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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進入校園服務相關研究探討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心理師進入校園服務相關研究探討

本節主要說明心理師進入校園服務之脈絡,並探討專業人員進駐校園之緣 起,最後詳述專業輔導人員進駐國中校園的處遇策略及成效

壹、 心理師進入校園服務之脈絡

教育部為推廣友善校園方案,是以推動心理師進入校園進行三級預防的輔導 概念,以下將就學校推廣心理健康服務及現況進行探討。

一、 學校為主心理健康服務的緣起

學校為主的心理健康服務,主要是針對學生的心理健康需求以及目前輔導工 作推行之現狀進行討論。

(一) 學生心理健康需求

林家興(2002b)認為,以8.2%的心理疾病流行率作推估,則我國國中小與 高中職學齡兒童青少年共3,843,691 人當中,約有 315,182 人罹患一種精神疾病 或一種明顯的行為障礙,這也反應出學生對於心理衛生服務的需求逐漸提升。

教育部於民國93 年的調查發現在10 至18 歲的學生當中,已有9%的學生曾 罹患重度憂鬱症,更有高達14%的學生曾有過自殺念頭,而實際有過自殺行為的 學生也有3%之多(陳為堅,2004),顯示我國青少年自殺及憂鬱的問題相當嚴 重。林家興(2003)發現我國兒童青少年罹患生活困擾或行為障礙的比例相當高,

也強調此現象是需要被重視。

綜合上述,目前我國學生在於心理衛生方面問題的比例漸增,其中主要包括 了憂鬱問題、生活困擾及行為偏差等,此也反應出目前國民中小學對於心理衛生 的需求漸高。

(二) 學校輔導工作的困難與現況

教育部訓委會在民國八十七年的「學校輔導工作專案報告」中曾明白指出,

我國各級學校輔導工作都有明顯人力不足的問題,國中小問題尤其嚴重(林家 興、洪雅琴、黃炤容、王明傳,2000;吳芝儀,2005),主要的困境如下所述:

1. 輔導工作外行領導內行

教育部於民國八十三年將國民中小學教育人員甄選儲訓及遷調辦法中,有關 國民中小學輔導室主任必須具備輔導專業資格之規定取消(王麗斐、趙曉美,

2005),至現行國民教育法(2007)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 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

這些法規的訂定與修正,讓輔導室主任的專業資格寬鬆,使輔導室是否能發 揮專業能力給予學校專業貢獻是有待商榷的。

2. 行政教學事務占去國高中輔導人員的專業輔導時間

林家興、洪雅琴(2001)研究發現從事國中輔導工作的阻礙主要在於行政事 務占了大部份的工作時數,國中輔導教師工作負荷過重是很普遍的情形。

林家興(2002a)以時間分析法比較 37 位專業輔導人員、39 位國中輔導教 師以及 36 位高中輔導教師三組人員,在直接輔導、間接輔導、教學工作、行政 工作、研習進修等工作時間分配的差異。結果發現國中和高中輔導教師在其專業 的輔導工作上所花的時間,相對於專業的輔導人員來說是明顯少的。主要的原因 在於,國高中老師都把大部分時間花在教學工作上以及繁雜的行政事務上。

綜上所述,中學輔導老師因為在學校行政工作及教學工作上時間分配過多,

所以在專業輔導上能實行的效果也就有限。

3. 輔導老師負荷過重

國中的輔導教師每周需進行班級的輔導課程,相對於個案輔導及團體輔導的 時間縮減。林萬億、黃韻如(2005)指出國中輔導教師每 15 班一名,得減授 4 節課,但是大多數未減。另外,國中每個輔導老師須負責 15 班的輔導活動課程,

佔去輔導老師進行專業輔導的時間。因此,輔導老師通常不太有意願針對學生的

適應或偏差行為進行個案輔導或團體輔導。以國中為例,15 班學生若每班有一 個個案,就有 15 個個案,如此的個案負荷量,根本很難進行深入的輔導,若是 碰到行為偏差、適應嚴重不良的學生,輔導老師幾乎沒有時間處理。

在原本教學與行政工作的負擔已十分沈重之下,實難再兼顧行為偏差與適應 不良學生的輔導工作。

4. 專業角色漸漸模糊

在九年一貫課程實施後,輔導課程的變革,使得輔導教師的專業地位及角色 改變,輔導活動科教師轉而任教綜合活動領域,輔導教師被視為綜合活動領域教 師,其輔導教師的職責將趨於模糊(林萬億、黃韻如,2005)。

根據以上的文獻探討,國內校園對於心理專業的需求逐漸提升,但是相對於 校園之中的輔導資源運用卻是不足的,學校之中的輔導教師因其行政及工作負荷 量過大,使其提供的資源有限,反而無法針對學生的需求提供專業的協助;對於 目前的輔導現狀與資源運用,需要引入其他相關資源以提供學校、老師及學生輔 導專業的能量。

