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實行情形
交付調劑案件數 12,133,929 7,453,062 3,413,310 4,646,578 2,053,582 288,886 29,989,347 給藥案件數 46,124,724 20,912,297 32,803,725 26,038,951 27,975,206 3,954,825 157,809,728 2002
年
處方箋釋出率 26.31% 35.64% 10.41% 17.84% 7.34% 7.30% 19.00%
交付調劑案件數 15,089,860 9,493,744 5,413,424 8,424,640 3,494,753 1,794,808 43,711,229 給藥案件數 46,017,121 21,135,211 34,240,761 26,575,336 28,115,813 3,939,567 160,023,809 2003
年
處方箋釋出率 32.79% 44.92% 15.81% 31.70% 12.43% 45.56% 27.32%
交付調劑案件數 18,219,884 11,356,337 7,975,758 11,046,490 4,853,938 2,717,357 56,169,764 給藥案件數 49,180,728 22,809,868 37,131,660 28,599,526 30,581,054 4,279,834 172,582,670 2004
年
處方箋釋出率 37.05% 49.79% 21.48% 38.62% 15.87% 63.49% 32.55%
交付調劑案件數 21,187,520 12,762,637 9,830,260 12,417,437 6,040,803 2,953,546 65,192,203 給藥案件數 51,661,929 23,827,972 37,931,384 29,373,985 31,334,979 4,406,088 178,536,337 2005
年 處方箋釋出率 41.01% 53.56% 25.92% 42.27% 19.28% 67.03% 36.51%
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制度
比較其他國家的制度,在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釋出的部分可以分 為美式與歐式兩大種類,所謂美式是指醫師在處方箋上指明藥師可 以 依 照 這 個 處 方 重 複 再 配 藥 幾 次 , 此 種 處 方 箋 則 稱 之 為 refill prescripsion。因此部分藥局設立 drive-through 取藥窗口,節省患者 取藥時間與提高方便性(Holt, 1992)。另外所謂歐式則是以英國 與德國為主要例子,慣例上僅允許只兌換一次藥品的處方箋,也就 是每次領藥需重新開立處方箋。然而為了便利患者,患者可以以電 話事先通知診所請醫師開立慢性病處方用藥,再過去領取以節省時 間 , 此 種 處 方 箋 在 英 國 稱 為 repeat prescripision ( Zermansky, 1996),德國則稱為 Wiederholungsrezept(Bruggemann & Made, 1990)。
過去研究指出,醫師開藥的品項總量中,75%是透過連續處方 箋開立,而所有藥品總費用中有 81%的比例來自於連續處方箋,亦 有相關研究指出,近年來英國門診電腦化的發展與開立連續處方箋 的功能有關(Aylett, 1985;Roland et al., 1985;Preece, 1994)。另 外,德國聯邦保險醫師公會聯合會(KBV)針對全國門診的調查研 究指出(Schach, 1989),在病人求醫的原因中,有 19%的次數只
領取連續處方箋,並未見到醫師。
慢性病患者需要長期服藥控制病情,必須經常在醫院、診所奔 波往返,為了照顧這些慢性病患,及配合總額支付制度實施加強對 民眾照護品質的確保,經醫師確認病情穩定之病患且符合中央健康 保險局公告之九十七種慢性病範圍之保險對象(附錄一),可由醫 師開給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西醫基層診所於 2002 年 1 月起調高開 具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門診診察費至 200 點,醫師診察費調高幅度 幾達一倍之多,醫院從 2002 年 7 月開始實施總額支付制度,亦立 即跟進從 2002 年 10 月 1 日起比照調高,期望藉由調高診察費來鼓 勵醫師對於病情穩定的慢性病患者,開給三個月有效並可分次調劑 之連續處方箋,民眾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就可以在住家附近之健保 特約藥局取得相同之藥品,若病情穩定,只須定期到醫院或診所複 診追蹤即可,不必因拿藥而須屢屢回診,大大減少民眾往返奔波之 苦。對於符合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之九十七種慢性病範圍之保險對 象,拿醫師開立的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到健保特約藥局或醫療院所調 劑,不須額外繳交掛號費及健保藥品部分負擔,可能是節省時間與 金錢的方式,對特約醫療院所而言,開給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除了 可以得到較高的診察費,又可紓解大醫院門診擁擠的情形,提昇門 診醫療服務品質及醫院良好形象。依據全民健康保險局的醫療費用
