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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主要在探討,藉由回溯我國廉政體制重大之演變,早期政風機構因組 織體質未臻健全,缺乏獨立運作機制以及功能之限縮,導致廉政工作在我國並未 能克竟全功。是以,2011年7月20日我國建立一個專責打擊肅貪勁旅「法務部廉政 署」,此一專業、專職、專責之「三專化」的廉政機關,期望由一個專責肅貪機 關,有效遏止貪腐之發生;不僅能使政府廉能,更可提升臺灣之國家競爭力。緣 於「廉政署」成立,於2012年全國政風人員職系因應此一變革,由「政風職系」更 改為「廉政職系」,並因組織架構、組織任務產生重大的調整與變動,因此,對政 風機構成員是否會產生組織變革所產生變革認知、組織認同、組織承諾等所衍生 的問題,乃本研究所欲探討動機。本章共分為四節,第一節首先說明研究背景,

第二節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第三節說明研究範圍、方法與限制,第四節重要名 詞解釋。以下分別說明之: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壹、研究背景

2010 年 12 月 9 日「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草案」於立法院第七屆第六會期司法 及法制委員會第 16 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竣,復於 2011 年 4 月 1 日立法院第七 屆第七會期第七次會議經逐條表決完成三讀立法程序,總統於 2011 年 4 月 20 日 公布制定「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行政院並核定法務部廉政署於 2011 年 7 月 20 日成立。我國設置專責廉政機構的倡議經過近 30 年的時間,終於在朝野共同的努 力下,完成立法程序,廉政署將首重防貪與反貪工作,並充分結合各機關政風機 構,從根本整治貪腐,以「標本兼治」、「擴大治理面向」為核心工作原則,並 參酌廉政先進國家地區經驗,全力推動廉政工作社會參與,將企業、社區、社團、

學校均納入廉政夥伴團隊。未來廉政署將結合檢察、調查、政風及其他政府機關 力量,共同打擊貪腐,除將精緻偵查貪瀆案件及協助政府機關完備內控機制外,

並注重反腐敗措施及社會參與的推動,建立民眾的反貪意識,策進國家廉政建設,

使台灣成為更清廉、更具競爭力的國家,實現政府守護家園、提升生活品質及國 家永續發展之承諾(廉政署,2012)。

廉政組織(圖1-1)在此變革下,政風機構成員因應變革中所產生的反應,是 否會影響其對組織認同、組織承諾及工作態度,進而影響我國廉政治理的功效。

茲分別以政風機構「組織任務」、「組織架構」分別敘述廉政組織變革概況:

圖 1-1 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沿革圖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 ,ttp://www.moj.gov.tw/ethics/structure.asp,

2012年11 月21 日。

組織任務

政風機構設置之目的,依條例第一條即明白揭示「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

改制後之政風機構,在定位上是機關防制貪瀆的前哨;其功能,在機關內預先防 制貪瀆,使得政府運作體系更為健全。政風機構為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及查察不 法,必須採取一定作為始能達成前述目的。惟觀察「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

其性質較類似組織法而非行為法,也因此政風人員並無刑事訴訟法上檢察官、司 法警察(官)之偵查及調查權。政風人員執行職務如發現不法,亦僅得依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為「職務告發」,其功能較為被動,影響肅貪工作之績效(余 致力,2011)。因應廉政署成立,於2012年2月3日修正「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 條例」中第四條第1項第5、6款有關政風機構掌理事項,分別修正為;第5款「機 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第6款「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顯然對政風機構要求有關機關內的貪瀆與不法案件須盡調查之能事,意即要求行 政調查權的遂行,具有強制行政調查效力。自此政風人員專責機關內貪瀆不法事 項,由角色模糊(diffuse)轉變為清楚對焦(specific)。

組織架構

政風機構於廉政署成立前,係隸屬法務部指揮管轄(圖1-2),自廉政署成立 後全國政風機構即成為獨立一條鞭指揮模式(圖1-3)。

法務部

法務部中部辦公室 法務部政風司

縣市政府政風機構 府、院、部、會、行、處、

局、署及省市政府等主管 機關政風機構

下依機關層級轄屬各政風機關 圖1-2 全國政風機構組織架構圖

資料來源:法務部政風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moj.gov.tw/ethics/structure.asp,

2005年5 月22 日。本研究整理繪製。

廉政署

府、院、部、會、行、

處、局、署及省市政府 等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及

縣市政府政風機構

下依機關層級轄屬各政風機關 圖1-3廉政署指揮全國政風機構組織架構圖

本研究整理繪製

貳、研究動機

廉潔政府是成功執政,推動國家發展,達致先進國宏願的第一步「人民的信 賴是政府最大的資產,貪污則是人民信賴最大的腐蝕劑」,目前我國業已躋身開發 國家之林,「掃除黑金、肅清貪瀆」蔚為全民殷望,依據世界「國際透明組織」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TI)最新公布之 2011 年「貪腐印象指數」,在 183 個納入 評比的國家及地區中(較 2010 年增加 5 個評比國家),我國排名從去(2010)年第 33 名,進步至第 32 名,分數首次達 6.1 分,為 1995 年公布該指數 17 年來的歷史 新高,分數進步 0.3 分,則是全球進步最多的 5 個國家之一,進步幅度也是亞太地 區最大,排名連續 3 年向上提升,正所謂「千里之行,始于足下」,顯示政府近幾 年來推動廉政革新的成效獲國際肯定。再與瑞士洛桑「國際管理發展學院」所發 表「2011 年國家競爭力報告」我國跳升兩級,排名第六,相互比較,可知,清廉 度愈高之國家,其國家競爭力必愈強;同時,國民年平均所得亦愈高。

