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再探憤怒情緒
第一節 憤怒情緒的本質
壹、Nussbaum 憤怒情緒的討論與批判
一、Nussbaum 情緒哲學的發展
Nussbaum 在哲學上的情感研究,可以追溯至她基於新亞里斯多德主義倫理學 的立場,對人類的快樂與繁榮持續的關懷,並對當代公共領域與政策中,佔據主 流的新自由主義的觀點與論述提出挑戰。Nussbaum 的新亞里斯多德主義,可以從 兩個面向來理解。第一個是她對於亞里斯多德實踐理性的重啟討論與詮釋。在1986 年出版的《善的脆弱性:古希臘悲劇和哲學中的運氣與倫理》(The Fragility of
Goodness—Luck and Ethics in Greek Tragedy and Philosophy)、1990 年出版的《愛的 知識:哲學與文學論文集》(Love’s Knowledge-Essays on Philosophy and Literature),
透過文學與哲學的研究,主張實踐理性可以藉由閱讀與研究關於道德觀點的例證
(exemplum)、好的文學作品如希臘悲劇,以及豐富的生活來培養。而這樣培養出 來的實踐理性,當中包含了對於情境的特殊性、他人的特質以及當下初發的需求 敏銳的洞察力,這使得人們可以對於良善與惡行適當的回應。
第二個 Nussbaum 新亞里斯多德面向是她對於能力取向理論(capability approach theory)的發展。重要的相關著作為 1998 年出版的《性與社會正義》(Sex and Social Justice),從女性主義的立場探討自由主義社會中,性別不平等的問題。
2000 年出版的《女性與人性發展:能力途徑》(Women and Human Development: The Capabilities Approach),和 Amartya Sen 合作提出了人類核心能力的清單,主張人 類基本能力的發展與運用,是好的人類生活必要條件,而這可以作為最基礎的跨 文化檢驗正義的標準。2006 年出版的《正義的疆界:失能、國籍與物種》(Frontiers of Justice: Disability, Nationality, Species Membership)。Nussbaum 進一步將能力取 向理論,運用在身心失能者的正義問題,跨國正義以及對於非人類物種平等對待 的討論。Nussbaum 藉此挑戰了傳統自由觀點對人類生活的想像:人幾乎是自由且 獨立的理性個體,不是友好的對待他人就是避不往來。Nussbaum 主張:「他人的 利益(good)不是個人自我追求利益的阻礙,而是其中的一部份。……對他人利 益堅定的承諾,是人從一開始就共享的公共概念的一部份」(Nussbaum,
2006:158)。
Nussbaum 在情感哲學上的研究與發展,便結合了前述她新亞里斯多德主義的 兩個面向,並在近幾年持續探討情感與公共倫理,以及當代民主政治社群之間的 關係。Nussbaum 批評了西方對理性的過度推崇,並形塑成一種無懈可擊的、缺乏 感情的理性。這種對人類不脆弱的渴望,以及對所有人性弱點的拒絕,削弱了利 他主義和仁慈的基礎,也削弱了那些將人類團結起來的情感基礎,使得以愛或正
義為名的行動變得困難。1995 年出版的《詩性正義:文學想像與公共生活》(Poetic Justice—The literary Imagination and Public Life)中,強調了透過適當的的文學創 作,培養對他人不幸感同身受的同情心的道德重要性。「認真看待每一個人的苦痛,
這原本是效益思想得以誕生的高貴動機,但是當我們不能真正捉摸他人遭遇的苦 痛,或者僅把他人的不幸看成只是某個人的事,這便會是不洽當的」(Nussbaum, 1995:27)。而這種同情心也使我們在進行道德判斷時,節制自利的想法,並給予我 們跨越國界的道德動機,願意去關注全人類的福祉。在《女性與人性發展》(2000)
列出的十項人類核心能力清單中,情感的健康發展也列入其中。我們對於外在於 我們自身的人與事物,產生情感上的聯繫與依附。愛那些喜愛、關心我們的人,
因為他們的離去而悲傷。對這項能力的支持,也意味著對人類彼此間,各種情感 連結可能形式的支持。在2001 年出版的《思想之劇變:情感的智能》(Upheavals of Thought—The Intelligence of Emotions),Nussbaum 引入心理分析理論,修正斯多噶 學派對於情緒的觀點,提出一套認知情感理論。主張「情緒是對價值觀的智能反 應」(Nussbaum, 2001:1)。情緒是價值判斷,而判斷是一種對某命題的態度,也可 以說是一種評估的信念。
在建立一個完備的情緒認知理論後,Nussbaum 開始探討情緒的公共化,以及 對特定情緒與民主社群和社會正義關係進行分析。2004 年出版的《逃避人性︰噁 心、羞恥與法律》(Hiding from Humanity: Disgust, Shame, and the Law),從檢視噁 心與羞恥的認知內容,探討這類負面情感對道德與法律所造成的問題。2015 年出 版的《政治情感:以愛為基礎的正義》(Political Emotions: Why Love Matters for Justice),她主張任何有價值的公共政策要有情感的基礎,而這種公共政策也才能 貼近社會大眾的需求(Nussbaum, 2015:200-201)。2016 年出版的《憤怒與寬恕: 重 思正義與法律背後的情感價值》(Anger and Forgiveness: Resentment, Generosity, Justice),討論憤怒情緒的認知內容,並探討該情緒在各個人類生活的領域中─親 密關係、中間領域、政治領域等,相關的影響與問題。Nussbaum 因此提出一種轉
