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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監事制度

第三章 外國監事制度

第二節 德國監事制度

一、監事之資格

依德國股份法第 100 條第 1、2 款,監事必須是有完全行為能力之自然人,且有下 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監事:一、已經擔任十個依法應設立監事會之商事公司之監事。

二、公司之從屬公司之代表人。三、一位其他資合公司之代表人,而公司之一位董事屬 於該公司之監事會。四、過去兩年為同一家上市公司之董事,但其選任是由持有公司超 過百分之二十五表決權之股東建議者,不在此限。82

上開監事資格是針對股東監事,職工監事及其他監事之資格依職工參與決定法、煤 鋼企業參與決定法、補充法、三分之一參與法及跨國合併中之職工參與決定法之規定予 以確定。83

二、監事之選任

依德國股份法第 101 條第 1 款,股東監事由股東會選任,或者由特定股東或特定股 份之所有人向監事會派任。職工監事則依職工參與決定法、煤鋼企業參與決定法、補充 法、三分之一參與法及跨國合併中之職工參與決定法之規定選舉之。股東會依煤鋼企業 參與決定法第 6 條及第 8 條之規定,受選舉建議之拘束。84

向監事會派任監事之權利須於章程明定,且只能為特定股東或特定股份之所有人所 有。特定股份之所有人所持有之股票須為記名股票,且其轉讓須經公司同意。被派任之 監事總數不可以超過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的三分之一。85

依德國股份法第 101 條第 3 款,對於每位監事可以選任一位候補監事,在監事於其 任期屆滿前離職時成為監事。候補監事的選任只能與監事的選任同時進行。候補監事的

82 胡曉靜、楊代雄譯,德國商事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14 年 1 月一版一刷,頁 112-113。

83 同前註,頁 113。

84 胡曉靜、楊代雄譯,同前註 82,頁 113。

85 胡曉靜、楊代雄譯,同前註 82,頁 113。格茨‧懷克、克里斯蒂娜‧溫德比西勒著,殷盛譯,德國公 司法,法律出版社,2010 年 9 月一版一刷,頁 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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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及其無效、撤銷,適用監事之規定。86

監事人數不足以決議時,經董事會、監事或股東之請求,法院應補足人數。除非在 下次監事會開會前能及時補充人數,否則董事會應立即向法院提出請求。監事會有職工 監事時,公司的職工委員會、高級職員總發言人委員會、企業發言人委員會、擁有職工 監事建議權的工會的最高組織及擁有職工監事建議權的工會等也可以提出請求。監事持 續超過三個月少於法律或章程規定之人數時,法院應依聲請將人數補充至法律或章程規 定之人數。在緊急情形下,法院應依聲請於期限屆滿前補充監事會人數。87

監事會之監事應包含職工監事時,法院在補充監事時應遵循其組成所要求之人數比 例。如果替換之監事依據法律或章程規定必須具備特別條件時,則法院選任之監事亦須 符合該條件。如果替換之監事為工會的最高組織、工會或職工委員會對其選舉有建議權 之監事,只要被建議人的選任不違反公司或公眾之重要利益,則法院應考慮上開單位之 建議;監事應由代表選舉時,只要被建議人的選任不違反公司或公眾之重要利益,則法 院應考慮應選舉代表之企業之職工委員會之共同建議。88

監事人數瑕疵消滅時,法院選任之監事即被解除其職務。法院選任之監事享有適當 之現金費用補償請求權,如果公司之監事領有報酬,法院選任之監事亦享有報酬請求權。

依監事之聲請,由法院確定費用及報酬。89

三、監事之解任90

非受選舉建議約束而選出之股東監事,股東會於任期屆滿前,得以四分之三以上股 東之同意決議解任之。依公司章程派任之監事,其解任得由該派任權人隨時解任之,並 由其他人取代。如監事個人有重大事由,法院可依監事會之聲請,解任該名監事。

職工監事之解任,依職工參與決定法、煤鋼企業參與決定法、補充法、三分之一參 與法、歐洲公司參與法及跨國合併中之職工參與決定法之規定。

86 胡曉靜、楊代雄譯,同前註 82,頁 113-114。

87 胡曉靜、楊代雄譯,同前註 82,頁 114-115。

88 胡曉靜、楊代雄譯,同前註 82,頁 116。

89 胡曉靜、楊代雄譯,同前註 82,頁 116。

90 胡曉靜、楊代雄譯,同前註 82,頁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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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監事之任期

監事之任期,不得長於至決議對任期開始後的第四個營業年度免責的股東會結束時 止之時間。任期開始的營業年度,不在計算內。候補監事的任期,至遲在離職監事之任 期屆滿時消滅。91

五、監事之報酬92

監事得因其工作而獲得報酬,其報酬由公司章程規定或由股東會准許。監事之報酬 應與其職責及公司之狀況成適當之比例。公司章程所規定之報酬,股東會得以簡單多數 決議修改章程以減少報酬。

