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欲證成的觀點
在 Barceló 和 Elster 的研究基礎上,我確定了對於舊政權的情緒,會影響個人
對於轉型正義的措施,支持與否的態度。其中,憤怒情緒會一定程度的影響個人 去支持較強的轉型正義措施,我推測原因可能在於憤怒情緒與個人正義感的關聯。
再來依循著Nussbaum 和 Brudholm 對憤怒情緒可能產生的作用,相關文獻的檢閱 與討論。我質疑Nussbaum 對理想的憤怒情緒的想像,可能造成的引導傾向。也懷 疑她過快的拒絕含有報復心的憤怒情緒,擁有道德上發揮正面作用的可能。我贊 同Brudholm 對憤慨情緒與 Améry 憤恨情緒的討論,都是一種牽涉到對於不正義的 判斷,能在道德上發揮正面的作用,能對個人與社群發揮好的作用。但我也質疑 被歸於在道德上,能發揮正面作用的憤怒情緒,核心的關鍵到底是不具有報復心 的元素,還是關於不正義的判斷。例如Nussbaum 轉化的憤怒、憤慨情緒以及 Améry
的憤恨情緒,都沒有報復心的元素,而憤慨情緒以及Améry 的憤恨情緒則都是關 於不正義的判斷。以及由於Nussbaum 轉化的憤怒情緒,呈現出來的都是正面的特 質,所以將這樣的憤怒情緒視為在道德上,可以發揮正面作用的情緒,並不會引 起太多的疑慮。但Améry 的憤恨情緒仍具有一些負面的、非理性的部分存在。就 不禁懷疑到底是滿足了足夠多正面的特質,才能被視為在道德上,能發揮正面作 用的憤怒情緒,還是關鍵的核心符合了,即使這樣情緒展露出危險的、不理性的 一面,仍在道德上,可以發揮正面的作用。
為了回應上述的質疑與問題,我欲證成兩個觀點。第一,我將論證牽涉到不 正義判斷的憤怒情緒,是在道德上能發揮正面作用的情緒。對於個人與社群都具 有正面影響的作用。而對於舊政權的憤怒情緒,是一種關於不正義判斷的憤怒情 緒。第二,以對舊政權的憤怒情緒為例,我將論證只要是關於不正義判斷的憤怒 情緒,不論其表現出來的面貌為何,對個人而言在道德上仍然可以發揮正面的作 用。對社群而言,這種憤怒情緒有很大的可能性,喚醒社群成員的同情情緒。同 情情緒在回應憤怒情緒的時候,會有積極與消極的態度,最終有助於形成一個包 容性強、有較強情感連結的民主社群。
壹、 憤怒情緒與判斷
這裡我想引入 Solomon 對於情緒的理解,重新開展對於憤怒情緒的思考。
Solomon 認為情緒並不是站在理性的對立面,情緒本身也可被視為是理性的,主要 有兩個原因。第一個原因是情緒以一種重要的方式融入一個人的整體行為,遵循 規則的模式(如一個人的性格),並可用一系列連貫的原因來解釋情緒的發生。第 二個也是更重要的原因為,情緒是一種下判斷的行為。判斷的結果可能是不合理 的,但下判斷的這個行為,必然是在一個理性的背景下所發生的。換言之,情緒 是有目的的,是服務於主體的目的(Solomon, 2003:11)。例如當一個人產生對於不 正義傷害的憤怒,並不是因為不正義傷害的發生,激起了某種憤怒感覺的情緒回
應。而是個人在面對這個不正義傷害的時候,選擇以憤怒情緒來應對這樣的情況。
這個判斷與選擇,是關於一種規範的判斷,不同的情緒便是關於不同規範的判斷。
例如憤怒情緒是一種關於不當傷害的判斷,當個人處在他認為被不當傷害的情境 下時,他有很大的可能選擇以憤怒情緒作為回應這個情境的方式。
也許我們可以這樣重新去理解受害者的各種情緒,其實就是不同受害者,基 於他個人的生存需求、信仰、意圖與性格等等的整體網絡,選擇用不同的情緒,
去回應他過去所受到的傷害。憤怒情緒便是其中一種判斷,並且這種判斷不僅是 與不當傷害有關,更可限縮於是一種對於不正義的判斷。
要特別指明的是,儘管是一種有目的的判斷,但這個目的本身,個人在表現 某種情緒的當下,他沒有辦法清楚的意識到並說明目的本身。因為情緒常常是一 種緊急的判斷,情緒的反應是緊急的行為。個人必須在有限的資訊下、急迫的時 間去應對所面臨的情境(Solomon, 2003:12)。當個人選擇以憤怒情緒來回應不當傷 害時,這個回應本身就是他的目的。他的情緒的確切目的,也許可以在事後分析 出一個可能的理由,但在當下個人是無法清楚地察覺到那個目的明確的模樣。
所以我們可以藉此去理解某些情緒的長期存在,例如受害者的憤怒、恐懼情 緒等,是因為他所面臨的情境長期以來,並沒有太大的改變。所以他選擇繼續使 用這樣的情緒,去回應他所面臨的處境。基於過去的受難經驗,使受難者能夠更 清楚的感受到,這種時刻被國家暴力環伺的危險情境。他們持續存在的憤怒情緒,
便是一種對於這樣危險景況的回應。我認為這也可以很大程度去說明,為什麼對 於舊政權不當使用國家暴力的憤怒,與其他關係中的憤怒相比,更容易被歸於一 種與不正義相關的判斷。一方面是國家不當的施展暴力潛在對象,並不是單一的 個人,甚至可能是包含整個政治社群成員,因此憤怒情緒彰顯的關注其實不只限 於自身的福祉,還包含對他人福祉的關注。另一方面,這種未隨時間消逝的長期 存在的憤怒情緒,反映的正是正義沒有得到滿足的情況。
