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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政府採購法是我國保障原住民族就業權益的重要措 施,自1998年及2001年實施至今,原住民族的失業率由2001年3月9.83%的高峰,下 降至2012年12月的4.63%。原住民族失業率相較一般民眾失業率之差距,有逐年縮 短並呈現相對平穩的趨勢,較過去失業率倍數於一般民眾的情況已不復見。這樣 的政策除了顧及到社會公平正義、保障原住民族的原則外,經多年的執行,亦應 視政治、經濟、社會和環境因素,在政策執行面及法規面適時加以評估檢討。本 研究從既有的研究報告、相關的統計數據加以歸納整理後,針對上開二法比例進 用原住民族之制度進行相關分析,並提出以下的研究結論及建議。

第一節 結 論

壹、公部門之進用

就本法第四條及第五條公部門整體之進用而言,自2004年至2012年每年12月,

依法應進用原住民族1,793人至2,200人,實際進用原住民族9,221人至11,700人。每年 除超額進用原住民族,亦有逐年進用增加原住民族之趨勢。顯見公部門依法進用 尚無較大困難。依據原民會歷年相關判例資料顯示,有8件案件提起訴願、2件提 起訴訟,且其訴願理由大都為每月登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力資源填報系統數 字錯誤及對約僱等五類人員定義之認定不同。

貳、私部門之進用

每年依採購法應進用原住民族之得標廠商數有 1,570 家至 1,949 家,惟有 573 家至 1,169 家之得標廠商未足額進用原住民族,未足額進用原住民族之廠商數由 2001 年的 1,169 家,逐年減少至 2012 年的 573 家。主要為私部門已熟知本法及採 購法比例進用原住民族之規定,且原民會自 2008 年起,亦改變行政作業模式,採

每月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載得標廠商,並按月以公文書方式通知得標廠商 比例進用原住民族之相關規定,若需原住民族人力,可向原民會或勞政機關進行 人員之推介。

又,依法每月應僱用原住民族之月平均人次約 4,600 人次至 8,000 人次,實際 僱用原住民族平均人次約 5,700 人次至 15,000 人次,實際進用原住民族之人次有逐 年增加之趨勢,每月平均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約 3,200 人次至 8,600 人次。雖然每月 平均實際進用原住民族皆為超額之情形,惟仍有未足額進用原住民之情形,約 1,600 人次至 2,600 人次。

參、原住民族就業代金之收繳

本法自 2001 年施行後,至 2012 年所收原住民族就業代金總計 41 億 6,000 餘萬 元。2002 年至 2004 年所收原住民族就業代金約 1 億 5,000 萬元左右,主要為未足 額進用原住民族之得標廠商主動繳納金額,當時礙於原民會人力不足,調查及查 核作業亦皆在摸索建置中,無多餘之人力進行大規模的查核。直至 2003 年 11 月開 始委外辦理原住民族就業代金查核作業,全面調查 2001 年 11 起之所有標案及得標 廠商進用原住民族之情形,由於每一標案自調查、陳述意見、處分,約需花費一 年的時間,致 2005 年至 2010 年所收代金由 1 億餘元增加至 4 億餘元。

原民會於 2010 年起,所有調查機制及查核作業流程較正常完整,始按年調查 前一年所有標案之查核及追繳作業。

肆、原住民族就業基金之運用

依據採購法第 98 條、本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得標廠商(私部門)或各機 關(公部門)未足額進用原住民族時應繳交原住民族就業代金,原民會於 1999 年 7 月 9 日依法規定在臺灣銀行開立「原住民族就業代金專戶」。2001 年 10 月 31 日 公布施行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辦理查核及追繳代金業務,並於 2002 年 4 月 12 日經行政院核定「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範就業代金之收

支、保管及運用,原民會並依法定職權進行調查程序並作成處分,且編列預算辦 理促進原住民族就業權益措施。

2002 年至 2012 年間,除 2002 年、2003 年及 2008 年之預算執行率較差外,其 餘年度執行率皆逾 100%。尤以 2004 年、2006 年及 2009 年超支預算最多,此 3 年 主要遇到金融風暴,嚴重影響原住民族就業狀況,失業率偏高,於是由原民會緊 急提出多項原住民族就業措施因應,致使執行率異常偏高。

伍、法制面之爭議

採購法第 98 條(私部門)得標之廠商歷年提起訴願或訴訟之案件,相關爭議 有:國內員工總人數之計算標準不一、法規適用有待商榷、履約期間認定不明 確,例如:採購履約期間之誤植或計算、採購金額、執行非營利之業務及履約期 間僱用原住民不足所繳代金多於得標金額,不符比例原則。又,政策性及臨時性 之採購,廠商非志願性得標,且無法及時僱用原住民;部份廠商反應因標案工作 具專業性,僱不到適任之原住民;採購案毋須人力支出,如租賃採購案,無法僱 用原住民。

陸、各方觀點

就公部門資方觀點而言,許多機關表示目前依法尚不需進用原住民,若需進 用,則原住民族地區之機關最常採取的管道是提列特考職缺,至於非原住民族地 區之機關則是透過在網站上公開徵才訊息的方式。而依法進用原住民時,原住民 族地區機關有 36.1%認為大致上都很容易找到適合人選,沒有困難,至於非原住 民族地區機關則有 23.2%表示符合資格條件的原住民不足。若機關進用原住民 後,機關均有半數以上認為原住民族素質大致良好,沒有太大問題,惟亦有不少 原住民族地區機關表示原住民對於業務所需專業程度較不足,如果遇到人力運用 方面的問題,原住民族地區及非原住民族地區之機關均是藉由加強原住民之督導 及訓練加以解決。

就受僱原住民之看法,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工作者,有69.4%知道原住民族工作

權保障法的內容,並有半數以上認為該法可以增加原住民族的就業機會,只是認 為要看各級機關是否能落實者也不在少數35.8%,值得注意的是,接近半數的人表 示改善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學生教育環境,提升整體就業競爭力42.1%才能具體改 善公部門進用原住民之制度。

就原住民族的立場而言,雖然已有進用比例規定,仍希望機關構在徵選時能 優先進用當地原住民,或配合當地產業發展提供就業機會。另,由於臨時僱員,

依本法進用的原住民並無升遷機會,只能藉由訓練學習新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