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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尚依據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惟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改依 IFRSs 處理帳務,且其轉換差異調整保留盈餘,在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 定下,對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課稅及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可能面臨一 些問題。

首先,在未分配盈餘課稅方面,涉及的問題較多,以下分別說明 分析之。

一、導入 IFRSs 年度起每一年度未分配盈餘課稅之計算基礎

現行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規定未分配盈餘課稅之計算基礎為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若不修法,且商業會計法未 允許企業採用 IFRSs,則 2013 年起採用 IFRSs 處理帳務之公司,

其申報未分配盈餘稅時必須將會計所得自 IFRSs 再調整為 ROC GAAP,如此必然增加公司之帳務成本。

此問題只要透過修法,讓依 IFRSs 處理之稅後純益也可以作 為未分配盈餘課稅之計算基礎即可解決。依 2012 年 12 月 6 日行 政院院會通過之所得稅法修正草案,第 66 條之 9 有關未分配盈餘 課稅之規定已將採 IFRSs 處理之本期淨利列入計算基礎,因此修 法通過後,採用 IFRSs 之企業可直接按帳載稅後純益計算未分配 盈餘課稅,不需調整為 ROC GAAP。

二、轉換 IFRSs 時增加或減少之保留盈餘

未分配盈餘課稅係為避免企業利用保留盈餘規避股東之所得 稅負,轉換 IFRSs 時增加或減少之保留盈餘是否列為計算未分配 盈餘課稅基礎之加項或減項便值得探究。

1.增加保留盈餘時:

若增加之保留盈餘立即列入未分配盈餘課稅,則公司可能 需立即負擔一筆稅負,而在 ROC GAAP 下,此一盈餘可能係列帳 於其他權益科目或損益科目,尚屬未實現,原本不必列為未分 配盈餘課稅基礎;若增加之保留盈餘不列入未分配盈餘課稅,

由於轉換 IFRSs 時增加之保留盈餘是由於 ROC GAAP 先認列費用 或晚認列收入,而 IFRSs 先認列收入或晚認列費用,在未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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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餘課稅係採用當年度帳載稅後淨利為基礎下,轉換日調整增 加之保留盈餘於未來年度不會認列於稅後淨利(即調整數在轉 換之前及之後年度均不計入每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基礎),

若不對轉換調整數課稅,則計算未分配盈餘課稅之稅基減少,

將造成國家稅收損失。

2.減少保留盈餘時:

轉換調整數減少未分配盈餘,通常是 ROC GAAP 先承認收入 或未估列費用,一旦轉換為 IFRSs 時立即沖減期初保留盈餘,

但在轉換 IFRSs 以前之年度稅務申報(未分配盈餘課稅)仍依照 ROC GAAP 之當期損益計算,而轉為 IFRSs 以後的當期損益,又 會比如延續採 ROC GAAP 下為高,將造成轉換前用高的 ROC GAAP 當期損益計算未分配盈餘課稅,轉換後也用高的 IFRSs 當期損 益計稅,造成重複課稅。簡言之即是,公司同一筆盈餘在 ROC GAAP 及 IFRSs 下可能分別被計入不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課稅。

理論上,若減少之保留盈餘不能列為未分配盈餘課稅之減 除項目,公司可以就轉換前一年度 ROC GAAP 之損益全部分配,

但公司通常會避免分配後帳面上立即產生累積虧損而不會全額 分配,所以多數公司會選擇於 2012~2013 年間分配盈餘時保留 部分盈餘不予分配,以抵銷轉換 IFRSs 時減少之保留盈餘,則 該保留未分配之盈餘將增加公司之稅負;即 ROC GAAP 帳載有盈 餘,看似可分配,但因轉換日未分配盈餘已減少,故公司會減 少分配依 ROC GAAP 結算之盈餘。其結果為公司於轉換為 IFRSs 後可分配之保留盈餘可能很少(甚至為負數),但仍需繳納轉換 前依 ROC GAAP 計算之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

圖 3-1 假設建設工程總利潤 500 元,在民國 100 年及 101 年已依 ROC GAAP 按完工比例法認列並申報未分配盈餘合計 400 元,但在轉換為 IFRSs,須於 102 年完工年度始認列全部建造利 益 500 元,並申報未分配盈餘 500 元,則工程總利潤僅有 500

