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演算法交易與機器人理財
第三節 機器人理財與我國金融市場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高頻交易與日內交易(Intraday Trading)31盛行,越來越多 自營商也仿照國外金融機構,將執行交易的機房搬遷至距離交易所更接近的地方,
以期下單訊號可以更快速地到達交易所。然而各國政府或交易所近期已不斷檢討 金融機構的高頻交易是否成為不當操控市場的力量,以及「暗池」(Dark Pools)對
29 姜林杰祐,2012 年,程式交易:方法與實務應用,頁 18,新陸書局。
30 Emanuel Derman,2006 年,一個計量金融大師在華爾街,頁 179-183,臉譜出版。
31 日內交易顧名思義為當日內即結束的交易,交易時段結束後不保留任何部位。無論日中交易 結果獲利或損失,都需要全數平倉出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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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計算市場價格資訊,找出資產價格被低估的投資機會。其交易頻率與投 資組合週轉率相較傳統交易模式更高。交易成本問題對於演算法交易而言 代價更高昂。在交易成本過高的市場當中,最終所有獲利可能都被移轉至 仲介商手中,而非投資人的口袋。我國股票與ETF 交易手續費上限為交易 金額的千分之1.425,買進與賣出時均要繳交給證券經紀商。而賣出時股票 需額外課徵千分之3 的證交稅,ETF 亦課徵千分之 1 的證交稅。因而每筆 股票或 ETF 的交易成本最高將近 0.6%、0.4%。期貨與選擇權交易依期貨 種類不同於每筆交易課徵十萬分之 2 至千分之 1 的期交稅,另有每口 20-50 元的交易手續費。但由於期貨與選擇權本身即為槓桿交易,其交易成本 按槓桿比例推估後,並不一定低於股票現貨交易。
4. 市場特性:演算法交易之自動化下單功能於我國僅止於期貨市場,無法於股 票市場使用。原因為我國股票市場為T+2 交割,投資人買進股票時不須準 備現款,而是於交易後第2 個工作天交割股款。若交割日時投資人並未將 要繳交的款項匯入帳戶供扣款,則將發生「違約交割」。為避免此等風險,
雖然主管機關已開放證券商與投資人對接的 API(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下單平台,但每筆交易執行前仍須投資人手動確認。期貨交易則 因交易前投資人即匯入保證金至帳戶當中,從而無礙於自動化交易。
第三項 演算法交易之風險事件
使用演算法交易並非萬無一失,有其特殊風險。金融市場當中也有許多風險 事件之成因是演算法交易導致。以近期為例,2010 年 5 月道瓊指數因高頻交易問 題,短時間內觸發大量程式賣單,指數於 20 分鐘內下跌近 1,000 點,市值蒸發 8,600 億美元。2012 年 8 月美國 Knight Capital Group 因工程師處理軟體編碼時出 錯而發出錯誤交易指令,使公司在30 分鐘內損失 4.4 億美元。2013 年中國光大證 券套利策略交易系統出錯,瞬間送出234 億人民幣的買單,其中成交 72 億,並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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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如 Knight Capital Group 般已受到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嚴格監理,並且必須要定期接受監理單位查核的上市公司都有‧
資產配置模型(MOV+Black-Litterman Model),而大姆哥投顧則是利用「凱利公 式」(Kelly Criterion),復華投信方面則有自行研發之投資模型「FH Power X」,商 智投顧則採用總經分析、市場因子、技術因子等組成多因子模型運算,精宏投顧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0712000286-260205 (瀏覽日期:2018 年 7 月 12 日)
38 金管會 2017 年 8 月 10 日發布之金管證投字第 1060025252 號令規定,業者在維持與客戶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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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市場中可見的機器人理財服務供應商,大部分為傳統型,是伴隨基 金公司、金融機構與財富管理業者的機器人理財服務。主因為該類公司可利用既 有服務平台為基礎來拓展機器人理財服務,新設成本較低。獨立型機器人理財公 司數量相對較少、公司資本額也較低,目前也以諮詢服務為主。
而受限於營業執照與全權委託的門檻限制,業者均以協助客戶建立投資組合 並提供投資標的建議的服務為號召,尚無法完成機器人理財的自動化下單功能。
然而綜觀我國現有法制設計,尚未形成以主管機關為基礎,針對機器人理財 服務的監理機制。無論是機器人理財的定義,服務範圍、消費者保護或演算法監 管等議題,業者均只能參考現有法令規定自行摸索。隨著演算法交易與機器人理 財於我國金融市場中的重要度持續提升,勢必須要就相關法律機制進一步討論。
問事業應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契約之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 誠實及信用原則執行業務。前項事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二、代理他人從事有 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 第二項第二款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業務人員或其他 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前項人員,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二、代理他人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