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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志願服務概念

身心障礙者在多方面都無法依靠自己的力量來執行,因此需要特別的服務 及人力來輔助他們能夠漸漸獨立活動並提供適當的幫助。現今政府公部門所能 提供的服務、經費及人力有限,因此必須藉助私人福利慈善機構的輔助。而私 人福利慈善機構的經費及所雇用的人力也都有限,因此各機構為了能提供身心 障礙者更好的服務品質,都紛紛成立屬於自己機構的志願服務組織,以號召更 多有熱忱的志願工作者加入服務的行列。以下先由志願服務的發展談起,而後 探討志願服務的內涵,最後再說明志願服務的分類,以便能在研究前對志願服 務的概念有初步的認知。

壹、志願服務的發展

聯合國大會於1997年11月正式宣告公元二○○一年為「國際志工年」

(International Year of Volunteers , 簡稱IYV ),在邁入二十一世紀時,

藉由「國際志工年」的訂定,以肯定志工的無私奉獻與非凡成就,並進而促進 志願服務發展。在美國,有許多職業婦女、高中生與大學生、退休人員組織透 過人力銀行和資訊網絡,以及企業受員工鼓勵而擴大參與志願服務的比例。各 級政府對志工工作也受到刺激而尊敬志願服務,甚至志願服務者成為重要決策 核心。Smith在2000年志工調查「把志願主義帶進二十一世紀」的研究中顯示,

任何志願服務方案要成功,必須依循下列原則:(1)以有倫理但包容性態度 定義誰是志工。(2)要去除志工參與之障礙,以擴大潛在志工人力。(3)要 認識志工不是「免費的」,要賞識志工超乎整體勞力所做的貢獻。(4)要去 除志願服務是業餘性的看法。(5)要確定志工和組織之間期望相符合。(6)

要發展而非「使用」志工。(7)要讓志工參與管理工作。(8)不只是重視志 工人數,更要注意志工服務品質。(9)要注意非營利組織之間的聯合為極大 化志工機會和效能(曾華源、曾騰光,2003)。

而在台灣,如同美國志願主義的蓬勃發展,我國近年來志願服務亦有漸漸 盛行的趨勢。不過一般民間多數人以「義工」稱呼從事義務或志願工作的人。

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志願服務法頒佈,第一章第三條第一項即將志願服務 定義為「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 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 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第二項:「志願服務者:對社 會提出志願服務者」,因而「志工」之名遂有了正式的法律定義。志願服務法 中明白規定志工與其主管機關、權利、職責、義務,促進志願服務之措施,以 及志願服務之法律責任等相關事宜,為志願服務工作者增添許多法令上的保 障,對於無償提供服務協助的人開始有了明文的重視。另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六 日公佈實施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企圖從教育單位及業務推展志願服務 工作,更彰顯了國家對於志工的重視。

內政部於民國八十四年七月訂頒「廣結志工拓展社會福利工作—祥和計 畫」,期於政策面加強志願服務制度的建立,從民國八十五年至八十八年祥和 計畫志願工作服務成果統計表中可以看出雖然平均每人每週服務時數高低不 因時間呈線性成長,但實際上加入祥和計畫之志願服務總隊數、志工總人數、

總服務時數、替代專職人力數都呈正向成長,也就是說,台灣有越來越多人願 意奉獻時間、心力、體力、勞力、知識或經驗,投入志願服務行列(見表2-2)。

表2-2 祥和計畫志願服務工作成果統計表 年底別 總隊數 志工總人數 總服務時數 平均每人每

週服務時數

替代專職人 力數 八十五年 528 35,272 3,115,018 1.7 1,361.50 八十六年 653 34,176 3,951,299 2.22 1,727.00 八十七年 737 38,601 4,076,612 2.03 1,781.70 八十八年 827 45,029 4,403,590 1.88 2,016.30 說明:

1.上述統計資料僅計算加入內政部祥和計畫之志願服務團隊服務成果。

2.替代專職人力數八十五年至八十七年係按每週工作44 小時計算,自八十八年 起因配合週休二日調整每週工時為42 小時。

資料來源:內政部社會司志願服務資訊網(2003)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八十八年度台灣地區國民生活狀況調查」資料顯 示,我國國民所從事之社會服務工作以「捐贈財物」佔75.2%為最多,公益慈 善及宗教團體服務居次,均佔47%左右(內政部社會司網頁,2003),許多默 默行善的志工並未申請志工證,許多志願服務組織亦未申請加入祥和計畫,因 此實際參與志願服務的人數絕對遠超過行政院祥和計畫案的統計數據,足見參 與志願服務已然成為一個趨勢 (楊勝任,2003) 。而目前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 團隊截至九十四年六月底止,志工人數達七萬一千四百四十三人(內政部全球 志願服務資訊網,2005)。

在美國,Darling 和Stavole(1992)指出獨立部門調查全美2775戶家庭的 資料,多數美國志工的工作是在宗教和慈善非營利機構中實行的。宗教機構 19%,健康機構15%,青年機構14%,人群服務機構12%,教育機構11%,有29%

