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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壹、研究動機

中國大陸在地理位置上鄰近台灣,與台灣擁有共同的歷史,而在人 文方面,傳統上皆遵循儒家文化的思想,兩者間交流頻繁;另一方面,

在經濟貿易上互助合作,各取利益,由此可見中國大陸與台灣具有緊 密關係。然而,台灣的公民文化是中國大陸尚需學習之處;《新周刊》

以「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細膩卻感動的心」為題1報導,發現台灣人 的文化內涵對中國大陸的人民是具有吸引力的,台灣人民與媒體散布 民主經驗的價值,有意無意地影響中國大陸人民的看法,使對岸對於

「民主」二字有著特別的感受,特別是在台灣大選期間,對岸也頻頻 關注,而在兩岸的政論與新聞節目更是眾所注目的焦點。2因此,對中 國大陸人民而言,憲政主義的種子正在不斷茁壯成長,換言之,民主 思想正在中國大陸人民的心中醞釀,台灣對中國大陸產生直接或間接 的影響,或許在中國大陸政治發展的路途上,台灣的政治制度可能成

1 朱建陵,〈新周刊: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中時電子報網站,

https://tw.news.yahoo.com/%E9%99%B8%E5%AA%92-%E6%96%B0%E5%91%A8%E5%88%8A-%E5%8F%B0%E7%81%A3%E6%9C%80%E7%BE%8E%E7%9A%84%E9%A2%A8%E6%99%AF

%E6%98%AF%E4%BA%BA-213000868.html,檢視日期:2014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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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 Han Chu, China and East Asian Democracy: The Taiwan Factor, Journal of Democracy,

Volume 23, Number 1, 2012,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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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中國大陸政治變革的參考基準。

民主化政體已是不可抵擋的世界趨勢,世界上攸關政治體制的大 幅度轉變在「第三波民主化」3開啟了一連串的效應,台灣也搭上第三 波民主化的浪潮,從民主化至民主轉型,再由民主轉型邁向民主鞏固,

經歷複雜的過程與挑戰,而在此中,司法院大法官扮演了重要的仲裁 角色,當面臨國家重大政策之爭議無法解決或人民權利保障有所不足 時,司法院大法官會發揮功能,透過違憲審查來伸張人權、限制政府 權力、平息朝野紛爭。人民權利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但當權者容易為 了一己私利而以公權力剝奪之,司法制度應該要扮演正義的角色,以 公正的原理審查案件,不被任何黨派所影響。

究竟我國大法官藉由司法審查權之行使,對台灣憲政主義的落實 有何影響?又對於台灣民主轉型後的憲政經驗,是否能在某種程度下成 為中國大陸的政治典範,不論是成是敗,成功的經驗能夠給予中國大 陸政治改革啟示,失敗的經驗成為改革的借鏡,並提供建議予中國大 陸未來建構憲政主義的政策,以上諸多問題的探討,皆為激發本論文 進行研究的重要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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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uel P. Huntington, The Third Wave-Democratization in the late twentieth Century, Norman,

University of Oklahoma Press,1991, pp.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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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研究目的

本文撰寫的主要目的在於,針對我國司法院歷屆大法官對限制政 府權力、奉行法律主治與保障人民權利三項,所做過的司法解釋中,

藉由相關的理論架構,配合行為法則經驗的資料搜尋、整理、研讀與 分析,期待能更了解我國司法審查制度對憲政經驗的成果,進而提供 對中國大陸未來建構憲政主義政策的意涵。

承此,本文將試圖解答以下問題:

一、從現有文獻之探討並歸納傳統憲政主義之內涵。

隨著全球化的來臨,國家間相互影響,區域整合和經貿互賴日益密 切,各種國際議題不再只涉及國內層次。憲政主義的發展亦受此趨勢 影響,最初的「傳統憲政主義」,或稱「古典憲政主義」發展為「轉型 憲政主義」並開展出「跨國憲政主義」和「全球憲政主義」等型態。

由於中國大陸尚未民主化,憲政主義的發展尚在萌芽階段,因此本文 的探究聚焦於「傳統憲政主義」,其他型態的憲政主義則暫時存而不論。

二、藉由大法官解釋分析傳統憲政主義在台灣之實際運作狀況 Tom Ginsburg 的研究指出,大部分國家的民主轉型過程中,司法機 關 通 常 扮 演 著 國 家 重 要 政 策 的 推 手 或 民 主 的 後 時 期 鞏 固 者 (downstream consolidator)4;而在台灣民主化轉型的過程中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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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 Ginsburg, The Politics of Courts in Democratization, in James J. Heckman, Robert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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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不完全為政府機關背書,而是拘束其獨斷濫權,宣 告機關制定的法律違憲,如司法院大法官第四九九號解釋文,宣告八 十八年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憲法增修條文,宣告因牴觸憲法而 失去效力;以法位階而論,憲法居於最高位階,法律與命令不可違背,

而大法官的功能在於調控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發布的法律或行政命令 使其不悖於憲法精神。本論文將分析我國司法院已公布的解釋文、解 釋理由書、協同意見書及不同意見書等重要文件中,其內容對限制政 府權力、奉行法律主治與保障人民權利之中有何詮釋。

三、 探究台灣對於中國大陸建構憲政主義有何政策上的意涵 了解台灣在司法權的政治運作上究竟如何發揮,以大法官解釋為 主要研究脈絡,傳統憲政主義的三個角度分析,第一、限制政府權 力,第二、實行法律主治,第三,保護人民權利,在台灣具助益性的 經驗和應避免性的經驗中,試圖尋找對於中國大陸建構憲政主義的政 策上有何啟示或借鏡。並嘗試建議中國大陸建構憲政主義政策的實施 方向。由於中國大陸目前以共產黨為領導原則下的運作方式,憲法雖 然規定許多限制掌權者的制約條文,並無有效掌握並控制濫權的實質 性,本文認為,倘若中國大陸未來要建構憲政主義的政策,建議中國

Nelson, and Lee Cabatingan eds., Global Perspectives on the Rule of Law, New York:

Routledge, 2010, pp. 179-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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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司法制度中,創設大法官司法審查的機關,才有力量制約政府和 保障人民,成就憲政主義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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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途徑與研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