有鑑於譽滿全球之香港廉政公署(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 ,ICAC)及新加坡貪污調查局(Corrupt Practices Investigation

Bureau ,CPIB)成功肅貪防貪經驗,印度也於一九九八年正式法制化中央監察委員 會之肅貪職掌,澳門與非洲肯亞也於一九九九年正式成立廉政公署與反貪污局,

甚至馬來西亞 2009 年 1 月 1 日成立了反貪污委員會(Malaysian Anti-Corruption Commission, MACC)。在在顯示國際間採取以設置專責廉政機構來儘速擺脫腐敗 沉淪,展現急起直追、迎頭趕上的決心與魄力,蔚然成風。

回顧我國廉政體制沿革,自 1954 年 7 月於全國各政府機關設置安全單位,以 秉持首長之命辦理機關安全維護及保密防諜工作;1968 年 9 月為端正政治風氣增 列政風調查職掌,以為遏止貪污風氣;1972 年 8 月行政院為精簡機關組織,乃將 安全單位(安全處、室)併入人事單位(人事處、室),負責人事查核業務(統合 機關安全維護工作、保密防諜及政風調查工作),為與人事管理業務區隔,爰將人 事查核部門稱為人事處(室)第二辦公室(簡稱為:人二單位),1979 年 7 月行政 院訂頒「端正政風整肅貪污方案」,各政府機關人事查核單位依該方案之分工,負 責各該機關貪污案件之預防與發掘工作,1992 年 7 月立法院通過「政風機構人員 設置條列」正式將人事查核單位法治化,改制為政風機構。但政風機構因組織體 質未臻健全,缺乏獨立運作機制以及功能之限縮,加以執行肅貪工作之法務部調 查局,其主要職掌係以國家安全工作為主軸,同時兼負經濟犯罪、查緝毒品等多 項犯罪防治工作,在在分散打擊肅貪力量,導致廉政工作在我國並未能克竟全功。

因此,為了提昇台灣的競爭力,我國無可迴避的必須建立一個廉潔、效能、

有遠見、有活力、有高度彈性和應變力的新政府。2010 年 7 月爆發司法官集體受 賄案件,觸發政府推動成立廉政署之決心(余致力,2011),2011 年 7 月 20 日法 務部重新檢討調整我國廉政機制,並參酌國外廉政制度成功經驗,規劃成立「法 務部廉政署」。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中社會參與之精神,推動公私部門共同 參與預防和打擊貪腐,增進民眾對公共事務的信賴與監督,至此「法務部廉政署」

成為我國唯一符合「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成立之廉政專責機關。而全國政風機關 政風人員在此一變革中有無正確認知。此為本研究動機之一。

臺灣目前反貪機構,屬於多元的反貪機制體系(余致力,2011),各級法院的 檢察體系為各類犯罪偵查主體,貪汙瀆職案件自不能例外,而監理情報治安與犯 罪偵防的調查局,該局局長王福林於 2012 年明確指出,調查局以企業肅貪和查察 賄選為主,……(張宏業、劉時均,2012),以及監察院亦為受理貪汙瀆職體系之一。

然而其中「法務部廉政署」具有規劃廉政政策、執行反貪、防貪及肅貪職掌。廉 政署是專責但不獨占,全力辦理公部門的肅貪案件,配合與調查局的企業肅貪,

明確且適當的分工,在檢察官統合、指揮下,發揮肅貪功能。全國政風機關政風 人員在此一變革中有無發展出適宜的組織變革對策。此為本研究動機之二。

成立廉政署與原先政風單位存在時有三種不同狀況:(一)唯一專責廉政機 構:廉政署是我國唯一符合《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 6 條與第 36 條規定的廉政專 責機構,代表我國願意遵守國際規約的承諾,並提升我國國際廉能形象。(二)首

創「駐署檢察官制度」:廉政署署本部及各地區調查組之廉政官具有司法警察權,

由派駐廉政署檢察官直接指揮偵辦貪瀆案件,建立檢察官期前辦案模式,在案件 醞釀階段即投入偵辦,更能及早掌握犯罪事證。(三)創設「廉政審查委員會」: 遴聘社會各專業領域代表、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代表擔任委員,共同監督廉政署 業務推動。廉政審查會除提供廉政政策之諮詢、評議事項外,並針對民眾投訴、

社會輿論質疑處理失當及調查結果未移送偵辦等線索,進行事後之審查監督,以 防止誤判、拖辦及包庇吃案,監督廉政署透明的運作,期提升其獨立性與超然性。

社會輿論質疑處理失當及調查結果未移送偵辦等線索,進行事後之審查監督,以 防止誤判、拖辦及包庇吃案,監督廉政署透明的運作,期提升其獨立性與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