8 150+250+500=900。

ROC GAAP 本期淨利=

150

ROC GAAP 本期淨利

=250

ROC GAAP 本期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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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採 IFRSs 時原則上只能按銷售商品處理,於交屋時認列 收入(本論文以全部完工法稱之)。因此,在首次採用 IFRSs 入帳日尚未完工之建案,須將 ROC GAAP 下已認列之工程收 入予以迴轉,故減少期初保留盈餘,待以後年度完工時再 認列收入。

表 3-3 假設某建設公司興建房屋出售,售屋利益計 250 萬元,於 2011 及 2012 年施工期間按完工比例法分別認列 售屋利益 100 及 120 萬元,房屋於 2013 年完工交屋。如表 3-3 所示,改採 IFRSs 須於 2013 年 1 月 1 日調整減少保留 盈餘 220 萬元,至 2013 年完工時再認列售屋利益 250 萬元。

表 3-3 建設業收入認列由完工比例法改為全部完工法 單位:萬元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ROC GAAP 完工比例法

IFRSs 全部完工法

期初保留盈餘 - - -220

本期損益(售屋利益) 100 120 250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本期淨利- ROC GAAP 100 120 30

改採 IFRSs:完工比例法全部完工法

本期淨利- IFRSs - - 250

保留 盈餘

期初 0 40 90

IFRSs 調整數 - - -220 增加 100 120 250 次年度分配 -60 -70 -50 次年度繳納之未分配

盈餘稅 4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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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之未分配盈餘課稅係以損益表之 本期淨利為課稅基礎,本例中,2011、2012 及 2013 年分別 以 100、120 及 250 萬元計入未分配盈餘課稅,然而此項交 易之利益合計只有 250 萬元,在現行稅法不修正下,2011 及 2012 年之利益 100 及 120 萬元在 2013 年又再認列一次 利益並列入未分配盈餘課稅,若 2013 年 1 月 1 日調整減少 保留盈餘 220 萬元不能作為未分配盈餘課稅之減除項目,

將導致同一筆利益被重複計入課稅,顯然增加企業之租稅 負擔。

2.銷貨附贈折價券

在 ROC GAAP 下,銷貨附贈折價券係於銷售商品時認列 所有之相關已收或應收對價之公允價值,並估計折價券可 能使用之價值認列為負債。依 IFRSs 規定,銷售時給予客 戶折價券用以換取未來免費或折扣之商品,係屬販售兩種 項目予客戶,一為商品,另一為折價券,應將銷售對價拆 分給商品及折價券,並就折價券部分遞延至客戶未來使用 時方予認列為收入。因此,在 2013 年 1 月 1 日須調整尚未 使用之折價券相關收入及迴轉相應估列之負債,致減少期 初保留盈餘,於折價券實際使用時再認列該收入。

表 3-4 假設某公司於 2011 及 2012 年銷貨各 100 及 200 萬元,每 100 萬元銷貨附贈 10 萬元折價券,故附贈折價券 分別為 10 及 20 萬元,該些折價券於 2013 年全數使用。如 表 4-3 所示,2011 年及 2012 年依 ROC GAAP 分別認列銷貨 收入 100 及 200 萬元,並估列該等折價券可能兌換之商品 成本分別為 4 萬元及 8 萬元,改採 IFRSs 於 2013 年 1 月 1 日調整減少保留盈餘 15 萬元,至 2013 年折價券實際使用 時再認列銷貨收入 27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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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4 銷貨附贈折價券之收入認列

單位:萬元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ROC GAAP IFRSs

期初保留盈餘 - - -159

本期損益(銷貨利益) 9610 19211 2712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本期淨利-ROC GAAP 96 192

-改採 IFRSs:銷貨收入屬折價券部分利益 本期淨利-IFRSs - - 27

保 留 盈 餘

期初 0 36 78

IFRSs 調整數 - - -15

增加 96 192 27

次年度分配 -60 -150 -10 次年度繳納之未分配

盈餘稅 3.6 4.2 ??

