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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機器人理財監理問題與法制設計

第三節 我國對監理問題的回應

顧問服務(Robo-Advisor)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93「作業要點」所 列之內容為:演算法之監管與審核機制、瞭解客戶(KYC)作業與建議投資組合、公 問服務(Robo-Advisor)作業要點, http://www.selaw.com.tw/LawContent.aspx?LawID=G010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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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試等風險管理內容,均無詳細規定。而演算法因自身錯誤而造成投資組合虧 損,或遭遇外在力量攻擊時如何因應,也並未詳盡討論。

上述監理內容均假設業者有演算法交易模型之開發能力與辨識能力。然而實 務上由於演算法交易模型開發成本難以估算,部分投顧業者或選擇直接運用或引 進其他廠商所開發之演算法交易策略。此時如果應用相關規範確保投顧業者擁有 一定之監管能力並讓審核機制順暢運作,則有待進一步釐清。

「作業要點」關於 KYC 以及投資組合建議,僅要求於提供投資組合建議前,

應建立客戶資料並進行 KYC 作業。以問卷方式取得客戶需求,綜合考量各項評估 指標後,依照客戶之承受投資風險程度,提供相對應之投資組合建議。相較於他 國現行規定,「作業要點」有兩點明顯不足之處。其一只考量客戶之風險屬性,

並未考量客戶所追求之預期報酬以及機器人理財依客戶財務狀況,配合達成財務 目標。其二則是當問卷或相關問題出現答案不一致時,業者如何利用其他溝通方 法探求客戶之真意,確保服務內容符合客戶需求。

對照「作業要點」要求公平客觀之執行內容,其要求「為忠實履行客戶利益 優先、利益衝突避免、禁止不當得利與公平處理等原則,應避免可能因投資組合 建議之建立與選擇,與客戶產生利益衝突之情事。」以及運用演算法模型時需要 考量報酬表現、分散程度、信用風險與流動性風險,和交易成本等。前者僅止於 一般性建議,缺乏更深入之規範內容。亦未說明機器人理財服務涉及哪些利益衝 突與風險。後者為演算法交易策略回測時常採用之基本參數項,但關於信用風險 與流動性風險如何管控,如何計算交易成本等細部資訊,均未深入討論。又或者 業者是否優先選擇其相關企業所發行之投資標的,以及是否收受其他發行公司之 報酬等,亦未限縮。按現行規範內容恐將增加業者之操縱空間。

「作業要點」投資組合之再平衡(Rebalancing)定義為:「投資組合建議內各 資產之投資報酬率表現不同,使得原本建議之各資產比例有重新調整必要,為符 合客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或是維持原本設定比例,以降低投資組合之風險」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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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執行條件為:「個別投資標的或整體投資組合之損益達預設之標準,或偏離 原設定之投資比例達預設之標準」。顯見其執行投資組合之再平衡目的在於降低 投資組合之風險。然而按「作業要點」之內容,並無具體定義投資組合之風險。

且實務上投資組合之再平衡除風險管理功能外,亦有增加預期報酬之用意。所此 限縮投資組合再平衡之使用時機,不一定利於金融消費者。討論其執行條件規 定,則可發現更多矛盾之處。例如當整體投資組合之損益達預設之標準,可能為 觸發停損機制或停利機制。停損訊號出現時按原有規劃執行停損機制較無疑義,

但採行停利機制可能會有相關爭議。舉例而言,投資人預期之年化報酬為 20%,

今日投資組合年化報酬率達 21%,即可能立刻觸發停利機制。但此時依照演算法 模型計算,維持既有投資組合最高可能讓年化報酬率上升至 30%。此時即有利益 不一致之爭議。

第二項 善良管理人責任

我國民法第528 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 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又第535 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 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為之。」所謂善良管理人之內涵,係指社會一般誠實、勤勉而有相當經驗之人 在相同情況下是否能預見並避免防止或損害之發生為準。9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 條則規定:「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應本公 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 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具有信託、委託等性質者,並應 依所適用之法規規定或契約約定,負忠實義務。」

94 陳忠五,校園學生事故中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台灣本土法學雜誌創刊號,頁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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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為我國現行法制對金融服務業者之最低要 求。如本文第四章與本章第一節所述,作者認為機器人理財服務之市場風險管理 功能是其核心價值,也是相對於傳統投資顧問而言對金融消費者更為有利之處。

