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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壽險業核保風險管理實務作業模式

第三節 我國法規的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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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我國法規的監理

我國保險產業在行動網路化時代的法規監理,雖然在 2003 年已頒訂有「保 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但仍限於使用金融憑證才可以進行網路投保的 申請,無金融憑證者需使用紙本傳真進行投保申請作業,在2014 年修訂「保險 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20,此為第一階段網路投保的開放措施,開放內容 為增加消費者投保管道,除原有的「保險共通憑證」外,增加消費者得以網路 申請帳號密碼、親臨保險公司申請帳號密碼或以他業金融憑證等方式進行網路 投保,這也可以說是正式開啟網路投保的新時代。同年(2014 年) 8 月 26 日訂定 頒布「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明訂產壽險業者在辦理網路投 保之資格條件為:1.財務、業務健全及有經營網路投保業務能力者,且最近一 年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應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之適 足比率。2.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三百萬元 以上者,或受處分情事已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在此限。3.最近一 年內主管機關及其指定機構受理保戶申訴案件非理賠申訴率、理賠申訴率及處 理天數之綜合評分值為財產保險業或人身保險業由低而高排名前百分之八十。

但經保險業提出合理說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同時規範保險業者 在保險網路平台上可銷售的商品(產險:強制或任意汽車責任保險、住宅火災及 地震基本保險、住(居)家綜合保險、旅遊不便險。 壽險:旅行平安保險、傷 害保險、定期人壽保險),以及確認網路投保通報作業法源依據。

2014 年底,金管會發布第二階段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的開放措施,主 要是開放非有效契約客戶可以進行網路投保,以及區分新保戶與既有保戶在網 路投保上的最高受理投保額度;次年(2015 年) 6 月 18 日金管會發布新聞稿,第 三階段放寬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之險種及提高投保額度,以及增加網路保險服 務,同時配合修正「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21,在同年

20參同註腳15

21參金管會官網,公告資訊,2015-06-18 新聞稿,「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修正 案,網址: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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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6 月 24 日金管保綜字第 10402058751 號令將「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 務應注意事項」修正名稱為「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並明確於第 四條條文定義「保險電子商務包含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所稱「網 路投保業務」,係指要保人得經由網路與保險公司電腦連線或親臨保險公司之 方式,完成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程序後,於網頁輸入要保資料並完成投保及身 分驗證程序,直接與保險公司締結保險契約者(要保人以自然人為限)。所稱

「網路保險服務」,係指保戶經由網路與保險公司電腦連線或親臨保險公司方 式,完成註冊及身分驗證程序後,於網路上辦理除網路投保以外之各項保險服 務22

自 2014 年正式開啟網路投保新時代後,開放之初的保險商品,主要是以風 險性及道德危險較低之險種為主,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任意汽車保險、住宅 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住(居)家綜合保險、旅遊不便保險、旅遊平安保險、傷 害保險及定期人壽保險;在網路投保保額上主管機關亦有限制,如產險業之商 品主附約合計每張保單年繳保費不得超過新台幣5 萬元,壽險業之商品投保保 險金額,則會因身分驗證方式不同而有不同的最高投保保額,例如旅行平安 險:1.以網路申請帳號密碼及完成身分驗證者,保額不得超過新臺幣 300 萬 元,同業累積不得超過600 萬;2.親臨保險公司申請帳號密碼及完成身分驗證 者,保額不得超過新臺幣600 萬元,同業累積不得超過 1,000 萬;3.以金融憑證 投保者,保額不得超過新臺幣600 萬元,同業累積不得超過 1,000 萬元。無論 是產險或壽險業者,在投保險種與保額的規範上都是多年來極力向主管機關爭 取開放的項目,而金管會為推動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也陸續開放投保險 種、投保保額、受益人規範、增加網路保險服務項目、父母可為未滿7 歲之子

201506180005&aplistdn=ou=news,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toolsflag=Y&dta ble=News (瀏覽日:2018.03.28)

22 參金管會官網,公告資訊,重要公告,104 年 6 月 24 日金管保綜字第 10402058751 號令修正

「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並將名稱修正為「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 項」,並自即日生效,網址: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7&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 taserno=201506240001&aplistdn=ou=bulletin,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dtabl e=Bulletin (瀏覽日:201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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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投保旅行平安保險等等相關規範,自2014 年至 2017 年底,共有五個階段的 開放措施23

