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六章 同業公會聯合行為之法律責任

第二節 責任形式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78

決議內容的實現,故其事後實施行為可以視為「事後贊同」的行為,

而加以處罰。

第二節 責任形式

法律責任得分為民事法律責任(以下簡稱民事責任)、行政法律責 任(以下簡稱行政責任)及刑事法律責任(以下簡稱刑事責任)。我國公 平法對於違法聯合行為的制裁,除公平法第 41 條所規範的行政責任 外,尚包含公平法第 30 條至第 34 條所規範的民事責任,及公平法第 35 條所規範的刑事責任。行政制裁是由公平法的主管機關,即公平 會依檢舉或職權所發動;民事賠償責任則是由被害人主動向民事法院 主張;至於刑事制裁在我國法律體系下則是由檢察官偵查、起訴。

第一項 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權利主體因不履行民事義務或因侵權行為造成另 一個權利主體受有損害,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損失補償或其他的民 事法律效果的義務。同業公會的聯合行為是以決議的方式來實施,惟 一方面同業公會得藉由內部規章確保合法決議的實踐,無須再由法律 對其實踐加以保障,另一方面聯合行為的決議具有違法的性質,法律 當然更不可能對於違法的行為加以保障。因此同業公會聯合行為的民 事責任,非指同業公會的會員違反決議而須對同業公會或其他會員所 需承擔的民事責任,而是指因同業公會達成聯合行為之決議,以及其 會員執行決議,而對同業經營者、交易相對人以及消費者造成損害而 必須承擔的侵權責任257

為使同業公會或其會員對於因其聯合行為受有損害之他人負起

257 葉明,註書,頁 19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79

民事責任,一方面得以減輕他人因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經濟上損失,另 一方面亦使責任主體承受一些經濟上損失,以嚇阻同業公會的聯合行 為,對於同業公會的聯合行為,除了以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加以制裁 外,亦有使其承擔民事責任的必要258

第一款 具體責任類型

公平法第五章損害賠償請求權包含「除去侵害請求權及防止侵害 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二者。依公平法第 33 條規定,請求 權之消滅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 時起,二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一、 除去侵害請求權及防止侵害請求權

公平法第 30 條規定:「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

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賦予被害 人有積極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發生之權利。如同業公會作成決議而其 會員尚未實施決議時,權益可能受侵害之他人得依本條規定請求會員 不得實施決議。惟當會員實施決議後,權益受侵害之他人得否依本條 規定請求會員回復原狀,例如當同業公會決議漲價後,有受侵害之虞 之人得依本條規定請求同業公會的會員不得依決議行之,惟若同業公 會的會員已依決議漲價後,受侵害之人得否請求會員回復原價,仍有 疑義。

二、 損害賠償請求權

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可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損失填補原則」,

258 如中國大陸反壟斷法亦有民事責任之規定。第 50 條:「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爲,給他人造成損 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80

即被害人之損失有多少,侵害人即賠償多少,侵害人的賠償不得超過 被害人之損失,以免發生不當得利或道德危險。另一種類型是「懲罰 性賠償原則」,即規定侵害人應負超過被害人損失之賠償責任,以懲 罰侵害人。一般而言,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多採損失填補原則,僅在例 外因侵害人惡性重大或基於公益考量,始採懲罰性賠償原則。

公平法第 31 條規定:「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賦予被害人對於其損害得向侵害人請求賠償,

以填補損失。另依第 32 條規定:「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 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 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 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可知我國公平法對於違反公平法侵害 人權益所應負之賠償責任採「懲罰性賠償原則」。由於侵害人之故意 行為惡性重大,故予以較重之責任,以嚇阻其為法行為,此種高於損 害之賠償稱為「懲罰性賠償金」,其目的已不僅僅是填補被害人之損 失,亦具有懲罰侵害人之功能259

第二款 請求權人

依公平法第 30 條、第 31 條規定,民事責任之請求權人為被害人,

只要因同業公會聯合行為而受有損害之人,均得為請求權人。因此,

當同業公會聯合行為是針對同業經營者,例如限制銷售地區,受到損 害的同業競爭者(包括會員與非會員)均得請求除去侵害、防止侵害或 損害賠償;當同業公會聯合行為針對的是交易相對人,例如聯合漲價,

此時交易相對人因須付出較高的交易成本而受有損害,亦得請求除去

259 其他類似之立法可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 51 條:「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 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 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82

