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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性別平等教育的背景與意涵

本節先瞭解我國性別平等教育的推動與發展,並經由相關文獻與研究來探討

「性別」、「平等」、以及「性別平等教育」的意涵。

一、我國性別平等教育的推動與發展

在 1947 年,我國《憲法》第二章第七條即明文指出「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 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並在 2005 年所頒布的《憲 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更明確提到「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 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在我國最重要的法律 上,已然揭櫫婦女的人權以及兩性平等的重要性。

在世界各國,兩性平等教育的推動,都與婦女運動的興起和女性主義的發展 關係密切,我國也不例外(蘇芊玲,2002)。我國婦女運動開始於 70 年代呂秀蓮 女士所提倡的「新女性主義」,後來因為美麗島事件而中斷,直到 1982 年由李元 貞等人創辦「婦女新知雜誌社」,女性議題的重視才得以延續下去(林兆衛、張 錦婷,2000)。性別平等教育的推動係來自於民間與政府的努力,其中尤以民間 團體貢獻最多。我國性別平等教育的推動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四個階段(潘慧玲,

2002):

(一)檢視教科書內容

在 80 年代中期,雖然已有學者分析教材中的性別問題,但真正開始推動兩性 平等教育應以 1988 年婦女新知基金會全面檢視國小至高中人文學科教科書中的兩 性觀為開端,婦女新知提出改進教科書內容、開放民間編印教科書的訴求,並且 因為無論是在正式或非正式課程中,傳遞正確兩性觀的靈魂人物是教師,也開始 關心教師的角色,舉辦教師培訓營等活動(蘇芊玲,2002),並根據檢視結果,

出版《兩性平等教育手冊》,這是「兩性平等教育」一詞在國內首先出現,手冊 中揭露整個教育過程當中對性別角色的不當扭曲,學生在學習中缺乏對兩性尊 重、平等及獨立的概念(莊明貞,2003)。

(二)提出性別/婦女教育報告書

90年代是臺灣教育改革呼聲最熾熱的十年,也是兩性平等教育擴散發展的重 要階段(蘇芊玲,2002)。民間組織、政府部門與政黨團體均陸續對於性別/婦女教 育提出相關的報告書,首先是林美和於1995年在國民黨中央婦女工作會主編之《婦 女政策白皮書》中發表「婦女教育政策」一文(潘慧玲,2002)。同年,由女性學 學會所提出的《臺灣婦女處境白皮書》是我國第一本自發性關於性別平等議題的 白皮書(林兆衛、張錦婷,2000),謝小芩在〈教育:從父權的複製到女性的解放〉

一篇中,針對學校教育提出幾點問題:1.男尊女卑的人事結構;2.性別區隔的課程 設計;3.性別偏見與歧視的教材;4.非正式課程與師生互動;5.威脅女學生安全的 校園性侵害等問題,並針對兩性平等教育提出有關教育政策的制定、正式課程結 構以及教材中不利於女性的意識形態檢討、重新設計非正式課程以增加兩性合作 與互動關懷的活動,更提出加強學生身體自主與身體安全教育等建議與展望(謝 小芩,1995)。

除了民間團體所發表的報告書之外,婦女團體亦向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

會提出落實兩性平等教育的方案,其具體建議包括全面檢視教科書、加強師資培 育、設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升行政與決策階層女性的參與率及設立婦 女研究學程等,這是民間力量進入官方體制的一項嘗試(李淑菁、謝小芩,2008;

潘慧玲,2002)。

(三)政府推動兩性平等教育

1996年,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公布了《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其中 綜合建議中第二項「發展適性適才的教育:帶好每位學生」的第11點「落實兩性 平等教育」,提到「落實兩性平等教育方面,應成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處 理、監督兩性平等相關事件,並制度化地推動兩性平等教育。全面檢討中小學教 材及讀物的兩性刻板印象,增加女性素材,各級教育課程不應以性別為區隔,師 資培育應加強兩性平等教育的研習,並應促進有關兩性的研究與教育。」(行政 院,1996),率先將兩性平等教育的概念注入教育改革的浪潮(方德隆、游美惠、

李筱嵐,2009),其中建議「成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更是對於性別平等教育 的推動有直接的影響(林兆衛、張錦婷,2000)。同年底,因為彭婉如事件影響,

立法院迅速通過《性侵害防罪防治法》,其中規定「中小學每年應至少實施四小時 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內容包括了「兩性平等教育」,此為性別議題進入學校 課程的濫觴(莊明貞,2003)。

1997年教育部成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現更名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成為全國教改政策的分水嶺,兩性平等教育政策開始形成,之後陸續頒布「兩性 平等教育實施方案」、「各級學校兩性平等教育實施要點」、「中小學性侵害防治教 育實施原則及課程參考綱要」等法令,作為學校實施之依據,更在1998年所公布 的《國民教育階段九年一貫課程總綱綱要》中,將兩性平等教育列為六大重要議 題之一(教育部,1998;莊明貞,2003)。