貳、 心理專業人員進駐校園之緣起

目前各級國民中小學在推動友善校園的計畫方案,心理專業人員進駐校園為 心理輔導的三級預防工作,透過心理輔導的專業提供學校進行學生輔導與諮商。

一、 學校為基礎的心理健康服務之架構

如何強化次級與三級的學校輔導工作,已是許多關心學校輔導工作的學者專 家所關注的重點。林家興(2003)提出應重新思考與定義國小輔導工作內涵、適 度調整其功能與角色的呼籲;特別為了因應日趨複雜與低齡化之學童心理健康問 題,且鑑於學童大多數的時間都在學校,其更建議未來可考慮將社區心理健康資 源引入校園,其目的就是希望強化學校輔導工作的功能,使其滿足校園對輔導工

作的需求,達到強化次級與三級學校輔導工作之服務效能。

Adelman 與 Taylor(2003)認為學校和社區資源要有所連結,所以從三級 預防的層次來共同合作的話,將可以發展學校與社區資源間的連結,並且提出三 種介入的層次:1.正向發展及預防系統;2.早期介入系統;3.照護系統,以此三 系統照顧學生,以滿足學生的需求,因此其提出「學校-社區」系統合作架構,

如下圖 2-2:

學校輔導資源 社區心理資源

2-2 學校-社區系統合作架構圖

資料來源:Adelman, H. S., & Taylor, L. (2003). School-community relation: Policy

and practice. In M. E. Fishbaugh, T. R. Berkeley, & G. Schroth (Eds). Ensuring safe

school environments (pp. 107-132). NJ: Mahwah.

蒙光俊(2009)結合相關文獻與本身的經驗,從生態理論的觀點架構出各種

理師進入學校系統提供服務的角色與功能,除了提供學校與個案諮商與諮詢的服 務外,如何連結社區資源也是重要的議題。

二、 心理專業人員進駐校園服務之緣起

教育部訓委會曾於八十六和八十七學年度指定台北市、高雄市及台灣省試辦 專業專任輔導人員進入國民中學校園,部分縣市政府(如台北市、台北縣、台中 市等)也曾於八十八學年度起試辦推動學校社會工作、台北市政府並於九十三學 年度試辦諮商心理師國小駐區服務方案(中國輔導學會,2005)。

為了改善國中輔導工作,使得學生獲得較佳服務,教育部於1992 年台灣省 政府教育廳就有精神科醫師駐校服務方案,1997 年及民國1998 年並分別於台灣 省、台北市、高雄市推動「國民中學試辦設置專業輔導人員實施計畫」,並於國 民中學設置專業輔導人員 (中國輔導學會,2005)。1999 年修訂之國民教育法 第10 條第4 款明定:「輔導室得另置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 人員若干人」,也讓部分縣市政府(如臺北市、臺北縣、臺中市等)於國中小設 置專業輔導人員有了法源依據(引自賴炘棠,2008)。

三、 心理專業人員進駐校園服務現況

國內目前施行的心理專業人員協助學校輔導工作的模式,但因各縣市政府的 資源、理念以及重視層面不同,而出現各種的協助模式或方案計畫。刑志彬(2009)

將台北市、台北縣、新竹市、高雄市以及宜蘭縣等五縣市的心理專業人員服務現 況彙整後發現,國內目前施行的心理專業人員協助學校輔導工作的模式,但因為 各縣市政府的資源、理念以及重視程度不同,而出現各種的協助模式或者方案計 畫。

(一) 臺北市

臺北市教育局在九十三年度開始實施駐區兒童晤談專業人員計畫,從臺北市 十二個行政區選取十二所負責學校,並且每週安排兩個半天為專業心理師駐校諮 商服務。此計畫並聘請六位專家為固定督導,並於每區安排一至兩位心理師提供

服務(王麗斐、趙曉美,2005)。

(二) 臺北縣

臺北縣衛生局在「臺北縣國民中小學心理專業人員到校諮商服務計畫之提升 校園駐點心理專業職能訓練」手冊,提到心理專業人員到校駐點服務方案已進行 五年的時間,94年25名心理師參加,95年的47名,96年的66名,97年的56名,到 98年增加至105名,心理專業人員與輔導處室的人員合作,扮演諮詢者、評估者 與轉介者的角色(刑志彬,2009)。

(三) 新竹市

新竹市於2008年4月成立「新竹市國中小學生諮商中心」,主要以教育局之 經費做補助,並於當時委託竹蓮國小為諮商資源中心。在新竹市三個行政區設置 重點學校,並於重點學校中設置心理專業人員,包括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

專業督導以及諮詢顧問等。各校輔導室主任或輔導組長為主要聯絡人,轉介之個 案經社工評估確認開案後,心理諮商師再進入服務站中進行處遇。此一模式為「醫 療院所與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合作模式」。心理專業人員的服務主要是提供諮商、

相關人員諮詢、危機個案研討會以及資源整會議等(刑志彬,2009)。

(四) 彰化縣

彰化縣學生諮商中心經由學校轉介「認輔後仍未改善或行為嚴重偏差之個 案」,中心收件之後, 進行登錄、評估,一週內會決定是否開案,再依照「專

彰化縣學生諮商中心經由學校轉介「認輔後仍未改善或行為嚴重偏差之個 案」,中心收件之後, 進行登錄、評估,一週內會決定是否開案,再依照「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