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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法下同業公會之範圍

第三章 同業公會之概念

第四節 競爭法下同業公會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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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美國

美國休曼法規範之主體為「人」。依休曼法第 7 條規定,人或數 人除自然人外,尚包含依聯邦法律、各州法律、任何外國法律或任何 領土法律所設立之法人或公會(associations)。

觀休曼法之用語“associations”,其義包含「公會」、「協會」、「社 團」。因此,凡依法設立之“associations”均為休曼法所規範之主體。

相較於其他立法例,休曼法以先以「人」為規範主體,再以立法解釋 方式將「法人」及「公會」包含在「人」的範圍內,其規範方式雖不 明確,在法律實施過程中難免產生何種組織是否適用休曼法之疑義。

但此種簡單之規範方式,亦保留解釋空間以利實務運用上的彈性。實 際上美國法院亦透過具體個案之判決,表示其見解。在實務上,一般 傳統工商行業的同業公會較無爭議,有爭議者為專門職業公會。

由於休曼法第 1 條使用了“trade or commerce”,早期美國法院認 為專門職業非「貿易或商業」(not “trade or commerce”)且「傳統上非 商業」(“traditionally non-commercia.”),故不在休曼法的適用範圍內。

如 1932 年 Atlantic Cleaners & Dyers v. U.S.82一案中,法院認為「貿易」

一詞的意義一般來說相當於職業(occupation)、工作(employment)或營 業(business),無論是為了營利(profit)、獲益(gain)或生計(livelihood) 的目的而進行的職業、工作或營業,而非自由藝術(liberal arts)或專業 的專門職業 (learned professions),均可被認為是一種貿易。因此,專 門職業公會即被排除於貿易之外,而不受休曼法之規範。於 1970 年 Marjorie Webster Junior College, Inc. v. Middle States Association of

82 Atlantic Cleaners & Dyers v. U.S. 286 U.S. 427(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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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leges and Secondary Schools83一案中,法院亦明言休曼法僅適用於 工商業界,而不適用於非營利的自由藝術與專業的專門職業(Sherman Act were‘tailored * * * for the business world, not for the noncommercial aspects of the liberal arts and the learned professions.)。

上述法院見解至 1975 年 Goldfarb v. Virginia State Bar84一案有了 重大變更,本案原告 Goldfarb 及其妻子決定在 Virginia 州的 Fairfax County 購屋,而欲申請貸款。因貸款機構要求原告就該屋投保,且 依 Virginia 州的法律,在投保前須由 Virginia 州律師公會的會員律師 先就該屋所有權作調查(title examination)。在原告尋找律師的過程中 發 現 Fairfax County 律 師 公 會 訂 有 最 低 收 費 標 準 (minimum fee schedule),且是由 Virginia 州最高法院授權該州律師公會執行,故在 原告所找的律師中,每一個律師都按照規定的最低收費標準進行收費,

沒有一個律師願意以低於公會所訂最低收費標準接案,原告乃起訴主 張 Virginia 州律師公會及 Fairfax County 律師公會制定最低收費標準 違反休曼法第 1 條之規定。本案被告所提出的主張之一即為,法律是 一種專業的專門職業(learned profession),律師是為社會大眾服務並不 從事貿易和商業(trade or commerce),故其行為非休曼法所禁止的限制 貿易行為。但法院認為休曼法第 1 條用語概念非常廣泛,並無對專門 職業默示豁免之意(implicit exemptions),而律師調查所有權是一種服 務,並以此種服務換取報酬,即是一般所稱的商業(“commerce” in the most common usage of that word),故被告的行為亦有修曼法的適用。

自 Goldfarb v. Virginia State Bar 一案後,美國法院亦在多起案例表示 專門職業公會(如醫師公會、會計師公會、建築師公會)並沒有因為其

83 Marjorie Webster Junior College, Inc. v. Middle States Association of Colleges and Secondary Schools. 432 F.2d 650 (1970)

84 Goldfarb v. Virginia State Bar. 421 U.S. 773(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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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的特殊性而被豁免適用休曼法。

第二項 歐盟

歐體條約第 101 條規範之主體為「事業」(undertakings)及「事業 團體」(associations),惟對於何謂「事業團體」則未加以說明。

事業團體是指為追求其會員事業之特定利益,由會員事業所組成 的獨立組織85。且因事業團體不須自己從經濟活動,故無須拘泥於法 律型態,不限於具有獨立法人格之組織,即使是無法人資格的事業團 體、非營利性質的事業團體、會員為公營事業、會員非同類事業、事 業團體的聯合會,均屬之86。此外,事業團體雖通常是由特定市場之 某一產業事業所組成,由事業團體提供會員就特定事項討論協調之機 會,惟除了產業的事業團體外,亦包含其他團體。例如依法設立的農 業合作社,於代表會員利益時即具有公開性,即使部分成員是由政府 或其他公權力指派,亦為事業團體87

對於專門職業公會是否屬於本條所稱的事業團體,於 Wouters v.

Alegemene Raad de Nederlandse Order van Advocaten 一案中,法院認 為當荷蘭律師公會在採行某些禁止規定時,即代表其成員必須以一定 的方式進行經濟活動,應被視為本條之事業團體88

第三項 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反壟斷法對於聯合行為之規範主體為「經營者」及「行

85 D.G. Goyder, Ec Competition Law, Published in United States,Oxford University Press,New York, 2003, 4th Edition, at 78.

