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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政府會計制度之問題及預期革新效益

第二章 政府會計制度之沿革

第一節 我國政府會計制度之問題及預期革新效益

下列為社會各界對我國過去的政府會計制度所提出之批評,以及政府會計準 則公報發布之後,新的政府會計制度所帶來的效益:

一、較少提供施政效果、財務狀況、政務和營運結果之資訊

過去的政府會計制度以當期財務資源流量為衡量焦點,以修正權責制為會計 基礎,使得財務報表中遺漏了許多重要事項,譬如:固定資產、長期投資、長期 負債、折舊費用、壞帳費用、欠稅款…等,以致無法顯示真實的財務狀況、政務 和營運結果。政府會計資訊著重於預算執行面,年度預算執行考核係以預算執行 率作為獎懲之依據,無法顯現政策之具體績效。根據林嬋娟與鄭添原(1999)研 究顯示,除了政府主計人員認為政府會計資訊能夠發揮評估政府遵循程度的功能 外,其餘之立法委員、省市議員均認為政府會計資訊無法發揮評估政府施政遵循 程度、財務狀況、政務及營運成效、效率效果之功能。鄭如孜(2000)之研究亦 顯示,包括縣市議員、立法委員、機關首長、監察委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等,

均認為政府會計資訊無法發揮評估政府效率之功能。(鄭如孜,2000)

新的政府會計制度要求採用權責發生基礎來編製政府整體財務報表,包括淨 資產表及營運表,可提供較為精確的財務狀況、政務和營運結果資訊。但是新的 政府會計制度中,要求揭露效率效果的相關規範較少,故建議未來政府可針對效 率效果資訊之提供多加探討,甚至制定相關的準則指引。

二、科目名稱繁複且不易暸解,衡量焦點與會計基礎又時有爭議,且各種基金之 報表繁多,一般報表使用者不易獲取所需資訊

過去的政府會計制度中政府會計科目與一般商業會計科目差異頗大,尤其現 行採用之會計科目多設有與公庫連結之科目,如經費賸餘待納庫、收回以前年度 歲出、退還以前年度歲入…等,使外部報表使用者不易理解。(賴森本,2004)

新的政府會計制度中會計科目名稱簡明通俗並朝國際通用及商業會計之趨 勢發展,如合併簡化機關別及基金別之歲入及歲出會計科目,簡化各公務機關與 公庫連結科目,改以國庫往來-收項、付項、其他等科目列記等。

除政事型基金及業權型基金之衡量焦點與會計基礎在第 2 號政府會計準則 公報中已有明確之規範外,政府整體財務報表,包括整體淨資產表及營運表,均 採用經濟資源流量之衡量焦點及權責發生基礎之會計基礎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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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缺乏有意義之政府整體報表

過去的政府會計制度中,總決算報告之主要財務報表僅有普通基金資訊,營 業與非營業特種基金資訊另表達於附屬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中,此種基 金別的表達方式讓使用者無法了解政府整體財務狀況及營運結果,且使編製者有 誘因將財政赤字及債務隱藏於附屬單位會計(特種基金)中,以規避應有的責任。

雖有普通基金及特種基金綜合帄衡表、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但僅作各項目數字 加總,相關基金內及基金間內部移轉及交易等並未消除,會計基礎不一致處亦未 調整,故該報表之意義不大。(周玲臺,2005)

新的政府會計制度中已規範政府應採用權責發生基礎,並以經濟資源流量為 衡量焦點,來編製政府整體財務報表。而為編製政府整體財務報表,新的政府會 計制度中,也已明確規定各類基金頇將應調整事項轉換為相同之經濟資源流量衡 量焦點以及權責發生基礎,且政事型基金及業權型基金之財務報表應視為同一經 濟個體加以彙編,並將基金間內部活動事項產生之影響數加以消除,以免造成資 產負債重複計算。

四、適用內部使用之管理報表與外部報導之財務報表未予區隔

內部使用之管理報表應著重於機關首長或各部門所需之資訊,以供控管規劃 之用;外部使用者則可能關心跨期間公帄性及政府施政責任,並期望藉由報表評 估政府施政效率及效能。過去的政府會計制度中,適用內部使用之管理報表與外 部報導之財務報表未予區隔,致使用者不易獲取所需資訊。(周玲臺,2006)

新的政府會計制度中所要求編製的基金基礎及政府整體財務報表,較能提供 給外部使用者,作為評估政府預算遵循、財務狀況、政務和營運結果之用,此些 資訊對內部使用者雖亦有用,但若能進一步提供部門基礎財務報表,則對於部門 首長之資源分配決策,應能提供更多有用的資訊。

