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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及各國保險制度探討

第四節 德國長期照護制度與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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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目前全國人口約計 8,000 萬人,其中老人人口為 2,000 萬人,約占總人 口 25%,預估至 2030 年,將增至 2,850 萬人。此外,目前獲得長期照護保險給 付者約計 240 萬人,預估至 2030 年,將增至 300 萬人。而德國目前約有 80 萬名 照護人力,亦面臨人力不足問題,但考量外籍人力因語言文化差異,對於照護品 質有負面影響,因此仍不傾向引進外籍人力。惟目前國內存在東歐人民至境內從 事照顧工作之情形,稱之為灰色市場(grey market),依學者估計約有 7 至 10 萬 人13

2-4-3 德國長期照護保險制度

(一)長期照護保險之定義14

所謂「照護需求性」,係指社會安全法第 11 篇第 14 條規定,當身、心、靈 生病或障礙,日常生活需持續性、規律性地被照顧至少 6 個月時,就具備「照護 需求性」要件;換言之,當一個人無法自理洗澡、刷牙、梳頭法、刮鬍子、大小 便等「身體照顧」、或無法在「營養」上吃得好或攝取,或者,有無法自己上床、

起床、穿脫衣服、走路、上下樓梯等「移動」問題,抑或存在無法自理購物、煮 菜、房子打掃、洗衣等「家務」時,就具備「照護需求性」,得請求長期照護,

但若當事人顯然只剩少於 6 個月生命時,則照護需求性也成立。

至於可請求之給付內容,依每人被照護需求程度不同,而有不同照護給付;

根據第 15 條規定,「照護需求」可分為三種等級:

1. 等級一(Pflegestufe I)

係顯著之照護需求者(erheblich Pflegebedürftige),於個人衛生、營養攝取或

13 同註 2

14《德國、荷蘭長期照護保險內容與相關法令之研究》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委託財團法人國家 政策研究基金會之研究計畫 98 年 5 月 P.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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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活動部份,至少有兩項日常事務每日需至少 1 次,家務照料扶助每週需 多次扶助;由家屬或其他非職業性照護服務人員每天所提供之基本照護至少 45 分鐘,而整體照護服務至少 90 分鐘。

2. 等級二(Pflegestufe II)

係嚴重之照護需求者(Schwerpflegebedürftige),於個人衛生、營養攝取或身 體活動部份,每日不同時段需至少 3 次之扶助及每週多次之家務照料扶助;

由家屬或其他非職業性照護服務人員每天所提供的基本照護至少每日 2 小 時,整體照護服務至少 3 小時。

3. 等級三(Pflegestufe III)

係最嚴重之照護需求者(Schwerstpflegebedürftige),於個人衛生、營養攝取或 身體活動部份,日夜需受扶助且每週需數次之家務照料扶助,此外,由家屬 或其他非職業性照護服務人員所提供之基本照護每天至少 4 小時,整體照護 服務則至少 5 小時;又晚上 10 點至隔天早上 6 點,屬於夜間照護。

以上各等級由德國健康保險醫事服務處(MDK)依據照護等級鑑定準則,負責鑑 定。

(二)長期照護保險制度簡介

長期照護保險的運作模式以貼近德國原有的健保制度為主,事實上,長期照 護保險基金附屬於健康保險基金之下。雖德國長期照護保險制度為全民式之「全 民保險」,但基於「長期照護保險依隨於健康保險」原則,使組織體制與保險對 象也依隨健康保險體制,屬於法定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必須加入法定長期照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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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屬於私人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則須加入私人長期照護保險,換言之,健康保 險人設立或解散時,照護保險人亦同其命運;也因此,德國長期照護制度又可分 為法定長期照護保險、私人長期照護保險。而兩者於保險對象、保險給付與費率 等等都有相當程度的差別15

而長期照護保險在「強制投保」的概念下,政府規定民眾必須在民營保險公 司提供的私人長期照護保險與州政府所辦的公營長期照護保險亦為法定長期照 護保險中二擇一。基本上除了健保制度的所有成員,如公務人員及自營商等自動 納入公營長期照護保險之外,一般上班族可自由選擇加入公營或民營保險公司提 供的長期照護保險。但若收入高於德國社會保險定義之最高收入(2006 年為每 月 3,937.50 歐元)者,則僅可選擇投保由民營保險公司提供的個人保險計劃,惟 該計劃必須同時包括健康保險。在德國 8 千萬的人口之中,目前約有 7 千 1 百萬 人擁有公營的長期照護保險,8.6 百萬則擁有民營保險公司提供長期照護保險16

15 兩者差異之詳細介紹可進一步參閱註 7

16 《長期照護保險制度與推動之研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 年委託研究計畫 行政院 金管會保險局委託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研究 P.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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