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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國少子化托育政策

第三節 我國托育政策工具

1993 年訂定台灣省各縣市立鄉鎮市立托兒所組織規則,提升托兒所品質,

之後托兒所數量逐漸增加42。並修正兒童福利法,改由市政府訂定兒童福利機構

40 華總一義字第 10700125291 號。

41 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40421 號。

42 葉郁菁(2006),《托育服務》,新北:心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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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標準與職權,再向中央機關報備,使地方政府可以衡量地方的福利需求,及服 務體系情形,發展新類型的服務,配合可行的管制方法,建立服務體系43。1990 至 1996 年間,共補助 20 個縣市設立 56 所示範托兒所,1997 年起補助項目修正 為公立托兒所,擴大輔助。 1995 年開始實施托育津貼,低收入戶或家庭寄 養幼童送托到公立托兒所、政府核准社區托兒所等,均補助每名兒童每月 1,500 元。在 1998 年實施保母人員技術士技能檢定,培養、訓練專業的保母44。 2018 年 11 月時,修正第二十六條條之一,明確規定若曾有這些情事,將無 法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居家式在封閉空間內對兒童進行托育照護,為了 讓家長及社會能夠放心,對於托育人員的行為、道德,需要有更高的要求。增訂 第三十三條之三,是按日本「少子化社會對策綱領」,將「營造育兒安心與安全 環境」作為友善親子公共設施之依據,納入友善親子公共設施之規範,並提供經 費補助,增加設置誘因。

2019 年 3 月修正第十三條,藉由分析兒童的死亡原因,找出可矯正的致死 原因,採取相關改善行政的錯式,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降低兒童的死亡率。

第七十七條之一,以裝設監視錄影設備的方式,保護嬰兒安全與發生虐童案件時 可以查知相關事實與保存證據,保障當事人家長與托嬰中心的權益。

表 2-6:我國中央使用的托育政策工具

我國中央使用的托育政策工具 自願性工具 1. 建置社區保母系統。

2. 社區療育據點服務。

3. 規劃建置家庭福利服務中心。

4. 發展社區化的照顧服務與家庭支持服務資源。

強制性工具 1. 以修法的方式增訂中低收入戶規定。

43 馮燕(1998),同前註 54,頁 101。

44 郭靜晃;黃惠如(2001),同前註 37,頁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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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修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3. 修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4. 完善居家托育登記管理制度。

5. 立法管理托育費用。

混和性工具 1.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2.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3.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4. 鼓勵技術士證人員投入。

5. 各類經濟協助。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

從我國托育服務的發展可以發現,早期政府所使用的政策工具以強制性工具 為主,廣泛設置設立托兒所,並且訂定縣市立鄉鎮市立托兒所組織規則、修正兒 童福利法等,以法律管理托兒所的托育品質,建立起新類型的托育服務體系。托 育體系建立後,開始實施托育津貼,與實施保母人員技能檢定,提升托育品質。

直到近年來,我國政府繼續廣泛設置托兒所和修法管理托育服務的費用,避 免托育人員擅自調高收費,或巧立名目收取更多部必要的費用,實質減輕家庭的 托育支出,以及立法管理托育人員,讓居家式的托育品質能夠有保障。同時修法,

將友善育兒環境納入規範之中,以強制性工具打造安心育兒環境。除了這些原本 政府就有使用的強制性工具之外,政府開始以混和性工具為主,與私立的托嬰中 心、幼兒園合作,補充平價托育服務的不足,降低家庭每月的托育費用,並擴大 育兒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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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32.5

33.8

32.7 32.8 32.9

29.9 30.2

32.2

30.4 30.6 30.6

32 32.1

31.8 32.3 32.4 32.4

29.6 30 30.2 30.2 30.4 30.2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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