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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文獻探討

徐麗珍、劉小娟(2011)指出IFRSs導入對收入認列方式將造成影響,

包括財務報表表達方式及營運部門揭露之改變,也可能對現行移轉訂 價產生衝擊。

徐麗珍、范書華(2011)也指出IFRSs轉換及導入不只改變財務報表 與會計原則,對於稅務處理或申報也會產生一定程度的衝擊。導入 IFRSs收入認列差異所衍生的稅務議題包羅萬象,影響不僅限於所得稅,

也擴及營業稅、未分配盈餘課稅及股東可扣抵稅額等稅目,稍一不慎,

可能觸犯相關稅法規定而不自知,也可能因會計處理方式變更,造成 稅務風險控制及遵循的漏洞。企業在IFRSs轉換過程中,宜事先洞悉各 項轉變對稅務的影響,採取適當之因應措施,以降低稅務風險。

郭雨萍、李嘉雯(2011)認為依IFRSs規定調整增加之保留盈餘,因 並非現行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的加項,是以應無課徵未分配盈餘加 徵稅額之疑慮;而依IFRSs規定追溯調整致使減少期初保留盈餘,得否 適用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作為未分配盈餘課稅計算之減除 項目,現行法令並無明確規定。在股東可扣抵稅額比率計算方面,依 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營利事業有因會計處理錯誤而調整期初保留盈 餘情事時,仍應以其「股利或盈餘分配日」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計 算稅額扣抵比率,是以如因導入IFRSs調整期初保留盈餘,理應可比照 此邏輯辦理。

莊蕎安(2012)認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1條規定,前期 損益調整收入或損失直接列入資本公積或累積盈虧科目者,在申報所 得稅時,需作帳外調整,分別列入本期營業外收入或損失,以計算課 稅所得。因此,在採用IFRSs時,企業當期所得稅勢必因會計準則轉換 造成保留盈餘的增加,而使得課稅所得增加。另一方面,這些因會計 準則轉換造成的保留盈餘增加數,也會產生能否分配給股東,以及未 分配給股東是否會被加徵所得稅的問題。至於股東可扣抵稅額比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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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可以分給股東的所得稅抵稅權,是 以公司目前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占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的比 例來計算,若導入IFRSs調整為增加保留盈餘,將造成稅額扣抵比率降 低,稀釋股東的所得稅抵稅權。

許崇源(2012)對於2013年一次到位的採用IFRSs,營利事業所得稅 衡量與稽徵如何因應,就相關議題提出探討並指出稅務處理之疑義,

包括:(1)依我國導入IFRSs之時程,不同企業開始適用IFRSs之時點不 同,在一段時間內會有雙軌並行之情形,因不同的會計準則報導之所 得可能不同,則在不同企業仍未採一致之衡量所得時期,所得稅課徵 之公平及合理性可能有疑慮;(2)首次採用IFRSs時調整保留盈餘,於 所得稅徵納時如何處理;(3)其他綜合損益(Other Comprehensive Income)直接列為保留盈餘或未來轉列保留盈餘不進損益者,應否課 稅(包括認列為損失)或如何課稅;(4)收入認列方法改變,例如顧客 忠誠度計畫之會計處理,ROC GAAP係將整筆交易視為一筆交易全額認 列,與IFRSs係將交易按其可辨認之組成部分分別認列收入及相關成本 之作法不同,未來稅務上如何處理;(5)在IFRSs將產生甚多未實現損 失,例如:除役負債、負債準備等,皆將面臨未實現費損在稅務上可 否認列之問題;(6)採用IFRSs之估計事項甚多,以不動產、廠房及設 備為例,IAS 16規定原始認列金額應分攤至各重大部分,並應單獨提 列折舊,且每年皆須評估耐用年限、殘值,甚至資產消耗型態,因此 估計變動必然甚多,稅務上如何處理估計變動,必須預為準備。

莊蕎安(2013)根據2012年第一季財報公布後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 布重大訊息說明轉換為IFRSs後對公司財務報導的重大影響之136家上 市公司資料統計,指出導入IFRSs影響數多數是調減淨值,且幾乎九成 的公司均因員工福利的認列而調減淨值。依金管會規定,公司評估轉 換為IFRSs對股東權益與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者,須發布重大訊息,因 此就公司公布重大訊息的狀況來看,有近九成的上市櫃、興櫃公司自 己評估IFRSs的採用,對其財報並無重大影響。另以證券交易所列出之 臺灣五十公司為例,彙整其2012年第三季財報中,採用IFRSs與原R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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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AP下之淨值與淨利差異資料統計,採用IFRSs對公司的損益認列影響 似乎輕微,影響數字較大的公司,是因公司在原ROC GAAP下以長期工 程合約所認列的收入,採用IFRSs後改為以銷售商品認列收入,在期初 調減淨值後,於當年度完成交屋,使得淨利有較大幅度的波動。

陳明進(2013)依據行政院院會於2012年12月6日通過財政部配合 我國導入IFRSs等議題提出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修正規定,說 明有關導入IFRSs之各項所得稅課稅議題之主要影響,並提出幾項疑義,

包括:(1)因導入IFRSs產生2013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調整數不適用未 分配盈餘課稅之規定,亦即採取「不加稅、亦不予扣減」之政策,惟 是否能真正落實貫徹,而不致造成公司因追溯調整保留盈餘後為負數 者,於以後年度產生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額之困擾;(2)依現行證券 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上市櫃公司於2013年度採用IFRSs後,

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之後續衡量僅得採用成本模式,則在 稅務申報上,似乎無法辦理資產重估價;(3)一般未上市櫃公司或非公 開發行公司自行採用IFRSs編製報表,是否可以適用修正草案之規定,

仍待釐清。

楊葉承、林宜薇(2013)探討IFRSs導入後,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 核準則所受影響與因應之道,包括「建造合約(IAS 11)」、「租賃

(IAS 17)」、「收入(IAS18)」、「不動產、廠房及設備(IAS 16)」、

「借款成本(IAS 23)」等五號公報與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之差異,在考量企業遵循成本、稅捐機關稽徵成本及便利性等層面後,

提出相關修法建議,期縮小導入IFRSs後所產生之財稅差異。

郭雨萍、李嘉雯(2013)指出導入IFRSs之保留盈餘調整數影響營利 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課稅及股東稅額扣抵比率之計算,尤以2013 年股東常會分派股利之股東稅額扣抵比率之計算更是迫在眉睫,相關 之所得稅法修法卻仍在立法院院會審理中,所面臨之問題,諸如:稅 額扣抵比率計算公式之分母是否為包括導入IFRSs調整期初保留盈餘 後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導入IFRSs之保留盈餘調整數於計算稅額扣 抵比率之上限如何歸屬已加徵或未加徵之保留盈餘、導入IFRSs調整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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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保留盈餘是否需調整減除其所含之可扣抵稅額、導入IFRSs調整增加 保留盈餘但依金管會規定須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是否需調整減除其所含 之可扣抵稅額,種種細節尚需財政部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