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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四節 我國廉政組織探討

國家政治環境安定、政府治理良善往往能吸引國際企業積極參與投資,其中 廉潔便是關鍵性的影響因素。臺灣致力追求民主法治與自由,提升公權力的廉潔 程度,對於促進經濟及安定的發展環境提供莫大助益,在精緻物質層面進步的同 時,也鼓勵多元、開放價值的競合,進而提升國家整體的競爭力。易言之,「廉政」

背後隱含的概念不是用來壓抑公務員的控制工具,更不是一昧消極限縮公權力行 使範圍,而是隨著對國家發展的思維轉變,逐漸營造出臺灣清新的政治氛圍及自 制誠實的企業倫理,成為擦亮我國競爭力招牌的亮點政策。

2003年10月第58屆聯合國大會審議通過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是國際社會 在反腐敗領域進行國際合作的最重要的國際法律文件,因此建立「廉能政府」已 成為各國政府及國際組織重視之優先議題,「落實反貪腐法律」、「促進行政透明」

「防止利益衝突」及「提倡企業誠信倫理」也是我國目前防制貪腐工作的主軸,

而實現「廉能政府 透明臺灣」,期盼創造多贏利基,對政府而言,健全反貪腐策 略、提升行政流程的透明度,能獲得人民信賴;對民眾而言,能確保獲得良好的 公共服務;對企業而言,營造清廉的投資環境,可降低經營成本;對國家而言,

將帶動國家整體競爭力的提升。

2009 年 10 月「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簡稱 FATF)正式宣布將我國自洗錢防制尚有缺失國家觀察名單除名。「國際透明 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TI)公布 2011 年「貪腐印象指數」(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 CPI),在 183 個納入評比的國家及地區中(較 2010 年增加 5 個評 比國家),我國排名從去(2010)年第 33 名,進步至第 32 名,分數首次達 6.1 分,

為自 1995 年以來公布該指數 17 年來的歷史新高,分數進步 0.3 分,則是全球進步 最多的 5 個國家之一,進步幅度也是亞太地區最大,排名連續 3 年向上提升,在 在顯示政府近幾年來推動廉政革新的成效獲國際肯定(廉政署,2011)。故隨著全 球化意識的崛起,國家發展的概念不再僅指涉一國內政之運作,而是將施政思維 提升至國際規模的宏觀基礎上,為求在充滿變化與挑戰的國際競技場域中獲得較 佳的位置,各國間不斷尋求強化國家「實力」(strengthen)與「能力」(capability)的 發展策略,以鞏固整體國家競爭力為首要目標。

當前最具代表性及公信力的評比機構之一,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Management Development, 簡稱 IMD)所公布的競爭力年 報所採評量架構4,即包含經濟表現(Economic performance)、政府效率(Government efficiency)、企業效率(Business efficiency)及基礎設施(Infrastructure))4 大 重要指標。顯見國家發展無論是總體經濟表現,或是政府效率,抑或是企業經營 及投資環境有關之基礎設施等指標之變化,均可視為與國家發展之總體績效有密

4 目前國際競爭力評比機構以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Management Development,簡稱 IMD)、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簡稱 WEF)、世界銀行(World

切關聯。

根據前述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2011年5月公布「2010-2011世界競爭力年報

(WCY)」,我國成績斐然,在全球58個受評比國家排名第85,與其他如新加坡、

香港、美國、瑞士、澳洲、瑞典、加拿大、挪威及馬來西亞等國進入排名前十,

共同擠身先進發展經濟體之列。其評比結果對於政府檢討相關施政措施、資源配 置及國家吸引工商投資等,具導引及參考作用,一些國家甚至將國際評比之相關 改革列入其經濟復甦計畫。

基於上述國際及國內政治氣氛,政府於2011年7月15日成立我國專責反貪機構

「廉政署」,積極回應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推動各項廉政改革,在我國近50年的 廉政組織迭經改革變遷,始有今日規模與成效,茲將我國廉政組織之中「政風機 構」相關的變革過程及工作職掌闡述如下:

壹、政風機構沿革

政風機構最早成立是緣於1950年大陸淪陷,政府為防止中共滲透的工作,防 堵「共產主義」在台灣生根蔓延,加強檢肅匪諜,確保國家安全,乃制定「動員 戡亂時期保密防諜實施辦法」規劃全國保密防諜工作,根據此法於1953年7月政府 審度當時情勢需要,在行政機關設置「安全室」,主要職掌均係依據「動員勘亂 時期保密防諜實施辦法」辦理有關忠誠調查、保防教育宣導等人事查核業務。並 由國家安全局指導,此時期政府以「防共保安」為主,「防腐懲貪」為輔的工作 主軸。

1963年制定「勘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1968年9月為有效端正政風,增列政風調 查職掌。1972年8月,行政院為精簡組織,將安全處(室)併入人事單位,負責人 事查核業務;為有別於人事管理業務稱為「人事室第二辦公室」,爰將人事查核 部門簡稱人事處(室)二,監督指導機關由法務部調查局接掌,工作職掌除了沿 襲原有安全室的忠誠調查及其他保防工作外,因法務部調查局職掌偵查違反國家 利益之貪污瀆職任務,因此指導人事室第二辦公室之事務範圍,亦包括了處理人 事室(二)所在機關之公務人員的有關貪污瀆職之不法事項,因而才加入肅貪工作

