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同業公會聯合行為之概況
第二節 同業公會聯合行為所受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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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9.7%。可知,縱使公平法第 2 條將同業公會列為聯合行為之主體,
亦無法對於同業公會主導聯合行為之情形產生抑制之效果。推敲其原 因,除了由於同業公會之本質相較於一般事業本來即較容易形成聯合 行為外,另一重要原因應該就是在公平會執法實務上,就此種同業公 會主導聯合行為之案件,皆以同業公會為處分對象151。換言之,在同 業公會內部贊同實施聯合行為甚或實際實施聯合行為之會員事業並 未受到處罰。此種法律效果顯然無法抑制同業公會主導聯合行為,甚 至可以說是鼓勵同業公會主導聯合行為152,因而導致同業公會主導聯 合行為之情形在 20 年來仍屢見不鮮。
第二節 同業公會聯合行為所受之罰鍰
公平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 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 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 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故事業違反公平法 第 14 條聯合行為之規定,公平會得對事業處新台幣15350,000 元以上,
25,000,000 元以下罰鍰,惟實務上常見事業藉由違法聯合行為獲利超 過 25,000,000 元,顯然無法達到處罰之效果。故公平法於 100 年 11 月 23 日增訂第 2 項:「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 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 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及第 3 項:「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
151 在公平會執法實務上,只有在聯誼會、協會等團體所主導之聯合行為始處罰各會員事業。
152 有關同業公會主導聯合行為時處分對象之相關問題請參第六章第一節。
153 為行文方便,以下未特別說明者單位皆為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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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賦予公平會得視事業違法行為嚴重影響市場競爭秩 序之情形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 10%以下罰鍰,以收懲罰、
嚇阻之效果154。公平會於 102 年 3 月 10 日公平會 102 年公處字第 102035 號155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等 9 家事業聯合拒絕調整與台電 公司之購售電費率,依本項規定加重處罰,分別處 1 億 3,000 萬元至 1 億 8,500 萬元罰鍰,總計併處 63 億 2,000 萬元罰鍰,不但是公平法 修正提高罰鍰上限後,公平會第一次據以開罰之重大案件,同時也創 下公平會對於單一聯合行為案件罰鍰總額最高之紀錄。
依表 4-3 之統計,自 88 年156至 101 年底,事業違反公平法而遭 處分之罰鍰金額累計達 32 億 7,601 萬元,其中因違反公平法第 14 條 聯合行為之規定而遭處分之罰鍰金額累計達 15 億 475 萬元157,佔全 部罰鍰金額 45.9%。若以每件違法行為處分案及家數計算,全部 2,630 件違反公平法之處分案,平均每件罰鍰為 1,245,631 元,全部事業家 數 4,110 家,平均每家罰鍰為 797,083 元;其中 145 件聯合行為處分 案,平均每件罰鍰為 10,377,586 元,全部事業家數 973 家,平均每家 罰鍰為 1,546,506 元。違法聯合行為處分案僅佔全部處分件數 5.5%,
以家數計算則佔 23.7%,罰鍰金額卻佔 45.2%。且違法聯合行為每件 平均罰鍰額為全部的 8.3 倍,每家平均罰鍰額為全部的 1.9 倍,可見 公平會對於違法聯合行為的罰鍰遠高於其他違法行為的罰鍰。
154 有關本項之適用,請參公平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條及第十四條情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 計算辦法」、「罰鍰總說明」、「情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計算辦法逐條說明」,本文不深入介紹。
155 本件被處分人均提起訴願,分別經行政院院臺訴字第 1020146733 號、院臺訴字第 1020147184 號、院臺訴字第 1020147187 號、院臺訴字第 1020147186 號、院臺訴字第 1020147251 號、院臺 訴字第 1020147226 號、院臺訴字第 1020147255 號、院臺訴字第 1020147185 號、院臺訴字第 1020147198 號訴願決定撤銷。
156 因公平法第 41 條於 88 年 2 月 3 日修訂後始增設罰鍰之規定,故 87 年以前之處分案無罰鍰。
157 公平交易統計年報,公平交易委員會,102 年 4 月,頁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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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3 罰鍰金額統計表 聯合行為 處分案
全部處分案 比例
件數 145 2630 5.5%
累計罰鍰 15 億 475 萬元 32 億 7601 萬元 45.9%
每件罰鍰 10,377,586 元 1,245,631 元 830%
每一事業罰鍰 1,546,506 元 797,083 元 190%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統計年報(101)
至於同業公會所主導之違法聯合行為,自 88 年至 101 年底為止,
49 件個案中,扣除 9 件僅命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而未處罰鍰之處分158, 其餘 40 件處分案、46 個同業公會累計罰鍰額為 5,650 萬元,平均每 件罰鍰 1,412,500 元、每個同業公會受罰 1,228,261 元。
表 4-4 同業公會聯合行為與全部聯合行為罰鍰之比較 同業公會
聯合行為
全部聯合行為 比例
件數 40 145 27.6%
公會數/事業數 46 973 4.7%
累計罰鍰 5,650 萬元 15 億 475 萬元 3.8%
每件罰鍰 1,412,500 元 10,377,586 元 13.6%
每一公會/事業 罰鍰
1,228,261 元 1,546,506 元 79.4%。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統計年報(101)、作者自行統計
158 公平會 101 公處字第 101186 號處分、公平會 100 公處字第 100015 號處分、公平會 100 公處 字第 100016 號處分、公平會 92 公處字第 92141 號處分、公平會 92 公處字第 92007 號處分、公 平會 92 公處字第 92008 號處分、公平會 92 公處字第 92009 號處分、公平會 91 公處字第 91094 號處分、公平會 88 公處字第 88072 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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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 4-4 可以發現,雖然同業公會主導聯合行為之件數佔全部聯 合行為處分案 27.6%,累計的罰鍰卻僅有全部的 4.7%,每件罰鍰僅 全部之 13.6%,而每個同業公會佔全部之 79.4%。可知公平會對於從 事違法聯合行為之事業所處的罰鍰雖然遠高於其他違法行為的罰鍰,
但對於同樣是違法聯合行為,如是由同業公會所主導,其罰鍰則遠低 於非同業公會之事業,惟由公平會的處分書中卻無法得同業公會聯合 行為的罰鍰額較低之理由,本文以為公平會應係考量同業公會之資力 不足,為避免造成財務運作上的困難,故給予較輕之處罰。在與前述 公平法施行前後,同業公會主導聯合行為並無明顯減少之情形相結合,
或許公平會對於同業公會輕輕放下的態度,亦是無法嚇阻同業公會主 導聯合行為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