(四)尋求法制化基礎

自教育部「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成立後,各項工作陸續展開,唯欠缺一確 保兩性平等之法律依據(潘慧玲,2002)。為了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 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於2004年通過

《性別平等教育法》,於是九年一貫課程綱要重大議題從原先的「兩性教育」議題,

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公布,名稱修改為「性別平等教育」議題,從認知、情意、

行動三個方面培養各階段適宜的兩性教育核心能力(教育部,2005)。至此,性別 平等教育確立了在國民教育階段的合法化地位。

二、性別平等教育的意涵

「性別」(gender)在生理學上指男性、女性、雌性、雄性或其他可能的性別,

在社會學上則指由社會文化所形塑的男性及女性的行為特質(教育部,2000),

其意為由生理的性衍生的差異,包括社會制度與文化所建構出的性別概念(教育 部,2012)。

性別是一個人最明顯的特徵,也是人類認知系統中非常重要的一個概念,性 別的不同,影響著個體對待別人的方式也影響個體看待自己的態度。然而,一般 所稱的男性或女性,除了來自於生理結構的差異外,往往隱含著社會文化的價值,

「性」與「性別」的差異,在於「性」是生物學所使用的語彙,可以根據性器官 與基因來判定,是先天所賦予的生物特徵;而「性別」則是屬於心理學和社會學 的範疇,除了個體對自己或他人特質賦予男性化或女性化的主觀感受外,更呈現 社會文化對於男性或女性行為的期望或評價,是後天建構下所形成的角色(晏涵 文,2004),過去誇大了男女在心理上的差異,現在則認為男女在心理上的共同 性遠大於男女間的差異性(白秀玲、柯淑敏,2006)。

由此可得知,性別不僅包括由生理的「性」衍生的差異,尚包括社會、文化 所建構出的性別概念,其範疇可以解釋為「性的社會架構」(莊明貞,2003),

女性學者或文化研究學者亦強調性別乃是文化或社會建構的產物(洪萬生,

2003)。羅燦煐(2002)指出「性」(sex)雖然是與生俱來,「性別」(gender)

卻是後天形塑而成的,生理性別(sex)和社會性別(gender)之間在學理上並無 對等的必然性,但在實踐上,的確經歷一段系統性的規劃與調教,以便確保兩者 間的相對應性,這段形塑過程即是所謂的「性別社會化」。綜合上述得知,「性 別」不只是生理構造上男女的差別,也是社會文化所形塑出的行為特質。

「平等」(equity)一詞意指「公平、無私、公正地對待不同屬性的個體,例 如:不同性別、種族、或階層等人一律平等對待」,換言之,「平等」一詞有尊 重差異、包容異己之意(莊明貞,2003)。

「平等」所強調的除了維護人性的基本尊嚴之外,更謀求建立公平與良性的 社會對待(教育部,2012)。有人主張面對不同的群體,應當給予相同的教育機 會;有人卻認為因應學生才性的不同,應當給予不同的教育對待,兩者說法的分 歧主要在於看待「差異」的角度不同,從對於看待差異的看法,可以衍伸出四種 達成教育平等的模式(潘慧玲,2003):

(ㄧ)同化模式:假設男女學生的特質基本上是相同的,故如果提供相同的教 育機會和教育目標,男女學生的教育結果應該也會相同。

(二)缺陷模式:主張男女的教育目標和結果應該一樣,但因某一性別學生在 教育過程中可能在某方面處於不利地位,故為達成相同目標,教育計劃 必須要補償其不利部分,因而產生教育上的補償方案。

(三)多元模式:主張教育目標應依群體而有不同,當特定群體的學習者特質 與主流群體差異時,這些差異不應被視為缺陷,教育施為應考量到這些 差異,以使學習者的教育結果也可以多元。

(四)社會正義模式:假設人在某些方面是相似的,在某些方面則是不同的,

在相似處必須等同對待之,在不同處則予以差別待遇,如此,相關的差 異被尊重且被公平對待,即可達成正義。

「性別平等」(gender equity)意指「能在性別的基礎上免於歧視,而獲有教 育機會均等」(莊明貞,2003),從上述四種性別平等教育模式的發展過程,可 以發現從同化模式到社會正義模式的出現,隨著不同模式的提出,對於性別平等 的思考漸趨成熟而完整(潘慧玲,2003)。

今日兩性從一個新的、民主式的教導中成長,因此女性被鼓勵不斷爭取權利,

男性亦被鼓勵學習做一位新好男人,然而,所謂「性別平等」並非是爭奪「權利」

男性亦被鼓勵學習做一位新好男人,然而,所謂「性別平等」並非是爭奪「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