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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覺失調症者的職業相關研究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思覺失調症者的職業相關研究

心理疾病通常與失業有所聯結,工作是任何一種生產性的活動,

提供自我滿足、自尊、興趣、價值感及社會角色,從事工作也可維持 生 計 , 若 無 法 工 作 的 人 就 錯 失 了 這 些 工 作 帶 來 的 好 處 (Creek &

Lougher, 2008) 。就業為嚴重精神障礙者復元的一個中心概念亦是一 個重要的成分 (McGurk et al., 2009;Woodside et al., 2006),思覺失調 症者的職業功能與復元狀況有相關 (Schennach et al. , 2012),工作亦 是復元、大幅改善、病情穩定的指標之一 (Harding , 1987; Liberman

& Kopelowicz, 2005) 。

思覺失調症者與一般人口相比,能夠勝任競爭性職場比例較低 (McGurk, Mueser, DeRosa, & Wolfe, 2009),在尋找工作時或是就業 後,往往碰到許多困難,包含個人因素,如:正性症狀、負性症狀及 人格特質等,也與環境因素有關,如:雇主態度、社會汙名化等,種 種因素使思覺失調症者在職業上受挫甚多。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 業訓練局的勞動力調查 (2009) ,發現慢性精神病者無法找到工作的 原因前三者為年齡限制、工作內容不合適、一般人對身心障礙者之刻 板印象。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2009) 也指出精神障礙者的就業率偏 低,加上社會大眾普遍對於精神障礙者存有先入為主的恐懼、排斥心

理,造成其不論在進入職場前或就業歷程中均需面對諸多障礙。

另有對一般性企業或機構的雇主或人事管理部門主管深度訪談 的研究,經篩選後雇主樣本數為13人,再依訪談過程進行分析。結果 發現多數雇主仍因對精障者的症狀和工作能力感到疑慮恐懼,進而缺 乏聘僱意願,或因精神障礙者的症狀和表現限制其工作類型,也發現 雇主對於精神疾病缺乏正確知識,顯示教育宣導不足 (張珏、張鳳 航、鄭雅文,2011) 。可見除了思覺失調症者本身的特質外,想要尋 求一份穩定的工作,外界的觀感與態度也影響了思覺失調症者是否可 以順利進入職場並維持在職場的穩定性。

在過去十年來預測思覺失調症者的就業因子已經有許多研究發 表於世,並發展出許多介入的方法,進而使個體可以處理疾病並且維 持工作。從 1998 年系統性回顧 62 篇研究之文獻中可以看出,思覺失 調症者在許多因素上都深深影響到其職業功能,這些預測工作結果的 因子,包含了精神症狀、人口統計學的特徵、認知功能、社會支持和 技巧、心理社會壓力、醫療狀況等主要因子 (Hector , Raymond , Morris

& Cheung, 2010) 。國內方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2003) 也提出預測精神障礙者職業復健成功之因素,包含了年紀適中 (20 歲 -39 歲為宜)、清楚自己的職業興趣與能力、視覺及運動功能正常、可

獨自工作一段時間者。成冠緯等人 (2013) 研究結果發現:「功能性 生活技能」可以有效預測思覺失調症者的就業狀態,特別是能達其工 作的體能要求(如:一天工作八小時、準時上班及勝任完成工作任務)

的「工作耐力」。因此建議臨床復健人員促進個案的工作耐力,增加 思覺失調症者的就業準備度。

許多研究都有提達到復元的定義,包含了精神症狀減輕或穩定、

具有全職或兼職工作、有朋友或社交關係、沒有住院/居住在社區、

獨立生活、不需要吃藥生活品質等指標,研究者整理如表 2-1,其中

「全職或兼職工作」在不同文獻中都有被提及,可見職業對思覺失調 症者復元的重要性 (Harrow, 2005;Harding, 1987;Liberman et al., 2002;Schieff, 2004;宋麗玉,2005)。研究者亦整理出精神障礙者復 元與工作相關的研究 (表 2-2),研究指出工作可促進復元,亦是提供 自尊、收入和適應精神症狀的辦法。有信心、動機、持續評估自己的 健康狀況、找到適合的工作場所亦是促進就業成功的關鍵 (Dunn, Wewiorski, & Rogers, 2008 ;Dunn, Wewiorski & Rogers, 2010 ;Terry, 2004;Woodside et al., 2006)。另外 Song and Shu (2009) 研究指出有 工作機會、在工作場合有支持者或有工作認同感亦可以促進復元,工 作也可以讓個體在枯燥的生活中,有其他機會去認識別的朋友,盡而 擴展他們的生活,增加生活滿意度。

作者 研究主題 參與者 結果

除了以上的兼職或全職的工作之外,本研究之收案對象年齡介於 18 歲至 55 歲間,考量一些參與者可能還在求學的階段,依照 FUNDES 操作手冊 (臺灣 ICF 學會,2014) 職業除了有支薪的工作外 (沒有限 定類別、每周的工作時數),學生之身份也算在有職業範圍中,因此 若思覺失調症患者在過去一個月有擔任工作助理、參與庇護商店或身 分為學生等皆屬於有職業的狀態,且不限定其工作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