給付辦法中,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於一般情況下使用對象及方法包 含:
1. 符合健保局公告之慢性病範圍,經醫師確認病情穩定,須長期 使用同一處方藥品治療時,由醫師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同 一病患同一慢性病限開一張。
2.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自醫師開立處方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期間 可分次調劑,每次最多領一個月藥量。出國帶藥另有規定。
3. 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每次開藥 28 天以上者,依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免除全民健保門診藥品應自行負擔的費用。
4. 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者,須等上次給藥服用完前 7 天內,
才可憑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至特約醫院、藥局調劑。
5. 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於服藥期間如病情發生變化,請立即就 醫,或與原處方醫師聯絡;若連續處方箋超過有效期限或遺 失,可重開連續處方箋。持有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病患,就醫應 出示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以免重複開藥影響用藥安全。
6.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領藥最後一次,將由調劑藥局收回存 檔。
7. 根據健保局 2004 年統計資料,台灣約有 763 萬 6 千名慢性病 患,全年因慢性病就醫案件超過 5,113 萬件,其中約有一成
(10.1%)的患者持有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領藥(約有 516 萬 4,664 張),此外,因高齡化日趨嚴重,65 歲以上老人已佔健保保險 對象的 9.54%,而其花費的醫療費用佔 25.94%。2005 年 12 月 8 日及 2005 年 12 月 30 日公告修正「全民健保醫療費用支付標 準」,於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有關處方釋出之支付方式修 正重點如下:基層診所及基層醫師部分,對於「診所不合理處 方釋出型態」不予支付醫師釋出處方費 25 點(預估減少 14 億 點)。藥局部分,針對目前調劑件數佔藥局 80%之門前藥局修 改支付費用,降低藥局日劑藥費。為配合藥局日藥費之調降,
調升非屬門前藥局之一般藥局之藥事服務費(西醫基層診所釋 出之處方調劑),目前日劑藥費及藥事服務費明細如表 2-2。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藥事服務費之變動為西醫基層診所釋出至藥 局調劑部分,由原本的 53 元提升至 66 元。
表 2-2、2006 年 1 月實施藥事服務費及日劑藥費新制明細簡表
藥分業政策,將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全部釋出(許芳謹、鄭萬祥,
1999)。
為了推動慢性病連續處方制度之運行,主要模式為縣市藥師公 會與該區域之醫院合作,透過協調溝通後制定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釋 出制度的合作機制。醫院鼓勵醫師對於病情穩定且符合規定之病患 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並釋出至特約藥局調劑;縣市藥師公會則協 助病患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至住家附近特約藥局調劑處方藥品,並 輔導特約藥局備藥、申報、服務病患等事宜。台北市立醫院與台北 市藥師公會、台南市成大醫院與台南市藥師公會、台中榮民總醫院 與台中市藥師公會間的合作,均獲得不錯的成效,若能將其合作經 驗及模式推廣至台灣其他縣市,相信對於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釋出制 度之推動有很大的助益。
