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憤怒情緒與同情情緒

第三章 後衝突社會受害者的憤怒情緒

第三節 憤怒情緒與同情情緒

這一節討論的便是社群成員,如何面對那些儘管是關於不正義判斷的憤怒情 緒,但仍具有危險或負面特質的憤怒情緒。我們可能會面對受害者錯誤與過度的 歸因,不僅責怪造成不正義傷害的加害者,連帶責怪整個當時所有冷漠以待的公 民。或是不信任任何與造成不正義傷害的舊政權有所關連的人,也不信任民主化 後的新政權,將轉型正義工作都視為政治人物的算計,而加以反對或阻礙。我認 為在後衝突社會的政治社會背景下,同情情緒本身的特質,一方面容易被這種與 不正義判斷相關的憤怒情緒所喚醒,因為我們很容易便能認同受害者所經歷的對 待,是一種嚴重的不正義的傷害。另一方面,同情情緒在回過來對社群成員的憤 怒情緒,會以積極或消極的態度回應,最終可以緩和憤怒情緒這些危險與負面的 部份,並有助於形成一個包容性強,情感聯繫強的民主社群。

我依循 Solomon 對道德情感理論的討論與修正,去論述同情是一種基於大多 數人類都具備的能力,以及大多數人類社會生活時的情感需求,可進一步激發甚 至從事良善行動的道德情緒。而這樣的道德情緒,在民主轉型的過程中,在積極 的效果上,讓我們去關注公民同胞的憤怒情緒,想為此作些甚麼。而這種帶有善 意的回應,與實際參與改變不正義客觀現實的行動,可能可以緩和憤怒情緒帶來 的危險性與毀滅性。在消極的態度上,至少我們能理解公民同胞的不幸處境與相 應情緒的合理性。儘管可能不認同他對正義的想像,或者他的情緒表現方式,也 能對其有更多的容忍與包容,而不是直接的反對或壓抑公民同胞的情感表達。

Solomon 主張道德情感理論的核心:「我們本質上或天生的就是社會的造物,

有對於同胞的情感,會關心、同情他人,不會只關注自己生命中的利益與志向。」

是難以否認的事實(Solomon, 2004:57)。在Solomon 的定義下,同情包含“feel for”

和“feel with”,或者說位在這兩種極端之間。一方面我們會對他人的不幸感到抱 歉(feel sorry for),但我並不需要真正的感受到,或是完全的理解他的情緒。但另 一方面,我似乎又需要一定的能力去識別他人的情緒,而產生某種感同身受,甚

至能主動的想像自己在他人處境下可能產生的情緒,這意味著一定程度的分享了 他人的情緒。後者指的能力為同理(empathy),這並不是一種情緒,可以說是一 種作為人類的基礎能力,而同情(sympathy)需要有同理的能力,但有了同理的能 力並不意味著會產生同情。同情意味著對他人福利積極和客觀的關注,是對他人 苦痛的回應,甚至可能會激發相應的行動。情緒是一種表達個人與世界連結和參 與的方式。如此章第二節討論到的,情緒的目的在於去改變客觀的現實世界,或 是改變個人對客觀世界的主觀看法。Solomon 將同情視為一種道德情感,具有道德 的重要性。這首先指的是當我們擁有例如同情這樣的道德情感時,這代表了我們 選擇以關注他人的方式,與世界產生接觸;其次是這樣的情緒通常提倡了善意和 體貼的行動,使世界變得更加公正。在民主轉型期間,基於人類的同理能力,以 及情感生活是人類社會生活的基礎,我們很難完全的對他人處境無動於衷,尤其 是特別嚴重、痛苦的處境。然而這還不夠,我們還需要去喚醒公民的同情心。去 培養與維持一個人擁有富含同情心的人格特質,是相對困難與複雜的。但在一個 非尋常的、極端的痛苦背景脈絡下,去喚醒公民的同情情緒,則是相對容易的。

受難者憤怒情緒的存在本身,以及憤怒情緒相關的種種產物如回憶錄、訪談,或 是相關的創作如小說、電影等,都是喚醒同情情緒的方式。

又因為同情涉及的是對他人福利積極與客觀的興趣,這意味著同情在基礎上 是關於他人的,而非自我的。因此同情情緒會有對於他人的處境,更深層次的理 解的特徵。這指的是當思考如何回應他人處境與情緒時,牽涉到的是什麼是適當 行動的問題,而非自己想做什麼(Solomon, 2004:61)。這樣情緒特徵,一方面使產 生同情情緒的個人,會更多的想去瞭解這種關於不正義判斷的憤怒情緒,相關的 人事物。無論是去理解憤怒情緒擁有者的生命經驗,或是思考與之相關的正義問 題。另一方面,這也使公民對於正義的想像,在這樣的過程中摻入了同情,成為 正義的情感基礎之一。使得對於正義的想像不會總是充滿報復性的,以牙還牙般 的情感。而那些危險的、毀滅性的部分,也能因得到回應而有所緩和。即使不能

產生如此積極的效果,同情情緒也最低的保證了一種消極的態度。在理解他人的 不幸處境與相應情緒的合理性後,即使與自身對於正義的想像不符,甚至可能衝 擊了個人部份的利益,也能保有一定的包容,而非直接的反對或抑制他人的情緒 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