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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我國大學通識教育實施現況
我國大學校院通識教育的發展,過去都是以教育部所訂的相關規定訂定其必 修學分數、科目等,例如:1958 年部頒的「共同必修科目」、1984 年的「大學通 識教育選修科目實施要點」、1992 年修訂的「大學必修科目表施行要點」等;直 到 1994 年大學法修正之後,各校獲得課程自主權,在通識教育課程上逐漸出現 與過去不同的分類與內涵(陳舜芬,2001)。教育部為深入瞭解與檢討各大學校 院辨理通識教育之成效,於 1999 年起進行全國首度的大學通識教育評鑑,並將 大學依類型分類逐步實施評鑑。
壹、我國大學通識教育的發展
我國的大學校院推動通識教育的歷程,大約可分為三個時期(黃俊傑,
2002):
一、醞釀期
1956 年東海大學實施宏通教育(General Education),後經教育部建議 改為通才教育,是臺灣大學院校中最早倡導通識教育的學校;1958 年,教 育部頒定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作為提供各大學訂定相關科目之準則,
其後在 1963 年、1973 年、1977 年、1983 年及 1992 年又先後修訂(陳舜芬,
2001)。
1970 年代,臺灣的大學通識教育以新竹的清華大學較有成績。當時的 清華大學在留美返國學者沈君山教授等人的積極推動之下,大力推動通識教 育課程,邀請國內外著名學者蒞校上課,並編成《人文學概論》與《社會科 學概論》等書。1981 年曾任臺大工學院院長的虞兆中教授接任臺灣大學校 長,開始在臺灣大學推動通才教育(黃俊傑,2002)。
二、發展期
1983 年教育部成立「大學共同科目規劃研究專案小組」,由沈君山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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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李亦園教授擔任共同召集人,邀集相關學者專家一同檢討大學教育問題,
並提出《關於大學通識教育及共同科目之綜合建議》報告書;1984 年教育 部公布「大學通識教育選修科目實施要點」,並要求大學需在七大範疇內,
分別為文學與藝術、歷史與文化、社會與哲學、數學與邏輯、物理科學、生 命科學、應用科學與技術等必修 4 學分至 6 學分,此措施可謂我國各大學校 院辦理通識教育之始。
1986 年清華大學舉辦「大學通識教育研討會」,針對教育部公佈「大學 通識教育選修科目實施要點」後,各校推動通識教育之情形互相交換意見並 提出建議。自此以後,通識教育逐漸獲得各方人士的重視。1991 年第 4 次 全國科技會議第 5 中心議題子題(五)提案 13:「因應未來科技發展之需求,
加強大學課程主輔修、通識教育以及第二外國語文教育一案中對現行通識教 育,各校、院、系所執行內容不一,績效不甚理想,應重新規劃。」正式將 大學通識教育列入討論,國科會及教育部據此開始推動大學通識教育研究及 教學改進計畫(黃俊傑,2002)。
1992 年教育部再次修訂並公布「大學必修科目表施行要點」,以國文、
外文、本國歷史、中華民國憲法與立國精神、通識課程作為領域類別設計,
而領域中之科目由各校考量師資狀況及學生需求,妥善規劃,自 82 學年度 起開始彈性實施。但修訂過程中幾經折中妥協,最後仍保留「通識課程」作 為其中核心領域,並未將全部共同必修領域以「通識教育」的理念重新規劃
(陳舜芬,2001)。
三、弘揚期
1994 年大學法修正,並於法條中明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的保障,並在 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同年發布「大學法施行細則」,規定各大學共 同必修科目,由教育部邀集各大學相關人員共同研訂之。1994 年 6 月 6 日 至 15 日,教育部組團赴日本 8 所大學考察通識教育概況,並提出考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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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俊傑,2002)。
1995 年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380 號宣告「部定共同必修科目」違 憲,大學共同必修科目之設置,應本大學自治精神由法律明文規定,或循大 學課程自主之程序由各大學自行訂定,各大學校院開始重新檢討並規畫共同 必修科目,未來採必修或選修,由各大學決定。1995 年 6 月 8 日至 22 日,
教育部組團赴美國 10 所大學考察通識教育實施狀況,並提出考察報告,作 為臺灣各大學院校通識教育的參考。1996 年第五次全國科技會議對「加強 協調促成通識教材之編纂」提出明確之結論與建議(黃俊傑,2002)。
為更深入及通盤瞭解與檢討各大學校院實施通識教育的現況及問題,
1998 年教育部委託中華民國通識教育學會辦理「87 學年度大學校院通識教 育訪評計畫」,2001 年辦理「90 年度技職校院通識教育訪視計畫」。2002 年 成立「通識教育委員會」,並聘請學者專家組成通識教育評鑑小組,以進行 實地訪視。另教育部為妥善規劃評鑑相關事宜,乃委由所屬的「通識教育評 鑑計畫辦公室」負責訂定評鑑實施計畫。2003 推動三期的「大學通識教育 評鑑先導計畫」,並針對 9 所師範校院及教育大學與 11 所獲得教育部 5 年 五百億「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補助的學校,進行通識教 育成效之評鑑工作。2003 年至 2004 年推動第一期「大學通識教育評鑑先導 計畫」,針對已接受教育部「推動研究型大學整合計畫」補助之中山大學、
