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同業公會之概念
第三節 同業公會易從事聯合行為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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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相關法令之規定,或協助調處同業糾紛及勞資糾紛。
四、 經濟引導任務
在現代工商服務社會裡,同業公會之任務不應僅侷限於反應現實 經濟情事或預防經濟弊病之產生,未能維持或改善整體經濟或特定經 濟部門之發展,亦得以引導或形成之方式影響經濟活動。例如協助推 行及研究、建議政府經濟政策與工業法令。
五、 經濟促進任務
同業公會亦可透過積極給付之行為,無論是物質上或財政上的協 助,各種服務之提供,促進產業本身之發展。例如聯繫及推廣技術合 作,加速產業升級。聯繫、介紹及推廣國際貿易,擴展活動空間。協 助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及證明,以增加商機。
六、 非經濟性任務
非經濟性任務非指該類任務與經濟活動毫無關連,而僅是指該類 任務並非直接涉及會員之經濟活動,但不排除仍會對會員之經濟活動 產生間接之影響。例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舉辦有關會員或社會公益 事業事項、參加社會活動。與會員直接相關者,例如建立及動態之調 查、登記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會員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 會員資格之證明等服務事項。
第三節 同業公會易從事聯合行為之原因
一般而言,聯合行為是事業與其他事業間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 式之合意建立彼此的合作關係,而由參與之事業直接負起依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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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行為之義務75,惟事業亦可藉由其他組織來達成合作的目的。所謂 其他組織,可能是事業共同設立新的組織來達成目的,或利用既已存 在的組織,藉由該組織合法成立的外表以及法律所規定的任務履行,
來達成事業合作之目的,其中最常見的就是透過同業公會來產生聯合 行為76。
成功的聯合行為基本上必須滿足兩項條件:1.事業間要能達成合 意。2.合意要能有效的被執行77。由於同業公會具有下列特性,容易 滿足此二條件,因此特別容易成為聯合行為之媒介。
一、 提供聯絡的機會
成功的聯合行為首先需要有事業間的合意,要達成合意必須事業 間有聯絡的機會,如此才能對於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市場分配 或其他競爭參數作成約定。相較於一般事業彼此間較少有聯絡之機會,
或無名正言順的聯絡機會,同業公會依法每年至少須召開一次定期會 員大會(工團法第 27 條、商團法第 27 條),至少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理 監事會議(工團法第 31 條、商團法第 31 條),此外亦得隨時召開臨時 會員大會(工團法第 27 條、商團法第 27 條)。這些會議的召開,除了 提供會員見面連絡,以商議各種合作事項的機會外,更重要的是,這 些會議的召開均於法有據,提供了會員們連絡的合法機會。
二、 內部組織運作有助於聯合行為
非同業公會之事業欲達成聯合行為之合意,無論是以契約、協議 或其他方式,均須得到全體參與者之同意,始對全體參與者生拘束的
75 不限於法律上的義務,包含道德上、情感上之義務。
76 蕭文生,註文,頁 27。
77 莊春發,廠商人數、公會與聯合行為----公平會處分案的研究,公平交易季刊,公平交易委員 會,94 年 10 月,第 13 卷第 4 期,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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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雖亦可能僅由部分同業達成合意,而對該部分同業具有拘束力,
惟因仍有部分同業未參與聯合行為,其效果可能大打折扣,無法達到 參與者的目的。但在同業公會,無論是會員大會還是理監事會議,均 是以「多數決的方式」決議,即以會員或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 過半數之同意為之。且在決議作成後,不論是贊成或反對的會員均受 決議之拘束,故縱使是投反對票或未參與表決之會員均應依決議之內 容為之78。
其次,在非同業公會之事業間縱使達成合意,惟若事後有事業未 依照合意行之,亦不會遭受任何的懲罰。但在同業公會,由於同業公 會具有自律功能,同業公會得制定獎懲規定,對於未遵守決議之會員 予以處罰,再配合上我國同業公會採取「業必歸會」79制度,會員通 常不敢違背公會之決議,如此公會的決議即可順利地被執行。
除了會議決議與獎懲制度外,同業公會尚可能藉由負責執行業務 的常設機關或人員直接實施聯合行為,例如公平會 98 年公處字第 98045 號台東縣家畜肉類商業同業公會聯合行為處分案,公會理事長 未經過任何決議即通知所屬會員休假及供應分配表。此種行為通常以 公會名義為之,會員無法判斷是否為有權之人所為,一般而言均會加 以遵守80。
三、 法定任務與聯合行為之關係
依上一節之說明,工團法第 4 條及商團法第 5 條就同業公會分別
78 理論上言,決議之內容違反法律者依民法第 56 條第 2 項應屬無效,故會員無遵守的義務。但 事實上,在法院為無效判決確定前,會員仍可能因不確定是否無效而先予以遵守。
79 依工團法第 13 條、商團法第 12 條強制入會之規定,事業須於開業 1 個月內加入公會成為會 員。惟依學者之調查,此項強制入會規定並未確實施行,仍有許多合法之工廠或公司、行號未加 入工業同業公會或商業同業公會。參莊春發,註文,頁 9。
80 惟此種行為是否得視為公會之行為,有深入討論之必要,請參第五章第三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