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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國少子化托育政策

第二節 我國少子化政策

壹、我國提升生育率的相關研究與建議

前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在 2011 年委託學者進行「我國人口生育政策 之研究」,研究建議35

1. 我國生育率與婦女晚育有關,若無法改善,生育率將持續減少。並提出平衡 家與生活策略,建構友善家庭環境、賦稅優惠等家庭政策,減輕家庭負擔。

2. 推動政策與資訊的整合宣導,提供友善勞動環境,改善社會新鮮人的勞動條 件。

中央研究院在 2012 年出版「人口政策建議書」,提出三個面向因應少子化:

1. 建構友善生育環境,如改善校園托育設備,降低教育對婚育的阻礙。

2. 性別平權,鼓勵女性結婚,兩性在家庭與工作方面的分工。

3. 完善的家庭政策。

前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在 2012 年委託學者專家進行「我國幼兒托育 制度之研究」,研究建議:

1. 提供家長平價托育服務,以多元化的方式,如廣設公立幼稚園、公立托兒所、

直接補助家長、公私協力等,共家長不同選擇,確保服務的品質。

2. 政府鼓勵民間辦理公私協力幼兒園,並保障幼兒園教保人員薪資,協助家庭 分攤托育費用,擴大公共托育服務,建構友善、完善兒童照顧政策。

國家發展委員會 2015 年委託學者專家進行「完善弱勢照顧體系規劃與法制 整備」研究,研究發現:

1. 少子化會與幼兒照顧資源的完善程度相關,家庭與工作無法平衡、養育子女 的成本過高,導致兒童的照顧變得商品化、階級化,幼兒照顧政策應從兒童 津貼、托育服務、親職假等社會投資角度出發,減輕家庭的負擔。

35 衛生福利部(2019),《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 年-111 年)+核定本》,頁 14-15,台北:衛 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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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政府應介入幼兒照顧服務的市場,確保托育服務的品質,並以普及化的公共 托育服務為主要政策,而非托育津貼等金錢補助;友善家庭的家庭政策,強 調企業責任在托育中的重要性;並提供彈性勞動市場,國家確保勞動者兼顧 家庭與工作平衡,協調企業設計彈性工時政策。

相關研究經歸納後,多以「建置完善兒童照顧體系」、「推動公私協力之幼兒 教保機構」、「減輕家庭育兒負擔」等面向提出政策建議。我國對於孩童的照顧除 了生活扶助之外,就是提供托育服務。孩童是否有接受良好的托育,也是反映婦 女就業問題的需求。投入職場的婦女增加,家庭結構的變化,使得托育服務成為 國家政策中的重要項目36。隨著社會結構的改變,托育服務也逐漸走向多元化,

托嬰中心、幼兒園、居家保母等相繼出現,各有各自的特色與功能,使得托育服 務蓬勃發展。

貳、我國對於少子化的對策

我國行政院在 2004 年基於支持家庭的理念,制定家庭政策,認為家庭的穩 定,是發展社會的基礎;而家庭所面對的需求與問題,也需要國家與社會給與協 助。因此,擬具五大政策目標,包含:

1. 保障家庭經濟安全。

2. 增進性別平等。

3. 支持家庭照顧能力,分擔家庭照顧責任。

4. 預防並協助解決家庭成員的問題。

5. 促進社會包容。

家庭政策涉及內政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財政部等 19 個相關部會,多 年來各部會依政策內容分工推動,並以法制面為基礎,開始執行各項服務,落實

36 郭靜晃;黃惠如(2001),《托育家庭的管理與佈置》,頁 17,台北:揚智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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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於照顧支持家庭的承諾。近 10 年來關於托育的推動重要政策回顧如下37

表 2-1:台灣家庭政策

政策目標 政策回顧

家庭 政策

保障家庭經濟安全。 「社會救助法」增訂中低收入戶規定。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新增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推動 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增進性別平等。 針對勞工、軍(公、教)人員發放「育嬰 留職停薪津貼」。

支持家庭照顧能力,分擔家 庭照顧責任。

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建置社區保母系統。

社區療育據點服務。

預防並協助解決家庭成員的 問題。

修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規劃建置家庭福利服務中心。

促進社會包容。 修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家庭署,《家庭政策》

為了因應社會變遷出現的托育服務需求與負擔,行政院在 2008 年核定「建 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補助家長部分托育 費用,減輕家庭經濟上的負擔,並鼓勵托育人員加入社區保母系統,接受政府的 輔導管理,提升托育品質38

透過補助以及管理價格的模式,讓托育管理制度有能夠健全發展的環境,建

37 衛生福利部社會家庭署(2015),《家庭政策》,頁 1-2,台北:衛生福利部。。

38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2015),《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頁 1,台北: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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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托育管理實施計畫包含四大目標39: (一)協助雙薪家庭育兒

發展社區化的照顧服務與家庭支持服務資源,以津貼補助與方案服務並行,

由家庭自行選擇服務措施,減輕家庭的負擔。鼓勵女性就業與提升勞動參與 率,讓政府可以與家庭分擔兒童照顧責任,提升家庭功能,排除家庭育兒的 障礙。

(二)管理托育費用

居家拓育費用依城鄉差距約在 1 萬 2,000 元至 1 萬 8,000 元之間,平均收費 1 萬 5,000 元,對家庭是一筆沉重的經濟負擔,更不利於年輕夫婦育兒。