本例中,2011 及 2012 年度分別認列之銷貨利益 96 及 192 萬元,已分別於各該年度列入未分配盈餘課稅,至 2013 年折價券使用時再認列銷貨利益 27 萬元又再列入未分配盈 餘課稅,被列入未分配盈餘課稅之利益合計為 315 萬元,

而實際的銷貨利益卻是 300 萬元,若 2013 年 1 月 1 日調整 減少保留盈餘 15 萬元不能作為減除項目,將導致公司未分 配盈餘課稅之計算基礎增加(重複)。

9 100×10/110+200×20/220-4-8=15。

10 100-4=96。

11 200-8=192。

12 100×10/110+200×20/2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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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退休金負債

依 ROC GAAP 規定,退休金精算損益採用緩衝區法,按 可獲得退休金給付在職員工之平均剩餘服務年限攤銷認列 於損益項下,改採 IFRSs 時可選擇於轉換日將全部累計精 算損益一次認列於保留盈餘。

表 3-5 假設某公司退休金精算損益依 ROC GAAP 規定採 緩衝區法,於 2011 及 2012 年度皆認列淨退休金成本 25 萬 元(未認列退休金損失將於 2013 年至 2016 年分別認列 25 萬元、25 萬元、25 萬元及 35 萬元),改採 IFRSs 時選擇 將未認列退休金損失 110 萬元於 2013 年 1 月 1 日一次認列 該退休金負債而調整減少期初保留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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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5 退休金精算損益之認列

單位:萬元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ROC GAAP IFRSs 期初保留盈餘 - - -110 -本期損益(退休金

費用)

-25 -25 -

-2013 年 2014 年

ROC GAAP

退休金費用 25 25

保留 盈餘

期初 0 -25

增加(減少) -25 -25

分配 0 0

次年度繳納之未分配盈餘稅 0 0 改採 IFRSs:未認列之退休金負債於轉換日一次認列

IFRSs

退休金費用 0 0

保留 盈餘

期初 0 -110

IFRSs 調整數 -110

-增加(減少) -

-次年度分配 0 0

次年度繳納之未分配盈餘稅 ?? ??

本例中,未認列退休金損失 110 萬元原來在 ROC GAAP 下係未來逐年認列為費用,改採 IFRSs 選擇一次認列,直 接調整減少保留盈餘。此“未認列退休金損失”在 ROC GAAP 下並未認列為費用,在轉換為 IFRSs 後亦不反映於未來年 度之損益表中,相對於繼續依 ROC GAAP 處理之本期淨利會 認列此費用,IFRSs 之本期淨利不會包含此費用,使得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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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後未分配盈餘課稅之計算基礎提高。若 2013 年 1 月 1 日調整減少保留盈餘 110 萬元不能作為未分配盈餘課稅之 減除項目,將有重複課稅之虞。

(二)期初保留盈餘增加,未來年度損益減少

除了因 ROC GAAP 與 IFRSs 規定之收入與費用認列時點不 同而產生之差異調整外,尚有因資產評價方式不同致調整首 次採用 IFRSs 入帳日之期初保留盈餘。以下列舉幾種情形說 明之。

1.海外長期股權投資累積換算調整數

首次適用 IFRSs 時,因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為 表達貨幣產生之累積換算調整數得依 IFRS 1 規定選擇豁免,

推定累積換算調整數為零(即將轉換前之餘額轉列保留盈 餘)。

表 3-6 假設某公司於 2012 年底有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 投資原始成本 500 萬元(不考慮依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 及累積換算調整數 100 萬元,改採 IFRSs 時選擇將累積換 算調整數餘額轉列保留盈餘,於 2013 年 1 月 1 日調整增加 保留盈餘 100 萬元,嗣後該海外長期股權投資於 2014 年全 數處分(處分價款 680 萬元)。如表 3-6 所示,在 ROC GAAP 下,2012 年底之累積換算調整數 100 萬元於該海外長期股

表 3-6 假設某公司於 2012 年底有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 投資原始成本 500 萬元(不考慮依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 及累積換算調整數 100 萬元,改採 IFRSs 時選擇將累積換 算調整數餘額轉列保留盈餘,於 2013 年 1 月 1 日調整增加 保留盈餘 100 萬元,嗣後該海外長期股權投資於 2014 年全 數處分(處分價款 680 萬元)。如表 3-6 所示,在 ROC GAAP 下,2012 年底之累積換算調整數 100 萬元於該海外長期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