86 Ivo Van Bael & Jean-Francois Bellis, supra , at 514.王泰銓,註書,頁 20-21。

87 Alison Jones & Brend Sufrin, supra note , at 140.

88 Id, at 14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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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協會」,惟該法僅就經營者加以定義89,何謂行業協會則未加以說明。

在學說上,對於反壟斷法所稱之行業協會,一般認為具有下列特徵:

一、 非營利性

行業協會不同於企業,它不從事普通的商業經營,不以追求利潤 最大化為目的90。但此並不代表行業協會的活動不會產生任何的收入。

行業協會的運作仍需要費用,其主要是通過成員企業繳納會費以支應,

但仍可能還有其他一些收入來源,例如,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贊助、

政府的補助等,而行業協會在為成員或非成員提供服務時,也可能獲 得一定收入,但其提供服務並不以營利為目的91

二、 中介性

中介性是指行業協會是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與紐帶,它在一定 程度上負擔著促進和保障政府與企業相互溝通的功能。由於單個企業 的力量相對於政府顯得渺小,而行業協會這一集體力量的凝聚體便可 以和政府進行溝通、交涉甚至對抗。一方面,企業通過行業協會及時 表達自己的意願和要求,使政府基於一些合理的要求制訂和調整有利 於企業的政策;另一方面,行業協會通過制定內部規則規範企業的行 為,這些規則中或多或少體現了國家和政府的利益取向,從而使政府 間接實施了對其行業的管理,形成政府與企業間良性的互動合作關係

92。

三、 成員為同一行業經營者

89 反壟斷法第 12 條第 1 項:「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産、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90 時建中主編,註書,頁 127。

91 游鈺,註書,頁 167-168。

92 時建中主編,註書,頁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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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協會是由同一行業的經營者所組成的社會組織,行業協會成 員提供相同的商品或服務,互為競爭對手93。但從廣義上講,行業協 會不僅包括處於同一經濟階段的經營者組成的協會(水平式行業協 會),也包括處於不同經濟階段的經營者組成的協會(垂直式行業協會),

只要屬於同一行業,其經營者不論處於哪一個經濟階段,所組成的協 會都稱為行業協會,但相對而言反壟斷法更為關注的是同一行業中處 於同一經濟階段的經營者組成的行業協會94

四、 目的在於保護同業的共同利益

行業協會是同業經營者所組成的社會組織,其基本目的在於通過 其活動維護本行業經營者的共同利益。與其成員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 的目的不同,行業協會所要實現的是成員的普遍利益。行業協會通過 為其成員提供服務、實行自我管理等,促進本行業經濟的發展,從而 維護本行業的共同利益。這種共同利益不同於個體利益,也與一般意 義上的公共利益存在不同,因為行業協會首先要實現的是本行業經營 者的共同利益而非全社會的共同利益95。換言之,與政府的目的是在 促進公共利益以及企業的目的在於促進個體利益最大化不同,行業協 會的宗旨主要在於促進本行業的集體性利益或共通利益96

五、 具有法人資格

對於反壟斷法所稱的行業協會是否須具有法人資格,有謂「行業 協會是以同一行業共同的利益為目的,以為同行企業提供各種服務為 對象,以政府監督下的自主行為為準則,以非官方機構的民間活動為

93 游鈺,註書,頁 167。

94 時建中主編,註書,頁 127-128。相同見解,參葉明,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反壟斷法規制,

法律出版社,2010 年 9 月,第 1 版,頁 12。

95 游鈺,註書,頁 168-169。

96 時建中主編,註書,頁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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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的非營利的法人組織。」97有謂「行業協會應當是同行業企業及 其他經濟組織,為實現行業共同利益而依法自願成立的,非政府的、

自律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法人。」98有謂「法人按內部結構可分為 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同業公會是社團法人,是人的結合;而且做為 獨立的社團法人,同業公會為非營利性的組織,它的經費來源於會員 繳納的會費。經費用於為會員提供相應服務,而不得進行任何營利性 投資。作為社團法人,同業公會不得為特定政黨而運用。」99有謂「行 業協會是指相同或相近的行業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業勞動者等 市場主體自願組成,經法定程序註冊登記,實行行業自律管理和相關 市場服務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100可知中國大陸多數學者認為 反壟斷法所稱之行業協會須具備法人資格。多數學者之所以認為行業 協會須具有法人資格,一方面似乎是因反壟斷法第 46 條第 3 項101規 定得對於行業協會處以罰款,情節嚴重者甚至得依法撤銷登記,既然 謂「撤銷登記」,即表示其已依法登記,否則何來撤銷。另一方面似 乎是認為若行業協會得不具法人資格,則如何追究其法律責任將成為 一個難題,甚至可能影響處分的實效性。

惟亦有學者認為,從理論上言,行業協會並不一定需要具有法人 資格,行業協會作為非法人團體存在是完全可行的。從競爭法實踐看,

從事限制競爭行為的既有法人型態的行業協會也有非法人型態的行 業協會。這說明,行業協會是否具有法人資格,與其能否從事限制競

從事限制競爭行為的既有法人型態的行業協會也有非法人型態的行 業協會。這說明,行業協會是否具有法人資格,與其能否從事限制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