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我國 3K 產業定義及外勞核配方式之法制修訂

在文檔中 期末報告書 (頁 73-96)

第二章 我國產業缺工與外勞僱用現況

第2節 我國 3K 產業定義及外勞核配方式之法制修訂

一、3K 產業定義

3K 產業即日本的「3K 仕事」,也就是「骯髒」(Kitanai)、「危險」

(Kiken)、「辛苦」(Kitsui)三種工作特性的簡稱,依據我國《外國人從 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3 條,其規範如下:

一、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

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行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

二、屬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段內,生產運作工作時數至少達一小時 以上之特殊時程之行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 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

符合前項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而非該標準所定之行業者,得由中 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中央主管機關、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得就前項規定條件實地查核。

根據2011 年 09 月 16 日最新修正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 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3 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製造業中具有特定製程之產業包含金屬、塑膠、橡膠、印染、玻璃、紡紗、皮 革、塗料、水泥、紙漿及造紙等35 項製程符合 3K 性質,如表附錄 1 所示。

二、我國3K 產業僱用外籍勞工之法制沿革

(一)3K3 班產業核配比率 3 級制之實施

我國自2006 年起針對經常性受理符合「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的企 業申請引進外勞。特定製程係指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

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等,而特殊時程則指午後10 時至 翌晨6 時之時段內,生產運作工作時數至少達 1 小時以上者。凡是具有上 述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且屬於主管機關所指定行業之企業,其申請初 次招募外勞人數之核配原則為,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

僱外國人2 人。此外,審查標準也就企業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占該企業申 請當月前2 個月之前 1 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加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 建議製造工人數的比例,訂有20%、18%、15%等 3 種不同上限,產業關 聯性愈高,缺工愈嚴重者,核配比例上限愈高。

政府訂定外勞核配比例的用意是希望使外勞名額的使用更具效率,

惟其對業者是否會產生負面衝擊卻不容忽視。針對此問題,辛炳隆與劉宜 君(2008)曾分別對國內過去以重大投資名義引進外勞的廠商,以及在 2006 年勞委會以定額開放方式受理3K3 班外勞申請時有申請並獲准的廠商,

進行問卷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在3K3 班廠商方面,受訪廠商僱用人數在 30 人以下者約占四成,顯示國內小型企業確實是此項措施主要受益者。此 外,問卷調查結果也顯示,2006 年的定額開放對大多數企業都有所幫助。

其中,有84.3%表示因此解決缺工問題,62.9%表示避免生產進度落後,

36.0%表示因此降低勞動成本,認為無實質幫助者只占 5.6%。另一方面,

有45.3%受訪廠商反映當初若無法引進外勞,則只好減少在臺灣的投資 , 40.0%會將缺工的製程外包,38.9%會將部分生產線停工或移至海外。由 此可見,適切引進外勞不僅對企業有利,也可以維持本國勞工就業機會。

綜而言之,自從政府開放引進外勞,如何落實總額控管機制一直困 擾著主管機關。雖然多次委託專家學者研擬適切的外勞總額,迄今仍未獲 致具體的結論。究其原因,主要是外勞總額所涉及的層面甚廣,絕非藉由 單純的學理或統計模型可以決定,而是應該透過社會對話,讓所有利害 關係人代表共同參與決定。有鑑於此,辛炳隆與劉宜君(2008)便採德菲法 (Delphi Method)問卷調查的方式,了解國內 30 位來自勞、資、政、學界的專 家與意見領袖對此議題的看法,並從中尋求共識。其結果顯示多數專家認 為決定外勞總額所應參考因素,依其重要性高低分別為缺工率、經濟成長 率、一般失業率、勞動參與率、物價上漲率與原住民失業率。利用此調查結 果,該研究進一步計算每一項指標的相對權重,其中,「缺工率」的最終 權重值最高,為21.44%;其次是「一般失業率」,19.02%;再其次是「經 濟成長率」,為15.82%;而「勞動參與率」、「物價上漲率」與「原住民失業

率」的相對權重分別為14.85%、14.77%與 14.10%。除了全國性的總額之外,

問卷調查結果也顯示,多數專家贊成對個別行業訂定總額,而訂定時應 考量該行業的缺工率與產業關聯性。

至於廠商最關心外勞核配比例太低的問題,由於涉及外勞總額的控 管,很難如業者所願,該研究建議主管機關可以考慮在現有額度下,增 加分級的級數,擴大核配比例的差距,使核配比例更能反映出不同業者 對外勞需求強度之差異性。另一方面,該研究建議主管機關可以考慮仿效 新加坡的作法,將「以價制量」的價格機能引入行政管制中,亦即訂定不 同等級之核配比例上限,若廠商要超過此上限,則必須額外繳交就業安 定費。

該研究報告提出幾項建議,做為政府在制訂相關政策與規定時之參 考依據:

1.加強對外勞總額變動之監測,一旦出現失控現象時,應立即限縮「特 定製程」與「特殊時程」的適用範圍。

2.利用缺工率、經濟成長率、一般失業率、勞動參與率、物價上漲率與原 住民失業率之相對權重,設算每年可以引進之外勞總額。

3.在整體總額架構下,根據缺工率與產業關連效果,訂定各行業外勞 總額上限。

4.配合外勞重招以一次為限的規定,加強輔導廠商推行自動化與改善 製程環境。

5.改善國內招募制度,以廠商長期累計徵才數量為審核基準,以避免 國內招募流於形式,或不當干預企業用人彈性。

6.增加行業分級級數,並擴大不同等級核配比例之差距,以回應不同 行業之間的差異。

7.仿效新加坡的作法,將「以價制量」的價格機能引入行政管制中,亦 即訂定不同等級之核配比例上限,若廠商要超過此上限,則必須額 外繳交就業安定費。

8.成立輔導團隊,協助中小企業落實外勞生活管理。

(二)3K 產業外勞核配比率 5 級制之修正

勞委會針對外勞開放政策,係採補充性原則去調整,對於本國勞工 願意從事的大型企業其外勞配額降低,對於工作環境艱辛、國人進入工作 意願低、真實缺工嚴重產業,增加其外勞員額,以有效分配外勞名額,並 適當考量傳統產業、非傳統產業、中小企業、大型企業不同招工情形與競業 基礎,並支持在不額外增加製造業3K 外勞人數原則下,調整適用行業範 圍,同時在動態管理下,有效分配製造業外勞員額,並搭配加強每3 個月 定期查核本、外勞僱用人數措施,以促進國人就業。

