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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界定本研究所使用之重要詞彙,避免混淆意義,茲將其一一說明如下:

壹、廉政組織

本文所指「廉政組織」係定性為1.全國現有1019 個政風機構 2.法務部各地檢 署、廉政署及調查局廉政處及分布全國各縣市之調查處、站(含北、中、南部機 動工作組)3.監察院監察調查處,監察委員所行使者為憲法所賦予之彈劾、糾舉權

(韋漢樑,2001)。

貳、政風人員(Government ethics official)

政風人員係指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規定,設置於政風機構編制內之 人員,政風人員的來源,有1967年至1992年由調查局招考之保防班、人事查核班,

情治系統轉任者,軍警系統轉任,調查班轉任,及至1992年7月「政風機構人員設 置條例」通過後,於1993年招考之政風班人員。目前全國現有1019 個政風機構、

政風人員2431人(政風司,2005),依各機關層級分布於全國中央及地方機關及公營事 業內,各機關內之政風人員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辦理各項業務並兼受上 級政風機構(筆者註:2011年以後改為法務部廉政署)之指揮監督所設計的現存 組織成員。(余致力,2005)

叁、組織變革(Organizational Change)

組織變革論述甚多,Leavitt(1976)將組織變革區分為三類:一種是組織結構 的變革,一種是人員的變革,另一種則是技術的變革。所有的組織都會經歷某種 變革,實際上引起變革因素時刻都在發生中,組織為因應外在環境的變遷與內部 環境的需要,自主或被動地調整其內部結構、技術、管理方法及成員價值觀(許士 軍,1993),並進一步影響成員行為使其工作績效提升。是使其達到均衡為止的一 系列動態調整過程,其目的在於使組織得以繼續生存與成長。

本研究中所稱之「組織變革」,是指政風人員面對廉政署成立趨勢下,且廉政 署成立有別於其他組織變革方式,常見之組織變革模式為組織的精簡、合併、擴 充等,係屬柔性內塑的變革,而廉政署成立並非由政風單位產出或上述組織變革 模式所產生,乃是成立一個新組織,並將此一新組織強制置入原有組織內,係屬 剛性外造的變革,在此一情形下,為維持政風系統的平衡及提升機關廉能政治效 能與品質,進而達到政風組織生存與發展之目的,所採行的各項計畫性改變的具 體措施。

肆、組織變革認知(Perception of Organizational Change)

張春興(1989)指出組織變革認知就是指個體對於組織變革作為所感知的心 理歷程,張勻絜(2009)則定義為員工在面臨組織變革時對於變革所將產生一切 改變的認知,此時員工接受與否將對整個組織變革成效產生極大的影響。洪麗美

(2005)認為組織變革認知是指組織成員對於組織變革過程、目的所持的態度與 理解程度。綜合而言;組織變革認知是指員工在面對組織變革時,其對於變革時 的認知,此時員工接受與否將對於整個變革活動成效產生極大的影響,而員工的 知覺反應是正向或負向皆會影響整個變革活動的進行,因此本研究欲探討政風人 員在組織變革過程中對於自身權益的認知、危機感的認知、與員工對組織規劃及 溝通過程的認知與其本身的工作態度及工作績效之關聯性。

伍、組織承諾 (organizational commitment)

組織承諾(也有譯為“組織歸屬感”、“ 組織忠誠”)係指組織成員對組織目標 與價值的接受與認同,對工作上個人角色的投入及關注程度,以及對組織的忠誠 及歸屬感,並盡力協助達成組織目標的程度,也願意為組織付出更多的努力,組 織承諾也是一種信念,是為個人的目標理想與組織的目標理想一致,所以為組織 奉獻即是實現自我。

本研究將組織承諾分為;「個人傾向」、「前瞻與發展」、「政風組織系統」與「離 職意願」等四個構面,分別說明如下:

1. 政風人員個人傾向:將政風人員個人傾向分為三個衡量構面「個人特 徵」、「態度」與「價值觀」。此構面用來衡量存在政風人員之間有個 別差異對組織承諾的影響。

2. 未來前瞻與發展:係指廉政組織對政風人員提供的未來前瞻與發展得可 期待性。此構面用來衡量未來發展性與前瞻對政風人員組織承諾的影響。

3. 政風組織系統:係指廉政組織中的組織文化、正式規章、組織結構、職 權關係、工作任務的分配與協調,人力資源管理等。

4. 離職意願:本研究將離職意願歸納為政風人員的調動、離職意願或離開 政風工作崗位,此構面用來衡量政風人員之組織承諾與離職意願的相關 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