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司法審查導向的憲政主義實踐
第一節 憲政主義興起的背景
憲法是由英文、法文的 Constitution 及德文 Verfassung 翻譯而來,
本義為組織、結構或組成,慢慢衍伸為「憲法」的概念。亞里斯多德 哲學的著作《政治學》中,首先出現最原始的憲法概念,他認為國家 是由許多公民(Citizen)組成的,這個國家必須要有一個根本大法,透 過這個根本大法,成為領導國家的最高指導原則,也可稱為「憲法」。 為什麼一個國家必須有一個國家大法呢?因為國家施政時,若沒有一 個供給政府行使權力的依據法典,就可能會造成政府權力的擴張與侵 害,因此,憲法與國家政府的關係密不可分。如果誕生一個新國家,
必會產生一個新憲法,廢止憲法,國家必也滅亡1。
但事實上,一個國家缺少憲法,不表示沒有符合憲政主義的精神;
一個國家若具有憲法,也不代表具有憲政主義。如英國常常被譽為憲 政之母,但是英國並沒有一部成文的憲法,是屬於不成文憲法,不成 文憲法指對一整套包含基本規範和政治體制的成文法、習慣法和慣例 的統稱;中國大陸具有成文憲法,但卻不符合憲政主義的要求,不屬 於民主政治的國家。因此,一個國家是否符合憲政主義與一個國家是 否具有「憲法」法典並無直接對應關係。
1 陳新民,《中華民國憲法釋論》,台北,三民,1995 年,頁 4。
33
十七至十九世紀的政治思想家對民主政治的看法,可以成為憲政 主義的起源,如古典民主理論是為了對抗帝國和君主的專制王權,認 為每個人都有理性,相信人人平等,賦予人民參與政治的權利。在古 典民主理論中,民主政治不僅是一種維持個人自由和限制政府權力的 內涵,也具有提高公民責任感和公共道德的目標。
從前以帝王和君主為主的政治制度,人治色彩重,以君權神授的概 念集所有權力在一身,為了鞏固絕對的權威,指自己奉天神之使命,
下凡管理人民,作為人民只能遵從君主的命令,造成政府的權力越來 越大,人民的權利很容易受到侵害。這種觀念在啟蒙時代後,人民才 由宗教指導中釋放出來,而古典民主理論逐漸產生,在此理論中,有 三個學者是值得提出的,第一、洛克;第二、盧梭;第三、孟德斯鳩。
洛克提出「自然權利」,也就是人類最初處於自由狀態,被自然法 所主宰的權利,只要是人,一生下來就具有的權利為自然權利,自然 權利指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的基本權利。一個理想的社會政治是 建立在人與人之間的契約關係上,透過彼此相互同意的過程,來共同 遵守簽訂的契約規則,交由政府來執行法律,有了這套法律,天賦的 權利才不會受到剝奪與侵犯,因此國家的統治者與人民之間,也是透 過彼此同意的契約關係存在的。但若政府暴戾,人民可以主張革命推 翻。
34
盧梭與洛克對「自然權利」的想法類似,認為人是有自然權利的,
也就是天賦人權的概念,盧梭提出「社會契約論」是比較值得注意之 處,他認為人類從小型聚落發展成大型社會是為了避免征戰的代價,
以尋求共同的保障,因此將人民天賦的權利以社會契約的方式交給社 會全體,透過一個在人民同意之下的契約規範來組成政治社會,一旦 社會公約遭到破壞,人民即恢復原來的自由狀態,也就是政府若違背 法律的規定,人民可以起身革命。政治社會在契約關係之下,要達到 最理想的政治秩序,必須透過人民以直接民主的形式,積極參與政治,
且服從全意志,全意志指的是社會全體人民之福祉的總和,每一項行 動,都必須要是追求全體的公共利益,否則社會契約就會被破壞掉,
總而言之,盧梭認為一個由契約關係組成的理想社會,必須要是人人 皆參與,且追求全體人民的共同意志,並非個人的私利。
孟德斯鳩是法國人,當時專制君主集大權於一身,宰制了人民的自 由,因此他認為,若是要追求自由,就必須要訂定一套制衡的機制以 限制政府權力,他提出了一套制度安排,叫做「權力分立」,將行政 權、司法權、立法權三權分立,各權相互獨立但又相互監督、制衡。
而三權分立的主張,也為十八世紀後歐美民主政治的制度設計提 供很重要的理論依據。如美國在 1789 年正式生效的聯邦憲法中,就 明確規範了三權分立的制度設計,便是受到孟德斯鳩的影響。
35
以上古典民主理論成為民主的重要理論依據,促進了近代歐美民 主政治的發展,筆者認為此也實屬憲政主義的源頭學說。
貳、憲政主義內涵
憲政主義,又稱立憲主義(constitutionalism),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 一種主張,對於國家的治理理念演變而來的結果,尤其在已開發國家 廣泛的使用,一個國家具有憲法法典,不絕對等同於具備憲政主義的 精神,憲法只是關於政府權力結構和規定政府與人民關係的法律文件,
而何謂具有憲政主義的國家(constitutional state),先決條件是需要創設 一部屬於國家主體的憲法。此法為最高階層之法,具有最高性,在廣 義的法律中,憲法高於法律與命令。政府的權力規範必須包含在憲法 規章的約束下,以避免政府濫權,並依據憲法精神原則來運作,憲法 的目的在於確保人民自由、平等等基本人權,明確規定人民擁有的權 利,並提醒政府應該尊重並捍衛之。
所謂憲政主義就是一種透過憲法來保障人民自由或限制政府的概 念,希望以憲法的具體規範來限制政府的組成與權力的行使。
學者認為一個國家應該包含什麼要素才符合憲政主義,本文以路 易斯亨金(Louis Henkin)的學說作為說明,他認為憲政主義的內涵應該 是符合以下要件2:
2 Louis Henkin, Constitutionalism and Rights, in The Influ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Abroad, 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0, p.232.
