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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文獻探討

壹、政策工具理論

當政府執行政策時,會牽扯到許多利害關係人,例如:政策執行者、政策執 行組織、標的團體等,這些利害關係人都會影響政策的執行結果,甚至使政策無 法實現目標。

政策工具(policy instruments)又被稱為政府工具(tools of government),

或是治理工具(governing instruments)7。政府推動政策時,政策執行的成果會 受官員、組職、環境、標的團體等影響,為了達到政府所期望的結果,需要各種 類型的政策工具輔助8。政府為了使政策與現實之間的落差減少,會使用各種政 策工具讓公共政策能夠有效執行,並試圖降低因為問題的性質、政策執行時的環 境(社會、政治、技術或經濟環境)、標的團體的經濟與政治資源、民眾支持度等 問題對政策造成的影響9

政策工具自 1970 年開始受到重視,主因是當時的政策研究學者發現,同樣 的政策,有些會成功,有些卻會失敗,於是學者們就開始研究其中的差異,發現 設計政策時若使用政策工具觀點,將能以更合適的方法處理政策問題10。 政策工具是政策執行的基礎,若沒有合適設計、使用政策工具,政策也是無法執 行成功,政府更需要參考問題與環境的性質,達成政策目標11

政策目標確立後,就應當開始思考該如何適當地使用政策手段,政策工具的 應用,要使政策的成本能最小、效益能最大12。政策工具有以下特性:

1. 政策工具將政策設計與政策執行進行連結,達到理想的政策目標。

7 丘昌泰(2010),《公共政策:基礎篇(第四版)》,頁 365,新北:巨流圖書公司。

8 張書瑋(2015),《臺灣與丹麥再生能源政策之比較:以政策工具作為分析途徑》,頁 11,國立臺 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碩士論文。

9 丘昌泰(2009),《政策執行與評估》,頁 127-128,台北:元照出版。

10 陳嘉伶(2015),《我國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可接受度之探討:政策工具觀點》,頁 72,

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碩士論文。

11 宋俊霖(2017),《交通寧靜化運用於臺北市微笑單車政策之研究:政策工具觀點》,頁 40,國 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碩士論文。

12 張世賢(2009),《公共政策分析》,頁 302,台北: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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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政策工具必須考量政策目標及政策結果之間的關聯性。

3. 政策工具的選擇,會因為時代與社會風氣而有差異。

4. 政策工具需要標的團體的配合完成。

本文將使用 Howlett 與 Ramesh 的「政策工具光譜」(a spectrum of policy instruments),以國家機關介入政策工具的程度深淺分為三類:

1. 自願性工具(voluntary instruments):

自願性政策工具完全由民間社會自願性地的配合,國家機關則不介入工具的 運用過程。

2. 強制性工具(compulsory instruments) :

國家機關強制性地或單方面地對標的團體直接干預或管制,是種由上而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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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定 權 是 由 標 的 團 體 自 己選擇。

財產權銷售。

使用者付費。

資料來源:丘昌泰(2010),《公共政策:基礎篇(第四版)》,頁 368

貳、托育的意義、功能與類型

一、托育的意義

托育(day care)又可稱為兒童托育 (child care)、托育服務 (day care services)。為了讓孩童能順利成長、得到妥善的照顧,是孩童應當擁有的權利,

也是國家該賦予人民的基本承諾。在以前,孩童的早期教育與照顧,多數都是屬 於女性家長的私領域。但隨著近來社會的變遷,投入職場的女性增加,以及隔代 教養、單親家庭的問題,使得女性家長照顧孩童的期望落空。而有了托育服務13。 聯合國在 1956 年時,將托育定義為:「因外在環境造成家庭無法正常照顧孩 童,使孩童每天必須離開家庭一段時間無法接受父母照顧時,需要有組織化的服 務,補足父母的照顧功能。」14美國托育聯盟將托育定義為:「學齡前兒童或學齡 兒童的雙親,因為某些原因(孩童心智障礙、貧困)或是工作因素,無法在家照 顧孩童,使孩童每天需要由某個團體、家庭式托育機構照顧一段時間,提供兒童 保護與照顧。」15

孩童在家庭以外的機構或團體中所接受的照顧與教育。托育服務是社會福利 的一種,其目的在於補足家庭的照顧功能,並滿足孩童的成長需求、增強父母之 外的保護功能16。托育服務(day care services)並非是要取代父母親對孩童的照 顧功能,而是「補充」的輔助性服務,補足父母親職的不足,雖然托育有助於雙

13 李新民(2001),《課後托育:理論與實務》,頁 2,高雄:麗文文化。

14 黃佩雯(2007),<少子化時代日本托育政策之研究>,《幼教研究彙刊》創刊號,頁 119。

15 蘇秀枝(2005),<國小學童課後托育、補習才藝與學業成就、行為適應之關係-以台中縣大里市 為例>,《朝陽人文社會學刊》第三卷第一期,頁 179。

16 葉郁菁(2017),《托育服務(第三版)》,頁 6,新北:心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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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時無後顧之憂外,還有下列四種原因24: (一)社會變遷:

工業化、都市化、現代化的社會變遷,使得職業結構改變。且勞動市場需求、

教育程度提高、就業機會增加等,都促使女性進入職場就業,但雙生涯家庭 難滿足孩童課後托育的需求。家長上班時間無法與兒童下課時間配合,孩童 下課後缺乏人照顧,都市化導致傳統鄰里中的互助功能降低,少子化使得雙 親對孩童的期望提升,但家中資源不夠,仰賴校方、家庭之外的組織,加強 孩童教育。隨著社會上離婚率的提高,單親家庭的增加,也產生單親家庭學 童課後安置的問題25

