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韓國及日本推行處方箋釋出政策之經驗
目前世界各國藥品調劑制度大致存在三種型態:立法強制分 業、非強制但實施分業、未完全分業或未分業(蕭美玲,1989)。
其中前二種主要是歐美國家及曾接受過歐美國家殖民統治的國家,
大部分是已開發國家,而第三種則以亞洲國家為主,除日本外,其 餘大多是開發中國家,韓國則是於 2000 年 7 月 1 日起立法強制醫 藥分業。韓國及日本的醫療環境與台灣相似,其中日本未強制立法
硬性要求醫師釋出處方箋,與台灣現狀更為相同,故其推行處方箋 釋出政策之經驗及方法可作為參考。
一、韓國
南韓政府於 2000 年 7 月 1 日實施醫藥分業,緩衝期一個月。
實際上南韓在 1953 年就已經訂定了醫藥分業的法律,但遭受醫師 團體的強烈反對,且與長年來病患看病的習慣不同,故無法順利推 動。花了多年的時間討論和準備,在醫師團體及藥師團體間達成協 議,包括醫師可以直接給藥的例外法案及對於醫藥分業制度的改善 等,其中有許多情形與台灣相似。
醫師可以直接給藥的例外法案:特別是偏遠地區附近沒有藥 師、緊迫急診的狀況下、1600 種包含孤兒藥的特殊藥品項目、續 發性身心殘障者之用藥和某些注射藥品。在醫藥分業制度的改善項 目中,其中多項可作為參考,包括規定診所醫院的處方藥目錄需向 地區醫師會報備,整合和調整後再提供給地區藥師會,以便社區藥 師儲備與申報藥品,若藥品目錄中太多同一成分卻不同品牌的藥品 出現時視為違法串通。藥動學 BE 試驗的藥品,醫師若要求“不可 取代”,則必須說明原因。針對醫藥分業違法行為,對於相同的違 法行為對醫師與藥師均給予相同的處罰。規定中禁止醫療機構與藥
局違法串通,在藥局設立登錄時均需符合明確的評斷標準,對於違 法串通有明確的限定,以徹底約束。此外,對於不依法釋出處方箋 之醫療機構醫師,以及故意不依地區處方藥品目錄開藥之累犯,均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一千萬韓元(劉宏志,2001)。韓 國實施醫藥分業期間遇到許多的障礙與問題,但由於這種制度的實 施可說是改善健康照護的第一步。
二、日本
日本民眾自 1961 年起即投保一般國家醫療保險制度,其健康 保險制度之運作情形摘要如下(王嘉明,2002):
1. 民眾按月繳付保險費給所屬的健康保險機構組織。
2. 民眾至醫療機構獲得醫療照顧(包括藥品)。
3. 病患可持處方箋至藥局拿藥,醫療機構亦可給予病患藥品。
4. 病患僅需支付醫療費用中部分金額,其餘由醫療機構及藥局向 健康保險機構組織申請支付。
日本之健康保險制度之運作及藥品支付方式與台灣現況相似,
其中藥價部分,日本政府明訂各項藥品支付價格,該價格之制定乃 根據醫療機構向藥品批發商購買之價格,如同台灣目前面臨的藥價 黑洞問題,市場機制的運作下讓批發商間的競爭導致價格降低,通
常醫療機構或醫師購買藥品的價格與保險人支付之價格存在著價 差,意謂調劑的愈多,能夠賺取更多利潤,利潤誘因引發藥品費用 的快速增加,日本自 1965 年來醫療費用增加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即 為 藥 品 費 用 的 成 長 ,1961 年 藥 品 費 用 報 告 為 所 有 健 保 費 的 25.00%, 1973 年更竄升高達 46.00%。藥品費用的急遽上漲讓日本 政府決定採行醫藥分業方式抑制費用成長,另外,調劑藥局的行政 作業應該由醫療機構獨立出來,如此較能發揮查核處方、指導病人 使用藥物和可能發生的副作用,故此特徵為日本醫藥分業的主要模 式。日本於 1948 年即分別訂定醫師法和藥事法,但仍保持醫師能 夠調劑的法律漏洞,1951 年健康福利部(MHW)籌組委員會建議 日本國會修改醫師法和藥事法,要求醫師將釋出處方箋視為義務,
並對醫師的調劑權加以限制,修法過程因醫師之反抗而耗費很長的 時間,直到 1956 年修正後的醫師法及藥事法才生效,確立醫藥分 業的原則與觀念。日本醫藥分業制度推動至今,可區分為三個階 段,第一階段(1974 年以前)的醫藥分業率未超過 1.00%,第二階 段(1974 年)修改保險診療支付制度,大幅提高處方箋交付費,
處方箋釋出數量逐漸增加,至第三階段時,經過多年努力,釋出處 方 比 率 至 1998 年 為 31.50% , 2001 年 為 44.50% , 2004 年 為 53.00%,而東京甚至於 2001 年即達到 56.60%(山川洋平,1999;