(宋筱元,1990)。人事查核單位的職能遂擴充為防貪、肅貪、機關安全維護、

公務機密維護、公務人員忠誠調查及機關保防等業務,而其人員的任免、陞遷、

考核與調任等受到法務部調查局的指揮督導。人事室(二)所執行的機關保防工作或 忠誠調查,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它的政治性使然,故執行方式非常隱密性,加以 人事室(二)係對擁有公共事務高等權力的公務員行使監督;一般機關員工或人民僅 知道人事室(二)有從事這方面的工作,但無法得見其工作表現或有關的具體績效,

他們所看到的是查處貪污瀆職的工作績效表現,因此在一般民眾及公務人員觀念 中,人事室 (二)是一個有權辦理貪污瀆職的機構。

自1980 年代以後,台灣社會的民主意識與街頭運動蓬勃發展與壯大,人事查核單

5 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IMD)2011 年 5 月公布「2010-2011 世界競爭力年報(WCY)」,台灣總

位因辦理機關員工的「忠誠調查」,被批評是「秘密警察」咸被誤導成思想的監 控者,而被劃上「白色恐怖」的等號。1987 年政府宣告台灣地區解除戒嚴,國內 政治環境與社會型態蛻變,民主意識高漲,促使人事查核單位面臨組織改造與職 能蛻變的關鍵時刻,法務部調查局遂著手籌備人事查核人員的改制事宜,藉此調 整組織職掌,同時期將工作職掌定位為「強化端正政風與澄清吏治」的積極功能,

使人事查核單位正式的邁向法制化並改變形象和民眾觀感,以取得社會的認同。

同時政府為顯示肅貪決心,1992年立法院通過「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1992 年7月1日由總統明令公布施行,8月18日行政院於法務部下成立了政風司,主管全 國政風業務,各機關亦於同年9月16日作為基準日,相繼改制或成立政風機構。迨 至2011年4月20日公布制定「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行政院並核定法務部廉政署 於2011年7月20日成立。我國設置專責廉政機構的倡議終於完成立法程序,廉政署 成立同時法務部政風司即予裁撤,全國政風機構指揮監督及人事權納入廉政署,

茲將各時期分述如下:

一、「安全室」時期(1953年~1972年)開創時期

自1953年7月,政府於各機關內設置安全單位(安全處、室 未設處室置安全 管理員),秉持機關首長命令辦理機關保防及安全維護任務。至1961年代未期,

國內政治情勢已趨於穩定,政府致力於各項經濟建設,惟公務員之重大貪瀆案件 乃時有所聞,政府因而制定「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1953年公布),期借嚴 刑峻法來嚇阻貪污之行為。為有效提昇調查局肅貪之功能,遂將各機關之保防單 位(安全處、安全室)納入肅貪的體系中。在組織管理上係根據調查局組織條例 第五條規定,有關機關保防業務由該局第二處管轄,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職司機 關保防及人事查核之安全處、室,在業務上均由該處督導,人員亦由該局負責調 派,以擴大調查局的組織與功能面。

民國五十七年九月十四日行政院以臺( 57)安字笫七二九一號指示調查局:

「應於保防工作職掌中增加政治風氣調查一項」,由專人專責辦理,期以端正政 風,遏止貪污。該局同年十二月頒發「指導綱領」及「實施要點」,函令各機關 保防單位實施政風調查,其範圍包括公務員徇私枉法、涉嫌貪污瀆職之調查,公 務員行為不檢、生活糜爛、影響機關聲譽之調查等6,另外,政府於民國五十八年 五月二十日訂定「各級機關保防機構辦理政治風氣調查業務規定」7,根據前述規 定,各機關之保防單位已成為調查局肅貪工作之旁支機關,負舉發及調查該機關 所屬公務員貪污瀆職行為之責。然而,因保防單位乃兼負機關安全及人事查核等 其他職責,且其人員既不具有司法警察身份,亦無司法調查權,不能公然進行相 關調查活動,僅能側密予以蒐證後,函送調查局處理,是以在調查工作上功能乃 相當有限。

二、人事查核(簡稱人二)時期(1972年~1992年)轉化時期

6 司法行政部編,動員戡亂時期司法行政紀要,民67 年1 月,p892~893。

7 參見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民 58 年5 月20 日訂定之「各級機關保防機構辦理 政治風氣調查業務規定」

1972年8月行政院為精簡組織,而將各單位安全處(室)併至人事單位,為有 別於人事管理業務,更名「人事處(室)第二辦公室」,簡稱人二處、室(二),

亦謂人事查核單位,繼續辦理機關保防、安全防護與政風工作8。在組織上雖然附

亦謂人事查核單位,繼續辦理機關保防、安全防護與政風工作8。在組織上雖然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