直接、間接之關係。再者,直接與間接利益亦難劃分,如認為消費者 須支付較高的交易成本為間接利益受侵害,那麼同業競爭者或交易相 對人須支出較高的交易成本是否亦為間接利益受侵害而不得請求賠 償?如此一來,即無請求權人。因此,在同業公會達成聯合行為決議 並實施後,無論是在產品的價格、類型、銷售地區,消費者的選擇權 與公平交易權均受到了限制,亦為同業公會聯合行為的受害者,如僅 以其為間接受害者即不得請求賠償,似非合理263

因此,本文以為同業公會聯合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包含了 所有因同業公會聯合行為而受損害之人,不論是同業經爭者、交易相 對人或消費者,均得成為請求權人。

第三款 賠償義務人

依前章說明,同業公會聯合行為的責任主體應為同業公會及積極 實施決議內容之會員,故應以同業公會及積極實施決議內容之會員為 賠償義務人。又聯合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性質為侵權責任,在同業公會 為聯合行為之決議後,其會員又積極實施,實為「共同侵權行為」,

依民法第 185 條第 1 項264規定,同業公會與會員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265。

第二項 行政責任

263 有認為競爭秩序無法維持,不僅會對其競爭事業之利益造成損害,一般消費者亦可能受有間 接或直接之損害,理論上就其損害雖可能是間接反射之效果,但就各消費者而言,卻是具體、個 別產生的,如事業一致調漲價格時,因其所侵害之直接法益為總體經濟,消費者所受損害僅為反 射效果,如據此否認消費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似非合理。參汪渡村,註書,頁 265-266。

264 民法第 185 條第 1 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 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265 惟有認為公平法就連帶責任部分僅第 21 條有明文規定,因此無法對共同違法之複數事業課以 連帶賠償責任。參曾世雄,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損害賠償,政大法學評論,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

80 年 12 月,第 44 期,頁 3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83

行政責任是指違反行政法律義務者所應承擔的法律效果。國家對 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定有各種行政制裁手段以為因應,廣義的行 政制裁,包括「行政刑罰266」、「行政執行罰267」、「行政秩序罰268」、「懲 戒罰269」,均是對違反行政義務者所採取的管制手段270

由於民事責任須由請求權人提起,再由法院審判,確定義務人的 法律責任,所需時間較長,刑事責任基於最後手段性、罪刑法定主義 等有其適用上的限制。而行政制裁可由主管機關自行發動,得迅速制 止違法行為,回復違法行為所破壞的秩序,相較於民事程序及刑事程 序,具有簡便、迅速、靈活等特性,故以行政責任追究同業公會聯合 行為之責任有其必要性。

比較各國競爭法,同業公會聯合行為的行政責任的形式繁多,例 如:勸告、發布停止限制競爭行為的禁令、行政罰鍰、沒收違法所得、

責令暫停營業及吊銷營業執照、責令改正、解散組織等271。其中行政 罰鍰是一種財產罰,為行政責任中最常見的一種處罰方式。由表 6-1 之整理,可知主要競爭法國家,對於違法聯合行為多設有行政罰鍰之 規定。惟在罰鍰數額的規定上則有所不同,歐洲國家多以銷售金額 10%為罰鍰額上限,至於亞洲國家除了以銷售金額 10%為罰鍰額上限 外,大多尚設有定額之處罰。

表 6-1 主要競爭法國家對於卡特爾之行政罰制裁措施表 禁止規定 行 政 罰 (對 事 業 處 罰 備註

266 科以刑罰制裁之處罰。

267 促使履行將來義務之措施。

268 科以刑罰制裁以外之處罰,為狹義的行政罰。

269 對特殊身分者(如公務員、專門職業人員)之處罰。

270 公平交易委員會,認識公平交易法,101 年 8 月,增訂第 14 版,頁 514。

271 葉明,註書,頁 191-192。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85

13 期,頁 152。(中國大陸部分為作者自行加入)

因懲戒罰是針對公務員及專門職業人員違反倫理紀律所設的處 罰手段,與公平法規定無涉。公平法所定的行政制裁有「行政秩序罰」、

「行政執行罰」與「行政刑罰」三種,本項先說明「行政秩序罰」、「行 政執行罰」,至於「行政刑罰」則於第三項說明之。

一、 行政秩序罰

依行政罰法第 1 條規定,行政秩序罰的種類分為「罰鍰」、「沒入」、

「其他種類行政罰」三類。其中公平法有規定者為罰鍰及其他種類行

「其他種類行政罰」三類。其中公平法有規定者為罰鍰及其他種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