因此,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搓育服務收退費 標準與項目,管理托育費價的價格,避免托育人員擅自調高收費,或巧立名 目收取更多部必要的費用,實質減輕家庭的托育支出。

(三)鼓勵技術士證人員投入

家庭規模變小,家庭支持網絡變得薄弱,使小家庭開始尋求家外的支持。居 家式與機構式托育服務成了雙薪家庭的選擇,托育人員的專業與穩定的服務 品質就成了托育服務品質的關鍵。

配合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與管理制度,鼓勵更多的托育人員登記,媒合家長 托育兒童。

(四)完善居家托育登記管理制度

以往送托者與托育人員之間為私人契約,法也未明定托育人員的資格,相對 亦無拘束力,使得托育品質無法確保。因此明定自 103 年 12 月 1 日起開始實

39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2015),同前註 38,頁 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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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制度,可藉由法制作業將符合登記資格的托育人員納 入政府的管理之下,保障居家托育的品質。

為了解決少子化問題,衛生福利部在 2017 年的「我國面臨少子化危機及托 育量能不足、育兒經濟支持措施不公、職場育兒環境不友善之因應策略及解决之 道專案報告」中以建構、擴增與經濟協助,這三個面向協助年輕夫妻。

一、建構多元托育服務:

(一)居家式托育服務: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實施居家托育服務登記制,各地方政府辦理、委託居家 托育服務中心,並提供托育媒合、托育服務諮詢、社區宣導,並辦理托育人 員在職訓練及訪視輔導。

(二)機構式照顧服務:

與居家托育互相為補充,提供日間、半日、臨托的服務,由地方政府立案,

透過稽查,輔導訪視方式維護托育安全。

(三)社區式育兒服務:

為了協助家庭內照顧者具有育兒知識、能力,地方政府以社區特色與資源為 出發點,規劃發展以社區為單位的托育中心,提供家長近距離、方便的托育 資源、親職課程等。

表 2-2:衛生福利部多元托育服務

服務內容 收托人數

居 家 式 托 育服務

提供托育媒合、托育服 務諮詢、社區宣導並辦 理托育人員在職訓練 及訪視輔導。

截至 106 年 6 月底止登記居家托育人員 登記居家托育人員 2 萬 4,869 人,可收 托未滿 2 歲兒童 4 萬 9,738 人,實際收 托 2 萬 3,637 人,收托率 4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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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少子女化專案報告奉核》

二、擴增托育服務

截至 106 年 6 月底止,居家式托育供給覆蓋率 12.24%,機構式照顧之供給 覆蓋率為 7.28 %,共計 19.52%。衛生福利部就三面向辦理相關工作,用以拓增 服務

(一)居家式托育服務方面:

為了確保服務品質、提升托育人員的職能,2017 年委辦研訂居家托育實務手 冊,強化服務流程、深化督導功能。

(二)機構式照顧服務方面:

2016 年委辦研訂托嬰中心評鑑手冊、訪視輔導手冊、訪視輔導人員訓練課 程等,提升托嬰中心服務品質。

(三)社區式育兒服務方面:

均衡城鄉發展,深入育兒資源貧乏的區域,增強育兒能量。

(四)設置公共托育家園:

地方政府結合現行居家托育中心或托嬰中心,提供便宜、安全、小社區化的 類家庭照顧模式。

機 構 式 照 顧服務

提供日間、半日、臨托 的服務。

截至 106 年 6 月底止,全國設置 851 家 托嬰中心,核定收托 2 萬 9,573 人,實 際收托 2 萬 1,761 人,收托率 73 .58%。

社 區 式 育 兒服務

提供家長近距離、方便 的托育資源、親職課程 等。

截至 106 年 6 月底止, 全國已成立 119 處,受益達 747 萬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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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我國開始實施少子化對策計畫,期實施內涵為:

(一)提升生育率:

推動公共化,準公共政策,擴大發放育兒津貼,運用多元方式減輕家庭 負擔。

(二)平衡就業與家庭:

依照《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建構家庭支持與友善就業環境,促進工作與家庭

之間的平衡。制定家庭可負擔的照顧服務政策,提供優質、評價、可近性的托 育照顧服務。在職場推動公私部門支持友善家庭政策,避免家長因育兒照顧中 斷就業。

(三)減輕家庭育兒負擔。

擴大托育公共化與準公共機制,同時,擴大發放育兒津貼,具體補助家 庭的經濟負擔。

在 2018 年 11 月時,我國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條文,修正第二 十六條條之一,嚴格規定居家式托育人員的行為,同時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三,在 鐵路列車中應保留一定座位,供孕婦以及有兒童同行之家庭優先使用40

在 2018 年 11 月時,我國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條文,修正第二 十六條條之一,嚴格規定居家式托育人員的行為,同時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三,在 鐵路列車中應保留一定座位,供孕婦以及有兒童同行之家庭優先使用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