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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成人音樂學習之理論及相關研究

本節將探討成人音樂學習的相關論述及研究,從成人的音樂學習的內涵、我國社會 音樂教育之現況至相關研究的等部分進行討論。

一、 成人音樂學習的內涵

(一)終身音樂學習的意義

成人學習者在學習音樂傾向於實現圓滿的人生為目標,許多成人學習者普遍具有穩 定、成熟、有能力及負責任的特質,尤其許多長者更具有較高度的自我意識、自我忍受 度及自我導向的學習能力。成人學習者在學習目標上,也較傾向於專注在學習的過程中,

而較少目標導向(goal oriented)的學習意念。不過有些因素會導致成人者的學習表現衰 退,例如短期記憶力衰退、無法組織較複雜的學習素材,或是受順攝抑制效應的影響,

因習慣固有的學習經驗而無法適應新的學習內容(Achilles,1992)。

Carlsen(1988)認為成人共有三種基本的需求(引自 Boswell,1992):

1. 身分的需求(identity needs):人都想要展現其獨特的價值,或是努力去發掘其自 身的獨特性,並持續發展其獨特的特質。

2. 參與的需求(participation needs):人會想主動參與及創造成功的經驗,去達成個 人的目標,並從自身或所屬文化中尋求價值性的回饋。

3. 夥伴與親密關係:人需要與他人交融與來往。

Boswell(1992)認為成人參與音樂的活動可以同時滿足 Carlsen 指出的三項人類基 本需求,透過音樂的實作或音樂性團體的參與,能為情感經驗帶來新的體驗與意義,進 而滿足人類潛能的發展是最可貴的。音樂的參與也提供成人在步入老化階段時,能夠更 具有創造力,因為音樂的參與是個經驗不斷重組的歷程,在新的體驗中同時也開創更多 的想像力、驚奇、不預期感及各種的可能性。

音樂的終身學習不需要任何的條件與前提,然而許多較無經驗或音樂能力的成人在 談到音樂學習時總是望之卻步,認為自己並沒有音樂天分(musical talent)而拒絕參與 音樂相關的學習活動。有許多研究皆指出音樂天分對於音樂的學習能力與成就是有顯著 的相關性,並指出人天生就具有不同程度多寡的音樂天分,以解釋音樂資賦優異兒童的 產生。然而,許多社會的音樂性團體大力強調音樂的參與、學習及貢獻,並不需要具有 音樂的天分才能做到,對各種程度的成人學習者是來者不拒(Lamont,2011)。

(二)音樂參與角色及內涵

Gates(1991)認為成人參與音樂有許多的理由,例如:因獲得活動資訊而去參與、

想與他人繼續參與一個活動,或是在活動中擔任一個角色等。Gates 認為個體會繼續參 與與否,主要取決於「態度」的問題,其他因素都是其次。音樂參與的方式有許多種,

有些學者認為參與音樂應該以「實作」為主,例如 Small(1987)自創「musicking」一 詞,包含音樂的展演、創作、即興、舞蹈等,而他認為觀眾是參與在音樂活動事件當中 的參與者;Elliott(2005)也提出「musicing」一詞,以表示動態或主動的音樂製作(music making),例如展演、即興、創作、編曲、指揮等,想以動詞與其他靜態形式的音樂參與 作區隔。

然而聆賞也應是音樂參與很重要的一種形式,美國提倡美感教育(aesthetic education)

的學者 Reimer(1997)為普遍針對靜態音樂聆賞活動之迷思,提出五項反駁:

1. 聆賞並非被動:當學習者的心思或專注力並沒有放在音樂上時,聆聽的行為並不 會產生,因此聆聽時必須要是專注的聆聽(mindful musical listening)。聆賞好 比在默讀一本書,透過良好的教學引導,學生在聆賞過程中可以同時進行思 辨甚至於問題解決,因此聆賞也是一種主動積極的音樂參與行為,也能運用 到人類高階層的認知能力。

2. 聆賞並非無創意:聆賞本身也是一種製作音樂(making music)、表現創意的行為。

當聆賞者聽到音樂時,除了會得到演奏者與作曲家所要傳達的音樂義涵,同

時聆賞者本身也會賦予音樂個別的意義,這些意義會因聆賞者個人不同的經 驗、個性及能力而產生不同的差異。

3. 聆賞並非無聊:由於音樂聆賞的門檻低,幾乎任何人都能輕鬆的進行音樂的聆聽,

而不需要學習其他的操作技能,聆賞音樂似乎都不太受到重視,也因此忽視 了聆聽音樂對音樂學習的重要性。而 Reimer 除了主張積極的聆聽外,同時認 為任何學習都有可能會無聊,但是無聊並不是學習內容本身,而是在於教學 者無法把它變得有趣。

4. 聆賞並非無法評量:教師絕對可以依據其所教授的內容,針對不管是音樂元素、

音樂評論、分析、聽辨等內容,用不同的方式進行評量(如紙筆、肢體表現 等)。

5. 教聆賞並非為了展演的目的:聆賞無疑是音樂經驗的一種形式,展演並非代表所 有的音樂經驗及教學目的。即使為了演奏而教聆賞,也會因此而限制了學生 演奏經驗的發展方向。

