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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途徑與研究方法

第二節 研究途徑與研究方法 壹、 研究途徑

本 論 文 在 研 究 途 徑 上 , 採 用 「 制 度 研 究 途 徑 」( Institutional Approach)。

一、制度研究途徑的意涵

論者曾指出,制度研究途徑是政治學的歷史中心,而且是每個政治 學家工具組的一部分,政治制度不等同於政治組織,而是穩定而重複 發生的行為模式。5

制度可以分為兩種界定說:6第一種是制度中的定式化行為,另一種 是制度下的慣例。第一種制度通常是指涉當人們被法律規定後,在社 會上被定型化的特定行為表現,這樣的表現與規則是有相關性,這些 制度使人們在生活上具有遵循的標準,也在社會上交織出不同的相處 之道。如社會規範中的憲法,法律、命令,皆是屬於具有強制力的一 種社會規範形式,若違反法律,可能會被施予正式的懲罰,例如入監、

罰款等等。

另一種制度的概念是慣例與規則,由於人類的活動並非僅受制於定 式化規定之下,也可能受制於非正式的規則中,稱作社會規範,如風

5 David Marsh, Gerry Stocker 等著,陳義彥、陳景堯、林妤虹、何景榮、任雲楠譯,《政治學方法 論與途徑》,台北,韋伯,2009 年,頁 107-110。

6 彭懷恩譯著,《政治學理論與方法論 Q&A》,台北,風雲,2003 年,頁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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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習慣、宗教信仰和道德標準。這些強制力較弱的社會規範用以約束 人們社會互動的規則和標準,並且受社會大多數成員所認可,它告訴 人們什麼事可以做的、什麼事不能做,違反規範的人往往會受到非正 式性的懲罰,例如口語的責備、異樣的眼光、嘲笑或者來自內心的譴 責。

制度研究途徑之功能與限制

制度研究途徑是以研究對象的制度為主,其研究對象的價值為輔,

在二十世紀前後曾發揮若干功能:第一、制度研究途徑可以正確地指 出現代國家的制度型態,並對這些國家的政治運行發揮一定的說明與 指導作用;第二、制度研究途徑可以針對政治體制加以整理並提供建議,

對非西方國家的政治發展具有影響和指導的作用。7

然而,制度研究途徑也有其限制。制度研究途徑被認為僅重視制度 面的個體行為,因此較忽略個體與群體之間的互動關係。新制度主義 即是在這樣的限制下興起的,新制度主義不只是考量制度面向,也重 視制度與人的互動關係。

三、本文採此途徑的必要性與理由

制度研究途徑是修改歷史與法律研究途徑的缺失而來的,主要描 述、解釋政治制度層面的細節,本研究採用的資料主要以台灣的憲政

7 同前註,頁 31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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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義為主軸,分析資料後,最後評論出台灣憲政經驗對中國大陸產生 的意涵與結果,本文嘗試從法制層面切入探討,以大法官解釋例主體,

分析司法機關影響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脈絡。

貳、 研究方法

本文在各章節中交叉運用文獻分析法與比較研究法兩種方法,茲 分述如後:

一、文獻分析法(document analysis)

對文獻進行分析的方法主要是內容分析法(content analysis),此為 一種間接研究法,對文獻內容進行有系統的、簡單數量化的和簡單統 計的分析方式;而其研究的步驟是第一、確定問題;第二、擬定假設;

第三、前置準備;第四、蒐集資料;第五、分析資料;第六、批判資 料;第七、歸納資料8。社會科學性質與自然科學有一定的差距,並非 所有社會科學類的議題都可以用自然科學的邏輯與方法,並建立理論,

因為社會科學研究的對象是人,人與人的關係具有相當複雜性,幾個 變項之間的因果關係與相關性不易分析,較難歸納出精準的通則9。文 獻分析法的優點如幫助本文了解過去、重建過去、解釋現在和推測未 來,因此較易提供解決問題的有效方案10,但採取質性研究時,它的主

8 葉至誠,葉立誠,《研究方法與論文寫作》台北,商鼎,頁 148-149,2011 年。

9 易君博,《政治理論與研究方法》,台北,三民,頁 165,1984 年。

10 葉至誠,葉立誠,同註 8,頁 14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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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性與偏見,容易遭受批評。11

因此本文採用的研究方法為質性研究(qualitative methods)中的文 獻分析法(document analysis),本文將多方蒐集官方文件、非官方文件、

學者發表之期刊著作等等,作為資料分析補充之依據,進而得到研究 結果;另一方面,本論文乃屬於一種規範性論文,主要由研究者依照 敘述的方式來設計,依據政治事實、法律條文與釋憲的內容,透過系 統化地蒐集資料,客觀的評析資料,以便對事實作相關性的連結,其 中大多採用憲法條文與大法官釋憲文為參考基準。用此方法的特色由 研究者依照敘述的方式來設計,其研究重點在資料特徵的差異分析並 比較資料與學者論述之間的異同之處,最後歸納出原則。採取質化研 究也是因實證主義者認為並無客觀的實際存在,而在此情況下,各種 理論都等同於真確的詮釋。12

二、比較研究法(comparative method)

此方法為兩者或兩者以上之間的相互對照,企圖從中尋找出兩者 的異同,可以套用在政治科學研究傳統領域與次領域中,如民意調查、

質化研究、量化研究、大規模樣本、小規模樣本、單一樣本、歸納式 研究、演繹式研究等等。

11 Fiona Devine ,Qualitatve Methods in David Marsh and Gerry Stocker ed.,Theory and Methods in Political Science,2nd ed.,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pp.197-215.

12 David Marsh and Gerry Stocker 著,陳菁雯、葉銘元、許文柏譯,《政治學方法論》,台北,韋 伯,頁 191,199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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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研究法包含了三種含意,第一、可以引用外國政治領域的理論 模型;第二、針對兩個國家進行研究,能夠提供經驗性的基礎,來建 立一般的政治理論;第三,執行比較研究時所採用的方法,此方法包 含了兩個到多個變項間之關係,並且其變項間潛在的影響力都能維持 不變。比較案例需要符合極大化實驗變異量、極小化誤差變異量、控 制外在變異量三個原則,也就是指,為了達到目標,必須挑選較具代 表性之案例,並極小化可能造成因素變化的影響力。

比較研究法可以獲得較多實驗控制方法所具備的優勢如:第一、將 知識簡化為清楚脈絡之功能;第二、增進分類的方法;第三、系統化 地將內容敘述後,可易於檢驗;第四、預測較易達成。但比較研究法 也有其侷限,由於政治科學的環境變幻莫測,包羅萬象,變項太多而 個案太少,研究者可能會產生跨越難題的困境,因此要謹慎地挑選變 項。13

本章在第三、四與五章中以 1948 年至 2014 年的大法官釋字號為 研究案例對象,主要分析的釋字內容可分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為限 制政府權力、第二部分為奉行法律主治、第三部分為保護基本人權。

由於此三大部分為台灣憲政經驗歸納出的三大原則,藉由比較這些原 則對於本研究有助於釐清與歸納台灣大法官對於議題的表現與其操作

13 Peter Burham, Karlin Gilland, Wyn Grant, and Zig Layton-Henry 著,何景榮譯,《政治學研究方 法》,韋伯文化,2008 年,頁 6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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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原則,並可以發現大法官對於憲法精神的維護表現,以確認憲法規 範的內容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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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文獻分析與研究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