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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制度未來可能之方向(代結論)

在文檔中 監察人監察制度問題之研究 (頁 113-119)

一、我國監察人制度與他國監事制度之異同

我國監察人制度與他國監事制度之異同,略整理如下表:

臺灣 日本 德國 中國

設監事會 X V V V

設會計監事 X V X X

監察人(或監事、監事會)之權限

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權 V V V V

董事(會)違法行為制止權 V V X V

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權 V V X V

對股東會報告義務 V V V V

代表公司與董事訴訟 V V V V

代表公司與董事為買賣、借貸 或其他法律行為

V X V X

股東會召集權 V X V V

董事任免權 X X V X

董事報酬決定權 X X V X

董事競業行為同意權 X X V X

由上表可知,我國監察人制度不同於他國監事制度,其中一點為無監事會之設立規 定。另外,德國的監事會對於董事有任免權,因此,德國監事會對於董事係有監督權。

不同於德國監事制度,我國與日本、中國之公司董事係由股東會任免(中國另有由職工 代表擔任),監察人(或監事、監事會)對於董事無任免權,係屬受委託監察董事(會)之業 務執行,並將監察結果報告股東會,再由股東會行使董事之任免權,故我國與日本、中 國之監察人(或監事、監事會)對於董事僅有監察權,並無監督權(因對董事無任免權)。

爰此,我國監察人制度之立法模式(監察權)與德國監事制度(監督權)並不一樣,而係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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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中國之立法模式較為相近,但仍有差異,如日本有會計監事,中國有由職工代表 擔任監事,此均為我國公司法所沒有。

二、本文建議

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703452331 號 令,預計自民國 109 年 1 月 1 日起,除由金融控股公司持有發行全部股份之金融業,得 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外,上市(櫃)公司均應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然依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日發布之《2018 年中小企業白皮書》,民國 106 年台灣中小企業家數為 143 萬 7,616 家,占全體企業 97.7%,是以如何讓監察人之功能 能有效運作,仍值得吾人思考。就本文第五章所列出之缺失,本文建議之改進方向如下:

(一)有關監察人功能不彰部分

本文參酌日本、德國及中國均有設立監事會,而由產官學合作組成的公司法全盤修 正修法委員會亦建議設監察人之公司,得按章程規定設置監察人會及其運作規範,因而 認為我國公司法可以引進監察人會制度,藉由監察人會之分工合作,各監察人間可以進 行資訊交流,共享調查訊息,發揮組織性監察之功能,強化監察功能及對董事會之抗衡 力量。

就監察人獨立性部分,除為確保監察人之獨立性,期監察人能以超然立場行使職權,

公司法第 222 條明文規定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外,考量我國實 務上,公司具有濃厚家族企業氣息者,常有董事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如子女)擔任監察人 之情形,為能期待非公開發行公司之監察人能以超然立場行使職權,監察人之消極資格 應增加與公司經營者無一定親屬關係,例如董事之配偶或直系血親等之身分要件;又設 有監察人會之公司,為強化監察人會之獨立性,得參酌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 遵循事項辦法第 3 條規定,規範監察人會半數以上監察人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無下 列情事之一:一、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二、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

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令設置之外部監察人者,不在此限。三、

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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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四、前開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 親親屬。五、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 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六、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 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七、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

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但依本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公開收購審議或併購特別委員會 成員,不在此限。

就監察人專業性部分,為能有效執行監察,監察人應具備一定之工作經驗,而設有 監察人會之公司,為能提升監察人會之專業性,藉以強化監察功能之有效發揮,監察人 中必須有一人以上有下列專業資格條件之一:一、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監察業務 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二、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 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三、具有商務、法務、

財務、會計或監察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末者,為了健全公司之經營,落實公司內部控制,應設置機關輔助監察人(會),除 依公司法第 218 條第 2 項規定,由律師、會計師做為監察人之輔助機關外,就一定規模 之非公開發行公司,另可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11 條第 1 項 規定,設置內部稽核單位,以協助董事會及經理人檢查及覆核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 量營運之效果及效率,並可定期向監察人(會)報告稽核業務,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 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監察人(會),監察人(會)可藉由內 部稽核人員之協助,補充監察人(會)基層監督工作之不足,提升監察效能。

(二)有關公司法第 223 條部分

本文認為在現行公司法下,董事會專責公司之經營,為業務執行機關,監察人則專 責監察董事之業務執行,而為避免因礙於同事情誼,而損及公司利益,公司法已設有各 種不同機制加以防範,「防範礙於同事情誼,而損及公司利益」已無需再作為公司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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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條之規範目的,則為避免公司法第 223 條之立法造成業務執行權與監察權之混淆,