的志工參與娛樂性、一般募款、公民、政治、社區活動、社會福利和文化機構 的志願服務。當中則約有40%的人參加非營利志願服務的工作。而在台灣,國

人參與志願服務的情形以民國94年的單選統計數據可知,參與環保社區服務 33.4%,社會福利服務29.3%,教育服務27%,醫療衛生保健服務12.8%(內政 部全球志願服務資訊網,2005)。因社會福利服務的比例在其他的福利服務中 比較起來為第二高,由此可知國人也漸漸重視有關社會福利方面的服務,並願 意加入成為付出心力的一份子。

貳、志願服務的內涵 一、志願服務的定義

志願服務的概念源於軍隊當中,可追朔至1750 年代。志願服務是動員 平民來為軍隊的緊急情事做應變處理。在當時,軍事志工既非是徵招而來的,

而且也沒有領薪。至於以今日而言,軍人是受薪的專業人員,因此不能再被 視為志工(Cnaan,1996)。我國雖然自很早以前就有志願工作的概念,但是這 個名詞卻遲至近代才由歐美傳進來,英文為Voluntary ,德文Freiwillig , 法文為Volontaire…,意思是「因自由意志而行事」。我國由於音譯的關係,

在相關用詞上則有所差異,像志願服務、志願工作、義務工作、義務服務工 作、志願工作者、志工、義工等(陳泰元,2003)。

台灣於九十年一月公布實施志願服務法,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內 政部核頒「廣結志工拓展社會福利工作─祥和計劃」組成之社會福利服務志 工隊,截至九十四年六月底止共有一千二百三十三隊,從事有關社會福利類 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老人福利服務、婦女福利服務、兒童福利服務、青少 年福利服務、諮商服務、家庭福利服務、社區福利服務等工作,志工人數達 七萬一千四百四十三人,九十四年上半年服務時數達三百一十三萬七千三百 七十小時,平均每人每週服務一‧八二小時,相當於提供二千二百一十五人 之專職人力,對於提昇社會福利服務品質,頗有助益。隨著志願服務人數的 增加,在在都可以顯示出志願服務的推動在國內逐漸受到社會大眾的重視(內

政部全球志願服務資訊網,2005)。

曾華源、曾騰光(2002)認為志願服務在民主社會中應該有新的意涵:

(一)志願服務不全部是慈善性質的活動,也不是宗教性的活動,在民主社 會中,強調的是社會權的擁有,弱勢者應該得到社會制度的保障,需要 社會救助的人應有健全的社會福利制度來保障。故志願服務應擴大功 能,扮演更豐富的角色。

(二)志願服務是一種奉獻行為,但不需要被犧牲,所以是要行有餘力的參 與,才值得肯定。志願服務在現代社會中的定義,和過去視之為美德的 概念已有不同,因為個人投身公益事業活動,不僅可以學習新知,貢獻 個人力量,而且可以從中體驗與學習個人與社會之間的相互關係,產生 對社會應有責任之價值觀和承諾。

Ellis 和Noyes(1990 )他們則認為志願服務是為了盡社會一份子的責 任,其工作態度不是因為金錢利益的吸引,而是其意願選擇可達成社會需要 的行動,其所展現的責任則遠超過個人的基本義務。Dunn(1995)也認為志願 服務是對於社會責任態度的行動方式,它不是一種義務,並且是付出不求回 報的。

根據陳武雄(2003)對志願服務的研究歸納出以下五種特質:

(一)志願服務含有濃厚的社會公益色彩,從事志願服務工作的人是以關懷 社會的意念、尊重和關心他人的態度提供服務,而非具有階級性和歧 視態度的行為,使被服務者自尊心受損。

(二)志願服務可以滿足個人心理需求,依Raynold和Raynolds在1998年調查 訪問數百位志工發現,許多志工參與與持續擔任志工之原因為心理利 益。

(三)志願服務是以組織型態提供服務,現代民主社會的志願服務重視的並 非隨機性或個人性的利他行為,而是一種有組織、有計畫和有目標的

社會服務。由有組織的團隊來推動,才能獲致預期的目標。

(四)必須講求助人的技巧、服務的方法,才能達到事半功倍的績效。

(五)雖是一種「施人雖勿念」的奉獻,但仍以和諧群己關係,增進社會福 祉為最終目的。

在今日民主社會中的社會服務,其根本的信念乃是根源於對個人的自由 意志、自由抉擇之尊重以及對自動自發精神的強調(蘇信如,1984)。志願服 務的內涵已經比過去單純的慈善救助性質之服務還豐富,志願服務已經被詮

在今日民主社會中的社會服務,其根本的信念乃是根源於對個人的自由 意志、自由抉擇之尊重以及對自動自發精神的強調(蘇信如,1984)。志願服 務的內涵已經比過去單純的慈善救助性質之服務還豐富,志願服務已經被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