首屆監事之報酬只能由股東會准許,並於決議免除首屆監事責任之股東會始能為該 准許。

向監事分配公司年度盈餘時,該份額按照決算盈餘計算,扣除按照股票最低發行價 格所繳納出資之至少百分之四之數額。與此衝突之規定,無效。

六、監事之兼職93

監事不得同時為公司之董事、董事的長期代理人、經理人或有權進行共同經營的代 辦商。若監事會事先選任監事為董事之代理人,其期間最長為一年。如累計任職期間不 超過一年,得重複選任或延長任職期間。在作為董事代理人的任職期間,該監事不得作 為監事從事活動。

七、公司與監事之契約94

監事在其監事會之工作外,與公司簽訂之僱傭契約或承攬契約,其有效性取決於監

91 楊敏華,同前註 5,頁 108-109。胡曉靜、楊代雄譯,同前註 82,頁 114。

92 胡曉靜、楊代雄譯,同前註 82,頁 119-120。

93 胡曉靜、楊代雄譯,同前註 82,頁 116。

94 胡曉靜、楊代雄譯,同前註 82,頁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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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會之同意。未經監事會同意,公司因與監事訂立契約而給付報酬與監事時,除非監事 會追認該契約,否則該名監事應返還報酬。該名監事對公司享有請求返還因其所從事活 動而獲得之利益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但不得以該請求權抵銷返還請求權。

八、公司向監事提供貸款95

公司只有得到監事會之同意始能提供貸款與其監事。控制公司只有在得到監事會之 同意始能提供貸款與其從屬公司之監事;從屬公司只有在得到控制公司監事會之同意始 能提供貸款與控制公司之監事。前述同意貸款的決議只能對特定的貸款業務或特定種類 的貸款業務,且不得提前三個月以上做出。同意貸款的決議應對貸款的利率和返還作出 規定。若監事作為獨資商人經營商業,其貸款是為支付公司向其交付商品的貨款,則無 需監事會允許。對監事之配偶、同性之生活伴侶或未成年子女提供貸款時,準用前述規 定。

違反前述規定而提供貸款時,若監事會嗣後未予追認同意,無論是否存在其他協議,

均應立即返還貸款。

九、監事之義務與責任96

監事在執行業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於因在監事會的活動而知悉之 機密資料和秘密,特別是營業或業務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違反其義務之監事,對於公司所受之損害為連帶債務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對監事 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有爭議時,由監事負舉證責任。

監事違反德國股份法從事下列行為時,負有賠償責任:一、向股東返還出資。二、

向股東支付利息或紅利。三、認購、取得、作為質物取得或回收公司或其他公司之自有 股份。四、在發行價款繳足前發行股票。五、分配公司財產。六、在公司無支付能力或 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後進行支付。七、向監事提供報酬。八、提供貸款。九、在附條件增

95 楊敏華,同前註 5,頁 110。胡曉靜、楊代雄譯,同前註 82,頁 120-121。

96 楊敏華,同前註 5,頁 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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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時,於規定目的外或對價繳足前發行增資股。

監事之行為係基於股東會合法決議時,對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但賠償責任不因該行 為係經監事會同意而予以免除。公司只能在請求權發生三年後經股東會同意,且沒有股 份合計達到股本之十分之一之少數股東提出異議並作成紀錄時,才可以拋棄賠償請求權 或進行和解。賠償義務人無支付能力,並且為避免無支付能力程序而與其債權人達成和 解,或賠償義務在無支付能力方案中被規定者,不適用前述時間限制。

公司之債權人不能從公司獲得清償者,也可以主張公司之賠償請求權,但在前述監 事違反德國股份法從事之行為以外之其他情形,只有監事已嚴重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 務時,才有前開規定之適用。對於債權人,監事之賠償責任不因公司之放棄或和解,亦 不因其行為係基於股東會決議而消滅。公司在破產程序期間,由破產管理人或財產監督 人行使債權人對監事之權利。

十、監事會之組成

依德國股份法第 95 條,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章程若規定較高之成員數,則該 數必須為三的倍數。公司資本 150 萬歐元以下之公司,其監事最多為九人;公司資本超 過 150 萬歐元而在 1000 萬歐元以下之公司,其監事最多為十五人;公司資本在 1000 萬 歐元以上之公司,其監事最多為二十一人。應適用職工參與決定法、煤鋼企業參與決定 法及補充法者,仍適用原來之規定。97

在適用職工參與決定法之公司,監事會由股東監事及職工監事組成;在適用煤鋼企 業參與決定法之公司,監事會由股東監事、職工監事及其他監事組成;在適用補充法第

在適用職工參與決定法之公司,監事會由股東監事及職工監事組成;在適用煤鋼企 業參與決定法之公司,監事會由股東監事、職工監事及其他監事組成;在適用補充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