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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背景
金融科技(FinTech)及其研究橫跨各類學術理論,包含法律、科技、經濟、金 融等,均參與其中。金融科技的未來性與不確定性有著極大的發展空間,讓我們 可以發想各種可能性,並竭盡所能地恣意揮灑、發揮最大效益。面對如此蓬勃發 展的契機,實有必要透過各領域研究者間大量溝通與討論,勾勒出金融科技領域 各個面向的未來發展脈絡,引導其走向對所有參與者均呈良善的方向。並以此建 構普惠金融體系(Financial Inclusion),增進全體社會利益。
演算法交易(Algorithmic Trading)及機器人理財服務(Robo-Advisor)如何改變 金融市場,係今日金融科技發展當中備受矚目的問題。機器人理財係透過程式語 言與演算法為本,打造一套投資顧問服務,並依照金融消費者的需求,協助建立 投資組合與交易策略,使消費者的投資組合更具經濟效率。
相較於傳統銀行財富管理、證券投資信託或避險基金等機構,機器人理財可 提供更為即時、價廉、低門檻的理財服務,充分擴大財富管理市場之金融消費者 參與數量,並有望大幅提升財富管理服務的覆蓋率。
機器人理財服務引領市場變化的同時,亦有必要對其正面優勢與反面缺點審 慎地檢討。於此,本研究由風險管理功能切入,回顧機器人理財服務發展歷程,
並推演未來走向。尋求機器人理財服務與監理機制互通溝通的可能性,並嘗試提 出修法建議。希冀以法律機制設計為本,出謀獻策、去蕪存菁,完善並落實對金 融消費者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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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目的
什麼是機器人理財,其風險管理功能重要性為何,又法律機制應當如何設計 使其達到經濟效用最大化,並落實金融消費者的保障,是本研究核心問題。
今日,金融科技與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相關研究成果不斷推陳 出新,並從單純的學術領域逐漸往實務運用上蔓延。可以預期,不久的將來金融 產業的服務內容將產生大規模變化。
舉例而言,科技進步讓金融商品價格及其走勢變化不再是難以取得的訊息。
網路上隨時公開著最新的報價資訊,完全免費。消費者不用懂得高深的數學理論 或財務工程模型,也可以透過金融業者提供的免費介面服務獲知合理的商品價格 與報價資訊。於是金融機構再也無法依賴資訊不對稱與偏離市場的訂價向消費者 攫取不合理的高額價差。手續費、保管費及作業費等收入來源,也將因消費者比 價 效 應 而 大幅 降低 。可 以說 金 融 科技 已 對傳統 金融 產業提出 了 破壞式創新 (Disruptive Innovation)。
演算法與機器人理財降低了金融機構的營業成本與人力成本,並使得獨立型 的投顧公司有機會進入,搶占財富管理市場份額。低廉的營運門檻使各類業者更 願意將原本僅限於高資產客戶的理財服務拓展至一般大眾。當所有往來客戶都成 為理財客戶,大量新增的客戶數量及其帶來的營收成長將可望彌補手續費邊際收 入(Margin)下降的缺點。甚至利於金融產業再度快速擴張、汰弱留強。最終只有對 客戶有利的金融機構有機會留在市場當中,達成顧客以及業者的雙贏狀態。
觀察金融產業現狀,預期機器人理財的普及後,銀行財富管理業務將由現有 收取每筆交易手續費的模式演變為收取帳戶管理費。由於管理費率比例差異不大,
增加客戶覆蓋率與整體資產管理規模(Asset Under Management, AUM)將成為首要 目標。
然而,新增的理財客戶並不一定具備與高資產客戶或專業投資人同樣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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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能力。如何善用演算法交易和機器人理財先天的風險管理優勢,提供所有金 融消費者更好的風險管理服務與保障,將會是未來推廣機器人理財相關金融服務 時的重要課題。
同時,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當中,關於機器人理財所涉及的業務尚未有統合且 一致性的規範。僅有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投信投顧公會所提報之「自動 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Robo-Advisor)作業要點」。不但效果止於投信與投 顧業者,其內容架構與相關監理措施亦不夠明確。又例如有權責區分問題尚待解 決:銀行理財業務主管機關為金管會銀行局,但若取得投信投顧執照兼營全委業務 時又涉及證期局的管理範疇。若機器人理財只出具配置投資組合的建議,每筆交 易都由投資人手動執行,則目前的業務模式尚可套用。但若需要發揮機器人理財 的更大實質功能,由系統自動執行投資組合再平衡(Rebalance),則至少需要執行 全委業務的資格。此外,善良管理人問題也會出現其中:金融機構若將投資組合交 由AI 或程式執行,如何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尤其國內金融機構 可能僅止於代理國外公司所開發之機器人理財服務,當發生消費爭端又或者演算 法失效,甚至發生上世紀長期資產管理公司(Long-Term Capital Management, LTCM) 所遇到的市場信用風險使得交易策略無法執行時,應當如何分配責任,都值得深 入探討。
最後,本研究希望闡明金融科技發展如何改變金融機構與消費者利益,機器 人理財可以幫助消費者更簡單地掌握投資風險,但金融機構卻不一定希望消費者 瞭解自己的投資曝險。利益不一致的結果可能導致更多經濟不效率及摩擦。因此,
作者認為機器人理財風險管理領域的監理問題將會存在於金融業者是否提供消費 者充分揭露後的資訊,並依其提供監理法制探討的方向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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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
第一項 研究方法
1. 理論探討:本研究將從實務經驗與演算法交易模型著手建立脈絡,首先敘述演 算法交易之原理,及如何打造機器人理財服務。研究對象係機器人理財服務、
金融消費者與我國法制設計,以及彼此間互動關係。
2. 比較法研究:完成理論說明後,進而闡明機器人理財服務如何改變既有金融市 場與財富管理業務。哪些情況下金融業者與消費者將產生利益不一致的可能,
如何消弭這些情形並完善消費者的風險保障,法制面可以如何設計以增進全體 利益。同時,透過比較法討論我國與歐美各國的金融市場,於引入機器人理財 後可能產生的監理問題。觀察現時我國與他國相關立法內容已解決了哪些問題,
又有哪些問題尚待研議。
3. 解釋分析與立法評論:綜合以上理論與實務分析,歸納整合後回應論文研究目 的提出之問題,並提供解決方案。探討監理法制應對未來金融科技快速發展變 化時,可能的修法方向。
第二項 論文架構
本研究之問題意識從機器人理財之風險管理功能及監理法制設計出發,探討 如何共同營造對金融消費者最為有利之環境。
首先將闡明演算法交易與機器人理財之發展如何改變財富管理市場。金融市 場整體環境與投資服務因之產生哪些質變現象,業者又將採取哪些相應措施。接 著詳述演算法交易與機器人理財之原理,及如何金融市場中進行實務運作。從而 探討如何以法律機制強化金融消費者之風險控管與保障。
於風險管理方面,將著重討論幾個重要的法律問題。首先是現行法律規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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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已達成充分風險揭露。本研究希望探討現行法規當中對於金融機構透過機器人 理財服務執行信託或全委業務時所要求的揭露事項與責任範疇。再則,進一步思 考金融機構善良管理人推行機器人理財業務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善良管理 人義務係指決策時要審慎評估,不可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情形,但演算法的運算 有其極限,機器人理財無法避免地將遭遇模型失效之風險。無庸置疑,金融業者 之善良管理人責任與範圍,將為實務推行後的重要議題之一。最後,本研究將採 比較法,借鏡各國所遭遇之監理問題與法制設計的回應,討論我國監理法制建構 芻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