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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原住民族就業保障制度

第二章 我國原住民族比例進用制度之變遷

第二節 我國原住民族就業保障制度

壹、政府採購法

為維護原住民族於就業市場的權益,採購法於 1998 年 5 月通過,該法第 98 條規定,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 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

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依據該法第 98 條規定,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不足額時應繳交就業代金,原 民會於 1999 年 7 月 9 日依法規定在臺灣銀行開立「原住民族就業代金專戶」。 2001 年 10 月 31 日公布施行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辦理查核及追繳代金業務,

並於 2002 年 4 月 12 日經行政院核定「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規範就業代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原民會並依法定職權進行調查程序並作成 處分,且編列預算辦理促進原住民族就業權益措施。

貳、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二章比例進用原則,對於一般地區(非原住民族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除位於澎湖、金門、連江縣外,其僱用不具公務人 員任用資格者之總額,每滿 100 人應聘用原住民 1 人。原住民族地區之各級政 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其僱用不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之總額,

應有 1/3 以上為原住民,進用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進用原住民人數應不 得低於現有員額之 2%。

為落實上開規定,並協助各機關足額進用原住民,行政院訂有「進用原住 民作業要點」,對於各機關足額進用該類人員,明文相關獎懲規定,藉以鼓勵 並督促各機關積極進用。

第三章「原住民合作社」,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群體工作習性,輔導原住民 設立各種性質之原住民合作社,以開發各項工作機會。第四章「公共工程及政

府採購之保障」,規定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 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第五章「促進就業」,政府應規劃、研 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原住民就業相關事宜。

表 2-1 促進原住民族就業具體措施

執行策略 主要工作項目

1.開發人力資源 (1)人力資料庫系統維運及優化計畫

(2)補助及辦理職業訓練

(3)獎勵取得專業證照

(4)推動青年職能發展計畫

2.增加就業機會 (1)提供社會救助性短期就業機會

(2)原住民合作社深耕計畫

(3)創造長期就業機會(在地產業)

3.活化服務網絡 (1)僱用專業化原住民就業服務人員

(2)拓展多元就業宣導方案

(3)辦理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 資料來源: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參、舉辦特種考試

政府早期因考量原住民族受限於居住偏遠、交通不便、教育及福利資源有限 等限制,難與平地居住競爭相同考試,且以地方人士辦理地方事務,可運用其特 殊文化背景及熟悉當地地理等優勢服務社區,易收事半功倍之效,故舉辦山地地 方行政及技術人員之考試,選用參與山地地方自治及經濟建設等工作之人才。而 其身分限制規定在「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5。過去該考試係每 2

5 第 4 條: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原住民身分,年滿十八歲者,得應本考試五等考試;並具有附表一 所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一等考試;並具有附表二所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二等考試;並具有

年舉辦一次,經行政院的努力爭取, 已於 2005 年至 2012 年間,每年密集辦理該 項考試,又自該考試 1971 年開辦至 2012 年,累計錄取 3,538 人。

肆、地方法

國內最早採行「肯定弱勢行動」(Affirmative Actions)的機關,應屬台北市政 府。其於 1999 年 11 月制定「臺北市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保障原住民族進 入公部門之工作權。而 2001 年 10 月 31 日由總統公布的「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 法」,則參考台北市政府的比例進用原則,分別在第 4 條及第 5 條中規定各類人 員之進用比例。基隆市政府則在 2002 年 1 月 3 日公布「基隆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 條例」(2007 年 10 月 29 日修正),其進用比例更是大為增加。

上述三項法規所限之職務大致相同,而其差異主要有三:基隆市進用比例 最高,為每滿 20 人至少應進用原住民 1 人;台北市次之,為每滿 50 人至少應進用 原住民一人。台北市訂有保障女性之規定:職務性質適合女性工作者,應訂一 定比例之女性原住民保障名額。中央政府針對原住民地區僱用限定職務之進用 員額規定應有 1/3 以上為原住民;而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 營事業機構,進用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進用原住民人數應不得低於現有 員額之 2%。

伍、特殊方案

一、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勞工總人數中 應僱用百分之三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二、溫泉法第14條規定:於原住民族地區經營溫泉事業,其聘雇員工十人以上 者,應聘僱十分之一以上原住民。

三、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8條規定:公益彩券經銷商之遴選, 應以身心障礙者、

附表三所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三等考試;並具有附表四所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四等考試。

蘭嶼錄取分發區應考人以臺東縣蘭嶼鄉籍或設籍該鄉連續滿五年以上者為限。(2007 年 6 月 6 日 修正公布)

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為優先;經銷商僱用五人以上者,應至少進用具 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一人。

表 2-2. 國內促進原住民族就業之相關之法律及命令

法規名稱 公布及修正日期

憲法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 條、第 12 條)  1986 年 1 月 24 日公布全文 25 條

 最新修正公布於 2013 年 1 月 23 日 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  1992 年 5 月 8 日公布全文 70 條

 最新修正公布於 2012 年 11 月 28 日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  1993 年 10 月 22 日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

 最新修正公布於 2010 年 6 月 15 日 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  1996 年 7 月 31 日發布全文 10 條 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  1998 年 05 月 27 日公布全文 114 條

 最新修正公布於 2007 年 07 月 04 日 臺北市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  1999 年 12 月 13 日制訂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 2001 年 10 月 31 日公布 基隆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  2002 年 1 月 30 日公布 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

 2002 年 4 月 16 日發布全文 13 條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  2002 年 07 月 23 日公布全文 15 條

 最新修正公布於 2005 年 11 月 03 日 進用原住民作業要點  2003 年 3 月 10 日核定

 最新修正公布於民國 2012 年 3 月 5 日 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  2002 年 12 月 30 日發布全文 12 條 民間機構置社會工作人員補助辦法  2003 年 4 月 24 日發布全文 11 條

法規名稱 公布及修正日期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

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

 2003 年 11 月 28 日發布全文 15 條

僱用、進用原住民績優機關(構)及 廠商獎勵辦法

 2003 年 12 月 3 日發布全文 8 條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獎勵辦 法

 2010 年 7 月 5 日發布全文 7 條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