(二)教育改革:

教育改革後,小學的教學與課程的新內容,使許多家長的舊知識無法配合,

於是家長就將放學後的孩童送到安親班或其他課後托育機構。課後托育機構 的托育人員會幫助孩童複習、加強學校課業,使得「課後托育機構」進一步 發展。

(三)犯罪防治:

核心家庭取代傳統三代同堂家庭,成為台灣家庭型態主流,在核心家庭中,

雙親都必須外出工作,在孩童下課後,家裡沒有大人可以照顧放學後的孩童。

放學後的鑰匙孩童可能遊蕩至容易製造犯罪的場所,與不良分子結交,間接 或直接參與犯罪,成為高危險群青少年。這群缺乏照顧的孩童也有可能淪為 威脅、暴力、綁架的受害者。因此,托育機構提供一個安全的環境,讓孩童 不受犯罪侵襲。

(四)擴大學習:

隨著科技化、全球化社會,電腦學習、雙語教學等新興課程的重要性也大幅 上升,但家長未必具備這些專業知識,而課後托育機構或安親班,正好可以

24 李新民(2001),同前註 13,頁 8-10;葉郁菁(2017),同前註 16,頁 233-235。

25 葉郁菁(2017),同前註 16,頁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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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服務具有多方面的功能,除了在父母工作或因為其他原因而無法親自照 顧孩童的時段,補充親職的角色外,還具備支持親職角色的功能,避免家庭因為 失去功能時付出社會成本來補救26。並可分為四種功能27

(一)促成兒童發展:

核心家庭中,雙親幾乎都要外出工作,孩童放學後的安全與照顧就必須仰賴 家庭之外的第三者,課後托育機構提供放學孩童一個人際互動、安全的學習 環境,加強與整合孩童在學校課程內學習的內容。幫助孩童擴大學習、培養 能力、增加接觸人事物的經驗。

(二)補充與支持:

托育服務是以家庭為對象,而非以孩童單人為對象。現代家庭受社會變遷影 響,使得家庭自身無法獨自照顧孩童,因此需要藉由非正式或正式的制度,

來補充或支持家庭功能。安親班會代替家長接送孩童,使許多雙薪家長能安 心工作。補充家庭照顧孩童功能的不足。

(三)社區資源與照顧:

課後托育機構與學校、家庭、社區等網絡合作,促進孩童成長與發展。托育 服務的機構是長久存在於社區內的,與社區居民的長期接觸容易培養信任感,

也因地利之便,增加居民參與的機會。多元使用社區資源,提供不同年齡、

不同時間的照顧服務,豐富社區內的資源網絡。課後托育機構還能使家長之 間互動交流,並一同參與課後托育機構辦理的親職教育活動28

(四)社會福利功能:

托育服務不只照顧一般孩童,還會特別關注弱勢孩童的照顧需求,例如:殘 障孩童,學習障礙孩童及其他有特殊孩童的需求;還會接受延長托育、臨時 托育等要求。減少雙親為了照顧孩童而辭職的情況,有穩定家庭、社會、經

26 馮燕(2009),<從生態觀點看幼兒托育發展>,《幼兒教保研究》第 3 期,頁 5。

27 馮燕(1998),《托育服務:生態觀點的分析(修訂版)》,頁 113-114 新北:巨流圖書公司;葉郁 菁(2017),同前註 16,頁 232-233。。

28 李新民(2001),同前註 31,頁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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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家托育與托嬰中心:未滿兩歲兒童。

2.幼兒園:兩歲至學齡前兒童。

3.課後托育中心:小學學齡兒童課後收托。

(二)根據托育時間的長短

按照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與管理辦法第 6 條,收托方式按托育時間的 長短分為:

1.半日托育:每日 6 小時內的收托時間。

2.日間托育:每日 6 小時至 12 小時內的收托時間。

3.全日托育:每日超過 16 小時的收托時間。

4.夜間托育:每日夜間開始至翌晨,收托時間不超過 12 小時。

5.延長托育:上述四項托育時間的延長托育。

(三)根據托育的環境不同

按照托育環境的不同,分為家庭式托育、學校式托育與社區式托育三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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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式托育: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是指放學後在家庭內提供學齡兒童課後托育的 服務,時間較為彈性,可適用於不同家長的各種需求,工作人員為領有 證照的保母或家庭保育員,托育的孩童年紀混合編組,人數上限為六人,

主要以課業指導、生活照顧、休閒娛樂為主,甚至有針對身心障礙孩童 的特殊服務。無論是社區住戶自組的短期家庭式課後托育,或是社會福 利機構所管轄的家庭托育。

2.學校式托育:

國小辦理的課後照顧應告知學生家長,配合家長下班時間,並不得

30 李新民(2001),同前註 13,頁 14-15;葉郁菁(2017),同前註 16,頁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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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參加,由家長自行決定參加與否。對於偏鄉、離島等特殊區域,縣 市政府可以指定區公所、公立小學設立課後照顧班,或以補助的方式,

強迫參加,由家長自行決定參加與否。對於偏鄉、離島等特殊區域,縣 市政府可以指定區公所、公立小學設立課後照顧班,或以補助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