最後,既然情緒是一種判斷,儘管它可能常是倉促的、資訊不足下所做的判
斷,但它也可以是與道德規範有關的判斷。Solomon 認為:
如果情緒是判斷或行動,我們便能對此負責。我們不是僅是擁有情緒或停止情緒,而是 讓我們存在對情緒討論、說服和證明的可能性。我們可以強迫自己反思、只做出關於我們 情感的原因和目的的判斷,並且做出我們一直都是在選擇自己的情緒的判斷。而這將「化 解」(defuse)我們的情緒(Solomon, 2003:17)。
情緒是我們做出判斷,以回應所面臨的情況。透過對於情緒目的的反思,增進對 於情況的理解,使我們從原先那種非日常情境中跳脫出來。Solomon 強調這不是讓 我們去過一個沒有情緒的生活,或是學會用理性技巧去抑制情緒的選擇。而是在 這種不斷的自我確認中,確定情緒確實可以是個人理性的判斷,而能去對關於情 緒判斷的規範原則,有更多探索與確認。
Solomon 指出了當把情緒視作一種判斷時,尤其是一些與道德規範判斷相關的 情緒,去對情緒做進一步反思、自我摸索與理解的可能,但我想進行部分的修正 與質疑。修正的部分在於情緒的負責並不在於去確認原先就存在的目的與邏輯,
而是對其賦予邏輯與目的的。舉例來說,如果憤怒情緒是個人對於不當傷害的回 應,在反覆思考憤怒的目的後,也許會將憤怒情緒與不正義的判斷相連結,把憤 怒情緒的回應,限縮在處於不正義傷害的情境,而不是在所有遭遇不當傷害的情 境中,都選擇以憤怒情緒回應。而我質疑的是這種對於情緒反覆的思考、討論情 緒的目的與因果關係,並不必然是最佳的對情緒處理的態度,而僅是其中一種情 緒回應的可能。換句話說,的確有些情緒,會使我們模糊的察覺到與某些道德規 範的判斷相關。例如憤怒情緒,有時候可能會是一種關於正義判斷的情緒。我們 不必然會對正義概念或正義的原則有清楚的瞭解,但個人依然可以因為對正義實 現或不正義傷害發生時的感受,而引起憤怒情緒。對這樣的憤怒情緒做不斷的反 思與討論是否是應當如此的,我認為Solomon 暗示了這樣的想法或期待,而我則
反對這樣的想法。
貳、 憤怒情緒與同情情緒
基於上述 Solomon 關於情緒與判斷的討論,以及 Nussbaum 和 Brudholm 對憤
怒情緒的理解。我認為可以廣泛的說,憤怒情緒是關於不適當傷害的判斷。但不 適當傷害的判斷當中,有一些是屬於對不正義傷害的判斷。此外Solomon 認為情 緒是一種個人對於心理和身體的自我保護的策略(2004:26)。因此情緒的表現通常 首先是自我關注的,然後才慢慢擴及至他人。所以個人處在被不正義對待的情境,
選擇回應的憤怒情緒,首先必然是更關注自身的,更不考慮對於其他人的影響。
因此被Nussbaum 和 Brudholm 所排拒的復仇、憤恨的情緒,反而是個人正義感開 始發展的重要基礎。也因此這種與正義或不正義判斷相關的憤怒情緒,跟個人正 義感的發展與培養相關。
而這種個人關於正義或不正義判斷的憤怒情緒,在社群中容易激起社群成員 的同情情緒。一方面是因為即使對於正義的概念、原則有諸多的想像或理解,但 正義作為被普遍肯認的一種道德規範,當憤怒情緒訴諸的是這樣一種規範被違反 或破壞的時候,我們更多的是發現與他人對正義想像的差異,而不是認為他的情 緒與正義判斷無關。另一方面,相較於大多數首先關注自身的情緒,同情作為一 種情緒,它是對於他人痛苦的某種程度的關注、理解與共享(Solomon, 2004:69-70)。 同情並不需要對於他人痛苦的完全理解與共享,但首先需要對於他人痛苦有所關 注。而與正義與否判斷相關的憤怒情緒,便是一種傳達個人或他人遭遇不正義時 的痛苦處境。一旦因為憤怒情緒喚起了社群成員的同情情緒,由於同情情緒含有
而這種個人關於正義或不正義判斷的憤怒情緒,在社群中容易激起社群成員 的同情情緒。一方面是因為即使對於正義的概念、原則有諸多的想像或理解,但 正義作為被普遍肯認的一種道德規範,當憤怒情緒訴諸的是這樣一種規範被違反 或破壞的時候,我們更多的是發現與他人對正義想像的差異,而不是認為他的情 緒與正義判斷無關。另一方面,相較於大多數首先關注自身的情緒,同情作為一 種情緒,它是對於他人痛苦的某種程度的關注、理解與共享(Solomon, 2004:69-70)。 同情並不需要對於他人痛苦的完全理解與共享,但首先需要對於他人痛苦有所關 注。而與正義與否判斷相關的憤怒情緒,便是一種傳達個人或他人遭遇不正義時 的痛苦處境。一旦因為憤怒情緒喚起了社群成員的同情情緒,由於同情情緒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