爰建議刪除公司法第 223 條。公司法第 223 條刪除後,於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 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如該董事非董事長,則依公司法第 208 條第 3 項前段規定,

由董事長代表公司;如該董事為董事長,回歸禁止雙方代表(理)原則,於此情形應可認 屬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依公司法第 208 條第 3 項後段規定,視情況由副董事長或 常務董事或董事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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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一、專書

(一)山本為三郎著,朱大明、陳宇、王偉杰譯,日本公司法精解,法律出版社,2015 年 9 月一版一刷。

(二)王軍著,中國公司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 年 9 月二版一刷。

(三)伊藤勇剛等人共著,會社經營結構的法的諸問題,同文館,1995 年 4 月。

(四)姚志明,證券交易法導讀,三民,2008 年 9 月初版一刷。

(五)柯芳枝,公司法論(下),三民,2013 年 3 月修訂九版一刷。

(六)胡曉靜、楊代雄譯,德國商事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14 年 1 月一版一刷。

(七)格茨•懷克、克里斯蒂娜•溫德比西勒著,殷盛譯,德國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10 年 9 月一版一刷。

(八)崔文玉著,日本公司法精要,法律出版社,2014 年 2 月一版一刷。

(九)菅原菊志,取締役.監查役論【商法研究 I】,1992 年初版一刷。

(十)黃清溪教授主編,黃清溪、黃國川、游聖佳等 17 人合著,公司法爭議問題研析-董 事篇,五南,2015 年 9 月初版一刷。

(十一)楊敏華,企業與法律-公司治理之監事制度研究,社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

2004 年 2 月初版。

(十二)賴源河等人合著,新修正公司法解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董事會),元照,2002 年 3 月二版。

二、期刊

(一)王志誠,監察人之法律行為代表權,月旦法學教室第 81 期,2009 年 7 月,頁 30-31。

(二)林大洋,從權力分立與公司治理談公司法第 223 條之適用-最高法院 100 年 6 月 21 日 100 年第 3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評析,法令月刊第 62 卷第 11 期,2011 年 11 月,

108

頁 21-37,法源資訊重新校編,頁 1-15。

(三)林國全,股東會決議解任董監事之研究,月旦法學雜誌第 47 期,1999 年 4 月,頁 107-117。

(四)林國全,監察人修正方向之檢討-以日本修法經驗為借鏡,月旦法學雜誌第 73 期,

2001 年 6 月,頁 47-59。

(五)吳慧玲,淺談我國審計委員會制度發展沿革及相關規範,證券暨期貨月刊第 31 卷 第 5 期,2013 年 5 月,頁 5-17。

(六)邵慶平,監察人的代表權,月旦法學教室第 110 期,2011 年 12 月,頁 33-35。

(七)柯芳枝,日本法上外部監察人制度之探討,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25 卷第 1 期,

1995 年 10 月,頁 235-256。

(八)徐浩,日本公司監事制度的演變及啟示,日本研究 2011 年第 1 期,頁 84-89。

(九)陳文河,上市公司外部董事及監察人行使職權成效之研究,證券交易所研究資料第 456 期,2000 年 4 月,頁 1-14。

(十)陳錦隆,監察人如何行使監察權,寰瀛法訊第 9 期,2001 年 7 月,頁 20-26。

(十一)黃銘傑,新修正公司法解析(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月旦法學雜誌第 80 期,2002 年 1 月,頁 113-117。

(十二)黃銘傑,監察人代表權之意涵、目的、功能及行使方式-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 字第 964 號、第 1026 號判決評析,月旦法學雜誌第 208 期,2012 年 9 月,頁 213-229。

(十三)蔡英欣,論股份有限公司監督機關之設計-比較日本與臺灣的繼受法制談起,臺 北大學法學論叢第 107 期,頁 165-224。

(十四)劉連煜,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監察人之重大變革-證券交易法新修規範引進獨 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之介紹與評論-,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79 期,2006 年 2 月,

頁 320-329。

(十五)劉連煜,如何強化股份有限公司監控制度,證交資料第 406 期,1996 年 2 月,頁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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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網路資料

(一)立法院法律系統,網址:https://lis.ly.gov.tw/lglawc/lglawkm (二)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網址:http://www.scocar.org.tw/

(三)法律法規數據庫,網址:http://search.chinalaw.gov.cn/search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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