡面及記載「…戶部咨內開 零星荒地勸民開墾,在中則以上一畝以外者,照例陞科。雖在中則以上不及一畝,

及下則以下一畝以外者,均聽民認墾,永免陞科154…」即為所謂例案。

第二款 墾地嗣後免於徵稅

墾地於陞科之後能被豁免收稅有規定於「陞科年限」、「冬勘田地」、「公佔田

墾地於陞科之後能被豁免收稅有規定於「陞科年限」、「冬勘田地」、「公佔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