目前第五階段的開放條件,在投保險種上,產險部分在 2014 年規範可於網 路銷售的四個險種(強制或任意汽車責任保險、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住 (居)家綜合保險、旅遊不便保險),開放為「負面表列」方式,也就是除了以下 項目之外,得辦理財產保險商品之網路投保:1.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非為自然人 者,2.含傷害保險或健康保險之綜合保險、附加保險或附加條款者(但第七點第 三項之險種不在此限),3.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為同一人者(但要保人為其七歲以 下之未成年子女投保旅遊不便保險,不在此限);壽險部分,則由 2014 年規範 可於網路銷售的三個險種(旅行平安險、傷害保險、定期人壽保險),增加到八 個險種(旅行平安險、傷害保險、定期人壽保險、實支實付型健康險、傳統型年 金保險、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保險年期不超過二十年歲滿期不超過75 歲之生 死合險、小額終老保險)。在網路投保保額上,產險業之商品主附約合計每張保 單年繳保費提高到不得超過新台幣10 萬元(原為 5 萬元);壽險業之商品投保保 額,例如旅行平安險:1.以網路申請帳號密碼及完成身分驗證者,非有效契約 客戶投保保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000 萬元,同業累積不得超過 1500 萬,有效契 約客戶投保保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 萬元,同業累積不得超過 1500 萬;2.親 臨保險公司申請帳號密碼及完成身分驗證者,保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 萬元,

同業累積不得超過1500 萬;3.以數位憑證投保者,保額不得超過新臺幣 600 萬 元,同業累積不得超過1,000 萬元。另外,第五階段也開放父母可幫未滿七歲 子女網路投保旅行平安險,但未滿七歲之被保險人,其死亡給付應依保險法第 一百零七條規定辦理。

主管機關金管會為鼓勵保險業者拓展多元行銷管道及配合業務鬆綁政策,

除了自2014 年度起以循序漸近方式開放保險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金管會亦 表示,於2015 年 10 月 6 日起以試行方式開放 10 家保經代公司及銀行申請網路 投保業務,保經代公司及銀行試行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已有一段時間,試辦期間 並無發現開辦業者有重大違失或損及消費者權益情事,亦未傳出有糾紛或申訴

23參金管會官網,政府資訊公開,金融科技專區,放寬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之辦理情形,

網址: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486&parentpath=0,7,478,482 (瀏覽日:201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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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故於2017 年 11 月公告並新增開放保經代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訂定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24,以提供 消費者投保之便利性。其中與保險業者經營網路投保作業的差異,主要在於該 應注意事項第五條明定保經代業申請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包 括:建立並執行內稽內控制度、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 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年度財務報表已委託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取得資 訊安全認證及建立網路流量清洗機制),以及第八條明定保經代業辦理網路投 保業務採自動化系統簽署作業,辦理首次自動化系統簽署前,應召開網路投保 簽署會議,確認上架商品內容與保單條款相符、建立瞭解要保人之需求及商品 或服務之適合度之機制、檢視簽署作業符合相關法令、消費者權益保護等作 業。辦理自動化簽署後,每季至少召開一次檢討會議。網路投保相關法令修正 或新增商品種類時,亦應召開檢討會議。

由以上各階段的開放措施可明顯得知主管機關是在保護消費者權益下,又 需兼顧保險產業行動網路數位科技化時代的需求趨勢,採取審慎的、逐步的開 放網路投保的各項條件,目的係為避免網路數位科技轉變的速度太快,消費者 未能來得及適應而影響消費者權益,甚至帶來衝突與爭議。

24參金管會官網,公告資訊,新聞稿,「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 注意事項」將於近期發布,網址: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

201711020001&toolsflag=Y&dtable=News(瀏覽日:201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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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整理自2014 年至 2017 年底保險業網路投保共歷經五個開放階段與開放 的相關措施,請參表3-1。

表 3-1 我國保險業網路投保開放階段與開放內容彙整表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期間:2014 年~201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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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金管會前主委曾銘宗於 2015 年喊出「金融創新元年」25開始,擬定金 融創新元年目標為全面檢討法規,積極加速法規的調整與修訂,引進新金融商 品等各項工作項目,請參圖3-1。在 2015 年 6 月 16 日金管會也函准備查「保 險業經營行動投保業務自律規範」,讓保險業者辦理行動投保業務無須再逐一 報金管會保險局核准,除了呼應金融創新元年的目標之外,也使保險業行動網

自從金管會前主委曾銘宗於 2015 年喊出「金融創新元年」25開始,擬定金 融創新元年目標為全面檢討法規,積極加速法規的調整與修訂,引進新金融商 品等各項工作項目,請參圖3-1。在 2015 年 6 月 16 日金管會也函准備查「保 險業經營行動投保業務自律規範」,讓保險業者辦理行動投保業務無須再逐一 報金管會保險局核准,除了呼應金融創新元年的目標之外,也使保險業行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