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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會計是企業的語言(the language of business),所有企業的 經營活動,皆以此種語言為溝通的工作,然而如同各國有自己的語言 文字,各國也有自己的會計準則,不同的會計準則所產生的會計資訊 可能不同,所表達的企業經營結果也不盡相同。隨著全球化時代的來 臨,企業的產銷交易跨越國界而朝向全球化或區域化布局,需要到世 界各國設置子公司,若各國編製財務報表的準則不同,必然不利於其 公司總部的管理與經營決策,全球採用單一會計準則,對於跨國投資 之企業而言,可降低會計帳務之轉換成本,並提高經營管理效率。此 外,在資本市場之全球化潮流下,國內企業前往國外交易所掛牌或發 行可轉換公司債以募集資金,相關財務資訊之編製及揭露均須符合當 地規定,國內企業之會計資訊若能與國際規定一致,將可節省企業編 製相關報表之成本,有助於企業之國際化,並利於吸引外資投資國內 企業。

我國自民國 88 年起即參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簡稱 IFRSs)修訂我國會計準則公 報,分別增訂許多重要會計準則公報,例如:金融商品、資產減損、

股份基礎給付、保險合約等,逐步與 IFRSs 接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爰於 97 年 9 月 18 日邀集相關單位召開 研商採用國際會計準則會議,會中決議改以直接採用的方式與國際接 軌,推動我國企業採用 IFRSs 編製財務報告。

財務會計的目的,在求公允表達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績效及現 金流量情形,以提供有用的資訊給企業以外的使用人作決策的參考。

而稅法的規定則以課稅為目的,因此,在某些情況下,收益未實現時 即予課稅,例如應付費用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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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轉列其他收入課稅;在另一些情況下,費用雖發生但稅務上卻不予 認定,例如產品售後服務保證之成本,應於實際支付時才准減除。此 外,租稅也被用來作為達成社會政策及經濟政策的工具,例如為抑制 社會的奢靡風氣,而限制交際費的支出。

在稅法規定與一般公認會計準則存在種種差異之情況下,企業依 一般公認會計準則產生會計所得,報稅時再根據稅法作帳外調整,以 計算正確的課稅所得。此作法不論是採用我國財務會計準則(以下簡 稱 ROC GAAP)或是 IFRSs 並無不同,僅在於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的差 異有所不同,因此,在稅法規定不變的情況下,導入 IFRSs 基本上並 不會影響公司的課稅所得,因為即使損益在兩個年度不同會計原則下 會重覆出現或都不會出現,但仍可透過財稅差異帳外調整方式調整之。

然而,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除了一般的公司所得稅,還有兩稅合一制 度,這是與其他導入 IFRSs 的國家所面臨問題最大的不同。

我國在民國 86 年底以前之所得稅,係就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綜 合所得稅分別獨立課稅,自民國 87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兩稅合一。

所謂「兩稅合一」,係指就營利事業所得稅與個人綜合所得稅中之股 利所得稅合而為一,營利事業繳納之所得稅基本上可以全額抵繳個人 綜合所得稅,抵繳有餘可以退稅,兩種所得稅完全合一。在兩稅合一 制度下,公司應設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記錄公司已繳納之 87 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亦應區分屬 86 年度以前者及 87 年度(及以後年度)者。「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除以「(87 及以後年度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率,是為「稅額 扣抵比率」,用以計算公司分派股利時可分配給股東抵繳其個人綜合 所得稅之可扣抵稅額。

另外,由於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之最高邊際稅率(分 別為 25%1及 40%)存有相當大的差距,為避免股東利用保留盈餘以規避 所得稅負,所得稅法乃規定自民國 87 年 1 月 1 日實施兩稅合一起,營 利事業當年度所發生之盈餘若於次年度未全數分配,應加徵 10%營利事

1 民國 99 年度以後為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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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所得稅,而該未分配之盈餘係以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 為計算基礎2

不論是稅額扣抵比率計算所採用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或是未 分配盈餘課稅基礎之稅後純益,皆為依據財務會計準則所產生;在企 業之會計原則由 ROC GAAP 轉換為 IFRSs 時,轉換年度必有損益之增減,

甚至調整期初保留盈餘之帳載金額,在在都影響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 課稅及股東可扣抵稅額比率之計算,因此,企業及政府機關如何因應 即為一大課題。

在我國推動 IFRSs 下,由於調整會計準則之差異將造成保留盈餘 增加或減少,對營利事業之未分配盈餘課稅及股東可扣抵稅額之計算 皆有影響,而且其影響不是僅僅一個年度,現行文獻尚未對此一議題 有全面性及實例之探討,因此本研究擬以我國上市公司目前公告之 2012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所揭露有關採用 IFRSs 之資訊(包含會計政策 重大差異及對財務報告重要項目可能產生之影響金額),分析會計原 則由 ROC GAAP 轉換為 IFRSs 時,對於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課稅及股東 可扣抵稅額比率之影響,以提供修法相關建議之參考。

2 兩稅合一實施之初,係以課稅所得額為計算基礎,自民國 94 年度起,以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 之稅後純益為計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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