然而,追本溯源還是要就演算法模型本身涉及之相關問題做為控管指標,檢視業 者是否具備良好適用的演算法模型,接著才有完善市場風險管理功能之可能。

以其為本審視於機器人理財服務,會出現幾個顯著的問題。首先,法制設計 應要協助檢視業者對於演算法模型之理解程度,用以確保業者有一定能力辨識演 算法交易模型運行時可能遭遇之預知風險。其次,定義業者已經善盡防止損害之 義務,以業者之能力要求、能力限制等因素綜合探討,描述善盡防止損害之行為 態樣。但現行相關規範迄今仍未明確定義。

事實上,演算法模型之架構、參數設定、測試方法、風險管理措施等,均極 其複雜。即便是專業金融機構,也有可能無法完全掌握上線運行時可能產生之風 險。又這類重大風險事件往往是統計學中所稱之離群值(Outlier),不一定有預見之 可能。

此外,若業者並未自主開發演算法交易模型,僅只於代理或協助販售機器人 理財服務,如同我國金融機構向投資人推銷其他廠商發行之金融商品,投資人因 機器人理財服務之過失遭逢重大損失時,中介業者與原始廠商之責任界定問題與 消費者之求償問題,亦有待後續新增相關規範協助釐清。

按我國市場實務,為數眾多之金融消費者係透過銀行業者所提供之財富管理 服務進行財務規劃與投資。相較投信投顧業者,其影響層面更加廣泛(涉及之產品 更多,包含股票、基金、ETF、債券、外匯與保險等)、力道也更為強勁(涉及之總 金額更為高昂)。無論是自風險管控之理由出發,或者有效推廣普惠金融,對銀行 業者之相關規範絕對重要。然而,銀行業者並非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 同業公會」之會員,是否適用「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Robo-Advis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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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要點」自有疑慮。因此,機器人理財服務之相關法制設計,除對投信投顧業 者之監管外,更需要儘速擬定對銀行業者之相關監理措施。

我國銀行業者目前是以銀行兼營信託業務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我國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自2012 年 3 月 1 日起廢止「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及「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金管會認為相關監 理重點目前已分別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信託業法相關規定、境外結構 型商品管理規則、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等各業別作用法予以 規範。

我國銀行業者推行機器人理財服務,目前仍多半採用外部廠商所開發之演算 法模型,其原因為開發成本過高,且尚未明確看到市場利基,因而採取較為保守 的方式運作。而依照銀行所持有之牌照不同,可以分為以特定金錢信託經營,讓 機器人理財作為投資建議之輔助,以及嘗試採行類似全權委託方式經營者。但國 內銀行核准經營全權委託業務之業者數量較少。途經特定金錢信託渠道之機器人 理財業務,雖可以更為獨立客觀之角度增益消費者投資建議,但其風險管理功能 也被大幅限制。機器人理財若無法發揮自動再平衡功能(Rebalancing),對於風險事 件無法即時因應並作出相應之降低風險的措施。加上我國銀行營業時間與多數國 外市場交易時間並未重疊,若投資組合包含海外投資標的時,則可能出現嚴重滑 價風險,讓實際績效與預期利益間出現極大落差。可以說,以我國之金融環境與 現有法制設計,去除再平衡功能後的機器人理財或許只是一個較為吸引人之行銷 工具。

參考我國銀行之機器人理財發展進程,顯然上述相關規定之中並未針對銀行 辦理機器人理財服務相關業務有詳盡之規範,自亦無法完善監理或者協助發揮機 器人理財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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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消費者保護

關於機器人理財之消費者保護,我國相關規範當中仍有幾個相關議題需要解 決。第一為收費機制。就國外機器人理財服務,均已轉向計算資產管理規模 (AUM)並按其金額以固定比例收費。此種收費方式不但可以降低業者勸誘顧客從 事過度交易之機會,業者之利益與金融消費者之利益也更趨一致。消費者的資產 金額因業者提供之財務建議而獲利並增加時,業者之管理費收入也會因總資產膨 脹而提升。但我國財富管理業者之收費機制與習慣尚未改變。無論投資顧問業者

關於機器人理財之消費者保護,我國相關規範當中仍有幾個相關議題需要解 決。第一為收費機制。就國外機器人理財服務,均已轉向計算資產管理規模 (AUM)並按其金額以固定比例收費。此種收費方式不但可以降低業者勸誘顧客從 事過度交易之機會,業者之利益與金融消費者之利益也更趨一致。消費者的資產 金額因業者提供之財務建議而獲利並增加時,業者之管理費收入也會因總資產膨 脹而提升。但我國財富管理業者之收費機制與習慣尚未改變。無論投資顧問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