台北市立醫院於 2004 年 7 月起與台北市藥師公會合作,共同 推行慢箋釋出方案。市立醫院各醫院院長請醫師配合釋出慢箋,並 制定釋出作業流程,舉辦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釋出說明會,於各市立 醫院設置服務窗口,由專人負責宣導與諮詢工作,九月起由診間醫 護人員及專人負責宣導諮詢。台北市藥師公會成立慢箋服務團隊,
公開徵選核心藥局、陸續召開會議及講習,以及規劃各類執行方
案,如:健保藥局藥師至市醫藥局前設立慢箋釋出諮詢站、市立醫 院提供藥師慢箋用藥品項,作為備藥依據、社區藥局藥品供應支援 系統及流程等。台北市藥師公會與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間之密切合作 成果可從釋出率看出,至 2005 年 1 月 5 日止,北市醫慢箋釋出率 高達 70.73%,釋出張數已超過十萬張。藉由合作機制之運作及推 廣,釋出率有顯著的提升,但 14.99%的開立率仍有開發的空間
(連瑞猛,2004;譚延輝,2005)。台中榮民總醫院藥劑部自 91 年 11 月開始,與台中市藥師公會策略合作,建立社區藥事共同照 護網。醫院藉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釋出作業,結合社區藥師專業人 力,加強對病患之藥事照護。採用與北市醫相似的合作模式與宣導 推廣模式執行共同照護網,其慢箋釋出成效可從持慢性病連續處方 箋至社區藥局調劑之病患滿意度看出,83.8%的病患對社區藥局的 服務感到滿意,90.3%的病患或家屬表示願意繼續支持該項服務
(陳本源,2004)。
三、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開立及釋出情形
目前健保已要求醫療機構透過電子化的方式申報醫療費用,在 慢性病處方箋開立並釋出沒有技術上的問題,然而目前實施的比例 似乎不甚理想,從表 2-3 即能夠看出,2002 年至 2005 年門診給藥
案件中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開立百分比為 1.08%、1.59%、2.31%及
用,全民健康保險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實施門診部分負擔調整方 案,主要目標即希望達成分級醫療的狀態。根據中央健康保險局初 步統計:在調整門診部分負擔前後門診案件占率部分,醫學中心由 2002 年 8 月的 10.11%減少為 2002 年 9 至 11 月平均的 9.40%,件數 也從 8 月份的 263 萬件降到 9 至 11 月平均每月 229 萬件,每月約 減少 34 萬件(每月約減少 4 億 8 千萬餘元),區域醫院門診案件 占率則由 11%減少為 10.3%,件數也從 8 月份的 286 萬件降到 9 至 11 月平均每月 253 萬件,每月約減少 33 萬件(每月約減少 3 億 7 千萬餘元),顯示門診病人確實有往基層診所移動的現象。對於先 前各界擔心受影響較多的慢性病患,其西醫門診案件數比率,醫學 中心由 2002 年 8 月的 7.05%下降為 2002 年 9 至 11 月平均的 6.61%,區域醫院由 6.41%下降為 6.04%,地區醫院由 3.93%下降為 3.88%,基層診所由 4.79%下降為 4.77%,顯示慢性病患就醫人次 亦有減少的現象,可能該期間中央健康保險局同時實施鼓勵醫師開 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方案,在慢性病就醫案件中開立慢性病連續 方箋的比率由 2002 年 8 月的 4.40%成長至 2002 年 11 月的 5.19%。
不論從醫療院所或民眾角度來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開具,都 是值得鼓勵推廣的措施,中央健康保險局也特別呼籲醫療院所、醫 師及民眾應多加利用。因此健保局提示民眾「看病五權」,包含
「知」、「選擇」、「拒絕」、「省錢」及「檢舉」,能夠幫民眾 省錢,也可幫健保省錢。其中「選擇」的權利則提到:對於醫師建 議的檢驗、檢查,病患可視情況選擇是否接受;慢性病患者如果病 情穩定,也可以選擇請醫師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可節省看病時 間,又不必再付部分負擔。可見健保局亦積極提倡醫師開立慢性病
「知」、「選擇」、「拒絕」、「省錢」及「檢舉」,能夠幫民眾 省錢,也可幫健保省錢。其中「選擇」的權利則提到:對於醫師建 議的檢驗、檢查,病患可視情況選擇是否接受;慢性病患者如果病 情穩定,也可以選擇請醫師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可節省看病時 間,又不必再付部分負擔。可見健保局亦積極提倡醫師開立慢性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