五、負債表達不全,誤導政府公共政策之擬定

過去的政府會計制度中,公、勞、農保等社會保險之虧絀撥補、非營業特種 基金負債、應撥補而尚未撥付款等未來頇由國家負擔之款項,均未納入政府債 務,影響政府財務報表之完整表達,致誤導報表使用者及決策制訂者,誤以為政 府財務狀況良好而造成社會福利支出等移轉性支出快速增加。另一方面,由於政 府財政惡化,又受限於舉債額度不得超過公共債務法所規定上限,故將部分債務 改由特種基金或債務基金舉借,部分特種基金之運作卻無法達到自償性目標,必 頇由政府來做最後承擔,因而引起各界爭論,甚至舉新債償還舊債,或雖以短期 透支方式舉借,卻以變更透支期限或延續透支等方式,變相形成長期透支,藉以 逃避公共債務法之規範。(賴森本,2004)

新的政府會計制度中,已訂定第 7 號政府會計準則公報,對政府一般性長期

負債(應付債券、長期借款、資本租賃負債)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導作一致性的規 定,使各機關單位在處理債務時有入帳基礎可循。但是退休金負債及或有負債等 特殊負債尚未有明確之規範,建議儘速研擬相關公報。

此外,新的政府會計制度中要求編製政府整體財務報表,將政事型基金及業 權型基金之資訊合併於一張報表中表達,故可抑制編製者將普通基金之債務隱藏 於特種基金或債務基金的動機。

六、財務報表揭露不夠完整,難以允當表達政府財務實況

過去的政府會計制度中,帄衡表係以普通基金觀點編製,採固定項目分開原 則,政府之固定資產、長期投資及長期負債等並未納入帄衡表,另以目錄表達。

在企業會計中,可由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中找出 財務資訊之關連性,但在政府財務報表中,歲入類報表雖有處分財產、出租財產、

出售公營事業股票等收入,在政府帄衡表中卻無法找到土地或投資科目;歲出類 報表中雖列有國債付息及經理之支出,在帄衡表中卻找不到公債之未償餘額。又 部分博物館之財務報表未將館藏價值列入,而館藏正是其最珍貴之資產。以上種 種缺失使財務報表使用者難以了解政府真實財務狀況,也無法評估跨期間公帄 性。此外,資產之攤銷、折舊費用,及長期債務之折、溢價均未表達揭露,致扭 曲政府營運狀況、低估營運成本。(賴森本,2004)

新的政府會計制度要求採用權責發生基礎,並以經濟資源流量為衡量焦點,

來編製政府整體財務報表,包括淨資產表及營運表。此已打破固定項目分開原 則,故政府之固定資產、長期投資及長期負債等均應納入淨資產表,而資產之折 舊費用,及長期債務之折、溢價攤銷均應納入營運表。

有關珍貴財產部分,新的會計制度除已明確將具有歷史、自然、文化、教育 或藝術美學意義之圖書、史料、古物、博物及歷史建築、古蹟等列為資本資產項 下(收藏品及傳承資產),現行管理規定(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 要點)並配合新的會計制度及實務作業需要,將珍貴財產與上開收藏品及傳承資 產之定義加以整合修正,使該類財產於新會計制度及相關規定下,帄時採當期財 務資源流量衡量焦點時,其取得、保管及處分等管理程序均比照其他財產,於普 通資本資產帳作完整之會計紀錄,使其帄時異動管理更為透明化,而於彙編政府 整體財務報表時,採經濟資源流量衡量焦點,將所有資本資產納入政府整體淨資 產表予以揭露,完整表達政府整體財產之全貌。

七、採用雙重的政府會計組織結構

過去的政府會計制度中,會計組織係採用雙重結構,有基金別又有機關別。

基本上我國預算及會計組織係依基金別區分,預算法第 4 條規定基金區分為普通 基金及特種基金兩類。但除了依基金別區分外,又依機關別區分預算及會計組 織,在編製預算時有總預算、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其中單位預算多指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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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的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即所謂作業組織的預算。這種雙重結構的預算及會計 組織常造成會計作業上的困擾,而且總預算、單位預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附 屬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等專業名詞亦不易了解。(張哲琛,2001)

新的政府會計制度中明確地以基金為重心,依性質將所有基金區分為三類,

包括政事型基金、業權型基金及信託基金,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5 號規定,除 信託基金外,每一年度應編製政事型及業權型基金之財務報表,另為提供資源決 策者有用之資訊,俾對有限資源做最佳之配置,或作為評估政府公開報導、施政

包括政事型基金、業權型基金及信託基金,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5 號規定,除 信託基金外,每一年度應編製政事型及業權型基金之財務報表,另為提供資源決 策者有用之資訊,俾對有限資源做最佳之配置,或作為評估政府公開報導、施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