36
1. 依照憲法成立的政府,憲法為最高規範,拘束政府與全體人民;
2. 分權制衡;
3. 獨立司法機關;
4. 遵守人權法案的有限政府;
5. 保障基本權利,人民有自由權與自決權;
6. 對警察權進行控制;
7. 對軍隊的文官控制;
8. 沒有或即使有也是非常有限和受到嚴格劃定邊界的中止一部或 整部憲法的實施的政府權力3。
從路易斯亨金的學說中可以發現,具有憲政主義的憲法應該具有 最高性,可以拘束國家的政府和人民,沒有哪個機關具有絕對高的權 力,也就是機關之間應該相互獨立,並且需要一個具有監督權的司法 機關,政府在憲政主義之下,必須受到約束,而人民應該擁有基本權 利,不可受到侵害。
憲政主義之下,政府機關之間應該相互制衡,這個想法的源頭,不 僅可以在孟德斯鳩的學說中發現,也可已從在「柏拉圖」的著作《法 律論》中找到相似的概念。在物理學上,他發現相反力量的牽動所造
3 Louis Henkin, A New Birth of Constitutionalism: Genetic Influences and Genetic, and Legitimacy:
Theoretical Perspectives, in Michael Rosenfeld ed., Constitutionalism, Identity, Difference, and Legitimacy: Theoretical Perspectives, Durham, NC: Duke University Press, 1994, p.39.
37
成的緊張,可以保持穩定,因此將理論套用在政治學上,並在設計政 府組織時加強關注監督機關,在當時有以下四者重要機構: 4
1.設計三十七名法官(Guardians of the laws)為國家行政顧問與監督 者;
2.三百六十人議會(Council of 360) ;
3.所有公民全體參加公民大會(The General Assembly of Citizens) ; 4.夜間議會(Nocturnal Council),主要組成者為對國際政治與德行有 豐富經驗的青年們。
可以從柏拉圖的學說中發現,司法機關以法官為重要角色,扮演 國家政策的顧問和機關之間的監督者,賦予公民參與政治的機會,可 以藉由參加公民大會,影響政府的決策。
從上述的學說中可以發現,具有憲政主義的國家,其憲法具有最 高性,政府的權力應該受到限制,機關之間是權力分立且相互制衡的,
而憲政主義的目的是在於保障人民的權利。從憲政主義的觀點來看,
憲政體制的選擇儘管有多種可能性,但皆包含「權力分立」以及「權 力制衡」的要素,將政府的權力分立為各機關後,擴權的範圍就較有 可能受到限制,也較能避免權力集中後所產生的危險。5
而憲政主義行使至今日,主要以三個精神貫穿其中,第一、依有
4 張漢書著、張玉升、張近中校訂,《比較中西政治思想》,台北,五南,2005 年,頁 29~30。
5 Bruce Ackerman,The News Separation of Powers, Harvard Law Review, Vol. 113, 2000, p.633.
38
限政府的內涵來規範機關;第二、依法而治,法律必須是良法;第三、
保障人民基本人權和弱勢團體的權利6。
一、有限政府
基於國民主權原理(The Doctrine of Popular Sovereignty),國家各 個機關行使權力皆在人民同意之上,也就是說,國民擁有決定國家政 治方針的權力。但由於行使直接民主有其困難,因此必須透過定期選 舉,選出代議士,組成政府,並賦予政府管理公共生活的權力。
具有憲政主義的國家,應該符合責任政治,責任政治可以分為政 治責任和法律責任。政治責任主要針對政務官,也就是政治決策者,
如果決策者的決策違背民意,決策錯誤或是該政策的執行成效不彰,
造成民眾的損失與不滿時,決策者必須下台辭職。而法律責任強調政 策的決定者或行政機關,如果行為違反了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 責任、國家賠償責任的話,必須擔負相關的究責。因此政府單位在行 使公權力時,必須要符合法律的規定,也必須讓人民信任,否則必須 要負擔相關的責任。
在政策的運作方面,當政府在制定政策前必須先找出公共問題,
面對社會中的各種問題,針對大眾所關切的需求來制定。政府應公布
6 Michel Rosenfeld,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Legitimacy of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South California Law Review, Vol.74, 2001, p.1307.
39
其各種政策白皮書和法律,以爭取人民的認同,一方面以形式合法的
其各種政策白皮書和法律,以爭取人民的認同,一方面以形式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