中央大學、臺灣大學、成功大學、交通大學、清華大學、陽明大學等 7 所研 究型大學進行評鑑。2004 至 2005 年師範校院轉型改制為教育大學,教育部 即針對國立師範大學、國立臺北師範學院、國立新竹師範學院、國立臺中師 範學院、國立屏東師範學院、國立花蓮師範學院,市立臺北師範學院等 9 所師範校院進行評鑑。為落實通識教育為大學教育基礎的理念,使專業教育 與通識教育均衡發展,並強化學生基礎知識及核心能力,教育部於 2007 年 創辦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期望各大學校院能重視通識教育發展並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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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新措施。
教育部為提供大學校院更充分的通識教育資源,以增進國人對通識教育 的認識,於 2008 年推動「通識教育資源平臺建構與永續發展計畫」,該計 畫目標是為建置一整合國內、外通識教育資源之資訊服務平台,以提供使用 者充分且即時的通識教育訊息。2009 年教育部公布「全國通識網」(網址:
http://get.nccu.edu.tw),透過整合國內、外通識教育資源資訊服務平台,提 供各大學更充分的通識教育資源,包括課程資料庫、教師資料庫、通識實務 全景等,可作為自修、學校發展相關課程規畫參考。
為發展以能力及問題解決導向的通識教育,並培養學生具備批判思考、
整合及創新知識的能力,教育部於 2007 至 2010 年規劃了「通識教育中程綱 要計畫」, 推動以通識教育為核心的全校課程革新計畫,輔導 13 所大學校 院以「校」為單位,建置全校課程地圖、開設行動與問題解決導向通識課程 及跨通識與專業課程之整合型學程、優質核心通識課程數位化、通識課程學 生學習檔案 e 化上網(劉文惠,2013)。
另為提升技職校院通識教育品質,教育部於 2004 年訂頒「獎勵大學教 學卓越計畫」,推動通識教育及語文應用能力改善計畫;針對課程規劃、教 學品質、學生職場就業力與建立職業倫理及學習氛圍等辦理研討會(劉文 惠,2013);另教育部為鼓勵技專校院藉由通識教育課程,培養學生具備正 確人生觀及職業倫理,落實全人教育精神,於 2012 年發布「鼓勵技專校院 辦理通識課程實施要點」,希冀健全技職體系學校通識課程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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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我國大學通識教育發展表
時間 主要記事
1956 東海大學率先實施宏通教育。
1958 教育部訂頒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
1983 教育部成立「大學共同科目規劃研究專案小組」。 1984 教育部訂頒「大學通識教育選修科目實施要點」。 1991 第四次全國科技會議正式將大學通識教育列入討論。
1992 教育部再次修訂並公布「大學必修科目表施行要點」。 1994 大學法修正。
教育部訂頒大學法施行細則,規定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由教育部邀集各 大學相關人員共同研訂之。
教育部組團赴日本 8 所大學考察通識教育概況。
1995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380 號宣告「部定共同必修科目」違憲。
教育部組團赴美國 10 所大學考察通識教育實施狀況。
1996 第五次全國科技會議對「加強協調促成通識教材之編纂」提出明確之結論 與建議。
1998 教育部辦理 87 學年度大學校院通識教育訪評計畫。
2001 教育部辦理 90 年度技職校院通識教育訪視計畫。
2002 2002 年「通識教育委員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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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主要記事
2003 教育部推動三期的「大學通識教育評鑑先導計畫」
2004 教育部推動第一期大學通識教育評鑑先導計畫。
教育部訂頒「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推動通識教育及語文應用能力改 善計畫。
2005 教育部針對 9 所師範校院進行通識教育評鑑。
2007 教育部提出「96-99 年通識教育中程綱要計畫」。
創辦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
2008 教育部推動「通識教育資源平臺建構與永續發展計畫」。 2009 教育部公布「全國通識網」。
2011 教育部訂頒鼓勵技專校院辦理通識課程實施要點。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貳、我國大學校院通識教育實施現況
在二十一世紀知識暴漲的時代下,臺灣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相對於世界其他 國家,顯得疲軟。臺灣學生在14~18歲階段,在世界各國評比中,數學及各項學 科能力都名列前茅,然而上了大學之後,在18~25歲的黃金階段,學習能力反而 下降(教育部,2012)。這顯示臺灣通識教育雖已實施多年,但仍面臨諸多的挑 戰,且受到升學主義的影響,國人教育價值觀多重視智育的發展,在專業導向過 強的整體教育環境下,及各大學校院未能充分理解通識教育的情況下,使得學校 教育制度不論在其師資及課程規畫方面都有所偏頗,而產生了一些問題:
一、各大學校院通識教育多開設零碎、學術承載度不足的課程,缺乏教育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