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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我國兩稅合一制度簡介

世界各國對於公司所得稅之課徵,在型態上大致可分為兩大類,

一為獨立課稅制(以美國為主),採法人實在說之理論,認為公司是 有獨立納稅能力之課稅主體,公司之所得課徵公司所得稅後,其盈餘 分配予股東時須再課徵股東個人所得稅,兩稅分別獨立並無關聯。另 一類為合併課稅制(以歐洲國家為主),採法人擬制說,認為公司法 人為法律之虛擬體,不具獨立納稅能力,僅是作為把盈餘傳送給股東 的管道,故公司階段之所得與股東階段之股利,應僅課徵一次所得稅,

此即通稱之兩稅合一制度。3

為避免股利所得重複課稅,我國自民國87年度起實施兩稅合一制 度,並採設算扣抵制,營利事業階段所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可於 分配股利或盈餘時帶出給個人股東,由股東用以扣抵個人綜合所得稅;

股東適用之邊際稅率高於公司已納稅率者,股東需補繳稅款;股東適 用之邊際稅率低於公司已納稅率者,股東可以退稅,公司間轉投資所 獲配之股利則完全免稅。因此,營利事業必須在一般帳冊外另外設置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明確記載自民國87年度起已繳納之營利事業所 得稅,以計算日後可分配給股東扣抵之稅額。而因營利事業所得稅未 來可用以扣抵股東之個人綜合所得稅,所以性質上僅是個人綜合所得 之預繳,而具有抵稅權之作用。茲就兩稅合一制度簡要示意如圖2-1。

3 財政部,87 年 1 月,「兩稅合一方案介紹」,財政部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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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1 我國兩稅合一制度簡要示意圖

舉例說明,民國87年時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25%,個人股東適用 40%綜合所得稅稅率,則營利事業賺得100元之所得,應繳納25元營所 稅,稅後盈餘為75元,之後營利事業將這75元盈餘分配給個人股東時,

則該個人股東所應繳納之個人綜合所得稅本來應該是404元,但因為25 元營利事業所得稅可以扣抵,所以個人股東最後應繳納之個人綜合所 得稅是15元(40元-25元),而股東實際之可支配所得為60元(75元-15 元),亦即該個人股東實際稅率為40%。

此外,為配合兩稅合一制度之施行,除要求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 扣抵稅額帳戶之外,民國87年實施當時,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法定最高 稅率為25%,而綜合所得稅之法定最高稅率則為40%,仍有15%之差距,

容易影響公司分配盈餘與否之租稅規劃。另一方面,我國對若干所得 停止課徵所得稅,例如:土地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5,公司盈餘之 保留使得每股淨值增加,可能促進股價上漲,且該些資本利得於實現 時並不課稅,更增加盈餘保留之誘因。6為避免營利事業藉保留盈餘規

4 (75+25)×40%=40。

5 雖然我國於民國 95 年 1 月 1 日起訂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對於部分證券交易所得規定需計算最 低稅負課稅,但實際上需繳納最低稅負者仍為少數。

6 顏慶章、薛明玲、顏慧欣,2010 年 8 月,「租稅法」,作者自刊。

同一筆所得 營利事業 1 營利事業 2 …… 個人股東

營利事業 所得稅

屬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額 中課稅,但須將第一個營利 事 業 所 繳 納 之 營 利 事業 所 得 稅 記 入 股 東 可 扣 抵稅 額 帳戶中。

綜合所得稅

記入營利事業 2 之股東 得扣抵之 可扣抵稅額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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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股東之稅負,並基於實施兩稅合一制度後之稅收損失,不應由股東 以外之納稅義務人負擔,故於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課徵之外,另行就營 利事業之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以適度降低公司藉保留 盈餘規避個人股東稅負之誘因,且未分配盈餘所加徵之稅額得一併由 股東扣抵。

實施兩稅合一制度所欲達成之政策目標如下:7 一、消除營利所得之重複課稅,提高投資意願

實施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後,營利事業所繳納之所得稅,得由股 東扣抵其應納之綜合所得稅,使營利所得僅在個人階段負擔一次所得 稅,消除重複課稅之情形,減輕股東稅負,有助於提高投資意願,由 表2-4可知,實施兩稅合一之後,股東收到之股利淨額增加,實質稅負 降低。

表 2-4 兩稅合一前後股東實收股利淨額比較

兩稅合一前 兩稅合一後

公司所得 $ 100 $ 100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25%) ( 25) ( 25)

公司盈餘 75 75

加徵 10%未分配盈餘稅 - ( 7.5)

公司可分配盈餘 $ 75 $ 67.5

股東股利收入淨額 $ 75 $ 67.5

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 40%) ( 30) ( 40)

股東可扣抵稅額 - 32.5

股東實收股利淨額 $ 45 $ 60

7 財政部 87 年 1 月「兩稅合一方案介紹」及本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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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降低稅制對企業財源籌措方式之影響

獨立課稅制下公司傾向以舉債方式籌募資金,因利息費用可作為 所得之減除項目,但發放之股利不得列為費用減除。公司因資金來源 不同,其稅負亦有差異,導致企業傾向於以舉債方式籌措財源,降低 企業財務結構之健全性,造成財務結構上之扭曲,增加財務上之風險。

實施兩稅合一後,由於股利不再重複課稅,股利或利息均僅負擔一次 所得稅,可降低稅制對企業財源籌措方式之影響,減少舉債之風險。

三、降低公司藉保留盈餘規避股東稅負誘因,促進資源合理分配 獨立課稅制下,公司分配盈餘給股東,包括公司及股東階段之稅 負合計最高為55%,與盈餘保留不分配時,僅負擔公司階段之稅負25%,

相差達30%,導致公司藉盈餘之保留,規避股東之稅負。兩稅合一之後,

公司分配盈餘之最高稅負為股東階段之40%,與盈餘保留不分配而加徵 未分配盈餘稅額後,公司階段負擔之稅負32.5%,差距縮小至不到10%,

則公司盈餘保留與分配之選擇,不再受到賦稅因素之干擾,而完全取 決於其經營政策,應有助於資源之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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