2010 年經勞委會、經濟部的通盤檢討,並獲得外勞政策協商諮詢小組 勞資政代表共識,考量3K3 班核配外勞之比率採 3 級制差距不大,無法 有效反映行業間之經營差異、符合不同行業之勞動力需求。為落實產業發 展與創造就業,同時考量產業關聯、缺工情形、企業規模等因素,使外勞 名額分配更具彈性、更為合理,爰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並於當(2010)年 9 月23 日經勞委會委員會議審議通過,9 月 29 日發布,10 月 1 日正式生效 實施,整併製造業85 項特定製程(3K)、44 項特殊時程(3 班)及補列 部分關聯行業,修正製造業特定製程之行業申請聘僱外勞之比率,將外 勞 核 配 比 例 由 原 本 的 15% 、 18% 、 20% 三 級 制 改 為 35% 、25%、20%、15%、10%之五級制,並調整外勞核配員額之計算方式,

以實際本外勞之勞保人數乘上核配比率計算之,千人以上企業核配比率 累進刪減1%至 3%(以下簡稱 3K 新制)。 本次法制修正重點如表 2-18 所示。

3K 新制於 2010 年 10 月 1 日實施後,仍由經濟部工業局審核認定廠 商申請屬於指定的3K 製程,工業局會要求廠商提供財產目錄做為認定的 依據,其所制定之「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外勞作業要點」也 同步修正於10 月 1 日實施。3K 特定製程外勞申請流程如圖 2-1 所示。新制

之3 班併入 3K 製造業後,適用新 5 級制外勞核配者共有 75 個行業,A+

(35%)有 4 個行業、A(25%)有 10 個行業、B(20%)有 27 個行業 、 C(15%)有 30 個行業、D(10%)有 4 個行業,詳細項目如表 2-19 所示。

2-18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 及審查標準修正內容彙整

項目 修正後(五級制) 修正前(三級制)

適用時點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向工業局 申請3K 認定行業別

2010 年 10 月 1 日前向工業局申請 3K 認定行業別

計算基準 以1 年平均僱用人數乘核配比 率

以1 年平均僱用人數加預估人數 乘核配比率

核配比率 項目

自由貿易港區:40%

A+級行業:35%(專業廠)

A 級行業:25%

B 級行業:20%

C 級行業:15%

D 級行業:10%

自由貿易港區:40%

A+級行業:20%

B 級行業:18%

C 級行業:15%

千人以上 企業遞減

1. 勞保人數 1,000 人以上未滿 2,000 人者,累進刪減 1%

2. 勞保人數 2,000 人以上未滿 3,000 人者,累進刪減 2%

3. 勞保人數 3,000 人以上者,

累進刪減3%

定期查核 比率

同核配比率 未引進五級制外勞,繼續適用20%

重新招募 同核配比率 未引進五級制外勞,繼續適用20%

條文對照

第15-2 條 第15-7 條 第16-1 條

第15-1 條 第15-4 條 第16 條 工業局3K

認定函效期 3 年 1 年

初次招募 效期

2 年(得分次申請) 1 年(得分次申請) 資料來源:辛炳隆(2011),頁 53。

經勞委會審核 無誤後,同意 許可外國人人 數及廠址之招 募許可函

聘僱許可有效 期限屆滿日前 六十日期間 內,雇主得申 請展延聘僱許 可一年。

雇主自勞委會所 核發之招募函許 可函之發文日起 一年內,檢附外 國人入國引進相 關資料向勞委會提 出申請

雇主至工廠所在 地之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辦理國內 招募,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就其招 募本國勞工不足 額之情形,開具 求才證明書 雇主檢附 3K 特

定製程相關資 料,向工業局申 請具 3K 產業聘 僱外勞之行業及 級別認定函

雇主檢附相關資 料 ( 含求才證明 書正本及工業局 核列 3K 認定函文 件向勞委會提出 初次招募許可申 請。

經勞委會審核無 誤後,同意核發 外國人入國引進 許可函

雇主自勞委會所核發之 入國引進許可函之發文 日起六個月內,檢附招 募許可函、入國引進許可 函正及所欲招募外國人 之相關資料向駐外單位 申請入國簽證

雇主引進所欲招 募外國人十五日 內,應檢附相關 資料向勞委會申 請外國人聘僱許 可

經勞委會審核 無誤後,核發 外國人聘僱許 可函 ( 聘僱工 作期間二年 ) 雇主至工廠所在 地之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辦理國內 招募,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就其重 新招募本國勞工 不足額之情形,

開具求才證明書 外國人聘僱許可

期限屆滿前四個 月期間內,雇主 得申請重新招 募,並以一次為 限。

雇主檢附相關資 料 ( 含求才證明 書正本 ) 向勞委 會提出初次招募 許可申請。

圖 2-1 3K 特定製程申請外勞案流程圖

在文檔中 期末報告書 (頁 73-96)