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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所得稅法修正草案評析

為因應我國導入 IFRSs,財政部研擬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以期 解決企業改採 IFRSs 所衍生計算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未分配盈餘及 股東可扣抵稅額比率相關租稅議題,修正草案於 2012 年 12 月 6 日經 行政院院會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一、未分配盈餘課稅

修正條文中最有爭議者當為第 66 條之 9 關於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 課稅之規定,財政部最初版本針對採用 IFRSs 所調整之期初保留盈餘,

增加的部分需加徵 10%未分配盈餘稅,減少數則可列為改採 IFRSs 之前 一年度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但經金管會與財政部協商後,

目前行政院院會通過版本改為增加數或減少數皆不列入未分配盈餘計 算之基礎,本研究評析如下。現行條文及修正草案之比較如表 4-4。

1.財政部最初版本:

該版本係考量調整增加未分配盈餘數若屬可供分派之盈餘,則 依第 66 條之 9 之立法精神,應予以課稅,惟又考量一次性負擔過重 及稅務行政考量,同意此一增加稅負可以分五年負擔,但本研究認 為,以本章第一節(一)原因分析來看,絕大部分的“增加保留盈餘”

原因為長期投資及固定資產產生者27,此類資產在 ROC GAAP 通常係 處分時才實現損益(也才產生保留盈餘),也就是說其實現通常需要 經過很長之時間,但現在卻因導入 IFRSs 必須立即繳納未分配盈餘 加徵稅額,反而有違「租稅中立性原則」。

該版本對於調整減少未分配盈餘數,是主張可以減除的,如此 是可以解決同一筆所得在不同年度被重複課徵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 的情形。

27 依 101.4.6 金管證發字第 1010012865 號令,公開發行公司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時,應就 帳列股東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及累積換算調整數(利益),因選擇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第一號豁免項目而轉入保留盈餘部分,分別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但轉換日因首次採用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產生之保留盈餘增加數不足提列時,得僅就因轉換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產生 之保留盈餘增加數予以提列。嗣後公司因使用、處分或重分類相關資產時,得就原提列特別盈餘 公積之比例予以迴轉分派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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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最初版本 行政院院會通過版本 現行條文 法 有 關 編 製 財 務 報 告

之 規 定 處 理 會 計 事 項 者,致當年度期初帳載 未 分 配 盈 餘 有 淨 增 加 或淨減少情事時,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年度期初帳載未 分 配 盈 餘 淨 增 加 者,其依前項規定 計 算 未 分 配 盈 餘 時,應併計該淨增 加 數 減 除 下 列 各 目後之餘額,加徵 百 分 之 十 營 利 事 業所得稅;其因併 計 該 餘 額 而 增 加 之應加徵稅額,得 自 繳 納 該 稅 額 之 年 度 起 分 五 年 平 均繳納:

( 一 ) 已 由 期 初 帳 載 未 分 配 盈 餘 淨 增 加 數 分 配 之 股 利 淨 額 或 盈 餘淨額。

( 二 ) 依 其 他 法 律 規 定,由主管機關 命 令 自 期 初 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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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最初版本 行政院院會通過版本 現行條文

第一項規定之稅額 扣抵比率,以四捨五入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四位為止;股東或社員 可 扣 抵 稅 額 尾 數 不 滿 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 算。

盈餘。

第一項規定之稅額 扣抵比率,以四捨五入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四位為止;股東或社員 可 扣 抵 稅 額 尾 數 不 滿 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 算。

第一項規定之稅額 扣抵比率,以四捨五入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四位為止;股東或社員 可 扣 抵 稅 額 尾 數 不 滿 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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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伍章 結論及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