桑原辰嘉,1999;中華景康藥學基金會圓桌論壇,2005)。
如同台灣醫藥分業推動,日本亦遭遇許多的困難及反抗,原先 成效不彰,直到 1974 年日本醫學會政策的改變,由原先反對的立 場轉而支持分業,成為醫藥分業制度的轉淚點。此時 MHW 採取兩 項主要的改變作為提升分業的主要措施:
1. 給予醫師與藥師雙方財務上的誘因:每張處方箋釋出費從 60 日圓提升到 100 日圓,八個月後再調升至 500 日圓,藥師調劑 費的部分則從每張處方箋 100 日圓調升到 200 日圓。藉財務誘 因激勵醫師釋出處方箋,藥師接受處方箋之調劑。
2. 減少藥價差的利潤:進行批發經銷商之藥價調查,降低公定價 格比率為 3.4%,等於所有健保費用的 1.5%(約 800 億日 圓)。藉此措施控制藥品的消耗量,此外,利潤收入的減少,
藥品仍須維持一定的庫存,迫使醫療機構釋出處方箋。此時日 本藥學會(JPA)亦採取緊急措施,在藥局具體維持庫存,以 因應處方箋釋出後藥局所需調劑之藥品量。
MHW 及 JPA 為促使醫藥分業並合作,採取了許多措施,但醫 療機構因應醫藥分業同時,亦衍生許多問題,下列三類變相的社區 藥局被質疑是否能達成醫藥分業之功能(王嘉明,2002):
1. 第一類藥局為門前藥局(before-the-gate pharmacies),位置十 分接近或實際上就在大型醫院門前,獲得緊鄰醫院釋放出來的 大部分處方箋。此類藥局被認為剝奪其他藥局的處方箋,並妨 礙醫藥分業的進展。
2. 第二類由隔壁醫療機構所設立或經營的藥局,除了產生與上述 門前藥局的相同問題外,由於調劑藥師為自家人或聘請藥師,
藥師的獨立性受到限制,例如無法完全發揮查核處方箋內容的 功能。醫療機構或醫師賺取處方費、調劑費及藥價差利潤,甚 至誘使消耗不須使用的藥品,無法達到抑制藥品價格的預期效 果。台灣目前遭遇的「門前藥局」問題即屬此類。
3. 第三類藥局與醫療機構間存在生意型態上的問題,藥局為增加 醫療機構釋放處方箋量,付回扣來補償醫療機構方面因藥價差 利潤的損失,但已失去獨立經營的自主性。
第一及第二類的藥局導致許多接近他們的藥局產生財務困難,
病患亦因為僅鄰近醫院之藥局能調劑處方而感到不便;第二類及第 三類藥局對於醫藥分業之功能-藥師查核處方箋及抑制藥品浪費,
令人質疑是否能夠達到這些功能。MHW 採取一些措施來解決問 題,醫療機構釋出之處方箋應由該區域的一位藥師來完成,而日本 藥學會亦指示會員不要在醫療機構旁開業,以減少第一類藥局的形
成。對抗第二及第三類藥局之策略則是降低公定的藥品價格,並壓 縮藥價差利潤。
整體而言,日本醫藥分業推進的過程中,以「建立基層設 置」、「提昇藥師素質」及「普及啟發」等三項作為基礎。基層設 置為藥品管理中心的設置,其功能在解決不常調劑或儲備困難藥 品、緊急及災害發生時所需之儲備及供應,並收集與提供藥品情 報。透過藥事持續教育之開辦,以及發行藥品情報的方式提昇藥師 素質。以處方箋需求為中心,調查藥局之實際狀態,分析結果作為 醫藥分業施行政策之資料,並製作藥局地圖配發給各醫療機構,此 外,製作處方箋釋出程序及注意事項的宣傳單並配發給開始釋出處 方箋的醫療機構,以達到普及啟發的效果。民眾被告知醫藥分業的 優點,而民眾也要求接受更好的服務,以補償必須分別前往醫療機 構領取處方箋及藥局調劑藥品之不便,為提升藥師素質,並確實達 成藥師查核處方、民眾諮詢藥物問題之目標,MHW 於 1981 年、
1984 年、 1986 年及 1990 年增加調劑藥品之技術費用,鼓勵藥師給 予病患處方藥之諮詢;並提出有關藥師作業之指標、修改藥局工作 藥師人數之規定等措施。此外,日本藥學會亦於 1990 年制定一套 藥師資格認證制度。基礎建設是令近幾年日本醫藥分業能夠逐漸順 利推動的原因,包括藥品價差減少、公會積極對病人加強宣導正確
用藥觀念、公會宣傳社區藥局之專業服務功能、以及政府保險措施 之輔助,例如釋出處方箋醫師的診療費較高等。
日本醫藥分業成效除了分業比率平均值成長至 45%外,1999 年已有 82%的藥局接受處方箋調劑,且每月從處方箋調劑作業中獲 得 8.4 百萬日圓,加上其他商業行為的收入,總收入每月是 9.3 百 萬日圓,扣除成本後之利潤已足以維持一間藥局的生存。另外,藥 品費用比率從 1993 年的 30%降低至 1997 年的 25%,1999 年時再 降低為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