Gates(1991)從 Shamir 與 Ruskin(1982)的研究中發現,運動的參與者與觀眾兩 者之間存在著很少的交集,職業的運動員很少會成為同門運動的熱衷觀眾,同樣的很熱 衷於觀賽的觀眾也很少會想朝職業運動邁進。相同的理論運用在音樂上也可發現在學校 有學習樂器的學生,或是職業的音樂工作者,極少比例是音樂會的忠實聽眾。Gates 因 此假設「參與」是有許多不同的角色之分,依據不同的角色會有其所屬的特性,進而提 出了他的音樂參與理論。他將一般社會的音樂參與分為三種階層,分別是:(1)音樂參 與者(music participants)、(2)音樂聽眾(music audiences)、及(3)視音樂為無益者

(people who perceive neither music activity to hold personal benefits)。而針對第一階層的 音樂參與者又分為六種類型,分別為:(1)職業音樂家(professionals)、(2)音樂家學 徒(apprentices)、(3)音樂熱衷者(amateurs)、(4)音樂嗜好者(hobbyists)、(5)音樂 消遣者(recreationists)、及(6)音樂淺嘗者(dabblers),其各項內涵如下表 2-3-1 所示:

表 2-3-1

Gates 的社會音樂參與角色

角色類型 看待音樂的態度 受強化的因素

1. 職業音樂家

工作 社會中的音樂系統環境(由

音樂家、熱衷者等組成)。

2. 音樂家學徒 3. 音樂熱衷者

認真的嗜好 4. 音樂嗜好者

個人的習性;首要非受社會 的音樂系統影響。

5. 音樂消遣者

娛樂 6. 音樂淺嘗者

除了上述的六型參與者外,社會中還有兩大族群:

(1) 音樂聽眾(music audience)

(2) 對音樂不感興趣或未參與的人(musically uninterested or uninvolved)

資料來源:Gates, J. T. (1991). Music participation: Theory, research and policy. Bulletin of the Council for Research in Music Education, 109, 15.

上述六型參與角色除了依據其看待音樂的態度來作區別之外,參與者投入的金錢花 費、參與時間、及持續的參與行為也是判斷的重要依據。「娛樂」與「認真的嗜好」層級 在區別上,「認真的嗜好」參與者參與音樂的持續時間長達比較多年,「娛樂」參與者能 維持的時間都比較短暫;「認真的嗜好」參與者願意投注較多的金錢花費在從事他所喜 愛的音樂活動,且金錢支持的穩定度比「娛樂」參與者高。

「音樂消遣者」與「音樂淺嘗者」的區別在於「音樂消遣者」認為從音樂當中可以 得益處,因而參與音樂活動;而「音樂淺嘗者」是抱持著好奇心參與音樂活動,而且未 來很有可能因為好奇心被滿足而隨時終止參與的活動,他們並非想從音樂活動中尋求益 處。「音樂消遣者」與「音樂嗜好者」不同點在於「音樂消遣者」認為參與音樂活動是一 種消遣娛樂的行為,而「音樂嗜好者」則是希望可以發展更多的音樂技能及知識。另外,

在「音樂熱衷者」以上階層的參與者,對待音樂相對嚴肅與認真,要終止其音樂參與活 動並不容易,需要很強烈的情感轉移才有可能。

二、我國社會音樂教育之現況

(一)我國社會音樂教育之政策

社會教育是有計畫的輔導全民進行學習活動的一種教育歷程。社會教育一詞最早出 現在德國教育學者 Adolf Diesterweg(1835)的論文中,其主張教育應該要擴大告國民各 個階層,對各階層的國民提供社會生活教育之意(引自林勝義,1993)。我國推展社會教 育相關政策,主要依據的法規《社會教育法》及《終身學習法》。我國 1953 年(民國 42 年)公布《社會教育法》以實施全民及終身教育,而為了鼓勵及推展終身學習、強化社 會教育,我國教育部又於 2002 年(民國 91 年)公布《終身學習法》。

《社會教育法》(2011)第二條有關於藝術教育的實施,明訂社會教育應培養禮樂風 尚及藝術興趣、提高生活智能,實施技藝訓練。此外,直轄市政府應設立社會教育館,

推展各種社會教育事業,並輔導當地社會教育之發展;而直轄市、縣(市)應設立文化 中心,以圖書館為主辦理各項社會教育及文化活動。

《社會教育法》(2011)規定各級學校得兼辦社會教育,社會教育的實施應儘量配合 地方社區之發展,除利用固定場所施教外,得兼採用流動及露天的方式等;並得以集會、

演講、討論、展覽、競賽、函授或運用大眾傳播媒體及其他有效方法實施。《終身學習法》

(2014)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展終身學習,得設置社區大學或委推辦理 之。有關《社會教育法》及《終身學習法》所指的社會教育機構整理如下表 2-3-2。

由社會教育相關法規可知我國社會教育機構之設立可以分為:(1)國立(由中央設 立)、(2)市立(由直轄市設立)、(3)縣(市)立、(4)鄉(鎮、市、區)立、及(5)

私立(由私人或團體設立)等五種階層。音樂藝術相關的實施機構則包含藝術館、音樂 廳、戲劇院、社會教育館、文化中心、生活美學館、社區大學等。

表 2-3-2

講、讀書會、音樂會、比賽、展覽等。

原來設有社教館的縣市包括:臺北市(1964 年設立)、高雄市(1965 年設立)、 新竹市(1953 年設立)、彰化市(1955 年設立)、臺南市(1955 年設立)、臺東市

(1955 年設立)、金門縣(1961 年設立)、連江縣(1964 年設立)等八個縣市。連 江縣及金門縣社教館之後改制為文化中心,之後分別於 2003 及 2004 年改制為連江

(1955 年設立)、金門縣(1961 年設立)、連江縣(1964 年設立)等八個縣市。連 江縣及金門縣社教館之後改制為文化中心,之後分別於 2003 及 2004 年改制為連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