化的憤怒情緒,以解決憤怒情緒在各領域產生的問題。2018 年出版的《恐懼的君 主制:一位哲學家對於我們政治危機的凝視》(The Monarchy of Fear: A Philosopher Looks at Our Political Crisis),Nussbaum 對於 2016 年美國總統大選之際,瀰漫社 會的恐懼情緒進行審視與反思,認為恐懼情緒是造成美國現在社會政治危機的根 源。並進一步探討恐懼情緒,與諸如憤怒(anger)、厭惡(disgust)、妒忌(envy)
等情緒的關聯,以及對於民主政治可能造成的危害。
在對 Nussbaum 的情感哲學做簡單的回顧後,可以看到 Nussbaum 認為,情緒 對於個人德行的培養,基本能力的發展,以及社群公共政策的制定,和社會正義 的實踐,具有相當程度的重要性。而這種重要性基於她對人性的看法,強調人對 於外在變動的脆弱,是需要相互依賴的政治動物。以及情感與理性並不是站在對 立面,情感在倫理推理中佔有重要性,但同時也需要理性來培養適當正確的情感。
接著我將研究聚焦於Nussbaum 基於情感認知理論,對憤怒情緒的分析與討論。著 重於Nussbaum 對憤怒情緒認知/評價的分析,以及她對具有報復心的憤怒情緒討 論。具報復心的憤怒情緒會走向的三條路徑,以及可能造成的錯誤,最終使她主 張具報復心的憤怒情緒在規範上會是有問題的。
二、憤怒情緒認知與評價的分析
Nussbaum 認為情緒是情緒主體,針對所察覺或想像的客體,而有意採取的或 選擇的一種思想或感受。以及情緒主體會依據個人的觀點,針對客體做出某種評 斷。這種評斷會依據情緒主體的目標與目的,而賦予客體不同重要性(Nussbaum, 2016:251)。因此憤怒情緒同所有的主要情緒一般,有其認知的意涵,並牽涉到價 值的評斷。Nussbaum 主張憤怒情緒涉及的是有關幸福的(eudaimonistic)評價與 信念。有關幸福的評價與信念是指:由行動者(agent)的觀點所產生,能夠標示 出行動者認為生命中甚麼是重要的,且關乎幸福的事物。即使有些時候憤怒可能 涉及原則、正義議題,那也是因為個人對於這類價值原則的關注,與他所認為生
命中重要的東西結合在一起(Nussbaum, 2016:16)。因此憤怒情緒的產生,常常是 個人看到或相信,他「關切的」某種事物,因為「某人或某物」的「行為」,而受 到「不當的傷害」。「關切的」某種事物,指的便是被個人認為與個人幸福有關的。
「某人或某物」指的是憤怒情緒的指向,通常是人,儘管偶爾會對無生命的東西 感到憤怒,但一般人經常能很快意識到,對於無生命的東西發怒是沒道理的。「行 為」指的是憤怒的焦點,可被歸因於憤怒對象的行為,而且這個行為被憤怒的個 人視為是不適當的傷害。「不適當的傷害」則意味著,個人會進行一定程度的對錯 判斷,而這個錯誤的判斷未必是關於道德的,一般日常的錯誤也包含在其中
(Nussbaum, 2016:18-19)。
如果如 Nussbaum 所述,憤怒情緒的產生,是牽涉到個人幸福的評價與信念。
那個人對於舊政權的憤怒情緒,便是認為舊政權的行為,對個人的幸福不適當的 造成了損害。然而若是個人主觀上認為沒有受到損害,他還是有可能對於舊政權 的不當統治行為感到憤怒。在Nussbaum 的解釋中,那是因為可能可以透過生動的 敘事,將原先不在個人關注圈中的對象,帶入至個人的關注圈,而啟動個人的憤 怒情緒。但是若對於這類原先不屬於個人關注圈的事物,沒有進一步的穩固對它 們的關注,隨著情緒的消散,這類事物也就容易離開了個人的關注圈(Nussbaum, 2016:16)。然而我認為 Nussbaum 這樣的解釋,反而暗示了憤怒情緒真正涉及的關 鍵信念或評價,是「有關錯誤的」評價與信念。因為要將原本不在個人關注圈的 事物,帶入至個人的關注圈,發揮作用的是「不適當的傷害」。在Nussbaum 所謂 的生動敘事中,能夠真正啟動個人憤怒情緒的,就不是強調受損害的人,與個人 對於幸福的評價或信念的關聯,而是不適當傷害的程度與後果。這種傷害常具有 一定的嚴重性,以及內含一種被廣泛認知錯誤的發生。因為足夠嚴重且符合了一 般人對於錯誤的評斷,個人才會對受到不適當傷害的人產生關注,也才會對施以 不適當傷害的對象,產生了相似的憤怒情緒。
三、具報復心的憤怒情緒
在前一部份我反駁了 Nussbaum對憤怒情緒是有關幸福的信念與評價的主張,
並認為憤怒情緒的核心,是關於不適當傷害的判斷。在這種對不適當傷害判斷的 憤怒情緒中,有一些是具有道德根據,屬於對不正義傷害判斷的憤怒情緒,
Nussbaum 並沒有特別關注到這類判斷的憤怒情緒。在這個部分,我將從 Nussbaum 對具報復心的憤怒情緒的討論,質疑或反駁她認為具報復心的憤怒情緒,在規範 上會有問題的理由。
Nussbaum 認為,產生具報復心憤怒情緒後,會面臨三條路徑的選擇,而前
Nussbaum 認為,產生具報復心憤怒情緒後,會面臨三條路徑的選擇,而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